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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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举的原则,为建立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协作关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签订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如下:

一、乙方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地址: ;

3、开发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建设)面积平方米,建设标准按照执行。

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乙方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建设规模应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方案,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并满足必要的使用功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有特别要求的,应满足相应要求。

三、公共配套设施交付期限

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适用于以下第条。

1、该项目属于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应在获得《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三个月内移交给。移交后双方应签署《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送市公建办备案。

2、该项目属乙方自行管理设施,应在建成后三个月投入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甲方责任

1、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进行管理与服务,负责协调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高服务质量,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2、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属于应当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定移交。

3、按规定进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对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核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4、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交付的,甲方可分期核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五、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2、按照设计与施工规范对项目工程加强管理,确保公共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合格,并在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后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3、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应向甲方报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情况并按《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向甲方提交相应资料,

要求甲方给予合同履行确认。

4、属于应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在获得《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三个月内,按相关规定移交公共配套设施;属于自行管理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及使用功能。

5、公共配套设施应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成、同步投入使用。

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在建设过程中,乙方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在建设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分期建设不合理的,也可以要求乙方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

3、乙方将建设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乙方和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有效文件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或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调整而应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甲方有权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乙方进行整改或补足。乙方逾期未整改或补足的,甲方可调用该项目中相应的符合使用功能的其他建筑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补偿。

2、因乙方未建设公共配套设施或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不足而引起的相关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九、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接收单位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

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

4、因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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