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版银行保险基本法(某分公司实施细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50c6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00.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人保(备案)[2009]N226号-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26号-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https://img.taocdn.com/s3/m/ee8cfd05376baf1ffc4fad78.png)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九)水箱、水管爆裂;(十)盗窃、抢劫。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https://img.taocdn.com/s3/m/ef17080b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4a.png)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保险公司的基本法是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原则和行为规范等内容。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对于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保险公司基本法的参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以承担保险责任为主要业务的法人组织。
保险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保险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保险业务。
第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个大类别,具体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公平、公正、诚信、透明。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的稳健经营和风险的可控。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是保险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决定重大事项,并对总经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总经理是保险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三章保险产品第九条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设计应当合理、透明,禁止搭售和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
第十条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保费等重要条款,投保人应当充分知悉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产品原则,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保费和赔偿标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产品销售过程进行监控,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第四章赔付与理赔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理赔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赔付和理赔管理制度,规范理赔程序和操作流程。
银保基本法课件
![银保基本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9001ab74f78a6529657d537f.png)
职级说明
• 一、见习客户经理指新入司尚未通过首个 考核期的业务人员,或因考核降至“见习 客户经理”的业务人员。
• 二、客户经理(一级、二级、三级)、高 级客户经理(一级 、二级、三级)、资深 客户经理(一级、二级、三级)均指达到 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级别各项考核标准的业 务人员。
第十条 劳动合同
• 入司三个月后且职级在客户经理一级以上 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公司劳 动合同规定的福利待遇。
考勤管理 1. 迟到一次扣2分
20
综合品质 1.私下移单和调单的,用不当手段争抢业务的,扣10分
20
2. 错单每一件扣2-4分。
3.契撤率高于平均水平予以警告并扣10分。
总分
100
考核制度__考核期间
• 考核期间
业务职级
资深客户经理三级 资深客户经理二级 资深客户经理一级 高级客户经理三级 高级客户经理二级 高级客户经理一级
• 负责所辖网点的日常培训,辅导网点人员销售; • 取单送单、投保单初审、为网点配送各种单证资
料; • 保全及售后服务; • 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核制度__职级
• 银保客户经理的职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 • 见习客户经理; • 客户经理(一级、二级、三级); • 高级客户经理(一级 、二级、三级); • 资深客户经理(一级、二级、三级)。 • 共“四档十级”。
见习客户专员
1.0 X万元
40%
80分
考核制度__考核说明
网点活动率 • 每个网点每月销售两份保单为合格,网点
活动率即为某客户经理合格网点在本人所 辖网点中的占比。
考核制度__考核说明
• 品质管理 • 品质管理考评由分公司银行保险部负责,
督训解读某保险公司银保首期基本法92页
![督训解读某保险公司银保首期基本法92页](https://img.taocdn.com/s3/m/1aedeec5856a561252d36ff3.png)
银行保险首期代理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章 薪资和福利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六章 附则
4
基本法
确定
工作岗位 岗位职责
明确
薪资标准 考核标准
LOGO
约束
日常行为 销售行为
其本质是管理制度、是标准、是规范、是行为准则。 基本法是最大的激励方案。 学好用好基本法是每一位银保首期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三类
180 145 110 90 75 62 48 36 27 20 14 14
四类
145 110 90 75 62 48 36 27 20 14 11 11
五类
110 90 75 62 48 38 29 22 15 11 8 8
六类
90 70 59 48 38 29 22 15 12 9 7 7
品质指标
期缴产品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缴费年期 折标系数
金满仓B款
3年缴
0.3
传统型产品 、金满仓D 5年缴
0.5
款
10年缴
1
5年及5年
高价值产品
高价值产品、 幸福人生
以下缴 5年以上缴
1.5 2
附加险
同主险
4
LOGO
传统产品及高价 值产品折标系数延 续基本法2014版
策略型产品折标 系数统一为0.02
1年期缴短期险 折标系数同高价值 产品10年期缴
万一一网网制保作险收集资料 下 载 门 户 网站 整理,未 经授权 请勿转 载转发 , 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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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3f5643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3.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银监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7a449ee770bf78a65295490.png)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中保协发[2009]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平安IC 银保 基本法
