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原有司法解释2004年、2010年分别出台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中,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解释内容较为细致,可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
例如2004年的解释⼀第七条即明确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损失的认定,应以50万元为界限,对于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如果造成的损失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应当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对此⾏为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010年出台的解释更是在此基础上作了扩充性的规定。
质⾔之,2010年出台的解释不仅规定“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的范畴,⽽且认定有另外三种情形之⼀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原有司法解释内容,可作如下解读:第⼀,原有解释确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
刑法第⼆百⼀⼗九条明确限定,只有“给权利⼈造成重⼤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也即,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为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能触犯刑法第⼆百⼀⼗九条。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为犯。
依照2004年的司法解释,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属于“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2010年的司法解释则规定,除了“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情形之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也属于“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概⽽⾔之,2010年司法解释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有如下特点:⾸先,具体追诉标准被扩⼤化,即将2004年司法解释确定的⼀个具体追诉标准扩充⾄四个。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探析
并 呈现 出形 成独立 的经 济犯 罪 类 型 、 纳入 刑 法 保 护法
益 范围的趋 势。从 我 国 目前 的立 法 现状 来 看 , 1 9 继 93 年反 不正 当竞争法 对商业 秘 密 作 出 规定 以来 ,9 7年 19
在 过失 的罪过 形式 是 否存 在及 其存 在 的范 围 。这 些认 为侵犯 商业秘 密罪 可 以 由过 失 构成 的观 点 , 主要 理 由 就 在 于刑法第 2 9条对 于直 接侵 犯商 业秘 密 的犯罪 行 1
知 或者应 知前 款所 列行 为 , 获取 、 使用 或者披 露他 人的
商 业秘 密 的 , 以侵犯 商 业秘 密论 。 但 是笔者认 为 , 些 ” 那 认 为 我国刑法 将过 失侵 犯商 业秘 密 的行为规 定为犯 罪 的观点 是值得 商榷 的。
刑 法第 29条 和第 20条 以及 相 关 司法 解 释 已经 1 2 明确 了侵犯 商业秘 密罪 的主 体 ( 包括 自然 人 和 单 位 ) , 对本罪几 种客 观行 为 的 阐述 也 较 为 清 楚 , 因此 这 里不
侵 犯 商 业 和 密 罪 若 干 问 题 搽 析
陈 磊
( 华东政 法 学院 , 上 海 2 0 4 ) 0 0 2 摘 要 : 1 9 自 9 7年刑 法颁 布 以 来, 对商 业秘 密基 本上 形成 了以 民法保 护 为主 、 法保护 为辅 的法律 刑
保护 格局 , 是理 论上 和 实践 中均 有一 些 争议 和 问题 。 侵 犯 商业 秘 密 罪 的主 观 罪过 不应 当 包括 过 失 。 但 “ 重大损 失” 一 个 比较 抽 象的概念 , 必要通 过 司法解释 予 以明确 , 罚设 置应 当增 加 资格 刑 , 是 有 刑 罚金 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徐启明【摘要】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
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
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
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
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The orientation of trade secretsin th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s different. Based on the austerity of criminal law,we should give the commercial secret in criminal law a strict interpreta- tion. Studying from double perspectives of criminal and civil duty is an important way to know the criminal orientation of the offence of infringing business secret. In this crime, loss is one of the determinant factors to define the crim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are standing in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view loss for a differ- ent purpose. In this crime the logic of defining duties concerning infringement law and criminal law should be considered at the same time. In infringing trade secret, heavy losses on the basis of infringement should be identified. Special circumstances may refer to the licensing fees. Unit crime is the common criminal pat-tern infringing trade secret. In its behavior patterns,personal infringement behavior and unit behaviour is counteringand there is the possibility for people outside of working units to commit duty crime.【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5)001【总页数】6页(P30-35)【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作者】徐启明【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辽宁沈阳1108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一、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本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商业秘密的存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基于罪责刑均衡原则的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主张该罪亦可由过失构成的观点,实是对立法的误读。
虽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4个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以商业秘密认定并给以法律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法律属性的认定,自应遵循同样的标准。
而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侵害本质所决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重大损失”,应以侵犯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同时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统—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罪过形式商业秘密重大损失虽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⑴但商业秘密法的真正发展和完善却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事情。
