精选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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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1994.07.1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公布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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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三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2023修正版海南土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海南土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630de2d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13.png)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 引言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的征用、供地、承包、出租、转让等。
3. 土地征用管理3.1 征地规划- 3.1.1 征地规划范围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进行划定,确保征地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3.1.2 征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地的占用面积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 3.1.3 征地规划应明确征地的用途和时间限制,合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
- 3.2.1 征地前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征地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 3.2.2 征地决定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向公众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3.2.3 征地补偿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
3.3 土地征用补偿- 3.3.1 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补偿费、过渡费等,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 3.3.2 征地补偿应充分考虑被征地产权人的实际损失和劳动成果,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4. 土地供地管理4.1 供地计划- 4.1.1 供地计划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制定。
- 4.1.2 供地计划应明确土地用途、供地面积、供地时间等内容。
- 4.2.1 供地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 4.2.2 供地方式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4.3 供地审批- 4.3.1 供地审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供地活动的合法性。
- 4.3.2 供地审批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 土地承包管理5.1 承包合同- 5.1.1 承包合同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使用方式和权益保护等内容。
- 5.1.2 承包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https://img.taocdn.com/s3/m/8ebb608b84868762caaed5c3.png)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e3f1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f3.png)
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刘剑锋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1992年4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调处土地纠纷,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土地纠纷的调处和土地权属的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土地纠纷,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以下简称集体所有土地),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调处土地纠纷,必须严格区分纠纷与侵权的界限,对地界不清、权属不明而发生的争议,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管理利用的原则,通过协商划清土地界线,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办法加以解决;对地界清楚、权属明确但发生的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则对侵权者依法处理。
第五条调处土地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一)在乡、镇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在市、县范围内、跨乡、镇的土地纠纷,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市、县的土地纠纷,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召集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协商调解无效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争议的地点、四至、面积、争执的焦点、理由和处理意见及其依据等,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8df7f4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68.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琼府办[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研究制订了《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海南省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 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务。
1. 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doc 29页)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doc 29页)](https://img.taocdn.com/s3/m/56e466eccc22bcd126ff0c77.png)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doc 29页)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核发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土地他项权利由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七条依法设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在权利确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设定登记。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他项权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以及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的,应当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海口换地权益书收购核销工作实施方案
![海口换地权益书收购核销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f7b85a8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c2.png)
海口换地权益书收购核销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的省会,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而在城市扩张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权益书收购和核销工作。
二、权益书收购的重要性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权益书是权益人的合法证明,是量化的权益凭证。
权益书的收购工作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收购程序及要求1. 收购通知发布政府部门应当对权益书收购工作进行公开透明,发布收购通知,公告收购范围、时间、地点、要求等信息,确保权益人能够及时了解收购政策和流程。
2. 收购资金保障政府要充分保障收购资金,确保收购价格合理、公正,权益人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3. 收购程序规范收购工作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对权益人进行权益书真实性核查,避免虚假权益书的流入。
四、核销工作实施方案1. 核销条件权益书核销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收购款到位、权益人唯一识别信息明、权益书真实有效等。
2. 核销程序核销程序要规范严密,需由相关部门对收购的权益书进行逐一核对和核销,确保核销过程合规合法。
3. 核销时限应当规定权益书的核销时限,确保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核销工作,避免权益人长时间等待。
五、结语海口换地权益书收购核销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政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确保公平公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政府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尤其是要注重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权益书收购核销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权益人能够公平获得经济补偿。
在未来,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更多的权益人了解到政府的合法补偿政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权益人的维权成本,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海口换地权益书收购核销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权益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1]7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480d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0c.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1〕74号)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自2000年我省开展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以来,各有关市、县克服各种困难推进这项工作,全省14个市、县共核发换地权益书957宗、价值总量42.42亿元,有偿收回闲置土地7116.6公顷。
但从总体上看,各地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进展较慢,全省应收未收换地权益书价值量达24.86亿元。