![平安IC 银保 基本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256acdaa00b52acfc7caf0.png)
银行保险顾问式行销业务系列人员管理办法(2009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3-5第二部分 IC经理篇 5-18第一章 IC经理职责定位及职涯规划 5-6第二章 IC经理的聘用及异动管理 6-9第一节 IC经理聘用及异动的总体规定 6-7第二节 IC经理的聘用7-8第三节 IC经理的异动8-9第三章 IC经理的考核管理规定9-14第一节 IC经理考核管理总体规定9-10第二节见习IC经理的考核10-12第三节正式IC经理的考核12-14第四章 IC经理的薪酬14-18第三部分团队长篇19-28第一章团队长的职责定位及职涯规划19第二章团队长设立条件及团队长的聘用/异动19-21第一节团队长聘用及异动的总体规定19-20第二节团队长的聘用20-21第三节团队长的异动21第三章团队长的考核管理规定21-25第一节团队长的考核管理总体规定21-22第二节团队长的考核22-24第四章团队长的薪酬24-28第五章其他28第四部分附件28附件1:机构间员工调动审批表29附件2:离司申请书/离司手续办理交接单30-31附件3:银行保险顾问式行销团队长满意度考核评估表32第五部分附则28附则一:银行保险顾问式行销业务系列人员日常管理办32-38 附则二:银行保险顾问式行销业务系列人员品质管理办法39-49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开发银行保险中高端客户资源,拓展业务领域,改善银行保险盈利能力,促进银保顾问式行销团队健康有序标准化发展,明确人员的招聘条件、工作职责、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业务考核与薪酬待遇等相关规定,满足业务系列人员生涯规划,保证业务队伍质量,提高经营绩效,使银行保险顾问式行销体系的管理事项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顾问式行销”,是指基于全面的客户需求分析技术,由专业保险理财顾问向中高端客户群提供保险综合解决方案,为其人生及家庭提供全面保障的新型银行保险销售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顾问式行销体系”,是指总公司银行保险事业部IC 业务管理部门下辖分支机构银行保险部从事顾问式行销的单位与人员的总和,是以总公司银行保险事业部IC业务管理部门为最高管理责权单位,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部负责业务系列人员的支持和管理。
(金融保险)版银行保险基本法(湖南分公司实施细则)
![(金融保险)版银行保险基本法(湖南分公司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62bbb7b0912a21614792991.png)
09版《银行保险基本法(湖南分公司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机构类别一、申报执行机构类别: E 类。
第二部分客户经理管理细则一、客户经理的薪酬待遇客户经理的薪酬待遇包括底薪、绩效和福利待遇。
1、客户经理的底薪标准如下:2客户经理的绩效由 2 部分组成,新保保费收入绩效和其他:1)新保保费收入绩效客户经理按照各险种绩效提成比例,对其完成的新保保费收入实行绩效提成,计算公式为:新保保费收入绩效=∑(当月新保规模保费×各险种客户经理绩效提成比例)各险种客户经理月度绩效提成比例如下:2)季度绩效奖励、年度绩效奖励季度绩效奖励提成比例:季度考核绩效=本客户经理该季度新保业务绩效总和×10%年终绩效奖励提成比例:年终考核绩效=本客户经理全年新保业务绩效总和×10%说明:●季度绩效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第二年1月发放;●年度绩效在第二年的1月份发放;●客户经理见习期不享受也不产生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以季度绩效奖励发放月份计算,转正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客户经理,不享受该季度绩效奖励。
二、客户经理考核指标设定和职级变动1、客户经理考核期: 3 个月见习客户经理考核期为3个月,从入司时计算(入司时间按人力资源部录入系统时间为准),以5个月为期限,3个月滚动考核,分别为入司后第4个月、第5个月、第6个月。
对应考核阶段为:入司时间至入司满三个月、入司满一个月至入司满四个月、入司满二个月至入司满五个月。
客户经理及以上级别考核期为3个月,每年的考核月为1月、4月、7月、10月,分别对应的考核阶段为:上一年度10月1日-12月31日和本年度1月1日-3月31日、4月1日-6月30日、7月1日-9月30日。
客户经理在一个考核期内,最多可晋升两个职级。
2、客户经理的考核指标包括:保费规模、核心业务保费(业务达成率、网点合格率、品质管理等可选指标由中支公司自行确定,确定后向分公司银保部报备)3、客户经理的考核指标标准(E类机构;三个月至表)三、客户经理同职级挂靠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引进的同业或公司内部转岗人员,经分支机构银行保险部经理室推荐,中支公司总经理室面试,报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直接安排至任一职级,但第一个考核期结束而未达到维持标准指标标准时,应予降级且降级的职级不受限制。
保险法2009年版
![保险法2009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d0a34c0f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9e.png)
保险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以保险合同为基础,以收取保险费为手段,承担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保险标的上的风险损失时支付保险金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保险业务的开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能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加强风险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侵占、挪用保险基金的行为;(三)虚构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行为;(四)操纵保险市场的行为;(五)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营运基金和其他基金,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与风险有关的真实资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范围、期限和保险费等条款。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申请,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变更保险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发生,到期终止或者按照约定解除、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附加险、附约、保险单的借款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金融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48073c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e3.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
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02
•【文号】保监发[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
