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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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3•【字号】济政办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3日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建立“全市一张图”的专项规划数据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防、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林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专项规划编制。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内容、经费额度、经费来源、进度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编制任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确需启动编制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保市政[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保市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3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的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事权(一)审议决策事权。

城乡规划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市城乡规划联合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联审会”)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市规委会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组成,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规委会主任。

市规划联审会由市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市规划联审会主任。

市规委会、市规划联审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规划审议决策机构要建立健全审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提请审议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进行综合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进行规划方案公示。

(二)审批事权。

除需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外,其它城乡规划的审批与实施管理,均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级编制。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技术指导作用。

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已批准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中心区、新区启动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前,应编制项目所在地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五线”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用地的控制线(红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线(蓝线)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黄线);????(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_共10篇.doc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_共10篇.doc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编制或审批城乡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村庄规划;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深化各项城市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

城市设计应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

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等其它类规划均可作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阶段的前期分析或内容补充。

第四条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六条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广泛收集资料,认真实地踏勘,深入调查研究。

第七条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和合同条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承担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局限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建设委员会1980-12-16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本法规已被《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1991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第四条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它的主要任务是: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工厂、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网点和其它公共设施做出具体布置,确定道路红线、道路断面和控制点的座标、标高,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形式要求。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在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展览会、座谈会、调查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础资料;(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 规划地区的地形图(比例尺1/10000或1/5000)。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曲政办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9日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优化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22〕3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优化提升保留的各类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宣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陆良、师宗、罗平、富源、会泽产业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是科学确定功能定位、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空间资源、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在开发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曲靖高新区管委会(筹)依据开发区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与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开发区所在地城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编制开发区规划,应当遵循区域统筹、产城融合、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六条各类开发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开发区总体规划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来源:考试⼤的美⼥编辑们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www.E考试就到考试⼤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省、⾃治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3)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

由直辖市⼈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民⼤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来源: (4)城市总体规划。

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并由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并报送省、⾃治区⼈民政府审批。

(5)镇总体规划。

县⼈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并报送上⼀级⼈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民代表⼤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并报送上⼀级⼈民政府审批。

来源: (6)乡规划、村庄规划。

由乡、镇⼈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上⼀级⼈民政府审批。

(7)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城市⼈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民政府备案。

(8)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民政府审批。

考试⼤论坛 (9)修建性详细规划。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渝规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17〕64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渝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单位:《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共同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6月20日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科学制定村规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村规划编制应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等为依据,遵循保护生态、有利生产、合理布局、改善生活、因地制宜、尊重传统、村民参与的原则,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充分考虑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高标准农田和标准化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等需求,以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为重点,引导村域土地合理利用和有序建设。

第四条村规划包括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建设规划等内容。

涉及传统村落保护或有整治需求的村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或村整治规划。

第五条村域现状分析应包含:区位关系、地形地貌、地质灾害、气候条件、资源情况、人口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与主要设施、经济活动、相关规划及管制要求等。

6城乡规划法规:概述、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6城乡规划法规:概述、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 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村庄规划是指在其所在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基础上,对一定时期内 村庄的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布局,进一步确定村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和界线,安排村民住 宅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适合其特点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 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主要是安排农民的宅基地和少量公用工程设施。
《城乡规划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衔接。”
四、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 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18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
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 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 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 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 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 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 发展布局。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 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 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当编制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一)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当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原则上不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若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当符合分区规划;特定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法定图例;(四)净建设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六)村庄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各项建设需要,编制村庄规划。

第六条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参与。

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修改方案。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

第八条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名应当齐全,规划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二十日内提供;对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请,应当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批复。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1 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 1)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1)具备承担各种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 级城乡规 划师不少于4人,具备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乡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 人。 (3)达到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2 城乡总体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
(1)直辖市的城乡总体规划,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乡、城乡人口在 100万以上的城乡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乡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除上述城乡以外的城乡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
(3)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5 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1)城乡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 (1)论证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 家对规划的内容进行初步论证,将论证意见报请城乡人民政府审核。 (2)城乡人民政府组织审核。 (3)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4)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公布批准的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由该市人民政府公 布。
不少于50万元
不少于20万元
不少于10平方米
不少于10平方米
在本省(区、市)内承担:
可在全国承担: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第五章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第五章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第十条 城市规划提交审议、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征询公 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可采取召开不同层面的公众代表咨询会、评议 会、听证会、网上发布以及公开展示等多种形式,时间应不少于30天 。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上报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 1、城市人民政府呈报审批城市规划的请示; 2、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城市规划的决议; 3、城市规划纲要审查论证会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的
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等) 成果审查与公示:国务院按审查规则执行,并予以公示。
2)其他城镇体系 规划审批程序
市(县)域城镇
体系规划的审查纳入
其政府所在地城镇城
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工
作,具体流程如右图
2.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 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 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的修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详细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修建性详细规划
有关建设单位或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
乡规划、村庄村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1.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依据

2.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1)论证规划方案 2)城市政府组织审核 3)报请人大审议 4)批准总体规划 5)公布批准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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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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