因而有关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其外延,尤其是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的重大损失的认定,不仅各国立法规定有异,而且实务操作不一,学界主张更是歧见纷呈。
有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务考察,就商业秘密的本质以及上述问题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提出一管之见,就教于方家。
一、罪过形式解读:均衡性原则的运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还是亦包括过失在内?对此,人们看法不一,争议主要集中于现行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罪过形式的理解。
该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其中,所谓“应知”,一般是指应当知道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道的情形,这无疑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
因而多数学者认为,在我国,即使是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样应当作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世界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主要限于工业间谍和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没有作为犯罪予以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进而建议,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立法修订时应当严格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于故意范围之内,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排除在刑事立法打击的范围之外,仅以民事制裁、经济制裁或者行政制裁的方式进行规制即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哪些?接下来,我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1、《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来源:深圳知识产权律师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本文就针对以上的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讲一下它们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标准(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为明知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而故意予以销售。
商业犯罪包括哪些?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商业犯罪包括哪些?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通常把商场上的不法行为统称为商业犯罪,商业犯罪乍听起来很罕见,但其实商业犯罪在市场活动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售卖假货这就是属于一种商业犯罪。
那么商业犯罪包括哪些?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业犯罪包括哪些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对商业犯罪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商业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商业犯罪分为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品交换或者流通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业服务活动中的商业犯罪和商业信贷活动中的商业犯罪。
不同类型的商业犯罪所定罪的标准都不相同。
1、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生产伪劣商品罪;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
2、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
3、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等。
4、商业信贷犯罪:非法贷款犯罪;与商业信贷相关的犯罪;证券犯罪。
二、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商业犯罪我们以诈骗罪为例,一般这个犯罪是情节比较轻的是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的时候还适用缓刑。
那第二种就是数额巨大,这个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一般来讲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这种情形是比较多的。
那么具体判多少,要看犯罪嫌疑人他实施犯罪的时间的这个数额、手段、后果,以及他归案之后的认罪、悔罪这些表现,法院会根据这些情况来作出裁量。
那么还有一种是这个数额特别巨大,这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来讲是指10万块钱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比如说是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个都是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以前这个经济犯罪还有死刑,现在基本上经济犯罪已经废除了,基本上不适用这个死刑了。
三、商业犯罪的立案标准1、有犯罪事实;2、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2019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
2019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秘密,就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犯罪人用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未经当事人的同意,非法披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属于犯法行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那么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
欢迎阅读!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022~2023公安消防队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25
2022~2023公安消防队考试题库及答案1. 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的,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错误2. 使用POC手机发起一对一通话,发起方可以从联系人列表、群组成员列表中选择一个用户,按下POC功能键发起会话,被叫方显示发起方的屏显名称。
()正确答案:正确3. 灭火战斗网通常以()为单位组网。
A.总队B.支队C.大队D.建制中队正确答案:D4. 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的量刑标准?()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正确答案:B5. 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
正确答案:错误6. D类火灾是指可燃金属燃烧引起的火灾。
正确答案:正确7. 《公安消防部队通信管理规定》要求:通信指挥车()进行一次例行保养。
A.每周B.每月C.每季度D.半年正确答案:A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但不包括下列哪项具体工作____。
