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摘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对保障兽药使用安全与效果至关重要。
本文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为背景,结合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一份____字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旨在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信息内容、格式、审批流程等,并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
一、引言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使用的重要依据,准确的标签和说明书可确保兽药的正确使用,从而保障兽畜的健康与安全。
为此,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对于加强兽药管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兽药标签管理规定1. 标签内容要求(1)兽药名称:根据药物成分确定。
(2)药物含量:以重量或者体积百分比、千克、克、毫克等为单位标明。
(3)批准文号:标明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5)用法用量:根据兽药的特性,规定其使用的方法、剂量和频率。
(6)禁忌:指明禁止进行的使用。
若存在兽种、龄期和用量的限制,应明确说明。
(7)注意事项:包括对食用禁忌留置期、药效持续时间和兽药存储条件的要求。
(8)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9)净重:标明每袋、每瓶、每盒等含量。
(10)贮存条件:标明兽药存贮的环境和要求。
2. 标签格式要求(1)字体:清晰、醒目、易读。
(2)字体大小:不得小于1.8mm。
(3)颜色:标签内容和背景色对比明显,以提高可读性。
(4)标签材质:防水、防污染、耐磨损。
(5)标签信息布局:整齐、合理、紧凑。
3. 标签审批流程(1)兽药标签的设计由生产企业负责,经QA部门审核和核准后,报送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对兽药标签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3)企业按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批。
(4)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对修改后的标签再次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批准并发放批准文件。
三、兽药说明书管理规定1. 说明书内容要求(1)适应症:明确产品适用于哪些疾病、症状。
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
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特此告知:一、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二、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四、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并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八、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畜牧兽医工作站、被告知单位各执一份。
告知单位:畜牧兽医工作站(盖章)被告知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兽医局•【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甘兽医[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兽医〔2014〕69号)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2014年)》和《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我局拟于近期对全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三年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工作内容,认真总结。
附件1: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2:考核表及打分汇总甘肃省兽医局2014年7月11日附件1: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2014年)》和《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拟于近期对全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三年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励措施。
具体考核方案如下:一、考核重点重点对各市州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春秋集中免疫、动物疫病监测、动物防疫经费落实、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范围市本级,每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5个养殖场(小区)、10个养殖户,养殖场(小区)应当覆盖猪、牛、羊、禽四种。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一)市级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检查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兽药安全明白纸
兽药安全明白纸
一、兽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1. 未经批准的药物和停用兽药不得使用:任何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药物,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以及曾经批准但明令停止使用的兽药,如洛美沙星、培氟沙星等均不得使用。
2. 慎重使用标注“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氨苄西林、阿维拉霉素等要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用法、用量来使用,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休药期规定。
3. 优先选用批准作为蛋鸡产蛋期使用的兽药:包括兽用抗菌药中泰妙菌素、土霉素有关制剂产品,以及兽用中药、兽用抗球虫药物等允许蛋鸡产蛋期使用的兽药,要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用法、用量来使用,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休药期规定。
二、违法使用兽药的后果
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的,依照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规范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尊敬的畜牧兽医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为了加强养殖场的安全经营管理,保障畜禽品质,提高养殖业的生产效益,我们作为养殖场(户)经营者,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养殖环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养殖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明确养殖过程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范,严格按照兽药使用指南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操作,防止药物残留和滥用。
三、采购兽药和饲料时,严格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确保所购买的兽药和饲料质量安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四、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兽药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使用日期、使用量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进行追溯和检查。
五、加强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消毒和防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养殖场生物安全。
六、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动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按照兽药的剂量、用法和用药周期进行治疗,不得滥用和过量使用兽药。
七、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制度,确保动物产品出栏前兽药残留检测合格,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八、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养殖技术和兽药知识水平,接受职能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管,不断提高养殖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九、主动接受和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养殖场的安全生产。
十、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我们深知养殖场安全用药的重要性,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的原则,切实履行养殖场的安全用药责任,为我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此致敬礼!养殖场(户)经营者:日期:年月日。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保证兽药的合理使用,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编制和管理适用于国内生产和进口的兽药。
第四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方便使用者正确使用和辨识。
