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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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公告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公告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成⽴公告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成⽴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12⽉1⽇出具的《关于华夏资本“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异议函》(深证函[2014]328号),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委托销售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客户推⼴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发售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证券(简称资产⽀持证券”)。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专项计划实际收到的A类资产⽀持证券的认购款20.85亿元,B类资产⽀持证券的认购款23.10亿元,并已经满⾜《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及《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专项计划设⽴条件,计划管理⼈宣布2014年12⽉16⽇为专项计划设⽴⽇。

⼀、专项计划基本情况⼆、备查⽂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夏资本“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异议函》2.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3.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4.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资产⽀持证券认购协议》5.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6 《中信苏宁云创私募投资基⾦基⾦合同》7. 《中信苏宁云创私募投资基⾦基⾦托管协议》8.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项⽬公司资⾦监管协议》9.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优先债收益权转让协议》10. 《中信苏宁云创私募投资基⾦基⾦份额转让协议》11.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流动性⽀持协议》12.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优先收购权协议》13.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评级下调承诺函》14. ⽬标资产租赁协议15. 北京市⾦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16.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信⽤评级报告17.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18.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融资情况的说明19. 关于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池未来现⾦流预测信息的商定程序报告20.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信⾦⽯基⾦管理有限公司及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拟在中华⼈民共和国发起设⽴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的中国税务说明书21.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标资产房地产估价报告22. 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持专项计划⽬标资产市场调研报告备查⽂件查阅地点: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融⼤街33号通泰⼤厦B座15层电话:010-********传真:010-********联系⼈:强健特此公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编号: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1.1 定义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1.1.1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1.2 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1.1.1.3 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4 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5 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1.1.1.6 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1.1.1.7 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1.1.1.8 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总则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1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第一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21.2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第三章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3.1 项目参与方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3.2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交易结构概述、交易结构图、交易相关方所担任的角色和相关权利义务说明第四章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专项计划采用增信方式的种类。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受托人:受托人是ABS的受托人,负责管理和处置基础资产,并 向投资者支付证券的本息。受托人的职责包括监督基础资产的管理 和处置,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 职责:
• 管理基础资产:受托人需要负责管理基础资产,确保基础资产 产生的现金流能够按时支付给投资者。
• 处置基础资产:受托人需要在基础资产出现违约或其他风险时, 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制度创新
• 制度创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市场将继续创新,如监管科技、自 律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 创新方向:
• 监管创新:通过引入沙盒监管、智能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 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 制度创新: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ABS市场的发展 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
• 合作创新: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合作,共同应对 跨境金融风险。
资02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市场
发展与现状
全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市场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美国首次推 出ABS,以信用卡应收账款 为基础资产,开启了ABS市
场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 ABS市场逐渐 扩大,基础资 产类型不断丰 富,如抵押贷 款、汽车贷款
等。
20世纪90年代: ABS市场进一 步发展,欧洲 和亚洲市场开 始兴起,基础 资产类型更加 多样化,如企 业贷款、租赁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 监管创新与未来趋势
• 监管创新:随着金融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发展,监管部门需要不断 创新监管手段,如引入沙盒监管、智能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 • 未来趋势:
• 监管科技: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提高监管效率和 有效性。
• 监管合作: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合作,共 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项以资产支持为基础,为远洋集团旗下的特定项目提供融资的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将特定项目的经营现金流与资本市场进行结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远洋集团的项目融资效率和灵活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本架构。

该计划由远洋集团设立信托计划,作为计划受益人的投资者向该信托计划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形成专项计划资本。

远洋集团将其旗下的特定项目的债权组合、股权或其他经济权益转让给该信托计划,作为计划所持有的资产,用于支持计划的融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运作机制。

计划受益人向计划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其对计划的投资,计划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和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发行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资产支持证券,给予不同收益和风险的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

计划所持有的项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用于偿付计划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特点之一是强调特定项目的经营现金流。

