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城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
城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建设配套设施,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公园等。
为了保障这些配套设施的建设,政府会对新建房屋征收城建设配套费。
本文将介绍城建设配套费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了解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使用范围和如何申请退款。
收取标准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具体来说,收费标准包括土地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
目前城建设配套费在各省市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常见的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50~150元不等。
其中,大城市一般收费标准较高,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收费标准可能达到一平方米200元以上。
使用范围城建设配套费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这些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道路、桥梁和交通设施:如街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
2.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如雨水管道、下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等。
3.公共绿地和公园:如城市公园、托儿所、儿童游乐场所等。
4.文化和娱乐设施:如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等。
5.其他公共设施:如消防设施、停车场等。
申请退款1.新房屋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款:如果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城建设配套费,但最终没有购买该房屋,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退款。
2.有关部门要求退款:如果政府没有使用城建设配套费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基础设施建设未达到预期效果,购房者可以向政府申请退款。
3.过期未用,可退还:如果政府收取的城建设配套费在一定时期内未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房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退款。
注意事项•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了解城建设配套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范围。
•购房者交付的城建设配套费应当由开发商代收代缴,否则开发商可能面临违法行为指控。
•如果购房者对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或退款流程有疑问,可以到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使用范围和如何申请退款等问题已经有了基本了解,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城建设配套费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山东省济南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山东省济南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9-10-13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土地登记费
0.1元/平方米、20元/证
土地证书费
土地证书工本费5-20元
土地闲置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文收取
地质成果资料费
800-1500元
征地管理费
不超过2.8%收取
土地复垦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收取
耕地开垦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文收取
征地补偿安置费
见《济南市统一征订土地暂行办法》
建
设
部
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46元/平方米
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建安工作量的1‰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2002】595号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筑工程造价总额的1.4‰,已实行监理的工程造价总额的0.7‰
环保部门
水土保持失防治费
1、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1-5元;2、按堆弃的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体积每立方米2-6元
说明:1、现在起至2013年3月底,我市暂停征收9项收费:(1)水土流失防治费、(2)铁道路口安全管理费、(3)土地登记费(土地注册登记证工本费)、(4)采矿登记收费、(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工本费、(6)、煤炭含量分析测定费、(7)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费、(8)对外经济贸易仲裁费、(9)涉外(台)经济贸易调解费。
质量监督费
按建安总造价的%0.2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济南:重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CHINA REAL ESTATE 重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马勀【点评】自2003年起,山东省济南市一直沿用的《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
而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规范了收费名称,扩大了适用范围,制定了济南新的减免条款等。
根据规定,凡在该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对已建成需分项配套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设项目,需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评估并出具意见后,依据该办法单项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
对工业燃气设备、酒店厨房、写字楼食堂、超市熟食加工间等不适宜以建筑面积计收的非住宅单项供气建设项目,供气专项配套费按照设计用量征收,征收标准为800元/Nm3/h。
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同时,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事件】2019年元旦起,《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列明了若干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驻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其教职工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减半缴纳;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二)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济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配套费征收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以住宅为例。
配套是指上水、下水、通讯、煤气、供暖、供电、有线电视、网络等与住宅有关的配套工程。
在一个住宅小区,从规划的角度,在规划图上,用红笔划了一圈规划控制线,因为是红色的,一般业内叫其为红线。
红线内是小区的,红线外是小区以外的。
在红线内的配套工程,是小配套,需要由开发商自己来委托设计和施工。
在红线外的配套工程,大多数的城市,都是由开发商交钱,一般叫配套费,由或者是有关部门统一给进行配套工程。
大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小配套费是指建设工程内的四源(水、电、气、通信)建设费用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配套费使用范围为: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法律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在我的⽣活中会涉及到⼀些城市基础设施的费⽤,这个费⽤⼀般是拥有建筑物的公司才会进⾏交纳的,那么⼭东省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费⽤是怎样进⾏收费的?如果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房的,按建筑⾯积每平⽅⽶征收155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建设配套费30元、供⽓管⽹建设配套费15元、排⽔管⽹建设配套费20元。
(⼆)⼯业企业新建⼚房、仓库及其它⽣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积每平⽅⽶30元征收。
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积按每平⽅⽶30元征收。
改变⼟地使⽤性质的,按每平⽅⽶155元标准征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拥有建筑项⽬的公司就需要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这个时候会根据房屋认知以及所涉及到的⾯积来进⾏征收,这些费⽤都是⽤来建设城市配套设施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济南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制定
济南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制定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价费字[2012]113号【发布部门】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发布日期】2012.10.31【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制定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11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行为(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安装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安装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该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安装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7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
知
正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2003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后,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逐步进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
但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区违反规定越权承诺减、免、缓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对配套费的规范征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济政字(2003)83号)的规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缴事项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
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配套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
——结束——。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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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供水。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
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
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
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
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片区)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测算后另行制定。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13年10月22日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有效期已满。
根据成本审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继续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
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准,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准,供电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按建筑面积127元/平方米收费取。
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
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长或减少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
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
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
四、供电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工程安装施工前,供电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用电负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供电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
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公司负责征收、集中管理、滚动使用,可用于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维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0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颁布时间:2011-10-31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