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29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32-2009),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炎、李伟华
电话:010-66290330,010-66286109
传真:010-66290335
电子邮件:*******************
二○○九年三月二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771d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5b.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6号,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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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6号(2009年8月28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
(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
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一)加强账户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成本控制。
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确资金用途。
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四)控制融资规模。
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严格比例管理。
计算各类投资资产比例,应当以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
投资型保险产品单独计算。
三、防范债券回购业务风险(一)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授权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合规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以及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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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八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三筹建方案;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第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第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扩大业务范围;四变更营业场所;五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保险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解散申请书;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四清算程序;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着位置,以备查验.第六章保险经营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第四十九条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条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五十四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五十七条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六十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严重违法;二偿付能力不足;三财务状况异常;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第六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六十四条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六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第六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平安基本法竞争优势分析(全)
![平安基本法竞争优势分析(全)](https://img.taocdn.com/s3/m/4bae45c8f524ccbff0218421.png)
各职级人员均按规定标准的100%发放
友情提醒:老业务员降级后佣金全打八折,惩罚性加强,
要提醒组员重视职级不要轻易降级!
30
个人类待遇项目二、展业津贴
当月FYC
≤1000元 1000~3000元(含) 3000~8000元(含)
>8000元
业务经理、组 经理、分处经
理、处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分部、部经理
业务员
业务主任
合同维持条件:
季度FYC1.2Q 季度短险0.8S
入司9个月内未转正,解除代理合同。
增员回 算
修订提示:09版基本法增加了新人最近三个月滚动晋升的
条件,更加有利于新人转正
16
新基本法考核指标体系
业务系列
老业务员 业务员
降级业务员:降级后重新累计FYC 最近3个月FYC1.2Q 最近3个月短期意外险1S 最近3个月个人持续率80%
部经理
季度所辖团FYC≥160Q; 季度所辖团队有效人力≥52人,其中直辖部所辖团队有效人≥15人; 所拥有的直属主管架构至少可换算为8个组经理架构 ,其中至少直管处 经理及以上2人
修订提示:09版基本法提高了部经理架构考核要求
23
新基本法考核指标体系 --主管系列
主管晋升个人指标: 季度FYC2.5Q、季度短期意外险1S、季度持续率80% 主管维持个人指标(分部经理、部经理无个人考核): 季度FYC2.0Q元、季度短期意外险0.8S元
• 10、所辖人员:主管管辖的全部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人员 (不含主管本人),所辖人员+本人=所辖团队;因此,所 辖团队>所辖人员;直辖团队>直辖人员;
•
6
• 11、直属主管:主管直接管理的下级或平级主管系列人员。 • 12、直辖部:是指部经理所辖团队中除了平级部经理所辖
基本法--报酬项目1
![基本法--报酬项目1](https://img.taocdn.com/s3/m/8ac84b640b1c59eef8c7b4e8.png)
关注临界点
月均FYC [450,600) [600,750) 业务奖金与服务津贴合计 [18-24) [94-100) 临界增长率 --392%
[750,900)
[900,1800) [1800,3600) [3600,5400)
[130-136)
[281-482) [648-1146) [1260-1890)
12
正式业务员的报酬
(四)优质续保奖 对签约满21 个整月的业务人员,当月个人年度新保业务第13 个月 保费继续率(详见“报酬项目的相关解释说明”)达到88%且满足服 务津贴领取条件的,可领取优质续保奖。 优质续保奖=当月实际领取的服务津贴×10% 关注点: (1)对长期留存、续收好人员的奖励 (2)享受层面:签约满21个整月的正式及以上人员(见习业务员
季度业务奖金案例
月份
FYC 小牛2职级
2009年4月
2250 见习业务员
5月
13500 正式业务员
6月
4500 业务主任
小牛3职级
正式业务员
资深专务
业务主任
• 小牛2季度业务奖金 =季度内任职月份的FYC×奖金比率 平均9000为六档正式及主管 =(13500+4500)×16% =2880元 • 小牛职3季度业务奖金 平均3375为三档正式及主管 13500为六档资务 =(2250+4500)×11% +13500×28% =742.5+3780=4522.5元
请问 1.小牛从第几个月开始可以领取服务津贴? 2.假设小牛在第11月降为见习业务员,还能领服务津贴吗?之后1月小牛又 升为正式业务员了,还能享受吗?