该计划将特定项目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特定项目的经营状况。

这种以项目现金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有助于提高项目融资效率和灵活性,减少了远洋集团整体的融资成本。

另一个特点是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风险较低。

该计划以特定项目的债权组合、股权或其他经济权益作为担保资产,通过对特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抵押物估值,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还有其他多样化的投资标的。

远洋集团可以选择将旗下的不同项目的债权组合、股权或其他经济权益转让给该信托计划,形成更为多样化的投资标的,降低了投资风险。

总的来说,远洋集团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项以资产支持为基础,为远洋集团旗下的特定项目提供融资的计划。

该计划通过将特定项目的经营现金流与资本市场进行结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远洋集团的项目融资效率和灵活性。

此外,该计划的投资风险较低,且具有多样化的投资标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热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

热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

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市热力公司xx年月目录第一条质押标的 (2)第二条主债权 (2)第三条质押登记手续 (3)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4)第六条质物的灭失 (5)第七条质物价值减少 (5)第八条约定事项 (6)第九条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6)第十条通知 (7)第十一条保密 (8)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9)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9)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10)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 (10)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10)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0)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热收费权质押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xx年月日在【】签署:质权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作为计划管理人并代表“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541004联系电话:传真:出质人:xx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以上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1.计划管理人和热力公司拟签署《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计划管理人拟设立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在“专项计划”),以募集资金受让热力公司的供热收费收益权,双方皆受《资产买卖协议》的约束;2.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热力公司向计划管理人转让基础资产,并有义务向计划管理人转付供热收费收益;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利时,热力公司有义务支付回售资金;在发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赎回事件后,热力公司有义务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赎回资金。

3.根据《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热力公司在约定情形下负有差额补足义务;4.为担保热力公司履行其在专项计划项下的全部义务,热力公司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供热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消费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标准条款

消费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标准条款

消费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标准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本计划:指本消费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xxx(发行方)发起设立,旨在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将专项计划支持的消费贷款资产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

2. 发行方:指发起设立本计划的xxx(发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发起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 专项计划账户:指专门用于存储和管理消费贷款资产现金流的银行账户。

4. 资产支持证券:指在本计划中发行的各种债券产品,用于购买专项计划支持的消费贷款资产。

二、交易结构:1. 专项计划资产为借款人支付给发行方的消费贷款债权,及因持有该债权产生的收益。

2. 发行方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计划账户,确保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3.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将获得专项计划支持的消费贷款资产的现金流收益权。

三、风险揭示:1. 信用风险: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现金流的风险。

2. 市场风险:市场利率上升可能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减少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无法在需要时卖出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4. 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特殊条款:1. 发行方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资产的现金流情况,包括还款金额、逾期还款情况等。

2.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金额超过一定比例,发行方应立即通知投资者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发行方提前结束专项计划并清算资产支持证券。

五、违约条款:1. 如发行方违反本标准条款中的任何条款,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标准条款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

以上为本消费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标准条款的主要内容,若有其他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设立备案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八)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九)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模版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就向持有人出售或转让的资产以及相关业务进行协商,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

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本协议中出现的以下名词具有如下含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指由受托机构发起,由各类投资者共同认购,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特殊目的计划。

•“受托机构”:指由发起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成立并登记的,负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运作、资金募集及投资管理工作的机构。

•“发起人”:指支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并成为负责人员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人”:指购买或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关联的资产,并依据本协议规定享有相关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指根据本协议规定向受托机构提供资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产管理人”:指由受托机构指定或委派的协助受托机构管理和处置资产、维护和增值资产、行使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机构。

1.2 解释本协议中所有的条款和片语均需要按照各自的文法和上下文赋予特殊的含义。

(除此之外,该名词的意义依照一般语言的含意和相应的专业意义解释)第二条委托服务2.1 委托内容本协议是一份委托性质的协议,委托人同意受托机构根据双方协商确认的本协议约定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资产支持服务协议”)管理、维护、处置、监管、评估、催收、执行、清算、转让、归集、分配、披露和报送与资产相关的一切事项(以下统称“资产管理”)。