第五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编制和管理应当符合兽药的注册要求,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章兽药标签的要求第七条兽药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标明兽药的名称;(二)批准文号:标明兽药的批准文号;(三)生产企业:标明兽药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规格和包装:标明兽药的规格和包装单位;(五)用途:标明兽药的主要适应症和作用;(六)使用方法:标明兽药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七)警示语:标明兽药的禁用动物和禁用情况;(八)贮存条件:标明兽药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限;(九)批号:标明兽药的生产批号;(十)其他:还可以根据需要标明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兽药标签应当采用易识别、易读、耐久的材料制作,确保标签的完整性和清晰可辨。
第九条兽药标签应当粘贴在兽药的外包装上,并尽量保持完整和不易脱落。
第十条一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兽药产品的组合包装,应当在组合包装上标明包装内每个兽药产品的名称和用途。
第三章兽药说明书的要求第十一条兽药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标明兽药的名称;(二)批准文号:标明兽药的批准文号;(三)生产企业:标明兽药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规格和包装:标明兽药的规格和包装单位;(五)用途:标明兽药的主要适应症和作用;(六)使用方法:标明兽药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七)禁用动物和禁用情况:标明兽药的禁用动物和禁用情况;(八)警示语:标明兽药的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九)贮存条件:标明兽药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限;(十)药物相互作用:标明兽药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十一)禁用动物食用期:标明兽药停药后禁止动物食用的时限;(十二)质量标准:标明兽药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十三)批号:标明兽药的生产批号;(十四)其他:还可以根据需要标明其他必要信息。
农业行业兽药使用规范
农业行业兽药使用规范兽药使用规范——保障农业行业健康发展随着农业行业的快速发展,兽药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动物健康的重要手段,不可忽视其使用规范。
本文将就农业行业兽药使用规范进行论述,分为以下几个小节。
一、兽药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兽药使用前的准备工作是确保兽药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
农民在使用兽药前应遵循以下规程。
1. 养殖条件准备:确保养殖环境清洁和动物饲养条件良好,以提高兽药的吸收利用率和治疗效果。
2. 疫病预防:加强对动物常见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的防疫制度,避免因疫病暴发而不得不使用大量兽药。
3. 兽医技术支持:合理安排兽医上门巡诊,定期检查动物健康状况,提供科学的兽药使用方案,以确保兽药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兽药选择和购买正确选择和购买兽药是保障农业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下面介绍兽药选择和购买的规定。
1. 选择合规的兽药产品:农民应选择经过国家兽药监督部门批准注册的兽药产品,确保具备合规的药品编号,并注意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了解合理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
2. 合法渠道采购:农民应通过合法的兽药经营企业或兽医处方等方式购买兽药,不得私自擅自购买、使用未经批准或没有药品许可证的兽药。
3. 存储和保管规范:购买兽药后,农民应按照兽药说明书要求正确存储和保管,避免兽药受潮、曝晒、交叉污染等情况。
三、兽药使用和管理兽药使用和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动物健康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兽药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程。
1. 合理用药和指导:农民在使用兽药时应按照兽医的指导,按照用药剂量、用药时间和用药途径等要求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擅自增减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
2. 记录和报告:农民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包括用药时间、剂量、用途等信息,并定期向兽医报告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兽药使用方案。
3. 兽药残留监测:农民应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兽药残留监测,确保兽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兽药或超过允许残留量的兽药。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农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
为配合《办法》的实施,农业部又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以下简称《目录》)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一、二、三册)(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
为切实做好《办法》及其配套公告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农业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尤为重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也十分关注。
各单位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一)组织相关单位学习《办法》条文,确保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等有关人员,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
2024年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____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1、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
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____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四、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
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____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1、使用的饲料和产品应购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不准使用变质,霉变,生虫及污染的饲料。
畜牧兽医局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畜牧兽医局食品安全工作总结肉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局高度重视肉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从源头抓质量、从源头抓食品安全”这个中心,着力推进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结合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加强“瘦肉精”和畜禽饲养投入品监管等领域的专项整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养殖场、兽药、饲料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20**年,我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了肉食品安全。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订方案我局充分认识到畜牧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股长、副股长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细化了相关股室的食品安全责任,建立起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股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各乡镇兽医站协助配合的逐级负责食品安全责任制体系。
制定了20**年畜牧产品安全工作目标及《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XX县畜牧兽医渔业局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20**年中秋、国庆节期间肉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XX县做好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肉食品安全工作领导,落实了畜牧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切实做好畜产品安全宣传工作我局今年内在县城、部分乡镇举行了畜产品安全宣传咨询会4次,宣传活动4次,现场接受咨询人员共1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共XX余份。
宣传活动中,向养殖场发放《严禁使用“瘦肉精”告知书》、《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和《XX市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告知书》2730份,与养殖场签订《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承诺书》和《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承诺书》各315份,各养殖场主进一步提高了肉食品生产环节中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黔农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简称兽药GSP)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为确保我省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2〕6号)精神,我委决定于3月10日至7月30日期间,在全省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和规范的时间安排(一)清理和规范阶段(2012年3月10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执法机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户)进行全面清理,并将“全面开展兽药经营清理行动告知书”(见附件1)发放至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者。