服务津贴的关注点
(1)终身底薪的概念:对于持续绩优人员每月可获得丰厚的服务津贴。 (2)三级八档:三级指非专务(见习可计提,但在发放时必须转正才 能获得)、高级专务、资深专务,八档指八档比率。 (3)标准业务员的值在提升,只有达到600才能获得服务津贴。 (4)不与续收情况挂钩。 (5)满6个月计提,后6个月平均发放,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范文
![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aa6b33b9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c0.png)
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范文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为大家讲解保险公司基本法。
保险公司基本法是保险公司运营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我们从事保险业务的同事来说,了解和遵守保险公司基本法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将从保险公司基本法的起源、目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一、保险公司基本法的起源和目的保险公司基本法是由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发布的,它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制定的。
保险公司基本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基本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公司的设立和注册资本-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注册资本的金额要求。
保险公司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以公司形式设立,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资本。
2.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从事的保险业务范围,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
3. 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风险管理原则等。
保险公司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产品信息等。
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保险公司还需依法收取足额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赔付基金,保证赔付能力。
6. 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保险银保基本法ppt课件
![保险银保基本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ffeca22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9e.png)
保险银保基本法具有全面性、规范性 和专业性,涵盖了保险和银行业务合 作的各个方面,为双方合作提供了明 确的法律指点和规范。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探索尝试到逐步规范化,再 到现在的全面深化发展,反应了保险和银行业务合作不断深化的历程。
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涌现,保险银保基本法也在不断完善和 更新,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保险和银行业务的进一步融会。
02
03
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 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
适用业务范围
涵盖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再保险等各地区)。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公司权利
享有开展保险业务、收 取保费、获取收益等合
法权益。
保险公司义务
履行合同约定的赔付责 任、保证消费者权益、 合规经营等法定义务。
总结词
合同条款模糊引发纠纷
详细描述
某保险公司与某银行合作开展银保业务,因合同条款模糊导致双方 在理赔和退保问题上产生纠纷。
处理结果
经过协商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合同条款,纠纷得以解 决。
案例二:某银行保险业务违规被处罚
总结词
违反监管规定被处罚
详细描述
某银行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监管 规定,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和业务限制。
02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风险防范与化解原则
确保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获得公 正、透明和公道的待遇。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保证 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市场行为监管原则
保监发〔2009〕90号
![保监发〔2009〕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4eef380912a21614792935.png)
保监发…2009‟90号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
各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各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各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
