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人社建字〔2020〕19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在发展完善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您提出的“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建议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已明确,“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工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我们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抚恤政策的衔接,努力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下解决好公务员因工伤残和因工(公)死亡的保障问题。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科学界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范围和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的建议。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在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统一工伤认定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将继续开展调研,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定。
在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方面,2018年9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全面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进驻大厅,进一步压实地方社会保险部门的属地责任,有效推进工伤保险便民化服务工作。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的职业生涯,继续发挥“余热”;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统一,也使得退休返聘发生了众多纠纷,最为突出的就是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从理论上看,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使得对最终实务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文拟不做理论之争,而从实务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相关建议。
一、实务处理的三种做法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案例;总结下来,目前对此类问题处理主要有支持、反对和参照处理三大类做法。
(一)支持派1、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文件—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为代表,最高审判机关表示出了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2007年的答复是针对“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2010年的答复是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但此答复针对的是“进城务工农民”)。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怎么赔偿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怎么赔偿作为退休人员,如果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受伤事故,你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问题。
下面将介绍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后的赔偿方式。
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无论是退休人员还是在职人员,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属于工伤范畴。
单位应对员工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负有保障责任,因此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的赔偿责任一般由单位承担。
报告事故在受伤后,退休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事故,详细描述受伤的经过和情况。
单位将会依据报告,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工伤认定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将会组织对受伤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报送给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受伤事故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结果将决定着个人的赔偿金额和享受的待遇。
赔偿范围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失业津贴等。
具体赔偿标准和金额会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工龄以及个人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医疗费用受伤后,单位会负责安排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如果需要转诊至其他医院或进行进一步治疗,单位也应负责安排。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伤的程度和伤残程度,退休人员将会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这个金额会根据受伤程度评定表来确定,一般是根据身体功能损失程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会对应着一定的赔偿金额。
失业津贴在受伤后,如果由于伤残导致退休人员无法继续工作,单位将负责支付失业津贴。
失业津贴的金额和发放期限会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赔偿程序退休人员受伤后,单位将会组织进行工伤认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赔偿处理。
退休人员应尽快向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如医疗报告、事故说明、受伤状况证明等。
单位将根据报告和证明文件,启动赔偿程序,并与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
赔偿金额和相关待遇的确定,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维权途径如果退休人员对单位的赔偿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请求对赔偿决定进行重新审查;2.寻求法律援助,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如果有需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工伤退休新规定中是否享受一定补助
工伤退休新规定中是否享受一定补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退休是指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是因工、因病致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但是在办理退休上两者是存在差异的,就比如说退休之后的待遇就不一样。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工伤退休新规定中是否享受一定补助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工伤退休新规定中是否享受一定补助因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在退休后是可以享有一定的补助金额的,具体的金额需要根据工伤的伤残等级来发放。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
二、办理退休的手续1、退休的人员首先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预约(领号),然后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2、需要有退休审批手续(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在符合退休条件之后,拿着社会保障局和人力资源出具的退休审批表,个人的身份证明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并仔细核对缴费的情况。
4、退休金的发放一般会有指定的银行卡,如果没有还需要到指定的银行卡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救济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救济制度的困境及出路作者:吕青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9期摘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是通过工伤制度救济还是侵权制度救济,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
本文总结了我国超龄劳动人员工作中受伤寻求法律救济存在的各种困境,分析了困境产生的原因,并对困境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作者简介:吕青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147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工作的现象将日益普遍。
然而,在适用何种救济制度来处理这些老人们工作中的受伤赔偿问题,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近年来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颇具争议性。
本文拟通过描述这一制度现存的困境,分析困境产生的原因,最后对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赔偿制度的困境(一)困境的由来2010年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的救济途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并没有太多争议。
理论上,普遍的观点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超过60周岁的男职工、超过50周岁的女职工,超过55周岁的女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参照上述标准处理。
实践中,对于超龄劳动人员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往往以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而不予受理。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一般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则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对山东省高院提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中,提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离退休人员工伤问题解答
离退休人员工伤问题解答离退休人员的工伤鉴定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一直备受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应依法认定工伤。
也有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离退休人员的工伤鉴定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一直备受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应依法认定工伤。
也有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便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当列入工伤认定范围。
但是,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却有六旬老伯通过正当维权,拿到了工伤赔偿。
究竟,离退休人员如何鉴定工伤?六旬老伯做门卫被打医药费谁买单?家住杭州上塘路某小区的李大伯今年已经62岁了。
由于老伴在5年前已经去世,一个人在家太孤单,李大伯在到达退休年龄后,找了一家食品加工厂担任门卫。
公司和李大伯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000元,但是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也没有拿到养老保险待遇。
尽管如此,李大伯想着现在还能靠自己赚钱,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去年下半年的某一天傍晚,一名酒醉男子半夜前往李大伯所在的公司,说是要进去找老板。
李大伯觉得这人是故意来闹事的,所以坚决阻止其进入,但男子硬是不肯走。
该男子被多次阻挠后,恼羞成怒,开始对李大伯大打出手。
李大伯被其推倒撞在桌上后又摔倒在地,手、腿等多处骨折。
在医院住院半个月后,李大伯的女儿拿着李大伯的就医证明向公司提出工伤鉴定,要求报销医药费,并索要补偿。
但公司方以李大伯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无效为理由,不承认工伤。
不过李大伯住院的半个月,以及回家休息半个月的工资,公司会照常对其发放。
为此,李大伯的女儿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请求,认定工伤,要求公司赔偿李大伯所有的医药费。
正确声音:只要未享受退休金退休返聘就算工伤像李大伯这样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后,又被别的单位聘用,发生人身伤害后,工伤如何鉴定的案例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确是存在争议的。
退休后工伤有工资吗
退休后工伤有工资吗
退休后工伤有工资吗?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些退休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国家法律规定下,退休后的工伤职工确实可以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下文将从政策和实际情况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退休后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是合理合法的。
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伤残津贴、因工死亡抚恤金等各种费用。
退休后工伤职工如果发生了工伤,根据自己的伤残情况和需求,可以享受相对应的工伤待遇。
其次,实际情况中退休后工伤职工是否有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于退休后因工伤发生而需要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职工,是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
具体发放的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都与退休前的工资水平相当。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退休后发生工伤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工龄等因素来确定,也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单位存在一定的差异。
但总体上来说,工伤津贴可以为退休后工伤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综上所述,退休后工伤确实可以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
具体的工资标准和待遇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政策来确定。
对于退休职工来说,一旦发生工伤,及时了解和申请
工伤待遇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才能让退休后的生活更加安心和稳定。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优秀6篇】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优秀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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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
