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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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福建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工伤保险条例福建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福建省制定了《福建工伤保险条例》。

本条例共计1000字,主要内容包括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源和使用、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等。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福建省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体经营者指非法人、非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源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缴费。

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的基准线确定,福建省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管理费用。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福建省还设立了工伤认定机构,并明确了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向劳动者核发工伤证书。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福建省还规定了不同待遇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由福建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福建省还建立了工伤保险统一收费管理平台,用于收集和管理工伤保险费用的相关信息。

同时,福建省还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五、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教育福建省积极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向劳动者普及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政策。

此外,福建省还建立了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工伤保险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活动。

六、工伤保险基金的绩效评估和目标管理福建省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绩效评估和目标管理机制,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新的发展目标。

七、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还将配套制定实施细则,以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

如有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文[2005]37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再次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按如下办法支付待遇:(一)工伤职工再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其新的伤残等级可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再次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其新的伤残等级可以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再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未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法享受,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享受的本着不重复支付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新的伤残等级高于旧的伤残等级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伤职工再次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轻伤伤害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判定未造成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的,按轻伤处理。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受伤属轻伤的,填写《福建省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轻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凭证,医疗费在一定限额以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规定审核报销程序以及最高限额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福建省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轻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格式,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后,由具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每满1年发给0.3,不足10个月的按10个月计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21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21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闽人社文〔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福建)

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福建)

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福建)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福建)工伤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因承诺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导致员工因工作-related的事故或职业病受到损害时,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向员工提供的赔偿。

下面是福建地区工伤赔偿的标准和法律依据的详细介绍。

一、工伤赔偿标准1. 工伤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和其他与医疗相关的费用。

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计算,并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

2. 工伤护理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护理费是指职工因工作-related的事故或职业病,需要在家中进行治疗和护理时,用人单位根据伤残程度、护理费用等相关因素予以支付。

3.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补助标准计算的,主要包括极重度、重度、中度和轻度四个等级。

4. 工亡抚恤金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抚恤金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5. 工伤精神损失抚慰金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related的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丧失精神损失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精神损失抚慰金。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工伤赔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2.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是福建省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的地方性法规,对于福建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3.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对《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进一步解释和具体操作进行规定,对于工伤赔偿的具体细则进行了详细说明。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8级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8级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8级工伤赔偿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或者健康受到影响时,依法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而福建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工伤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分为8个级别,具体如下:1. 第一级: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基数的60倍;2. 第二级: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基数的50倍;3. 第三级: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基数的40倍;4. 第四级: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基数的30倍;5. 第五级: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基数的25倍;6. 第六级: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基数的20倍;7. 第七级: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基数的15倍;8. 第八级: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基数的10倍。

在这8个级别中,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与伤残津贴基数的倍数成反比,即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的倍数越低。

这也意味着伤残等级越高的劳动者,将会获得更高的赔偿金。

同时,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对于工伤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按照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进行。

除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外,福建省还规定了工伤医疗费、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项赔偿内容。

其中,工伤医疗费是指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亡丧葬补助金是指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获得的一定数额的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因工伤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劳动者的家属,可以获得的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总的来说,福建省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相对完善,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后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赔偿金的发放不及时、标准不统一等情况。

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工伤赔偿金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受益人手中,真正做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根据福建省相关规定,福建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伤残赔偿金
1. 按病种分级赔偿:根据职工工伤的病种和程度,将受害职工的伤残分为十级进行赔偿,赔偿比例范围为2-70%。

2. 根据劳动收入赔偿:根据职工工伤前的年平均工资(或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赔偿。

3. 最低赔偿标准: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规定,伤残赔偿金的最低标准为每月110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根据伤情程度以及治疗费用,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
1. 一般工伤:按照医疗费用的10%给予补偿。

2. 重大工伤:一般情况下补偿金额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二级医院病床费用为上限,具体标准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三、伤亡补助金
1. 死亡工亡补助金:根据职工身故的原因和时机,给予一定数额的工亡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身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死亡责任率。

