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划(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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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大劳发[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大劳发〔2008〕106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市级劳动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局机关和受本局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按《立法法》的适用规定执行,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19年4月3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5号)。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

2021年7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原则上不作其他大的改动,形成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适用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2021年7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采纳吸收。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适用规则》修正9条,主要内容是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情形进行完善,对行政处罚裁量等级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适用规则》共有22条,主要内容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处罚裁量等级、自由裁量权适用程序和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为增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针对性,《适用规则》第三条明确,“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萍霞【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洪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洪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苑振江洪徽【代理律所】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萍霞【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如何正确认定本案适格的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如何正确认定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徐萍霞认为屯光镇政府系2016年4月27日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以屯光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除行为违法。

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屯溪区城管局自认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其所为,亦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证据系屯溪区城管局在2011-2012年间,对案涉建筑查处过程方面的证据,而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16年,且屯溪区城管局在2016年间对徐萍霞户未作出任何决定或通知,故该部分证据不能当然证明屯溪区城管局系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司[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172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市政委[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市政委〔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局(执法局)、北部新区市政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41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试行)》中的附件《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是根据《基准(试行)》对我市市政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涉及处罚裁量权条文的细化,为全市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指导性意见,全市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执行。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就部门规章出台了处罚细则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二、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基准(试行)》的学习培训,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我委将积极根据实际不断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系列规范,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委。

四、原渝市政委〔2010〕410号文件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城市供水节水等市政管理职能时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探索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进行审核,督查机构负责对具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中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档次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档次进行裁量。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确保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六条在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层级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按照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依法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7号)的规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承担《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权清单(2021年)》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具体由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实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对中心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苏司通[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1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长城管政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城管政发〔2017〕2号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经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7年1月22日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严守程序原则;5、全面考量原则;6、案例指导原则;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度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1、不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划(试行)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划(试行)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安庆市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基本相同。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应根据情况选用合适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4篇)

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4篇)

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2)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我们组织了2024年的案卷评查自查工作。

在评查和自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下报告,总结了我局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亮点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亮点1. 执法规范化我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为市民提供了权益保障。

在案卷中,我们发现执法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齐全、证据确凿、处罚依据明确。

2. 多部门合作我局建立了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良好协调机制,保证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高效推进。

在案卷中,我们发现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顺畅,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教育与宣传我局加强了对市民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制宣传力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发布执法案例,增强了市民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认知,有效促进了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二、问题1. 执法过程记录不完备部分案卷中的执法记录存在不完备的情况,如无执法人员签名、时间不明确、场景描述不详细等。

这给后续的案件审理和日常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需要加强执法过程的规范记录,确保案卷完整可靠。

2. 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部分案卷中的处罚决定书在法律法规引用、处罚理由等方面存在不足,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同时,一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公示环节未按照规定完成,缺乏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给市民对处罚决定的理解和监督带来了一定困难,需要确保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态度有待提高个别案卷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扎实、执法态度不够严谨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容易引发与市民的矛盾和纠纷。

应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执法态度。

对设置牌匾、不符合规划的法律解释

对设置牌匾、不符合规划的法律解释

对设置牌匾、不符合规划的法律解释设置广告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导读:我们知道很多公共场合都设置了很多广告牌,广告牌能够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但是广告牌的使用是必须规范的,也不能够随意设置。

那么设置广告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就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设置广告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广告牌法律是为了防止户外广告牌的随便摆放或者挂放,为了市容市貌而做的规定,现在广告行业的发展,门店的逐步增多,如果都可以随便来摆放,那么就没有一个好的城市环境了。

设定法律是为了更好维护广告行业的发展及促进。

那么为大家介绍下关于广告牌法律相关规定。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非法户外广告牌匾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特通告如下:一、严禁在市区街路两侧建筑物和各种公共设施、树木上以及小区内和楼梯间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投放、设置、散发展销订货、商品介绍、影讯、搬家、文体、行医治病、寻人启示、失物招领、换房信息、路引标志等各类广告、牌匾、标语、宣传品。

设置广告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二、经批准的户外广告、牌匾,必须在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张贴、悬挂、设置,长春名车厂楼顶广告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更换,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三、凡未经批准张贴、悬挂、涂写、刻画、投放、设置、散发户外广告、牌匾的,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除。

逾期未清除或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每处处以扣元至200元的罚款,并会同工商、电信、移动通信、联通公司、寻呼公司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张贴非法行医、贩卖假药的行医、卖药窝点,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张贴办理假文凭广告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妨碍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公安、工商、卫生、民政、电信、房产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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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安庆市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基本相同。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应根据情况选用合适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
特定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初次违法并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八)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先抛开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拟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轻情节,在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比拟处罚幅度低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五)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七)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八)拒不提供证据或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的;
(九)妨碍、逃避或者抗拒监督检查的;
(十)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办案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审核机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
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审核机构应当按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提请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办案机构和审核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按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拟处重大行政处罚或拆除违法建设的案件,以及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核机构应按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提请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局以前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则,参照制定本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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