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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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欠费学生和超学制年限在籍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达到学制年限(本科4年,专科2—3年,专接本2年)的第一学期末,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暂缓修读下学期课程。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选课,未经学校允许的选课无效。

成绩不合格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注册的学生,归入下一年级管理。

二、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6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学制+1”年)内,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且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成绩仍不合格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四、本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篇: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系(部)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文档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文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科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须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学校招生计划、专业录取规则和学校录取结果进行。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

第十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三条学业成绩考核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课程考核、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道德、学术研究、社会实践、体育艺术等方面。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记录。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转学证明、休学证明、退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可转至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有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高职院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

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反。

二、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名材料,经学校审核录取后,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2.学生在注册时需提供身份证明、照片等材料,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3.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学籍异动1.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核批准。

2.学生发生更名、户口迁移等情况需及时通知学校,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四、学籍管理1.学校将定期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生需认真学习,不得有作弊、抄袭等不端行为。

3.学生需按时完成各科目学习任务,不得违纪违规。

4.学生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校或违反校园秩序。

5.学生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科研等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学籍奖励与处分1.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将予以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学生如有作弊、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将受到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3.对于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籍查询与档案管理1.学生可通过学校网站或相关部门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2.学校将建立学生档案,并定期进行存档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七、学籍调查与统计1.学校将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定期调查与统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学校将学生的学籍信息与相关教育部门进行联网,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无误。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应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决定。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学校将认真处理并及时回复。

以上是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学生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努力学习,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

上海建桥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建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在册的国家计划内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德育为先、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效果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专科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

第六条本规定涉及到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内容,见《上海建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七条凡按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文化考试成绩、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确实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个人的基本管理,包括招生、注册、学习、评价、奖惩等各方面工作。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纪守法,提高学习科研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搭建广泛、多元的学习平台,帮助学生全面成长。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招生、注册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学生在注册后,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不得隐瞒任何信息。

第十条学校有权对学生报到注册时所提供的证件和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者,学校有权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应按规定缴纳,并保留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学生要遵守报到注册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并经批准。

第三章学习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违规旷课、旷考。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认真听讲、课外学习,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五条学生应服从各种考试、考核制度,严禁代考、替考等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班主任或教学辅导员请假,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习期间需参加各种实践、实习活动,如实讲评实践报告,并经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注意身心健康,保证学习质量,如有身体不适需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

第四章评价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定期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各类考试、测试,配合学校进行学业测评。

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增强教学管理的灵活性,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满足国家对人才的多方位的要求,学校对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德智体三个方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我校在籍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先缴费,后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按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6年。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七条学生上课、实验、课程设计、安全教育、生产劳动、生产实习、认识实习、金工实习、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制度。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核成绩管理(处理)操作办法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核成绩管理(处理)操作办法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核成绩管理(处理)操作办法为规范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按照学校本科、专科层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种类按照学校教学时间阶段及其考核方式,教务处管理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分为:期中考试、平时考核、期终考试;期末考核、过程成绩;学期总评、学年总评。

三、管理办法及操作要求教师:1.教师提供考试(考查)成绩的登记文件(包括网络页面操作),及考试(考查)原始资料(考试课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试卷、设计类考试的作业光盘,考查课的与成绩登记表中过程成绩相一致的所有考核资料)。

其上交时间为当期课程考试(考核)结束日后的第三天止,平时考核成绩上交时间为学期期终考试当周的前一周周末止。

2.考试课程成绩资料:每学期向开课系、部提供当学期“学生课程____考试成绩登记表”(期中考试、平时考核、期终考试)各一份、“学生课程____考试成绩登录确认表”打印件(网络页面)一份、(期中考试、平时考核、期终考试可以一并打印)、“____考试教学质量分析表”(网络页面的期中考试、期终考试)各一份。

3.考查课程成绩资料:每学期向开课系、部提供当学期“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一份、“学生考核成绩登录确认表”打印件(网络页面)一份、“教学质量分析表”(网络页面)一份。

(注:考试课程中设计类课程的学生成绩提交要求与“考查课程”同。

)各系、部:1.协助教务处做好组织本系、部开设课程的考核、成绩登记工作,集中上交原始成绩登记表、确认表复印件。

2.负责收缴、保存本系、部当学期所有开设课程的各种类考核成绩及与考核成绩相关的原始资料,按照文件归档的规范要求装订成册。

3.协助教师完成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网页登录、页面打印,及时回收考核成绩文档。

4.完成当学期各类课程学期补考成绩登录,打印补考成绩确认表。

5.协助学生完成当学期学期总评成绩查询。

教务处:1.管理当学期所有开设课程的考核,组织考核成绩登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严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应当按期到校报到,并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进行学籍注册。

第五条新生学籍注册时间为入学后的一个月内。

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需提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当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转学申请需经原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休学申请需提交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且休学期间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十条复学申请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第四章学业考核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等。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者,需按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累计重修次数超过规定次数仍未通过者,将被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毕业与就业第十四条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毕业。

第十五条毕业申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毕业生应当按时离校,办理就业手续。

如需推迟离校,需向学校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

希望每位学生都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上海建桥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上海建桥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上海建桥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应当进行学期考核,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应当进行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的本科学生还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考核组织工作第五条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原则上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课程及实训实践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各开课单位自行组织。