2.2 委托方式受托机构可依据资产支持服务协议授权,直接或间接委托或指派相应的机构或专业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方”)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由受托机构负责制定和审核其服务方管理资产的具体方法、程序、标准等,且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资产管理,只能通过受托机构委托或指派的服务方进行。

2.3 受托机构的职责•按照资产支持服务协议管理、维护、处置、监管、评估、催收、执行、清算、转让、归集、分配、披露和报送与资产相关的所有事宜;•依据委托人和持有人的要求,向持有人和委托人报告资产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确保其服务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管理服务,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控制相关费用和成本,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圆润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3篇)

圆润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3篇)

第1篇一、概述圆润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是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目的,由圆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发起设立的一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本计划旨在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将原始资产中的现金流分离出来,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二、发行目的1. 优化原始资产配置,提高资产流动性。

2. 分散投资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3. 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选择,拓宽投资渠道。

4. 促进金融市场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三、计划说明(一)计划名称圆润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二)计划规模本计划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XX亿元。

(三)发行对象本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四)发行期限本计划发行期限为XX年,自发行之日起计算。

(五)发行方式本计划采用簿记建档、集中竞价的方式发行。

(六)资产支持证券1. 发行规模:本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为人民币XX亿元。

2. 信用评级:本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由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3. 票面利率:本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具体利率由簿记建档确定。

4. 付息频率:本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每年付息一次。

5. 发行价格:本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格由簿记建档确定。

(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 管理人:圆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托管人:XX银行。

3. 专项资产管理账户:本计划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账户,用于存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

四、原始资产(一)资产类型本计划原始资产为PPP项目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款;2. 设备采购款;3. 运营管理费;4. 维护保养费;5. 建设期利息;6. 运营期利息。

(二)资产来源本计划原始资产来源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具体项目由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需求进行筛选。

五、资产转让(一)转让方式本计划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原始资产转让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托管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托管协议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之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中国【】【】年月目录第一条定义 (2)第二条托管人的委任 (2)第三条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 (2)第四条托管人的陈述和保证 (3)第五条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4)第六条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5)第七条与专项计划有关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7)第八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0)第九条资金的保管和运用 (12)第十条专项计划的会计核算和账户核对 (14)第十一条托管报告 (14)第十二条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15)第十三条托管人的解任和管理人的更换 (15)第十四条托管人的托管费 (17)第十五条协议终止 (18)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8)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9)第十八条保密义务 (20)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第二十条其他 (20)附件一:基础资产购买价划款指令(样本) (25)附件二-1:专项计划划款指令(样本) (26)附件二-2:专项计划分配指令(样本) (27)附件三:基础资产购买价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28)附件四-1:专项计划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29)附件四-2:专项计划分配指令授权书格式 (30)附件五:租金预期到账情况清单(单位:人民币元) (31)附件六:托管报告格式 (32)附件七:专项计划资产分配、专项计划费用、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34)附件七A部分:专项计划的分配 (34)附件七B部分:专项计划费用 (39)附件七C部分: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41)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本《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市签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住所:【】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银行”)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1. 【】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将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2. 鉴于XX银行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拟委托XX银行担任专项计划的托管人,为专项计划资金提供托管服务,XX银行愿意接受【】证券的委托。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指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指引

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总则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1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第一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21.2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第三章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3.1 项目参与方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3.2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交易结构概述、交易结构图、交易相关方所担任的角色和相关权利义务说明第四章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专项计划采用增信方式的种类。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sset-Backed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ABSPV)是指一种特殊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其通过将特定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相应的证券,以获取资金,从而实现对资产的融资。

ABSPV是一种通过将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发行证券的方式,来实现对资产的融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常包括资产池、特殊目的机构、证券发行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首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核心是资产池。

资产池是指由一定类型的资产组成的集合体,可以是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账单、企业应收账款等。