A.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B.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C.审判森林火灾肇事者D.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正确答案:C9. 下列行为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有:()A.持卡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透支,经过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B.某乙借用好友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C.丙某盗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冒签他人姓名在特约商店购物D.某将作废的信用卡作为质押正确答案:AD10.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客体不同C.犯罪对象不同D.犯罪目的不同正确答案:C11. 公安赔偿中,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
A.10B.15C.5D.20正确答案:C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且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取财产为目的,通过欺骗、胁迫、侵占、贪污、挪用、洗钱等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由于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也是十分严格的。
首先,对于贪污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对于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洗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对于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
总的来说,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数额来确定的,数额越大,犯罪行为越严重,量刑也就越重。
对于经济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一、商业秘密概念(一)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该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定。
首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这些信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比方说,大家都吃过流亭猪蹄——复盛牌流亭猪蹄都说好吃,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他的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是关键,不管是家传绝技还是祖传秘方,都是保密不外传的,但这是不是商业也秘密呢?大家可能认为肯定是,但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如果他采取了保密措施,那才能称得上是商业秘密,比如配方只有一人知道,可能通过保密室、配方室保密措施来保密,那么这个配方就是商业秘密;还有制作工艺,从洗、浸、加料、加盐、温度、时间等都应该有具体的标准,我想这些工作不可能都是老板一个人操作,必须请工人操作,工人干一段时间后,必然掌握制作工艺,没有全掌握的话,也起码掌握了基本的东西,如果有工人出来做的话,自己找个别的配方,口味也会差不多。
那么是不是这个出来做的工人侵犯了流亭猪蹄的商业秘密?这就要看流亭猪蹄对制作工艺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有,那就是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可以追究责任;如果没有,就不能追究责任,也不能阻止别人用采用这个制作工艺。
那么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才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这个问题将在后面展开讲。
说到流亭猪蹄,大家知道还有个商标问题,有流亭复盛猪蹄、流亭猪蹄等几个商标,甚至自己家里人也争起了商标。
商标和商业秘密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今天的课题就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所以商标问题有机会再讲。
(有一专著:关于民营企业的品牌战略)二、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一)现在是知识和经济社会,信息就是财富,国家和国家也是由相互刺探军事、政治情报转向了经济情报。
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参与了对各国经济、技术、工业产权等情报的搜集。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密考试试题及答案
保密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量刑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____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七年B 二十年C 五年D 十年(正确答案)2、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_______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 100万B 200万C 250万(正确答案)D 150万3、集团保密管理的工作价值及目的是()A 搜集竞争对手的商业情报B 收集海外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C 确保集团各类商业秘密不受侵害,保护集团核心竞争力(正确答案)D 采用各种手段收集各类经济情报,建立有价值的情报机构4、以下哪项是各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的基础中的基础,是确定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具体范围的先决工作()A 保密季度检查B 入职保密培训C 定密工作(正确答案)D 保密对策实施5、在新产生商密或新产生可能是商密的信息及事项,各单位对商业秘密事项的确定、审核及审批时限是()A 7个工作日(正确答案)B 10个工作日C15个工作日D 20个工作日6、定密工作在识别确定保密范围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A 定密最小化(正确答案)B 定密最大化C 定密随意化D涉密信息泛化7、关于在文件上进行密级标注的描述,按照集团《保密管理办法》的要求,以下哪一项是错误的:()A 非密文件也需要标密,比如普通B 密级与文件中所包含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一致C 只需要在文件首页进行标密(正确答案)D 由文件编制人进行标密8、离职后若被启动竞业限制,除以下哪项外,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其行为都有涉嫌违法的可能。
()A 前往光伏业竞争对手公司就业B 利用原公司商业秘密创业后获利C 将原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光伏业竞争对手D 严守原公司秘密,从事其他无竞争关系工作(正确答案)9、涉密人员&岗位管控措施规定,涉密人员调至非涉密岗位,依然承担保守所知悉集团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解密期限至?()A 该商业秘密正式解密(正确答案)B调动一年期满C调动三年期满D员工离职10、关于涉密文件的保存要求,以下哪一项是错误的:()A 不再使用且有保存价值的涉密文件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存档B 部门统一保管的涉密文件应分类放置在加锁的文件柜内C 部门统一保管的文件应定期清点D 个人留存的涉密文件可在工位无人的情况下放置在桌面上(正确答案)二、多选题1、在涉密事项定期核查及保密运行控制中,属于应及时启动商业秘密解除程序的情形有哪些()A 该商业秘密公开后无损于集团发展和利益的(正确答案)B 从全局衡量,公开或转为申请专利后对集团事实上更为有利的(正确答案)C 因客观形势的变化,导致技术趋向陈旧或已被替代,不再具有核心竞争力,失去保密价值的(正确答案)D 已能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正确答案)2、在定密工作中,当不同部门对某一事项的密级或知悉范围产生分歧,解决上述分歧措施是()A 以事项产生部门意见为主(正确答案)B 以本单位保密办意见为主C 必要时上升审批层级(正确答案)D 以行业专家意见为主3、以下哪项属于本公司的涉密会议()A.经营分析会(正确答案)B.战略研讨会(正确答案)C.成本对标会(正确答案)D.研发/技术项目会(正确答案)4、以下对于涉密会议管控措施的描述,正确的是()A 对高等级涉密会议,应对会议室提前做保密检查(正确答案)B 承办人应核实参会人员身份,控制参会范围(正确答案)C 严禁与会人员擅自拍照、录音(正确答案)D 会议结束时,应立即清查、回收、核对涉密资料(正确答案)5、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但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会计人员泄漏商业秘密怎么处罚
