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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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孕期保健指南-精品文档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孕期保健指南-精品文档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 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 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 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 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暂缓结婚
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2、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3、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建议不宜生育
1、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2、其他重要脏器疾病; 3、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医学检查 (二)婚前卫生指导 (三)婚前卫生咨询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一)服务质量管理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三)信息资料管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孕前孕期保健指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王如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王如南



新 生 儿 疾 病 筛 查 技 术
医 学 上 需 要 的 节 育 技 术
助 产 技 术
产 前 诊 断 技 术
婚 前 保 健 技 术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前保健服务工作,保障孕妇的健康和胎儿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孕前保健服务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科学、规范、细致的服务,尊重孕妇的权益和隐私。

第四条孕前保健服务工作应以孕妇的身体状况和需求为依据,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建议。

第五条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孕前保健服务机构的要求第六条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证件;(二)拥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孕前保健服务的要求;(四)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保障孕妇信息的保密和完整。

第七条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消毒,确保其安全、卫生和有效性。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孕妇和家属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孕前保健服务人员的要求第九条孕前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二)具备责任心和爱心,注重孕妇的心理需求和情感支持;(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孕妇和家属建立良好的关系;(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孕妇的隐私和权益。

第十条孕前保健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孕前保健服务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孕妇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孕前保健服务人员应主动关注孕妇的身体变化和健康状况,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建议。

第四章孕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内容和流程第十三条孕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二)孕前体检和相关检查,评估孕妇的身体状况和患病风险;(四)生活方式指导,包括戒烟、戒酒、适度运动、避免环境污染等;第十四条孕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预约登记,了解孕妇的基本信息和需求;(二)健康评估,包括孕前体检和相关检查;(三)个性化服务,根据孕妇的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保健建议;(四)随访管理,定期了解孕妇的身体状况和健康变化;(五)复检和评估,对服务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4 特殊辅 助检查 。 .
()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解读之辖区妇幼健康业务质量管理

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解读之辖区妇幼健康业务质量管理

筛查的技术人员 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建立辖区群体筛查阳性病例转诊 机制、复诊及确诊流程,落实
对确诊病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 群体筛查确诊病例管理制度,落实
C4 人员熟悉国家及本地区相关规定
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 筛查、妇女“两癌”筛

2.7.1.1条款B级要求
B
辖区产前筛查、 PKU/CH筛查、 新生儿听力障碍 筛查率达到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要 求
孕产妇系统管理 率、3岁以下儿 童系统管理率达 到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要求
2.7.1.1条款A级要求
定期
业务 指导
追踪检查以资料核实为主线,质量主要体现在妇幼
3 健康管理的各个环节,结果多以报表、质控数据说明
二级增加三个条款:强化了基层指导,增加了幼儿园 卫生评价、托幼机构信息收集,删除了“信息平台”
4 、“数据中心”的要求
管理组织 管理质量 保健网络 妇幼信息 健康教育 公卫项目 群体筛查 母子手册 托幼机构
评审要点与难点:1.管理层次明确;2.院长第 一责任人作用发挥(任管理组织的组长,按管理组
织制度定期参加会议,并进行决策部署)
2.1.1.1 条款基本要求
孕产保健、儿童保健、 妇女保健、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健康教育、
信息管理及相关职能 科室主要负责人
辖区妇幼健康业务质量管理组织:人员构成、
工作制度及职责,并落实(C1)
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辖区业务 管理相关规定
评审要点与难点:1.落实;2.监管
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3 号) 2. 《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
[2002]307 号) 3.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7]56 号) 4.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 5.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 号) 6. 《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2〕49号) 7.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 76 号) 8.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9.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64 号) 10.《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 (卫妇社发[2010]96 号)

孕产妇试题答案

孕产妇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 (50 题)1、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 O )2、孕产妇保健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居住的准备妊娠夫妇。

( X)3、对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要求在孕 12 周前建立孕产期保健册。

( O )4、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O )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妇女从怀孕到产后42 天的保健服务。

( O )6、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 O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及异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

( X )8、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婴儿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 X )9、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 X)10、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O )11、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人工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 X )12、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未取得执业资格,只需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 X )13、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 O )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 O)1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自行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

(X )16、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O )17、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无需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X )18、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7•【文号】卫基妇发[2002]147号•【施行日期】2002.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落实《全民健康信息化为基层减负工作措施》,全面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现就统筹推进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是婚前孕前保健及生育全程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婚育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将婚前孕前保健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将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作为重点任务,列入妇幼健康促进及健康知识普及专项行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改革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不断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服务均等化,有力有效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一、科学指导
1.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提供科学的孕前保健知识,如合理饮食、生活方式、生育年龄选择等,指导孕妇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2.为孕前准备的女性提供体检服务,检查身体状况,评估潜在风险,并针对有疾病或风险的女性进行科学的干预措施。

