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召回管理的范围与目的1.1 召回管理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召回活动,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
1.2 召回管理的目的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召回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召回管理的基本要求2.1 食品召回计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原因、召回的方式和时间等,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2.2 召回的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召回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召回活动,确保召回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3 召回的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召回管理的程序与措施3.1 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召回活动,包括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范围的确认、召回产品的回收和销毁等。
3.2 召回的措施召回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公告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以确保召回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召回产品的回收率。
3.3 召回后的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对召回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包括销毁、退货、更换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召回管理的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构的职责相关部门将对食品召回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召回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召回管理的法律责任5.1 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承担因召回活动造成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
5.2 行政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最新规定。
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简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对其进行追溯、召回和处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其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减少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食品市场的良好秩序。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包括了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召回负责单位的责任、召回程序、召回范围和对象、召回措施、召回通知等方面的要求。
三、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责任。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并指导企业开展食品召回工作。
四、召回负责单位的责任食品召回负责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销售者。
食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自查自纠,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经营者和销售者应妥善保管销售的食品信息和交易记录,确保及时提供给食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
五、召回程序食品召回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1.食品问题发现: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消费者或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
2.风险评估和决策: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食品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出是否需要召回的决策。
3.召回通知发布:食品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发布召回通知,要求召回负责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4.召回执行:召回负责单位根据召回通知,采取措施对召回范围内的食品进行召回。
5.召回处理和报告:召回负责单位应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召回范围和对象食品召回的范围和对象是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确定的。
2023修正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一、总则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有关方面,因发现或者掌握到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主动采取行动予以召回以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活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食品召回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召回的范围根据食品召回类型和风险等级的不同,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自愿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在自检、抽检、监督抽检、投诉、检测等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主动采取召回食品的措施。
2.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投诉受理、食品抽检合格率等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风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召回食品。
2.3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协议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商决定召回方式和范围,共同决策食品召回措施。
三、食品召回的程序食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 发现或者掌握食品召回情况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在自检、抽检、监督抽检、投诉、检测等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召回。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投诉受理、食品抽检合格率等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风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及时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召回食品。
3.2 召回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应制定食品召回方案,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食品召回方案应包括召回范围、许可召回的时间周期、召回对象、召回措施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应及时实施召回方案,采取措施进行食品召回,并确保召回的食品不会再次流入市场,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实施召回,承担召回食品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作,推动召回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召回食品,不得隐瞒、掩盖或篡改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类型和原则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类型。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48小时内向公众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告召回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公众。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召回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召回食品能够被消费者顺利退回或者销毁,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3篇)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2/3⑴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⑵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⑶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⑷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5.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5.5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品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宣布实施召回;品管部应立即____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辅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5.6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经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7品管部应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会同销售、生产等部门,确定召回方式,通知仓库、销售部实施召回。
召回方式有:5.8销售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5.9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____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
5.10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作业指导书3/3地质监部门报告。
5.11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5.12记录由专人管理,并保存____年以上。
6.相关文件无。
7.适用表格7.1《产品召回记录》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食品召回是一种紧急措施,旨在防止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
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介绍____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一、背景和意义食品召回是指因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需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主动采取行动,撤销和取回已流入市场的食品。
食品召回是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食品产业形象的重要手段。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和食品供应链的复杂性增加,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实施召回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食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们日常食用的物质或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物质。
2. 食品召回:指对已经上市销售、流通的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相关方主动进行的召回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召回责任食品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其应当对召回行为负责。