在清理和规范兽药经营行动期间,对提出兽药GSP验收申请的企业,应予受理并及时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检查督促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30日)。
7月1日-7月20日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的形式,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进行监督检查。
7月21 -30日省农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进行抽查,并对各市(州)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阶段(2012年8月1——8月10日)。
各地于8月5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及其《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和省农业执法总队,电子版发送至***************。
新乐市饲料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饲料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畜禽水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养殖场(户)是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者依法处理。
二、严把兽药质量关,认真验证兽药生产经营资质,验证兽药产品批件,保证使用合格兽药,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品,不使用氯霉素、性激素类、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兽药及其它违禁添加物(农业部176、193、560号令),不直接使用原料药,不滥用抗菌药物,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令),按兽医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做到科学合理用药,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禁使用无证无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按照饲料使用说明使用饲料,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农业部176、1519号令),出栏前按药物饲料添加剂休药期规定选择饲料,防止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不销售还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四、养殖场养殖档案要规范填写兽药、饲料等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保证记录真实,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新乐市农林畜牧局
2017年3月。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
药使用记录样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3.11
•【文号】农牧便函〔2022〕177号
•【施行日期】2022.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
记录样式的通知
农牧便函〔2022〕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辖区养殖用药和监管工作实际,参照记录样式编印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内容不得少于记录样式规定项目。
附件: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3月11日。
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
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
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兽医、畜牧、水产等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经营。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
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必须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兽药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
- 1 -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拆零销售兽药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应有适宜的产品包装,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
四、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六、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摘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对保障兽药使用安全与效果至关重要。
本文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为背景,结合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一份____字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旨在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信息内容、格式、审批流程等,并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
一、引言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使用的重要依据,准确的标签和说明书可确保兽药的正确使用,从而保障兽畜的健康与安全。
为此,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对于加强兽药管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兽药标签管理规定1. 标签内容要求(1)兽药名称:根据药物成分确定。
(2)药物含量:以重量或者体积百分比、千克、克、毫克等为单位标明。
(3)批准文号:标明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5)用法用量:根据兽药的特性,规定其使用的方法、剂量和频率。
(6)禁忌:指明禁止进行的使用。
若存在兽种、龄期和用量的限制,应明确说明。
(7)注意事项:包括对食用禁忌留置期、药效持续时间和兽药存储条件的要求。
(8)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9)净重:标明每袋、每瓶、每盒等含量。
(10)贮存条件:标明兽药存贮的环境和要求。
2. 标签格式要求(1)字体:清晰、醒目、易读。
(2)字体大小:不得小于1.8mm。
(3)颜色:标签内容和背景色对比明显,以提高可读性。
(4)标签材质:防水、防污染、耐磨损。
(5)标签信息布局:整齐、合理、紧凑。
3. 标签审批流程(1)兽药标签的设计由生产企业负责,经QA部门审核和核准后,报送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对兽药标签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3)企业按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批。
(4)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对修改后的标签再次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批准并发放批准文件。
三、兽药说明书管理规定1. 说明书内容要求(1)适应症:明确产品适用于哪些疾病、症状。
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
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兽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信息;(二)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停药期等使用注意事项;(三)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四)兽药的退换货政策和服务承诺;(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三条兽药使用者的告知义务兽药使用者应当向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信息;(二)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停药期等使用注意事项;(三)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四)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风险;(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四条告知书的制作和提供兽药经营者应当制作并提供兽药告知书,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
告知书应当采用易于理解和查阅的形式,如说明书、标签、卡片等。
兽药使用者应当制作并提供兽药使用告知书,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告知书应当采用易于理解和查阅的形式,如说明书、标签、卡片等。
第五条告知书的保存和查阅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存告知书,并确保购买兽药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方便地查阅。
第六条告知书的更新和修订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产品信息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和修订告知书,确保告知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暂停或吊销动物卫生证书等。
第八条告知书的范本(以下为告知书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兽药经营告知书尊敬的购买单位/个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本兽药经营企业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兽药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储存条件:________________二、使用注意事项适应症:____________________用法:____________________用量:____________________禁忌:____________________不良反应:________________停药期:________________三、其他事项退换货政策:________________服务承诺:________________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兽药使用安全宣传
