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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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枣泉〔2017〕23号

关于印发《枣泉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核

办法》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枣泉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枣泉煤矿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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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泉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作业行为,控制、减少“不安全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安全行为管理规则》(神宁办〔2015〕110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包括外委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风险和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

严格按照《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安全行为管理规则》(神宁办〔2015〕110号)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监察处长、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监察副处长、经营副矿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各专业副总,矿属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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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员工“不安全行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不安全行为”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安监处

1.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分析、分类、统计、上报等工作。

2.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理、罚款,有争议的及时进行仲裁。

3.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反馈工作。

4.负责下发“不安全行为”相关制度、通报等文件。

5.负责定期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曝光亮相。

6.负责建立“不安全行为”信息档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专业副总、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通过跟带班、旬检、日常检查、安全小分队、中夜班查岗等各种检查方式,对现场员工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予以纠正制止。

(三)培训中心负责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针对性矫正培训。

(四)工会负责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区队班组对其进行谈话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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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管理,尤其要关注员工生理、心理状态,结合知识和技能因素,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超强度作业,同时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第三章“不安全行为”预防

第八条各单位应承担本单位“不安全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把员工“不安全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确“不安全行为”控制目标。

第九条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要根据生产组织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强化员工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岗位标准作业流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培训。

第十条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持续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安全态度和思想教育培训,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生产的一些错误认识,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态度,提高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各区队要在班前会开展因“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案例培训,使员工认识到“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分工种梳理涉及本单位的“不安全行为”,- 4 -

并进行分类预控、告知说明,做到员工熟知本岗位“不安全行为”及如何避免本岗位“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区队长要从员工的文化程度、持证情况、技能掌握程度、思想情绪等多方面入手,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防止出现超时、超强度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

第十四条各区队跟班队长、班组长要对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工作程序、时间段进行重点管控。

第四章“不安全行为”查处

第十五条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安全行为”。

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不安全行为”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一)矿内“不安全行为”

1.对触犯C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奖金200元。单位月度C类“不安全行为”超过在册人数3%的,每超1人次对该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1分。

2.对触犯B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安全风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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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奖金、本金,本金重新抵押。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1分/人次。

3.对触犯A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5分/人次。

(二)外委施工单位“不安全行为”

1.对触犯C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200元。

2.对触犯B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500元;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元。

3.对触犯A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2000元;单位当班跟班队干罚款500元,项目经理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三)“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较大经济损失,现场不能直接认定责任人的,组织追查认定责任后,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四)各单位自查的“不安全行为”不列入考核范围,自行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时发现“不安全行为”,现场予以纠正,并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明白“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立即到安监处填写“不安全行为”处罚通知单。安监处对所发生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级定性,于24小时内将处罚通知单下发责任单位,在调度会通报,并每旬挂矿内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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