第五条召回目标食品召回的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坚决遏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食品召回程序第六条召回计划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召回的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关键信息,以及召回的范围、期限、方式和措施等内容。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召回的风险程度,设定召回级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召回通知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计划备案后的24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通知。
2.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通过媒体及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第八条召回执行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和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回工作。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销售商、配送商等相关方合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回收销毁等措施,防止召回食品重新流入市场。
第九条召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的7天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收回已经流通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一、召回的范围和对象1.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食品。
1.2 食品召回的对象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食品经营者。
1.3 食品召回的对象还包括监管部门、消费者等相关方。
二、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召回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风险评估、召回通知的发布等。
2.2 食品召回的要求包括召回通知的明确、召回范围的确定、召回措施的执行等。
2.3 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召回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召回的责任和义务3.1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3.2 食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协助生产者完成召回任务。
3.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召回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召回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对于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4.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追究法律责任。
五、召回的宣传和信息公开5.1 食品召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召回通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2 食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5.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信息的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结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食品召回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简介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和控制至关重要。
食品安全召回是一种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旨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档将介绍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具体要求、程序和方法,包括召回的范围、召回的责任主体、召回的通知方式等。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要求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要求可以概括如下:1. 召回责任主体: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负有召回责任,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应包括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及其流通环节,确保召回措施全面有效。
3. 召回程序:召回程序应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措施的执行和召回效果的评估等环节,确保召回工作有序进行。
4. 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应当明确产品的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召回原因、召回措施和联系方式等,确保召回信息准确传达给消费者。
5. 召回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
6. 召回效果评估:召回工作完成后,应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结论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召回责任,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推动食品安全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正文内容:1. 食品召回的基本概念和范围1.1 食品召回的定义食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回收已经销售的食品,以消除或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1.2 召回的范围食品召回适用于已经进入市场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
2. 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召回的程序2.1.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生产、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2.1.2 召回计划的制定生产、销售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2.1.3 召回公告和通知生产、销售者应当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召回公告,并向相关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发送召回通知。
2.1.4 召回执行和监督生产、销售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进行召回,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2.1.5 召回结束和报告召回结束后,生产、销售者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包括召回数量、召回效果等。
2.2 食品召回的要求2.2.1 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生产、销售者应当主动进行食品召回,对于无法主动召回的情况,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被动召回。
2.2.2 召回范围和召回方式召回范围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所有产品,召回方式可以是销毁、退货、修复等。
2.2.3 召回期限和效果评估召回期限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召回结束后应当评估召回效果,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食品召回的责任和义务3.1 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承担召回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部委规章,旨在规范食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因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或者被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将食品从市场上回收的行为。
下面将详细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召回范围1.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1.2 召回范围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1.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食品,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应即将启动召回程序。
二、召回程序2.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程序、召回时间等。
2.2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通知、召回实施、召回跟踪等环节,确保召回工作有序进行。
2.3 召回程序中还包括召回报告的提交,企业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说明召回情况和召回效果。
三、监督管理3.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召回程序符合规定。
3.2 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召回相关资料,进行召回情况的核实和评估。
3.3 监管部门还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责任追究4.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应对召回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2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4.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鼓励消费者积极参预召回工作。
五、处罚规定5.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召回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5.2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召回违法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发布。
总结: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对食品召回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召回是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存在缺陷的食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进行回收并采取处置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及时回收和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第五条食品召回应当以公共安全为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食品召回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召回类型和程序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发现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自觉启动召回程序,回收并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责令召回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下达的强制召回令。
第九条食品召回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风险评估: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二)问题确认: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确认食品存在问题,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三)召回方案: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制定召回方案,明确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等具体内容。
(四)召回公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明确受影响的食品种类、批号、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相关信息。
(五)召回执行: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召回方案,及时回收受影响的食品,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
(完整版)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制定以下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一、食品召回制度1. 召回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指定专门负责召回工作的责任人,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召回计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召回方式、召回措施等。