今年是省政府部署完成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的最后一年。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换地权益书回收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以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是国务院为支持我省妥善处理上世纪90年代土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而赋予我省的特殊扶持政策,对于整顿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盘活并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需求,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当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有力举措以及落实中央巡视组要求的具体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全省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
二、明确思路,狠抓落实,按时完成换地权益书回收工作一是明确工作任务。
对于以现金方式回收的,要由财政部门足额落实回收资金,并由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逐宗兑付回收换地权益书;对于以换地权益书支付有偿供地土地出让金的,要由国土主管部门理顺支付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87f6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9a.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28施行日期2012.06.28文号琼府办[2012]97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进行留用地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留用地安置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二)按照国家和我省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后,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农民就业存在困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累计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海南换地权益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出路——兼谈海南房地产业的振兴与规范
![海南换地权益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出路——兼谈海南房地产业的振兴与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4551f52b192e45361066f585.png)
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 , 肩负特定使命 的换地权益书 , 在海南收 回闲置土地 , 盘活土地资源方面起到了 积极作 用 。据 统 计 , 海 南 省 多 年 收 回 的4 09 公 顷 闲 置 土 地 中 , 过 核 发 换 地 权 益 书 收 回土 地 在 6 .5 通
[ 收稿 日期 】20 0 0 8- 9—2 7 [ 基金项 目】海南省 重点学科建设项 目( K M 81 o ) X X 05 一 4 [ 作者简介 ]伍 奕(9 8一) 女 , 16 , 四川合 江人 ,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士, 硕 主要从事经济法、 劳动法研究。
其产生于特定背景之下 , 制度设计 的缺 陷致使换地权益书发放量大 , 回收量 少。市场流通 渠道不畅 , 导致 换地权益书严重贬值 , 对政府公信力和海南经济发展造成 了一定负面影响 。海南经济特区政府应 当充分 考虑换地权益书持有人的利益 , 通过设立专项基金 , 强化政府 责任 , 强透 明度 , 增 鼓励 交易 等措施改 良现 行制度 , 并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更多 的制度创新 , 盘活换地权益 书 , 实现其真实价值 。 [ 关键词 】换地权益 书;价值实现 ;闲置土地 ;房地 产业 [ 中图分类号]D 4 3 F2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4— 70 20 )1 0 1 c 10 1 1 (09 0 — 0 3一 r 7
了,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并不为市场所看好 , 严重贬值 , 政府 回收 比例过低。 目前 , 换地权益书回收 已成为 换地权益书制度必须解决的“ 瓶颈” 问题。20 年 l 07 0月 1 5日, 海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印发
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其中包括了《 , 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 理工作实施方案》 换地权益书的回收是实施方案 的重要 内容之一 , , 海南省政府提出要在 2 1 00年至 2 1 01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https://img.taocdn.com/s3/m/20494e14a300a6c30c229f2c.png)
2009年5月27日
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90527(颁布时间)
20090601(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文号)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
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琼常备[2009]4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00Wtakv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00Wtakv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fd5528071fe910ef12df8c5.png)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
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
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
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
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
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
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该凭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
第三条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换地权益书发放、流转和收回,实行记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土地出让金涉及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依法批准出让,但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三)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已实质性占用的土地;(四)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但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五)依法作价抵偿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债务的土地;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可以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a4e912c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29.png)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南省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南海之上的热带岛屿上。
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港,海南在过去几年里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海南的土地资源,海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海南土地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土地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使用、土地供应、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
二、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土地转让等方式取得。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筹管理和分配,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
三、土地供应土地供应是指将土地供给给土地使用者的过程。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供应方式包括拍卖、竞标、协议等形式。
土地供应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空间布局。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根据土地资源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应与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农村发展规划等相衔接,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五、土地审批和监督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审批和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土地使用之前,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合格后才能进行土地使用。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六、执法和处罚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责任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换地权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换地权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a1a544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f4.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换地权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2•【字号】琼府办[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换地权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0〕13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度,切实做好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0〕41号),现就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政府是签发《换地权益书》的法定主体,负责依法审查土地权益关系,核定土地权益数量,向土地权益人签发《换地权益书》和收回闲置土地,并对签发《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事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省政府为《换地权益书》的核准机关,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白《换地权益书》印制的有效性进行核准,加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章。
经核准盖章的《换地权益书》,由市、县政府依法填写签发。
二、各市、县政府应当严格审查土地权益关系,准确核定土地权益数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发《换地权益书》。
签发《换地权益书》应当同时收回相应的土地。
三、签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评估拟收回土地地价现值。
承担《换地权益书》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B级以上土地评估机构资质。
