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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实施细则

(2015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纠正

违章行为,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适应公司与时俱进的要求,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各项目工程部各施工现场。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同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分为:表扬、通报表扬、经济或物质奖励,授予安全生产先进称号。

第五条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施工、交通、设备等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人员。按公司《特殊贡献奖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表扬,获建工集团科技成果二等奖,市建委科技进步三等

奖以上获奖个人,为公司获得专利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按公司《特

殊贡献奖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工地创建中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的突出贡献者,在全国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创建中

获奖,或代表天津市受检取得好评的工地,为公司赢得荣誉有突出贡献者,按公司《特殊贡献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在文明施工工地创建中取得建工集团级和市级挂牌

的项目工程部,按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奖惩办

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定期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分公司

和项目工程部进行分级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集体分别按

《公司经济管理办法》和公司《项目经济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

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安全生产处罚分为:

1、对有本处罚实施细则所列行为的个人给以口头批评、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给以行政处分、调离

岗位等直至除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有本处罚实施细则所列行为的基层单位、分包单位或

项目工地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经济处罚、责令停工整

顿,直至清退出场,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

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督保证管理体系的单位或

集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 3000 元罚款。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的个人或单位,处以2000 元~ 5000 元罚款,拒不落实或落实不利的管理人员调离其

原管理岗位;分包单位予以清退出场。

第十三条不按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人员,处以500

元的罚款,同时办理补课,仍不参加者调离其原工作岗位,由单

位领导原因造成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施工证照不齐或与其资质、资格不符或不及时签定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责令停工改正,改正不及时处以项目工程部和分包单位各 5000 元罚款,不及时改正同时仍继续施工,责令将分包单位清退出场,并处以项目工程部 10000 元罚款。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组织劳务分包单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每差一级罚款10000 元。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或安全员

不按期参加培训,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的处以100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其清退出场。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保证措施或不按规

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不履

行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及时,处以

500元~ 20000 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分级、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不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及签字作假的每级,每项处以500元~ 2000 元罚款。

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档案或档

案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处以项目班子集体5000 元~ 10000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500 元~ 2000 元罚款。

第二十条整体提升脚手架,吊栏脚手架等危险性、技术性较强的机具、机械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就投

入使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补验,并处以责任人500元~2000

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000~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购置具有三证齐全的(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 )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与

安全相关的机具、工具、料具、设备、设施等,责令立即退场停

止使用,并处以责任人500 元~ 2000 元罚款,涉及基层单位领

导责任的,处以基层单位10000 元~ 50000 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对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机具、工具、料具、设备、设施等履行验收手续,盲目使

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项目经理 500 元~ 2000 元罚款,处以工程部 10000 元~ 500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项目经理及有

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对查出的隐患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能按期整改或当时无条件整改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以项目工程部 5000 元~ 200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

查封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或责令停工整顿,处以 2000 元~ 5000元罚款。如私自揭拆封条或未经批准擅自强行施工的加倍处罚,

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项目工程部或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2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没有专项审批方案或措

施且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监控的工地,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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