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1、诉的概念 、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 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不同于起诉;诉与诉讼请求关系。 诉不同于起诉;诉与诉讼请求关系。 2、诉的特征 、 1)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救 ) 济手段,是一种公力救济; 济手段,是一种公力救济;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诉是法院行对诉权的观念的认识 、 2、改善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 3、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保护诉权 、在司法实践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彦斌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 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 剧情结构不完整, 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当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元 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 天,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色 作为证据,该院当天未准其立案。 戒》作为证据,该院当天未准其立案。
请求权说 诉权是请求
判决请求权说 诉权是 求法院 权利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1、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 )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3、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两者的内涵和意义不同 ) (2)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或发生争执时,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 或发生争执时,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只有行使诉权 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 (4)行使的阶段不同。 )行使的阶段不同。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习题自测总论部分(一二)分论部分(一二)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目的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二、简答题1、概述民事诉讼的特点2、简述构成诉讼公正价值的基本要素3、简述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因素4、简要概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三、论述题1、简要论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类别、特征及其具体划分2、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属于民事程序法的有()A. 民事诉讼法B. 人民法院组织法C. 公证法D. 人民调解法规2、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把民事诉讼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A. 起诉和受理阶段B. 调解阶段C. 开庭审理阶段D. 上诉阶段3、李某和王某因租房合同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A. 李某和王某二人和解B. 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C. 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 一方起诉至法院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之处有()A. 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B. 裁决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执行力C. 都是对争议问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D. 都是通过第三者解决双方争议5、关于民事诉讼法与相邻实体法,正确的说法有()A. 两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B. 两者是相互独立相互配套的法律C. 民事诉讼法是表现实体法生命力的法律形式D. 在实体法中包含着某些程序规范,它们属于实质的民事诉讼法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异同三、论述题试论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多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主体B.客体C.标的物D.内容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当事人B.证人C.鉴定人D.翻译人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是()A. 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 法人消灭;C. 当事人死亡;D. 诉讼中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诉讼停止。
(2)--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期中考试(答案题解)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期中考试(答案题解)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在下列表格中相应的位置。
每小题1分,共30分。
请勿写在表外,以免漏计分数)。
1. 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C.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D.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2.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 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 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3. 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返还借款,诉讼进行中,A公司与C公司合并成立为F公司, A公司的诉讼权利应当由( C )A. 上级开办单位承担B. C公司承担C. F公司承担D. A公司承担4. A公司与B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两幢17层高的商品楼房,建设过程中,双方因所有权产 生纠纷,A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适用( D )A. 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B. 因合同纠纷形成的管辖的规定C. 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D. 专属管辖的规定5. 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 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6. 张一、张二兄弟俩因为五间处在闹市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他们表姐刘某要求参加诉讼,认为这五间房应当全部归其所有,刘某是本案的( C )A. 共同原告B. 共同被告C.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7.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FPP/RAMA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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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 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 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 的利益需要而设计的制度。
民事程序选择权直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所 谓程序主体性,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应当居于 主体而不是客体的地位,诉讼的进程应主要由当事 人的诉讼行为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 纠纷的机制。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是社会救 济的主要类型。
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 范,如习惯、道德、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进 行劝说、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 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 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 律的规定,将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予以审理, 由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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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根据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启动 和继续、裁判对象的确定、证据资料的来源等方面的不同作用, 通常将当今世界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 权主义两种模式。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1991年之前,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始终 起着主导的作用,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绝对性的意 义。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审 判实践中,这一诉讼模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避免当事人运 用诉讼技能误导法官,实现实体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 逐渐暴露出法官权力滥用、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保障不足、开庭 审理形式化、诉讼不经济等较为明显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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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 纷的机制。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 公力救济机制。除民事诉讼外,民事纠纷的公力救 济方式还包括行政裁决。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重点问题1、民事冲突的形成是多种原因所致..2、在诸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手段中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手段..3、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则是调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保证法院正确办案;二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三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1、什么是民事冲突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相左而产生的矛盾..2、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3、民事冲突的特点二、民事冲突的解决方式1、当事人自行磋商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1、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2、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不断推进的系列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3、民事诉讼活动的类型狭义的民事诉讼广义的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法院、当事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的类型1广义的民事诉讼法2狭义的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1、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义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冲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探讨的科学..