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认可文件;b. 具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c. 有独立的检测和评估能力;d. 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职责:a. 根据建设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b. 完成质量检测任务,并按时提交检测报告;c. 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评估工作;d. 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程序和要求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程序:a. 确定检测项目,包括主要结构、地基基础、室内装修等;b. 编制检测方案和计划,确定检测时间和地点;c. 配备检测设备和材料,保障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d. 开展现场勘察和取样工作;e. 进行实验室检测,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f. 编写检测报告,包括检测结果和建议措施;g. 提交检测报告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要求:a. 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b. 检测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技术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c.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责任心和职业操守;d. 检测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e. 检测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措施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资质审核、质量控制和数据监测等方面。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质量检测的权责和处罚措施,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意义和作用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投资、监理等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科学、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测和检测。
第二章质量检测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建立健全质量检测管理体系,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检测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过程的保密性,对检测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和记录,为后续追踪和核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工作流程包括建设前、施工中和竣工后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建设前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中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施工过程的监测和检测,以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和控制。
第十四条竣工后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工程结构的检测和性能的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质量检测计划进行,确保检测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按照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相应的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整改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和消除。
第四章质量检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等。
1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为了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方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2.公正性原则: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
3.合理性原则: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提高质量检测的效率和效果。
二、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一)机构设置1.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相关的技术、管理要求。
2.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高效运行。
3.质量检测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人员要求1.质量检测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资格认证的检测人员,确保其具备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2.质量检测人员应接受规范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其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质量检测的内容和方法(一)内容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应包括主体结构、建筑物保温、防水、电气、给排水等方面的检测,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方法1.质量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质量检测方法应包括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确保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3.质量检测方法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四、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利用(一)处理1.质量检测结果应及时归集、统计和分析,形成质量检测报告。
2.针对质量检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国家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下,通过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测试、检测、鉴定、评定等活动,以判断建设工程实物、工程质量和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履行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
(二)设有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或检测设备。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保持独立性,不得受行政手段干扰,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和质量,定期开展自查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一)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工程结构检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二)机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风空调、消防工程等工程的检测和验收。
(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水泥、混凝土、钢筋、木材、玻璃、陶瓷等建筑材料的检测。
(四)环境工程质量检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工程的检测和评定。
(五)检测评定管理:检测结果报告的编制、工程验收、技术咨询、评定和质量安全监督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检测水平。
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检测机构管理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从事检测活动。
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检测过程控制、检测设备管理、检测人员管理、检测报告管理等方面。
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的管理,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1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报告的管理,确保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检测活动管理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检测报告,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检测活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1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四、检测责任与义务1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 前言建设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而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2. 总则2.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全部质量检测工作。
2.3 定义建设工程: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
质量检测: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进行的评定、检验和检测等活动。
2.4 质量检测管理的原则本办法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则包括:1.全面性: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督管理;2.阶段性: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3.独立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质量检测活动,不受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干扰和控制;4.公正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在公正、公平、科学、准确的原则下开展,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性;3. 组织机构和职责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检测机构认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检测任务确定人员编制、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工;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业务水平;3.2 监督和管理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受到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和政府的监督和管理;2.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情况,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并进行监督检查;4. 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4.1 工作程序1.投标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就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检测方案,力争在招标阶段参与投标工作;2.合同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工作;3.入场阶段:检测人员要熟悉施工进度和各个检测项目及其要求,准确掌握施工计划,制定检测计划;4.检验阶段:按照检测计划进行现场检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数据;5.检测报告编制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科学的检测报告;6.检验结论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商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意见,协助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制定了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机构2.1 设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2.2 职责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 -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结果进行评定和汇总。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程序3.1 检测计划制定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检测计划,并报批。
3.2 检测实施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按照质量检测计划,对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测。
3.3 检测结果评定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要求4.1 检测人员要求质量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检测实践经验。
4.2 检测设备要求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3 检测数据管理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检测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效果评估5.1 评估标准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不断改进管理工作。
5.2 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及时性、可靠性等方面。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6.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欢迎各单位遵守并配合执行。
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品质检测管理办法
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品质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品质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品质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及其检测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的资质分为综合类、专项类和临时类,具体资质等级和条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业务。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完成相应的检测任务。
第三章检测活动的管理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数据的管理制度,对检测数据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在检测活动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及其检测人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依法查处检测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测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责成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提供准确、可靠、有价值的检测结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报告。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掌握质量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装备,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资格评审。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自查,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提高。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质量检测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审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负有审查责任,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用支付,并及时结算。
第四章质量检测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九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质量检测计划进行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1.4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技术人员;(3)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4)通过专业培训,取得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2.3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检测程序与要求3.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检测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3.2 检测机构在接收检测任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项目、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
3.3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客观、公正、准确。