禁止地价评估和确认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各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价评估结果的审查、确认和评估异议处理工作的管理。
土地权益人对地价评估和确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或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https://img.taocdn.com/s3/m/ff532e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bb.png)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
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6.04.05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
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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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537943d680203d8cf2f2481.png)
海南省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笫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星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核发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土地他项权利山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七条??依法设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在权利确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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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
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
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该凭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
第三条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换地权益书发放、流转和收回,实行记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土地出让金涉及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依法批准出让,但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三)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已实质性占用的土地;(四)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但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五)依法作价抵偿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债务的土地;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可以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第八条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核发或者变相核发换地权益书。
第九条换地权益书按照下列程序发放:(一)土地权益人依据本办法,交回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权益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合同或者协议等情况,明确政府与土地权益人、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权益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关系,拟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拟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权益数量。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核发换地权益书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土地权益人签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发权益书登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登记造册,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依法批准出让的土地,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协议,交纳定金、土地出让金,实质性占用的土地,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定金、土地出让金数额和用地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协议,交纳定金、土地出让金,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按照已缴交的定金、土地出让金数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第十四条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换地权益书核发给最终土地权益人。
第十六条核发换地权益书,必须对拟收回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的基准地价和评估宗地条件,依照土地估价规程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核定,由省人民政府最终裁决。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换地权益书工作中,认为市、县、自治县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显失公平的,责成其纠正,必要时可以委托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重新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
土地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
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
换地权益书流转或者抵押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流转或者抵押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其流转或者抵押无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换地权益书流转办法,并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有利于闲置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三)项目符合土地所在地的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换地权益书。
第十九条以换地权益书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土地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征用费用,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
第二十一条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销毁。
第二十二条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土地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其土地评估机构资格,并建议资格确认机关取消估价人员的土地估价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换地权益书的核准、签发、流转、收回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换地权益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X年12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换地权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0〕13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度,切实做好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0〕41号),现就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政府是签发《换地权益书》的法定主体,负责依法审查土地权益关系,核定土地权益数量,向土地权益人签发《换地权益书》和收回闲置土地,并对签发《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事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省政府为《换地权益书》的核准机关,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白《换地权益书》印制的有效性进行核准,加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章。
经核准盖章的《换地权益书》,由市、县政府依法填写签发。
二、各市、县政府应当严格审查土地权益关系,准确核定土地权益数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发《换地权益书》。
签发《换地权益书》应当同时收回相应的土地。
三、签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评估拟收回土地地价现值。
承担《换地权益书》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B级以上土地评估机构资质。
禁止地价评估和确认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各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价评估结果的审查、确认和评估异议处理工作的管理。
土地权益人对地价评估和确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或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
四、认真做好《换地权益书》及收回土地的登记与备案工作。
各市、县政府应当在签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并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签发《换地权益书》和收回土地情况报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程序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五、切实加强存量闲置建设用地的管理。
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及以其他方式收回的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依法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统一管理。
存量闲置建设用地的供给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2日(地方法规)海南: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政府不得拒收 2006年02月17日14:13 新华网换地权益书流转和收回将更加规范。
海南省政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近日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称,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向土地权益人核发换地权益书,是前些年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采取的举措。
2000年6月份始,海南以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换地权益书的基本功能就是“换地”,政府用换地权益书换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用地者凭换地权益书从政府手中换回等价的土地使用权。
但几年来,换地权益书收回数量不多,流转行为也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