一、会计人员泄漏商业秘密怎么处罚现在没有泄露商业秘密罪,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过失不构成本罪。
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三、会计人员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了什么法律法律如果没有造成损失的证据,除了刑法,双方应该有保密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来进行约定,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重构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重构作者:徐宏潘若喆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9期摘要:依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的不同,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对应分为三种情形,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应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认定标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应以该行为致使权利人销售利润减少量为认定标准,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应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销售损失利润以及未来收益三者之和为认定标准。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披露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的无形财富,在当今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愈发重视。
中美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贸易协议》)第一章第二节便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规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责任人范围、侵权行为范围、举证责任、临时措施、刑事保护等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其中第1.7条明确了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
第1.7条第1项规定,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根据协议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14条取消了“重大损失”这一构罪要件,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结果犯拟制为情节犯,从而移除了须发生实际损失方可入罪的规定。
但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依然需要考虑“重大损失”这一要素,因为在此类案件中,衡量情节轻重的指标便是权利人损失多少,只不过此处的损失不应限缩解释为权利人销售金额上的损失,某些无法用数额量化但确实对权利人造成影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可为刑法所规制。
与该草案同期出台还有于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知产解释(三)》),其中第4条至第5条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说明“两高”对于该构成要件的重视。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摘要本文首先以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为立足点,通过阐述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对商业秘密做了界定,其次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构想提出了建议,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加强刑事立法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犯罪刑事保护立法建议作者简介:马雪霞,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92-02一、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分从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本罪的构成特征来看,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主要看三点:(1)主观上是否故意,即是否明知或应知是商业秘密。
(2)对象是否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保密性三要素。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才会构成本罪。
此外,应该注意的是,下列几种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独立研发获得。
(2)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技术分析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3)法律强制披露。
即公权强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的规定企业将相关信息向特定对象公开。
(二)采取保密措施的客观标准我国刑法规定,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合理、客观的保密”措施”,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是成为商业秘密的必备要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缺乏具体明确的客观标准。
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是否积极保密的意愿、以及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此外还有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以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三)关于“重大损失”的考察内容刑法规定的本罪是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该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但尚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尚未达到重大标准的,不成立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相关犯罪辨析
广 东省广州市人 民检察 院研究 室副主任 , 法学博 士、 副教授 [ 16 3 50 2 ]
2 o 年第 8期 / 09 总第 8 6期
2如果行为人窃取附有商业秘密 的载体后未及披 .
露或 使 用 即已 案发 , 未 因此 给 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损 失 , 并
但是窃取的载体价值 已经达到盗窃罪的标准的 ,这时
对 行 为 人 就 应 以盗 窃 罪 论 处 。
于最高人 民法 院针对 同一 问题颁 布 了新 的司法解 释 .
将附有商业秘密 的载体 , 文件 、 如 图纸 、 机等据为 已 样 有 ,如果载体 的价值 已经达到盗窃罪所规定 的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就 可 能 同时 造 成 对 商业 秘 密 和财 产 所 有 权 的侵 害 。对 这 种 情 况应 如 何 处 罚 ?
定, 主要是《 刑法 》 11条规定 的为境外 窃取 、 第 1 刺探 、 收买 、 非法提供 国家 秘密 、 情报 罪 , 2 2条第 l 第 8 款规
门的武器 ,但是在实践 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仍然容易 同
一
故 意 内容并 比较两 罪所 应承 担刑罚 的轻 重具 体分 析 : 1 果 行 为人 出 于侵 犯 商业 秘 密 的 目的 而 窃 取 了 . 如 附有商 业秘 密 的 载体 , 因此 给商 业 秘 密权 利 人造 成 重 并 大 损失 的 , 般 情 况 下应 定 侵犯 商 业 秘 密 罪 , 窃 的 载 一 盗 体 的价 值可 以计 算 在 内 ; 是 如果 盗 窃 的载 体本 身 价值 但 特别 巨大 ,以 侵 犯 商业 秘 密罪 论 处 明显 有 悖 于 罪 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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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