3.4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唯一标识,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数据和结果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3.5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数据、结论等内容,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四、检测结果处理与监督4.1 建设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重新进行检测。
4.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检测范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质量检测。
具体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性、工程材料的适用性、施工工艺合理性等。
三、检测机构资质要求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质量检测资质、实验室认可资质等。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检测申请和受理1.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相应的质量检测机构提出质量检测申请。
2.检测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检测工作。
五、检测过程管理1.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保障检测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并协助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检测。
六、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应及时编制并提交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方法、结果等内容。
2.建设单位应认真审查检测报告,对于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部分,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违规处罚1.对于存在检测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检测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2.对于建设单位存在拒绝检测、强行通过等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责任追究1.检测机构应对其所提供的检测结果负责,对于因检测不准确或不合格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门所有。
以上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该办法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相关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建筑物。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全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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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息表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对工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全过程严格控制与规范管理,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明确参建各方(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合格分供商)的工作范围及责任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检测管理。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名词解释(一)业主: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分公司;(二)第三方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负责本工程检测,具有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三)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四)施工单位: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五)合格分供商: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或业主招标确定且符合《无锡地铁土建工程合格分供方管理办法》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和其他材料供应商;(六)专业检测单位:指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第四条业主职责(七)负责编制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督促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技术交底;(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评;(九)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土建类合格分供方整改落实第三方检测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十)根据有关规范、业主的要求及工程特点,事前建立工作流程、检测频率、控制指标,事中进行过程控制、严格把关,事后进行检查分析总结、优化提高,站在施工、监理以外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专职为业主把关,为施工服务,协助业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质量隐患,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一)协助业主进行质量抽检1、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标段材料进场计划制定抽检计划并报业主审批,计划通过后会同监理和施工方对工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试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
第三方每月到施工单位现场所作的检测取样,应提前1天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并在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试验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检。
2、抽检流程如下:(1)解读各个标段施工方施工进度、工艺、方案,熟悉施工全过程、所用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情况;(2)收集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工地实验室情况,分析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立性;(3)提交书面抽检计划报业主审批,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发的随机抽检(飞行检查)任务书进行第三方检测工作;(4)第三方检测人员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对自检合格的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验样,每次现场取样必须填写现场抽样记录表,并由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5)检查试验室仪器、设备和环境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确认后库内样品送验;(6)试验室严格依据试验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并对试验完样品按规定进行留置;(7)试验工程师校对原始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将资料输入检测系统,编制检测报告;(8)如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业主,并对不合格情况提出解决方法及处理意见,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9)进行报告的签发和抽检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备查阅和使用;(10)接受来自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和疑问,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积极处理,向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解释,消除疑问并应立即采取完善措施;(11)业主不定期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抽样清单、原始数据、留样以及试验室仪器、设备、环境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业主有权检查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的视频监控资料。
(十二)对业主负责,做好检测的各项工作1、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和检查工作。
2、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在有关工程项目完工前,按计划完成相关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总结。
3、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配备工程材料检测所需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工程实体检测的部分常用仪器设备,选派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
4、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无锡市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便于现场检测及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做好施工中检测台帐和检测工作的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
5、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入无锡地铁工程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
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阅和使用。
6、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有间接介绍等以权谋私的行为。
7、加大飞检力度,项目工程师、安质部或监理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在质量隐患或正在钢筋加工以及灌注混凝土时,应马上指定取样、随机取样或通知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第一时间反馈业主。
此部分抽检数量抵消第三方抽检计划中的检测数量,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再重复取样。
8、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施工标段的施工检测项目与设计图纸、相关规范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避免只检测物理指标,而不检测性能指标,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自检计划也进行全面性检查,第三方检测或检查成果纳入月度考评体系。
(十三)统一地铁工程现场检测的标准和方法:1、地铁工程施工涉及的专业范围宽,使用的规范、规程众多,检测中心应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规范、规程,结合实际对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作统一规定。
2、对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和验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
(十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和检查:1、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资料制定相应的实体检测和质量管理巡查计划,报业主批准后对本工程材料和实体进行检测,同时对现场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测。
每次检查结束后以“检查报告”的方式向业主上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业主对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主要依据。
具体巡查办法如下:(1)巡查主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
(2)巡查人员进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②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③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及时上报业主采取相应措施;⑤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3)质量巡查中采取对照条文、突出重点、现场检查与实体抽测相结合的方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②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桩基检测、质量检测等机构的质量行为;③核查相关资质、资格、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④抽测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轴线间距等。
(4)质量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①被查项目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反映,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
监理单位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业主进行查处。
(5)质量巡查人员在监督巡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人可向业主举报。
2、现场检查和检测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质量进行现场抽件或抽检;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水平、工序合理性及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已批准的标准试验进行复核;对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进行抽查;对工地配备的养护室进行检查。
(十五)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1、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出具的原材料、成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2、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用于地铁建设的材料自检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并建立档案。
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每月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所用的原材料及成品进行抽检。
(十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1、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管理情况;检查施工单位自检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厂等合格分供方的现场监督管理情况。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每月下旬组织施工、监理和业主进行月度巡查,评估施工、监理的检查情况。
如无特殊情况,可与业主组织的项目管理月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26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业主。
2、参加工程分项、分部(子)单位工程验收。
(十七)建立原材料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估机制,加强分析总结:1、每月根据材料抽检质量、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结果编写试验检测工作分析报告,重点对各标段的原材料检测合格率、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实体质量缺陷及处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措施等进行分析。
2、通过汇总有关试验检测数据,按照数理统计的方式计算检测数据样本的特征值,从而分析各标段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稳定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析报告中提出解决建议。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与要求:(十八)根据自身职责,对业主负责,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做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项见证取样(建立见证取样台账)及相关工作;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供应商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试验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见证取样;加强对工程实体的检查;负责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工艺过程、人员、设备及原材料等进行审核、检查,并结合混凝土技术要求认真地审查混凝土供应协议;负责及时整理、统计和审核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方案、供货协议、报告和结果,并告知业主,抄送第三方检测单位;接受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查指导,抓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及对施工单位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十九)做好检测工作:1、设立专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具备相应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2、建立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流程、检测结果进行审查和核实,有完善准确的检测台帐和记录,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检测工作,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