2. 亲属抚恤金:给予职工身故后,其合法配偶和直系亲属一次性的抚恤金。

标准根据福建省的规定,抚恤金一般为职工身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以上是福建工伤赔偿的一般标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伤情、情节以及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

作为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当地工伤保险机构报告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2012)-泉政文[2012]17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2012)-泉政文[2012]17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2012)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2012年8月1日泉政文〔2012〕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

市、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国库,由泉州市财政局按月全额核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核拨,用于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

四、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因工伤认定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案件。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福建省工伤赔偿金标准

福建省工伤赔偿金标准

福建省工伤赔偿金标准工伤赔偿金是指用于弥补工伤职工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项特殊补偿金。

福建省工伤赔偿金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福建省工伤赔偿金的相关标准。

一、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福建省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的计算,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

1.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的计算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是指因工伤造成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福建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丧失劳动能力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

具体计算方法为:月工资×赔偿比例×丧失劳动能力评定等级。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在工伤发生后,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福建省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

二、福建省工伤赔偿金标准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福建省工伤赔偿金标准如下:1.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标准根据丧失劳动能力评定等级,福建省规定不同等级的赔偿比例,具体标准如下:一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30%二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25%三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20%四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15%五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10%六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8%七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6%八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4%九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2%十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比例为1%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福建省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

三、福建省工伤赔偿金的申请流程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办机构将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工伤等级,并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工伤赔偿金,最终将赔偿金发放给工伤职工。

福建工伤理赔条件

福建工伤理赔条件

福建工伤理赔条件
根据福建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福建工伤的理赔条件如下:
第一,被保险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符合社保关系转移规定的情况下离岗闭岗,因工伤产生的新工伤职工;在雇佣的创业和实习初期,受到工伤的创业者和实习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新聘用工人应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者雇佣合同等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新聘用或改换岗位的建筑业工人,应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岗位调整通知。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理赔。

第二,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工伤:
1.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公事故或者因工作上的职业病致残、死亡的;
如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或者死亡,都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理赔。

2.在业务单位以外,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出差,遭受意外事故
伤残、疾病的;
在公差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因承担工作职责受到疾病的,也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理赔。

3.在用人单位隶属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警人员等在执行职
务或训练时伤残、死亡的;
在执行职务或者训练时受到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也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理赔。

第三,根据福建省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理赔待遇是由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来支付的。

根据伤残程度或者被扶养人数的多少,对工伤保险的待遇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福建工伤保险的理赔条件是:被保险人是劳动者,遭受工伤或因其职务受伤残、死亡;或者遭受意外事故伤残、疾病,并符合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

此外,工伤保险的待遇由工伤保险费来支付,根据伤残程度或被扶养人数的多少而有所不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5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5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600元、二级伤残增加593元、三级伤残增加570元、四级伤残增加559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26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1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4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4元。

(四)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工伤赔偿标准(福建)

工伤赔偿标准(福建)

工伤赔偿标准(福建)工伤赔偿标准(福建)近年来,随着福建省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业经济规模和劳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在工作场所,工人们也可能遭受到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制定了一系列工伤赔偿标准,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以确保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赔偿。

一、工伤的定义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突发职业病罹患的情况。

受害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工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第二,造成工伤的事件是突发的,即非故意造成的。

第三,受害人收到工伤后,需要进行治疗或者休养,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

二、工伤赔偿项目1. 医疗费:根据不同的伤势和治疗方法,工伤职工可以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

根据福建省相关法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残疾,根据工伤认定的程度,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福建省根据各类伤残的评定等级,确定了具体的补助金额。

3. 丧葬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

4. 假肢、矫形器等费用:对因工致残者所需的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支付。

5. 工亡抚恤金:如果劳动者因工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工亡抚恤金,用于解决家庭日常开销。

三、工伤赔偿标准福建省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工伤性质,制定了不同的工伤赔偿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伤赔偿标准(以人民币为单位):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意外受伤,需要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 一级伤残:伤残程度在1级(极轻度伤残)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