这些资产在经过特殊目的机构的转移和打包后,形成了一个资产池,作为ABSPV的基础。

其次,特殊目的机构(SPV)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主要功能是收购和持有资产池中的资产,并发行证券进行融资。

特殊目的机构通常由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设立,其独立性和法律实体地位有利于隔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最后,证券发行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重要环节。

特殊目的机构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用以支付购买资产池的款项,并提供给投资者。

证券的种类多样,包括优先级证券、次级证券、信贷增强证券等,不同类型的证券享有不同的优先权和风险分担。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证券化方式有效地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证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还可以将资产风险分散化,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暴露。

然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资产质量和评级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核心问题,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信用评级和市场接受程度。

其次,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面临的主要挑战,特别是在金融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证券的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公司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公司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公司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编号: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1.1 定义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3)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4)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5)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6)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7)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8)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家渡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模版

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目录第一条定义 (2)第二条基础资产买卖 (2)第三条基础资产预期收益的差额支付 (5)第四条基础资产回收款的归集 (5)第五条先决条件 (6)第六条出售方的陈述和保证 .......................................... .7 第七条购买方的陈述和保证 (13)第八条交易费用 (15)第九条违约责任 (15)第十条不可抗力 (16)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17)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7)第十三条其他 (17)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本《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当事人于 xx 年X月X 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出售方(卖方、出售方、原始权益人):北京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典当”或“xx”)住所:xx购买方(买方、购买方、计划管理人、管理人):xxxx(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住所:xx鉴于:1、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今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2、xx典当行是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北京商务委员会批复同意具有开展典当业务的资质。

3、xxxx拟以xx典当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

鉴此,协议各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基础资产买卖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第一条定义1.2.1本协议中释义、词语或简称与《标准条款》中相关释义、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2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基础资产买卖2.1基础资产买卖2.1.1出售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购买方出售并转让基础资产,购买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出售方购买并受让基础资产。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2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法律意见书
XXX 事务所 关于 XXX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XXX
致: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X 事务所接受 XXX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作为特定原始权益人的 XXXXXX 融出资金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XXX 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 息披露指引》、《管理规定》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XXXXXX 事务所 关于 XXX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 ................................................................................................................... 1 律师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5 一、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及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资质和权限 ...... 5 二、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 9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负担情况 ............. 10 四、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 ..................................................................... 11 五、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 12 六、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 ................................. 12 七、循环购买安排的有效性 ............................................................................. 13 八、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 ............................................................. 13 九、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意见 ................. 15 十、结论意见 ..................................................................................................... 15

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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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sset-Backed Securities Special Plan,
简称ABS发行计划)是一种实现以支持资产为核心的封闭式投资基金。

ABS发行计划也有别于传统的公募基金,是一种名副其实的专业性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专门从事有关资产支持专项发行计划的管理和运营。

它采取投资弹性化排列,以锁定债券类资产发行(如结构性金融
产品,以资产抵押的债券和其他衍生工具类资产发行)为单一策略,
并拥有明确的关联风险管理、投资期限和风险控制的投资策略。

ABS发行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也毁尸灭迹,从投资期限、投资产
品分类、有效运用政策性投资工具、对经济活动和金融投资专项计划
的有效把控等四个方面构筑了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投资策略。

详细而
科学的风险控制,旨在为资产支持内部发行计划提供稳定的投资收益
和可预期的风险,使投资者可以安全、放心地参与投资。

此外,ABS发行计划制定有关政策和流程规范,结合行政管理、
金融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方式,进行综合风险控制,以实现有效的风险
控制和投资管理。

总而言之,资产支持发行计划是一种在投资方面表现突出的投资
方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

ABS发行计划的准入门槛低,投资回报率高,让更多的投资者可以拥有它,进而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

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标准条款

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标准条款

《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标准条款》目录前言为规范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应与计划管理人签署《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共同构成《试行办法》所要求的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定义1.1释义1.1.1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原始权益人/远东:系指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计划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计划管理人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计划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3)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4)流动性支持机构:系指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担任流动性支持机构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或根据该协议委任的其他流动性支持机构。