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民事冲突2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实践3民事诉讼法4研究外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2、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3、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发展趋势第三章民事审判权重点问题1、民事审判权的内容2、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3、审判组织及其形式第一节民事审判权的权能民事审判权的概念民事审判权就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的内容1、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2、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权能3、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民事裁决的权能4、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诉讼处理权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1、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外部条件2、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内部条件3、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第二节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制1、第一审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3、再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第四章诉与诉权本章重点问题1、诉和诉权的概念2、诉的构成要素以及诉的种类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一定义: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起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二诉的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二、诉的构成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讼理由三、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确认之诉的法律特征1、法院只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不判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当事人只是对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有争议;因而才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3、确认之诉的类型1肯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收养关系..2否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二给付之诉1、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如请求返还钱款..2、给付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可能负有某种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在分歧和义务;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3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三变更之诉1、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消买卖合同之诉等等..2、变更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只是对该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不同的意见..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事实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的问题..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特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诉讼地位的双重性..2反诉的提出必须以本诉正在法院进行审理为前提..3反诉的目的在于与本诉的直接对抗..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5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2、提起反诉的条件提起反诉时;除须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反诉的上诉特征决定其还须同时符合以下特殊要求:1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程序..4反诉提出的期限包括一审和二审;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法院将反诉与本诉予以合并审理..5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3、反诉的提起和审理第二节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权利..二、诉权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三、诉权的保护1、诉权的立法保护诉权的立法保护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方面..2、诉权的司法保护诉权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案例分析1996年刘文与黄翠花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东生由其父刘文抚养..1996年5月某天;黄翠花路过刘文家门口;顺便进去看望儿子刘东生;当时刘文不在家;刘文之弟刘武不让黄翠花进家门;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殴;黄翠花打不过刘武只好逃跑..在跑的过程中;被石头拌倒;造成手臂骨折..黄翠花养好伤后;黄以刘文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诉讼期间某一天;黄翠花在路上遇到刘文的妻子李小玲;黄二话不说;上去就踢了李小玲两脚;并打了李小玲两个耳光;扬长而去..李小玲被打之后花了医疗费158元..刘文因此在黄翠花对他提起的诉讼中向黄翠花提出反诉;要求黄翠花赔偿李小玲的医疗费..问;刘文提出的这个反诉是否成立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的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第三节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也就是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后;诉讼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便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2、必须是法律规定由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3、法院的审判行为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本章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实体法的实现..4、通过审判活动;生动、具体地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1、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于同日起施行..2、民诉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开始执行..3、执行的规定自1998年7月8日公布起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即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一切人有效..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在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前提下;可不受我国法院管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纠纷..三、对空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我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四、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对事的效力;在理论上又称为主管..第七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章重点问题: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定义:民事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内涵的高度概括;具有抽象性..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本源性的稳定原理;具有基础性..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诉讼主体的行为规范;具有导向性..33三、基本原则的分类一共有原则民事诉讼共有原则;是指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并已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和适用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又加以规定的原则..共有原则包括: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34二、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确立的;能够反映民事诉讼法发展规律;并由民事诉讼法特别加以规定原则..这类原则共有五项: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本章仅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进行阐述..3536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二、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要树立平等的观念2、各级法院应制定执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化标准3、律师和审判人员应该明确了解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4、明确适用的范围5、明确与其他原则的联系三节法院调解原则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1、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2、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3、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4、不能久调不决二、法院调解的特点及作用一法院调解的特点1、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2、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二法院调解的作用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三、法院调解原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一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1、适用的案件2、适用的程序二、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原则;并不是否认判决方式的适用..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运用调解的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2、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3、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第四节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概念与内容一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2、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3、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二、辩论原则的适用一辩论原则实施的保障1、审判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辩论原则的实施对诉讼的重要意义..包括对当事人和对人民法院..2、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行使: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第二;审判人员应当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4142二辩论原则适用的阶段和对象除特别程序外;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辩论原则都适用..三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权的的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第五节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概念与内容1、处分原则的定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原则的内容:1在主体方面;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2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3在审理的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合理的制约..4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二、处分原则的适用1、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为:1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3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来决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第六节检察监督原则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1、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第一;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内容之一..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应依法进行;检察机关不能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审理意见‘;而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对发生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第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及内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审判活动..不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实施监督..4647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1、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法律监督..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重点问题1、合议制与独任制2、回避的对象和回避的法定情形3、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4、两审终审与一审终审第一节合议制一合议制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二合议制度的内容1、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又称合议庭;合议庭的组织形式有二种:一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由3名以上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第二审程序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2、合议庭的权限及活动活动原则合议庭的权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和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理权限包括1对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如决定举证期限;决定开庭日期等;2合议庭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如有权决定适用强制措施、决定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3在案件审理的最终阶段;合议庭有权作出判决而终结诉讼..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对案件的评议、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三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的法院..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适用合议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及诉讼程序;或适用合议制;或适用独任制..。