召回计划需报送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3. 召回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向相关销售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发布召回通知,明确召回的产品、数量、召回原因等信息。
召回通知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如官方网站公告、媒体发布、短信通知等。
4. 召回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召回措施,如下架、停止销售、销毁等,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回过程中应做好产品的追踪、回收和销毁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
5. 召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召回工作结束后,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措施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停止经营制度1. 停业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指定专门负责停业工作的责任人,确保停业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停业决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食品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作出停业决定。
停业决定需报送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3. 停业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相关销售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发布停业通知,明确停业的原因、时间、停业范围等信息。
停业通知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如官方网站公告、媒体发布、短信通知等。
4. 停业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停业措施,如停止生产、下线产品、关闭门店等。
停业过程中应做好产品的处理和清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停业的进展情况。
5. 停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停业工作结束后,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提交停业报告,包括停业的原因、范围、措施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执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2023年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3年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民众的身体健康,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和技术发展情况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食品召回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一、食品召回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食品召回是指由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企业将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从市场上召回的活动。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中的所有企业和机构,涉及食品的全过程管理。
二、召回程序(一)企业自愿召回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召回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公告和通知:企业应首先发布公告,通知消费者有关产品的召回信息,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
2. 下架和收回:企业要立即将有关产品从市场下架,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
3. 信息追溯: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对召回产品进行溯源调查,找出问题的原因和影响范围。
4. 处理和处置:企业应妥善处理召回产品,包括销毁、改装或退回供应商。
5. 评估和改进:企业应对召回事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政府指令召回政府有权根据食品安全监测结果、消费者投诉或其他信息要求企业进行召回。
政府召回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召回通知:政府向企业发出召回通知,要求企业执行召回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2. 监督和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会对企业的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处罚和惩处:若企业未按要求执行召回措施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政府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惩处。
三、召回标准(一)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召回的标准应根据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制定。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企业应立即召回。
(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的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制定。
对于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企业应立即召回。
(三)消费者健康风险:食品召回的标准还应考虑消费者的健康风险。
超市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超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超市内所有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三、召回流程1. 召回启动: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 召回通知:通过超市公告、媒体、短信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
3. 信息记录:详细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批次、数量、召回原因等信息。
4. 产品回收:设立回收点,方便消费者退回问题食品,并提供退换货服务。
5. 原因调查: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原因分析,找出问题根源。
6.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 后续跟踪: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后续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四、召回责任1. 超市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更新召回管理制度。
2. 采购部门负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销售部门负责召回通知的发布和产品回收工作。
4.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召回食品的原因调查和整改措施的制定。
五、召回记录建立召回档案,详细记录每次召回的相关信息,包括召回时间、产品信息、召回数量、召回原因、整改措施等,并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估。
六、培训与宣传定期对超市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召回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督与执行超市管理层应定期检查召回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超市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针对新食品召回的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的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召回责任人:
- 食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人,应承担召回责任,并按规定组织召回行动。
2. 召回原因:
- 发现新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时,需要进行召回。
3. 召回范围:
- 召回应涵盖所有已经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的有关新食品。
4. 召回程序:
- 开展召回前,应立即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 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 进行召回通知,向消费者公布召回信息;
- 组织召回行动,对召回范围内的产品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
- 监督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措施有效实施;
- 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5. 召回信息公开:
- 应向消费者公布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联系方式等。
6. 后续处理:
-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对召回产品进行监测和处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招回管理制度Microsoft-Word-文档
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都的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四)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
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2012年10月01日。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22_规章制度_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2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xx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xx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是指生产或流通环节中,发现某个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采取一定措施对已上市或流通的食品进行回收、销毁或者改正的行为。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召回食品的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制度和责任制,并确保召回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2. 召回程序:召回程序应当明确、具体。
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召回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召回程序。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方案的制定、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范围的确定、召回产品的回收、销毁或改正、召回进展情况的报告等环节。
3. 召回通知: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措施、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召回情况并主动采取相应措施。
4.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应当明确,包括召回产品的品种、批次、生产日期、流通路径等信息。
召回范围一般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5. 召回措施:召回措施主要包括产品回收、销毁或改正等。
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行动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6. 召回效果评估:召回结束后,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召回措施的有效性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彻底解决。
以上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
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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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