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四、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各公司对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并经详细审核后凭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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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版《银行保险基本法(分公司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机构类别一、申报执行机构类别: E 类。
第二部分客户经理管理细则一、客户经理的薪酬待遇客户经理的薪酬待遇包括底薪、绩效和福利待遇。
1、客户经理的底薪标准如下:2客户经理的绩效由 2 部分组成,新保保费收入绩效和其他:1)新保保费收入绩效客户经理按照各险种绩效提成比例,对其完成的新保保费收入实行绩效提成,计算公式为:新保保费收入绩效=∑(当月新保规模保费×各险种客户经理绩效提成比例)各险种客户经理月度绩效提成比例如下:2)季度绩效奖励、年度绩效奖励季度绩效奖励提成比例:季度考核绩效=本客户经理该季度新保业务绩效总和×10%年终绩效奖励提成比例:年终考核绩效=本客户经理全年新保业务绩效总和×10%说明:●季度绩效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第二年1月发放;●年度绩效在第二年的1月份发放;●客户经理见习期不享受也不产生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以季度绩效奖励发放月份计算,转正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客户经理,不享受该季度绩效奖励。
二、客户经理考核指标设定和职级变动1、客户经理考核期: 3 个月见习客户经理考核期为3个月,从入司时计算(入司时间按人力资源部录入系统时间为准),以5个月为期限,3个月滚动考核,分别为入司后第4个月、第5个月、第6个月。
对应考核阶段为:入司时间至入司满三个月、入司满一个月至入司满四个月、入司满二个月至入司满五个月。
客户经理及以上级别考核期为3个月,每年的考核月为1月、4月、7月、10月,分别对应的考核阶段为:上一年度10月1日-12月31日和本年度1月1日-3月31日、4月1日-6月30日、7月1日-9月30日。
客户经理在一个考核期,最多可晋升两个职级。
2、客户经理的考核指标包括:保费规模、核心业务保费(业务达成率、网点合格率、品质管理等可选指标由中支公司自行确定,确定后向分公司银保部报备)3、客户经理的考核指标标准(E类机构;三个月至表)三、客户经理同职级挂靠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引进的同业或公司部转岗人员,经分支机构银行保险部经理室推荐,中支公司总经理室面试,报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直接安排至任一职级,但第一个考核期结束而未达到维持标准指标标准时,应予降级且降级的职级不受限制。
四、客户经理的维持在考核期,客户经理的未达到晋升条件考核指标标准,但达到维持考核指标标准者,维持原职级不变。
五、客户经理的降职在考核期,客户经理未达到维持考核指标标准者,予以降职。
在一个考核期,客户经理最多可降两个职级。
客户经理降职由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核后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六、客户经理的离职客户经理提出辞职申请,并被分公司批准,则按分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
七、客户经理的辞退客户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聘辞退: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客户经理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况4、客户经理被降级至见习客户经理,经批准延长考核到6个月仍然达不到三级客户经理晋升考核指标标准的;客户经理离职或辞退,必须报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再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客户经理离职或辞退,必须到分公司计财部、契约部等相关部门结清有价单证及其它各项物品,并将工作移交。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与离职或辞退客户经理解除《劳动合同》。
中支机构应及时将离职人员报分公司银保部,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应及时在“人管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八、因分支机构开业、新人入司、病假、事假等原因导致考核阶段不完整,经过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批准后可按实际情况对相应职级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九、若客户经理在考核期出现特殊情况导致一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不能履行职责,当事客户经理可向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申请,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室批准后可维持原职级不变,停职期间待遇按公司人事劳动制度执行。
第三部分业务部经理管理细则一、业务部经理的薪酬待遇业务部经理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新人育成津贴、其他福利待遇。
1、业务部经理的基本工资标准如下:2、业务部经理的绩效:业务部经理的绩效由两部分组成,管理绩效和其他:1) 管理绩效业务部经理绩效为所辖正式及以上级别客户经理当月新保业务绩效总和的20%。
2) 季度绩效奖励、年度绩效奖励季度绩效奖励提成比例:季度考核绩效=本业务部经理该季度绩效总和×10%年终绩效奖励提成比例:年终考核绩效=本业务部经理全年绩效总和×10%说明:●季度绩效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第二年1月发放;●年度绩效在第二年的1月份发放;●见习业务部经理不享受季度绩效奖励和年度绩效奖励;●以季度绩效奖励发放月份计算,转正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业务部经理,不享受该季度绩效奖励。
3、业务部经理新人育成津贴(可选)业务部经理新人育成津贴=当月所辖业务部见习客户经理转正人数×50元/位4、其他福利待遇(由各中支自行设定,设定后须向分公司银保部报备)。
二、业务部经理的指标设定和职级变动1.业务部经理的考核期: 6 个月2.业务部经理的考核指标包括:保费规模、核心业务保费、所辖正式客户经理人数等3项指标3.业务部经理的考核指标标准(E类机构;六个月指标)备注:见习业务部经理考核期间为半年3个月为一期滚动考核,业务部经理(含)及以上考核期为6个月。