民事诉讼法(四版)课件 第二章 诉与诉权
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一)诉的合并 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之外,
还须具备的特殊要件有: 1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
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
2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 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 利。
3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
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 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二)诉讼请求
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
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
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
两种选择:(1)请求诉讼抵销;(2)提起反诉。
(二)反诉与诉讼抵销的区别:
区别
反诉
诉讼抵销
性质
独立的诉
非独立的诉
要件 符合起诉要件、合并 要件、反诉要件
无此要求
审判 本诉撤回或终结,反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于 诉继续审理并判决 原诉,不能单独判决
既判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 未抵销的债权无既判力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 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 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 民事纠纷的权利。
讼标的不同。 (2)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3)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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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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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以便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
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法院越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告诉无门的现象发生。
所以,有必要明确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二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三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四是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五是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六是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七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解决民事争议的机构除人民法院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
由于法律并不对民事争议的主管范围给予面面俱到的规定,各个机构有时会争夺案件的主管权,有时会相互推诿自己主管的案件。
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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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的利益
1、确认之诉的利益 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为客体。 ➢只能针对现在法律关系提出确认请求 ➢事实存在与否不能作为确认之诉的利益 例外:证书真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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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的利益
2、给付之诉的利益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二、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1.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 2.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 4.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 5.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6.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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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二节 诉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
本因素。 二要素说:
认为诉的要素由“诉讼理由”和“诉讼标的” 构成。 三要素说:
认为诉的要素应由“诉讼理由”、“诉讼标 的”和“当事人”构成。
“三要素说”为目前学界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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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给付之诉
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原告有起诉请求法院做出裁决 的权利保护利益。
将来给付之诉
义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原告没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3、形成之诉的利益
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变动的法律关系,当 事人要求其变动,且该法律关系又实际存在的,就 具有诉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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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诉的变动
2.诉的客观的合并 ✓ 单纯合并(普通合并、并列合并) ✓ 预备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 选择合并(择一合并)
三、诉的追加 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
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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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法行为的侵权关系? •基于源自务不履行的请求权?要求加害人 赔偿损失
尼克逊(Nikisch):以上并非真正的竞合, 而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请求权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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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标的
我国从诉的类型考虑: 1.给付之诉
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2.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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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诉的变动
一、诉的变更 (一)含义 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1.广义
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诉讼请 求的增加。 2.狭义 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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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诉的变动
(二)类型 1.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减少或增加 2.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
(三)条件 1.被告同意 2.法律理由的变更
(四)时间 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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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诉的变动
二、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
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 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分类: 1.诉的主观的合并 • 必要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
第六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
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反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诉讼标的,即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
的对象。 赫尔维格(Hellwig):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表 明的具体的权利主张。
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上利 益所不能再细分的具体事项,如果再细分就不 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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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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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的利益
一、诉的利益的含义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
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 效性。
诉的利益在理论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权利 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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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的利益
二、权利保护的资格 权利保护资格实际上是关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第二节 诉
三、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 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 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 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给诉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3、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 第三节 诉的利益 第四节 诉讼标的 第五节 诉讼变动 第六节 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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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 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 2、诉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3、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 4、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5、诉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 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是有条件的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旧诉讼要件理论: 一个法律构成要件
一个实体请求权
A乘坐电车,电车突然刹车导致其受伤
• 基于不法行为的侵权关系?
1000元?
• 基于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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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标的
罗森贝克(Rosenberg) 新诉讼标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