(5)差额支付承诺人:系指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6)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7)托管银行:系指根据《托管协议》担任托管银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托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8)登记托管机构/中证登上海公司: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9)代理推广机构:系指计划管理人委任的担任专项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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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1.1 定义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1.1.1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1.2 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1.1.1.3 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4 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5 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1.1.1.6 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1.1.1.7 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1.1.1.8 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1.1.1.9 托管人/托管银行:系指根据《托管协议》担任托管人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1.1.1.10 法律顾问:系指律师事务所。

1.1.1.11 评级机构:系指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或其继任机构。

1.1.1.1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1.1.1.13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1.1.1.14 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15 中国基金业协会: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1.1.16 登记托管机构/中证报价:系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1.1.17 报价系统:系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1.1.2 主要专项计划文件1.1.2.1 《标准条款》:系指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1.2.2 资产管理合同:《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1.1.2.3 《计划说明书》:系指《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1.1.2.4 《资产买卖协议》:系指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5 《服务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6 《差额支付承诺函》: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向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及对该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7 《差额支付通知书》:系指管理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

1.1.2.8 《担保协议》:系指担保人与管理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及对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9 《担保通知书》:系指管理人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向担保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

1.1.2.10 《监管协议》:系指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11 《托管协议》:系指管理人、原始权益人与托管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12 《认购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13 《风险揭示书》:系指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之附件《风险揭示书》。

1.1.2.14 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监管协议》和《托管协议》。

1.1.3 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定义1.1.3.1 专项计划:系指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管理人设立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1.3.2 租赁合同:系指基础资产清单项下的,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包括其附件。

1.1.3.3 保证合同:系指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向单方出具的担保书或租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

1.1.3.4 保险合同:系指承租人或与保险人签订的与基础资产或与租赁物件相关的且以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或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

1.1.3.5 附属担保权益:就每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保证金的相关权益以及与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相关的保险单和由此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以及其他收益。

1.1.3.6 承租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各租赁合同负有支付租金义务的承租人及/或其承继人。

1.1.3.7 保证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任何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及/或其承继人。

1.1.3.8 保险人:系指在任何保险合同项下负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公司及其承继人。

1.1.3.9 基础资产:系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1.1.3.10 租赁物件:系指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

1.1.3.11 留购价款:系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而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需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价款。

1.1.3.12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价款:系指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请求时,承租人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款项以及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补足提前退租金额与承租人当前未偿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1.1.3.13 基础资产清单:系指由原始权益人准备的、截至基准日的、有关每笔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一览表(该等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为管理人所接受,该一览表可为计算机文档或缩影胶片)。

基础资产清单应载明的具体信息见《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

1.1.3.14 基础资产文件:就一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资产买卖协议》项下《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前由原始权益人或其代理人,或在前述《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偿付的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保证合同以及租金收取的有关记录、凭证、资产服务机构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费用的记录、凭证等。

1.1.3.15 资产保证:系指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第6.2款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的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

1.1.3.16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

1.1.3.17 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1)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承租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向承租人主张权利;(2)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3)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原始权益人有权收取的承租人尚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包括未偿本金部分以及利息部分)及其他应付款项须全部入池;(4)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5)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6)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7)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并且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重大违约情况;(8)对租赁物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9)已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款(但有权保留的保证金、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购买价款以及购买价款支付义务未到期或付款条件未满足的除外);(10)除以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租赁物件上未被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11)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12)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13)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14)租赁合同的保证人系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15)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租赁物件均已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给承租人且已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包括预付租金);(16)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何一份租赁合同的到期日均不得早于年月日,均不得迟于年月日;1.1.3.18 不合格基础资产:系指在基准日或专项计划设立日不符合资产保证和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

1.1.3.19 违约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1)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后,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偿还;或(2)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服务程序认定为损失的基础资产;或(3)予以重组、重新确定还款计划或展期的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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