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兽药(包括疫苗等,下同)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
现就规范使用兽药问题告知如下:一、要正确认识兽药。
兽药具有双重性,安全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
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还浪费钱财,进而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容易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要购买合法兽药。
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
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
三、要正确使用兽药。
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非“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在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
各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要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各养殖场(户):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指导各养殖场户规范使用兽药和饲料,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养殖场户主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产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养殖环节中严禁下列行为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抗生素、化学药品和激素类药品。
禁止使用被国家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或《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的药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2、不得滥用兽药。
在治疗患病畜禽时,养殖场户应根据实际,请具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处理及指导合理用药,采购有批准文号的合法兽药,按兽药的说明规范使用,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禁止滥用兽药行为。
3、使用兽药和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喂养畜禽,上市屠宰之前要有足够的休药期。
兽药及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其标签上会标明“含有××药物添加剂”和“休药期××天”或“宰前××天停用”的字样,养殖场户应该按照标签上的说明使用,并且严格执行休药期。
4、选用合格的兽药和饲料。
一是认准品牌,选择信誉较好的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并从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二是购买时要查看产品标签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三是不要使用过期、变质的兽药和饲料。
三、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各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法律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养殖用药明白纸
2023年养殖用药明白纸为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规范养殖者用药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2023年养殖用药明白纸。
一、养殖种类与用药不同养殖种类对药物的敏感性存在差异,养殖者需根据养殖种类选择合适的药物。
严禁使用禁用药或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药物。
二、用药原则与注意事项1. 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
2. 严禁使用原料药和超范围使用药物。
3. 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弃蛋期、弃奶期等规定。
三、药物选择与使用方法1.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合格药物,注意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等信息。
2. 按照兽医指导用药,严格遵守药物使用剂量、给药途径及用药时机。
3. 掌握药物最佳使用时机,如消毒剂应在养殖环境受到污染时使用。
四、药物残留与食品安全1. 严禁使用违禁药物,防止药物残留超标。
2. 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确保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不超标。
3. 加强自检自控,确保上市销售的动物源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常见疾病与防治用药1. 针对不同养殖种类,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和预防措施。
2. 对于常见疾病,要科学选用疗效显著、安全可靠的兽药。
3. 在发生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六、用药记录与监管要求1. 建立完善的用药记录制度,包括药物采购、使用及残留检测等方面。
2. 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用药记录真实、完整。
3.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环保要求与废弃物处理1. 在养殖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规范废弃物处理,防止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的排放。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5466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01-07-03【生效日期】2001-07-03【效力】【备注】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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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兽药(包括疫苗等,下同)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
长期以来,我省广大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用药,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民增收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规范用药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就规范使用兽药问题告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兽药。
兽药具有双重性,安全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
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浪费钱财,还会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容易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要购买合法兽药。
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
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SP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标注有“经审核,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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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从事兽药经营”的红色字样)。
三、要正确使用兽药。
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不是“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在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由兽药厂制成合法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各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粤农函[2008]419号)第(四)、(五)、(六)、(七)项表格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各饲料生产企业要按照我厅统一监制的《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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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兽药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有效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广东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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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七月—4—
附件2:
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
此表由广东省农业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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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签收表
本人、本兽药使用单位已明白以上告知内容,将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规范使用兽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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