3. 二级伤残:伤残程度在2级(轻度伤残)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元。

4. 三级伤残:伤残程度在3级(中度伤残)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

福建省工伤赔偿条例

福建省工伤赔偿条例

福建省工伤赔偿条例
福建省工伤赔偿条例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福建省工伤赔偿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主张“事故上岗后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设立工伤赔偿机构,建立工伤认定机制,加强工伤赔偿的监督和指导。

”这确保了工伤赔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工伤赔偿的范围方面,该条例规定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补助金等。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工伤赔偿的及时性和充分性,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福建省工伤赔偿条例还规定了工伤赔偿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包括受伤员工要及时报告工伤,用人单位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员工和报告工伤,工伤赔偿机构要及时认定工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这些规定加强了工伤赔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赔偿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该条例还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预防工伤的责任,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于违反工伤赔偿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福建省工伤赔偿条例是福建省在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工伤赔偿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条例有效地保护了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促进了福建省工伤赔偿事业的健康发展。

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福建)

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福建)

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福建)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工伤赔偿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导致的伤残、残疾、死亡等情况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的赔偿。

福建省作为中国大陆的一个地方行政区,也有特定的工伤赔偿标准和法律依据。

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行规定。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残疾、死亡等情况,雇主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提供工伤赔偿。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行规定。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工龄和伤残程度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伤残型工伤赔偿金- 一级伤残: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倍乘以伤残等级; - 二级伤残: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0倍乘以伤残等级; - 三级伤残: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40倍乘以伤残等级; - 四级伤残: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0倍乘以伤残等级; - 五级伤残: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0倍乘以伤残等级; - 六级伤残: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0倍乘以伤残等级。

2. 丧失劳动能力型工伤赔偿金- 丧失劳动能力: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倍。

3. 死亡型工伤赔偿金- 死亡: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0倍。

此外,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于特定职业病的工伤赔偿标准也有规定,具体根据不同职业病进行细化。

同时,福建省还设立了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补助金和残疾人康复补助金等相关补助标准,以保障工伤员工在医疗和生活方面的需求。

总体来说,在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以被保险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础,并根据伤残程度和受伤情况进行不同等级的赔偿。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则是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来规定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为对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进行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和法律规定可能会因个人情况以及不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闽政[2004]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贯彻意见

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贯彻意见

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贯彻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1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一)实行时间: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首次调整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起,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费率浮动标准和条件费率浮动标准: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除一类企业缴费费率不再调整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两年浮动一次。

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向上浮动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向上浮动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向下浮动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向下浮动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费率向上浮动的条件:两年内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超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或者两年内有发生1-6级伤残的工伤事故以及工亡的,上浮费率一档,以后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费率最高上浮不超过二档。

费率向下浮动的条件: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向下浮动一档,以后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最多可向下浮动两档。

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原渠道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1年1月1日起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就医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省实行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对因工作原因致残或死亡的职工给予一定经济保障的制度。

劳动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工伤保险机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负责工伤保险的经营管理、资金积累和风险分担的机构。

第五条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及时支付工伤保险金,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增值性。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检查考核,做到规范运作,防止滥用和挤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参加工伤保险第九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及时将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报送工伤保险机构,并按照工伤保险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按照工伤保险机构的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报送个人参保缴费情况。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机构的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因工作原因患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工伤护理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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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

工伤保险不但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稳定及国家经济发展。

下文是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增减人员名册。

目前工伤保险费已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在三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储备金按不低于统筹地区征收工伤保险费一个月的额度筹集。

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各设区市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

其中,实行设区市统筹的,向省级上解调剂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县(市)级向设区市上解调剂金,设区市汇总后再向省级上解调剂金。

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助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

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应当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

(一)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三)革命伤残军人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的与工伤有关的裁定、判决或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五条省和设区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

省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鉴定工作量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以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

第二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

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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