第六条考核时间依据当学年校历安排,其中考试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集中考试阶段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排定。

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集中考试阶段的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提供,报教务处统一编排。

非集中考试阶段的监考人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自行编排,报教务处备案。

各院(系、部)办公室应提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八条监考人员排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因故确需变更时,必须由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变更申请。

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因迟到贻误考试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置。

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九条考核方式(一)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应避免不结合课程实际的考核方式。

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育教学改,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第五条基本学制3年。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专科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为本,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通过统一考试或特殊招生渠道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学籍自入学之日起建立,至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终止。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完成学业。

第十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学分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事宜,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章学籍处理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学生被开除学籍,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丧失在校生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是指上海市教育部门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学籍是学生身份的象征,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升学和毕业等相关信息。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学生在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进行学籍注册,提交个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就读期间,如家庭迁移、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时,需要及时向学校进行学籍变动登记。

3. 学籍管理: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全程管理,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信息维护、学生信息报送等工作。

4. 学籍报废:学生毕业或肄业后,学籍将被报废处理,同时学校需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如户籍管理部门等。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学生权益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学籍管理也是教育部门进行教育统计、人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上海市教育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和家长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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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建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在册的国家计划内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德育为先、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效果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专科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

第六条本规定涉及到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内容,见《上海建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七条凡按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文化考试成绩、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确实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新生体检复查出患有疾病者,经本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非上海生源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学生注册时,必须同时缴纳一切费用。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在办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分期付款等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第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实训、劳动、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班长或指定的班干部具体实施。

每一教学活动结束后,考勤人员应将本次教学活动的科目内容、出勤情况与缺勤学生等情况详细记录在班级教学日志上,经任课老师审核并签名确认后,于每周五下午由辅导员将本周的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到系办;系办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每周自星期日晚上到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

在此时间内,学生不得无故缺席。

(一)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系审批;一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医院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填写请假条。

需要急诊的病假,以及非个人原因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允许事后及时办理相应手续,追溯补假。

(三)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

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要办理续假手续。

(四)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校以及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课堂教学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算,集中性实践环节旷课以每天5学时计算,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

旷课学时数达到处分标准的,按照《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处分以书面形式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并抄送学生家长。

第四章成绩考核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程的成绩总评采用期末考试成绩与习题作业,课程实验,测验与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的办法,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

习题作业,实验、测验与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占10%。

特殊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另定。

(二)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总评,按学生学习、完成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测验的成绩及平时学习态度和课堂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三)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算标准见下表: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病、因体质原因不能修习室外体育项目时,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指定医院的证明,经学校医务室和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改修体育教研室指定的项目(体育保健课);凡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不参加修习者,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军训及实践性教学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一)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二)迟交或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三)两次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第十九条补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学期必修课程中不及格的课程(不包括实践类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后一周进行,补考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记载。

(二)毕业前凡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毕业前的大补考,补考成绩记载方式同上。

(三)结业的学生可对不及格的课程申请参加最终补考一次。

(四)军训和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一律必须重做。

重做合格的成绩,记为60分,标注“合格”。

第二十条缓考学生在考核期间,除重病外,一般不得请假,如须请假,本人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所在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经所在系核实批准,可以申请缓考,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

缓考者缺考或不合格,不组织单独的补考,可申请参加每学年的选择性补考。

第二十一条旷考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

凡擅自缺考者,不得参加当学期补考。

第二十二条免修(一)成绩优秀(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该门课程的自学读书笔记,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开课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提前一个学期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免修须提前一学期(该学期的第12周前)申请办理,过后不再办理。

(三)凡自学考试的课程名称、教材及考纲与本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全相同,学分与学时折算大于等于课程的学时,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并提供相关资料可以申请免修。

(四)免修成绩记载:参加校内免修考试的按考试成绩如实记载;以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申请免修的,按合格课程证书记载的成绩登记。

(五)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等;2、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

(六)免修课程不免学费。

免修课程的学时数可用作选修其他选修课程。

第二十三条辅修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四条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对违反考核纪律或舞弊者,视具体情节与态度作相应处分,舞弊者取消其下一轮正常补考。

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升级、留级、试读第二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补考后仅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课程计算方法如下:(一)凡一门课程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单独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若独立设课并单独进行考试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申请跟班试读,并准予当学年对两门以上(不含两门)的课程给予一次选择补考(即三门不及格者可选择一门进行补考,四门不及格者可选择两门进行补考,依次类推),补考后按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

(四)在计算升留级课程门数时,两门考查课程折算为一门考试课程。

第二十七条留级学生编入本专业(无该专业时,编入相近专业)低一年级学习。

已修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可予免修。

第二十八条退学试读(一)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造成学习成绩下降直至需要退学者,如有较端正的学习态度,有改变学习状态的决心,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需家长签字,经辅导员、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允许试读,试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退学试读期间,学生无本校学籍。

(二)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课程成绩达到升级标准,本人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学籍。

(三)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不再给予试读和学习的资格。

(四)试读学费按学年学费规定标准收取。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与转学的条件已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转专业(转学)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使其专长能更有效发挥者。

(三)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的全过程在学院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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