业务部经理在一个考核期,最多可晋升两个职级。
三、业务部经理同职级挂靠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引进的同业或公司部转岗人员,经分支机构银行保险部经理室推荐,中支公司总经理室面试,报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直接安排至任一职级,但第一个考核期结束而未达到维持标准指标标准时,应予降级且降级的职级不受限制。
四、业务部经理的维持在考核期,业务部经理未达到晋升条件考核指标标准,但达到维持考核指标标准者,维持原职级不变。
五、业务部经理的降职在考核期,业务部经理未达到维持考核指标标准者,予以降职。
在一个考核期,业务部经理最多可降两个职级。
业务部经理降职由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核后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六、业务部经理的退出业务部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退出业务部经理系列:1、业务部经理被降级至见习业务部经理,经批准滚动考核到6个月仍达不到三级业务部经理晋升考核指标标准的;2、入司为见习业务部经理,经批准滚动考核到6个月仍然达不到三级业务部经理晋升考核指标标准的;业务部经理退出后原则上转为客户经理。
由客户经理竞聘为业务部经理的人员,业务职级直接套用其担任业务部经理前的业务职级;由社会招聘竞聘为业务部经理的人员,业务职级直接套用高级客户经理三级;转任客户经理后,按照客户经理业务职级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
七、业务部经理的离职业务部经理提出辞职申请,并被分公司批准,则按分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
八、业务部经理的辞退业务部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聘辞退: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3、客户经理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况业务部经理离职或辞退,必须报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再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业务部经理离职或辞退,必须到分公司计财部、契约部等相关部门结清有价单证及其它各项物品,并将工作移交。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与离职或辞退客户经理解除《劳动合同》。
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应及时在“人管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九、因分支机构开业、新人入司、病假、事假等原因导致考核阶段不完整,经过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批准后可按实际情况对相应职级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十、若业务部经理在考核期出现特殊情况导致一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不能履行职责,当事业务部经理可向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申请,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室批准后可维持原职级不变,停职期间待遇按公司人事劳动制度执行。
第四部分基础管理细则一、客户经理的基础管理1、客户经理的网点分配原则客户经理的网点经营以提高专业化管理和提高网点产能为宗旨,故客户经理管理网点的数量应当与网点保费规模和客户经理的渠道开拓与维护能力相匹配。
原则上城市地区客户经理管理网点的数量不得超过5个,每位客户经理管理的网点最多跨2个渠道,县郊地区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所辖区域渠道只有一名客户经理的,该名客户经理不能再跨其他渠道。
2、客户经理的网点异动原则原则上不鼓励客户经理之间频繁调换网点,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原客户经理离司或转为后援管理系列人员,各机构可将其网点调配给其他客户经理管理;●因客户经理管理不善,网点业绩连续三个月为零业绩的,或网点合格率持续偏低的,各机构有权调整其所辖网点数;●因客户经理身体状况原因(如:重病、怀孕或休产假等),不宜继续管理网点的,各机构有权调整其所辖网点数;3、客户经理的日常管理●考勤管理客户经理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请假按公司规定办理。
●单证管理客户经理要确保银行(邮政)代理网点的单证齐全,同时要强化单证风险意识,按规定进行业务或财务单证的交接。
对因为客户经理的疏忽造成正式保单、正式发票(收据)、空白临时收据等重要单证遗失的,须在一周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刊登信息交单证管理部门作注销凭证。
因单证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4、客户经理的会议管理各分支机构必须建立规科学的会议管理制度,特别是做好晨会、夕会、周例会、月度经营分析会的管理。
客户经理有义务参加所在机构的各种业务会议,会务考勤制度由中支公司制定,但必须行文并在中支公司部贴、公示。
5、客户经理的活动管理客户经理应当每天坚持填写工作日志,工作日志的容包括工作计划、展业情况、网点状况、业绩分析、差距分析、改进措施、工作心得、会议记录等容。
工作日志应当定期交其直接主管审阅。
工作日志检查制度由中支公司制定,但必须行文并在中支公司部贴、公示。
二、业务部经理的基础管理1、业务部经理的网点调整原则原则上不鼓励业务部经理之间频繁调换网点,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可调整相应网点:●下辖客户经理人数与网点数量不匹配,即业务部现有客户经理已无法有效维护现有网点;●因银行网点地点调整已不在现有的管辖区域;2、业务部经理的日常管理●考勤管理业务部经理必须对下辖客户经理的考勤情况进行管理,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请假按公司规定办理。
●单证管理业务部经理要确保客户经理实现银行(邮政)代理网点的单证齐全,同时要强化下辖客户经理的单证风险意识。
对因为下辖客户经理的疏忽造成正式保单、正式发票(收据)、空白临时收据等重要单证遗失的,须负责在一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刊登信息交单证管理部门作注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