【律师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欢迎您在微信中回复文字“首页”点击可进入微网站查看更多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
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2012]苏行他字第0002号最高人民法院:原告杨通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向南京中院请示。
南京中院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宁行他字第1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终止一案的请示》向我院书面请示。
工伤退休后单位管吗吗
工伤退休后单位管吗吗
工伤退休是指因工作导致的劳动者身体受伤或患病,达到工伤退休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一定的退休待遇。
工伤退休后,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对工伤退休人员进行一定的管理。
首先,单位在工伤退休人员的安置方面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和使用办法》,单位在劳动者达到工伤退休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工伤职工进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结果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认定为全残或重度残疾,需要长期护理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和公平就业的机会,并协助其享受社会福利;另一种是被认定为轻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留用岗位、职工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确保其退休后的生活得到保障。
其次,单位在工伤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和福利方面也会予以一定的支持。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工伤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退休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福利待遇。
单位在这些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最后,单位在工伤退休人员权益保护方面应当加强管理。
工伤退休人员是劳动者的一部分,单位对其权益的保护是其应尽的责任。
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工伤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
对于单位内部存在的歧视、不公等问题,单位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确保工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总之,工伤退休后,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对工伤退休人员进行管理。
单位在工伤退休人员的安置、生活待遇和福利、权益保护等方面都负有一定责任。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保障措施,单位可以为工伤退休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和有尊严的退休生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最高法:审理工伤案件的20个答复7个法官会议纪要3个指导案例16个公报案例
最高法:审理工伤案件的20个答复7个法官会议纪要3个指导案例16个公报案例目录一、20个答复1.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它100号)2.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4.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5.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6.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7.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8.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9.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1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号)11.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2号)12.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2号)13.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14.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15.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16.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17.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9号)18.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9号)19.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04】行他字第14号)20.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9号)二、7个行政法官会议纪要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7.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三、3个指导案例1.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2.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3.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四、16个公报案例1.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3.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4.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5.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6.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7.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8.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9.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10.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11.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2.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3.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14.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5.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16.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20个答复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它100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以及具体能够获得哪些项目的补偿问题的请示》收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人社部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退休有什么待遇
工伤退休有什么待遇工伤退休是指因工作引起的疾病或者职业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工人、农民工、公务员等被迫弃业、解雇或辞职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受的一种特殊退休待遇。
工伤退休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费用待遇:工伤退休的人员可以享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医治、护理治疗、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药品、住院费用等医疗费用的报销或支付。
工伤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等。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退休人员因工致残,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和等级由国家规定。
伤残等级越高,补助金数额越高。
三、工伤津贴:工伤退休人员如果认定为工伤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享受工伤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程度评定为1级至4级的工伤退休人员,可按月享受与退休金挂钩的津贴待遇。
津贴金额与工资挂钩,按一定比例发放。
四、生活补助金:工伤退休人员在生活上遇到困难,可以申请享受生活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退休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发放生活补助金。
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五、养老金待遇:工伤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与普通退休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退休人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基本养老金。
此外,工伤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各种养老保险政策的优惠待遇。
六、其他待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工伤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其他多种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助、子女教育补助等。
总之,工伤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医疗费用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生活补助金、基本养老金待遇等各种待遇。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使他们能够在退休之后得到社会的关爱和照顾。
退休人员 工伤保险赔付范围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赔付范围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包括:
1.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如需要护理的,可以要求支付护理费。
4. 伤残辅助器具费:如果因工伤致残需要配备辅助器具的,可以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5.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这部分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6.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这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7.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这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对于工伤赔偿项目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应以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同时,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尽快向当地社保部门报告,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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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2016)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为了便于大家掌握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现依据最高法院、人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归纳出6个处理意见并分析其适用要点,供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要点】看清楚这个答复适用的前提:“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诉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和途径呢?呵呵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适用要点】注意这答复中的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不是务工农民能不能用?我可以说这答复完全不接地气,与实践中的做法仍然脱节,大多数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都不信这个答复。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
号)的规定办理。
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
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
【适用要点】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复函告诉大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待遇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让很多学法律的童鞋思绪有点凌乱。
不过,在实务中
适用这个复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
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虽然这个规
定不是针对工伤认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劳务关系处理,社保部门自然
不会认定工伤。
【适用要点】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建立什么关系?司法解释不解释,让童鞋们猜猜猜。
司法解释起草人虽然说
可以反向理解,但下级法院有权不反向理解,谁让你不说清楚?呵呵
五、2016年人社部最新出台的处理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区分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2个规定:
1、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
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要点】人社部这规定有极大进步,明确了未办退休手续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或招用的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可认定工伤。
但仍偷偷留个尾巴给大家自由发挥: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且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认工伤还是
不认工伤?可以说人社部这个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让你读后意犹未尽,惆怅满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