二、个性化服务
2.制定个性化的孕前保健计划,根据孕前准备情况和潜在风险,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和建议。

三、综合评估
1.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包括生活习惯、家庭环境、孕前健康状况等,以了解女性和胎儿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评估结果应为孕妇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指导,帮助其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并减少孕前和孕期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健康干预
1.针对孕前存在的健康问题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如疫苗接种、个体化的补充营养物质等。

2.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孕前女性缓解焦虑、压力等心理问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五、宣传教育
1.积极开展孕前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大众对孕前保健的认识和重视。

六、与相关部门合作
1.与卫生、教育、社区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孕前保健服务的全方位覆盖。

2.建立起孕前保健服务的联动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七、信息保密
1.绝对保密孕前保健服务接受者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2.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相关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以上是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按照这些规范进行工作,为孕前女性提供科学、规范、个性化的保健服务,以确保女性和胎儿的健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吉卫发〔2010〕245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10〕245号各市(州)卫生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确保母婴健康,省卫生厅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即日起实施。

原省卫生厅2005年印发的《吉林省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吉卫发[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评审工作基本要求2.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吉林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内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8节,设置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妇字[2007]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8.20
【实施日期】2007.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冀卫妇字〔2007〕14号)
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做好孕前保健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孕前保健工作,落实各项保健措施
卫生部制定的《规范》是规范孕前保健管理、提高保健服务质量的重要文件,是落实出生缺陷预防措施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妇幼保健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孕前保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创造条件,把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起来。

要根据《规范》要求,学习借鉴外地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规范,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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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文件
卫妇社发〔2007〕56号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

孕前医学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影像学等辅助检查)应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1、了解一般情况。

了解准备怀孕夫妇和双方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询问与生育有关的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生活方式、饮食营养、职业状况及工作环境、运动(劳动)情况、社会心理、人际关系等(见附件1)。

2、孕前医学检查。

在健康教育、咨询及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征得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医学检查,掌握准备怀孕夫妇的基本健康状况。

同时,对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专项检查。

体格检查:按常规操作进行,包括对男女双方生殖系统的专业妇科及男科检查。

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或尿糖、肝功能、生殖道分泌物、心电图、胸部X线及妇科B超等。

必要时进行激素检查和精液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广东、广西、海南等地的地中海贫血;可能引起胎儿感染的传染病及性传播疾病,如乙型肝炎、结核病;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艾滋病病毒等感染;精神疾病;其他影响妊娠的疾病,如高血压病和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三)健康指导。

根据一般情况了解和孕前医学检查结果对孕前保健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遵循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怀孕前、孕早期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等。

主要内容包括:
1、有准备、有计划的怀孕,避免大龄生育;
2、合理营养,控制饮食,增补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及微量元素;
3、接种风疹、乙肝、流感等疫苗;及时对病毒及传染性疾病已感染情况采取措施;
4、积极预防、筛查和治疗慢性疾病和传染病;
5、合理用药,避免使用可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药物;
6、避免接触生活及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放射线、高温、铅、汞、苯、农药等),避免密切接触宠物;
7、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饮酒、吸毒等)及生活方式;
8、保持心理健康,解除精神压力,预防孕期及产后心理问题的发生;
9、合理选择运动方式;
10、对于有高遗传风险的夫妇,指导其做好相关准备、提示孕期检查及产前检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孕前保健服务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应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妇联、残联、教育、文化和广电等有关部门合作,积极支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与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积极配合,广泛联系新婚夫妇,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居民委员会,向每一对准备怀孕的夫妻宣传孕前保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孕前保健服务的实
施办法及服务规范,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服务评估标准;组织由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及其他相关学科业务骨干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对孕前保健服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对孕前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强管理,规范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照本《规范》全面实施和落实孕前保健服务。

1、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设孕前保健服务门诊,将具有良好人际沟通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孕前保健服务的业务骨干;同时,合理利用现有房屋和设备,制定具体的孕前保健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见附件2)。

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尝试婚前、孕前、孕期、产时、产后保健“一条龙”等系统化生育健康服务。

在孕产期保健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生育健康服务的管理。

2、建立孕前保健资料档案,及时进行资料的汇总、统计和分析。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并与现行的孕产期系统管理相衔接。

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孕前保健服务模式;同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孕前保健服务的技术指导、培训、资料收集和汇总等工作。

(三)孕前保健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孕前保健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唤起全社会特别是新婚夫妇以及准备生育的夫妇的积极参与。

同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亿万农民
健康教育行动”、“相约健康社区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将预防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识送到农村、城市社区,引导群众树立“生健康孩子,从孕前做起”的观念。

附件:1、孕前医学检查表(女).doc、孕前医学检查表(男).doc 2、孕前保健工作流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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