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编制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
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政年鉴》
【年(卷),期】2002(011)001
【总页数】2页(P585-58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1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J], ;
3.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2001年10月8日) [J], 无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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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创新工作案例的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创新工作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教师厅函〔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创新工作案例的通报教师厅函〔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2014年11月,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地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定向施策,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及时出台省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政策,积极探索创新编制核定管理办法,采用多种方式满足中小学教师编制需求,严格规范中小学编制管理,探索出了一些创新做法,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
为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创新经验,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将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经验做法通报如下:一、山东省创新工作案例2014年,山东省实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以来,就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编制管理进行了全面制度设计。
2016年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编制管理政策措施。
同年4月,省政府举办专题研讨班,各地分管市长、教育、编制、人社、发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负责人参加,把落实中小学编制政策作为研讨专题,由省教育厅和省编办负责同志进行政策解读和培训辅导。
(一)创新编制管理,多渠道增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一是加强市域内教师编制调配力度。
对编制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总量的县(市、区),可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县域内难以调剂的,可在地市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二是建立农村教师机动编制。
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教师机动编制,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学科教师。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小学教师编制政策演变与问题分析
校编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级地方比 照国家统一的中师及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基本标准, 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并在国家的宏观 政策指导下规定具体的管理审批办法。一般由县 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下达”。[2] 后来,经过十年动乱,教育事业遭受巨大挫折, 教师编制制度的完善更是无从谈起。
可以说,在 20 世纪 80 年代前,我国并不具 备一个完善的教师编制管理制度,在省、市、自 治区层面上也只是形成了一些有关中小学教师编 制的政策条例,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普遍性。
一、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教师编制政策的演变 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实施 围绕着国家相关政策,以关键文件的出台为标志,
第一阶段:全国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的建立 教育部在 1984 年颁布的《关于中等师范学 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标 志着我国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的新起点,其 意义深远且作用重大。[3] 该文件对中等师范学校 和普通中小学的结构、教职工编制、每班的人数 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要求,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教师 编制标准。另外,该文件所附带的“中等师范学 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如
表 1)所呈现出的“班师比”也是极具里程碑意 义的表述。在这之后,全国进行了两次中小学课 程计划的大调整。第一次是 1990-1992 年期间, 对中小学课程计划中的周课时总量进行了较大幅 度的上调;第二次是 1995 年,为适应国家实行 每周五天工作日制度,对课程计划中的周课时总 量做了某些下调,但下调幅度没有与每周工作时 间减少的幅度同步,使日均课时量又有增加。[4] 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在教师编制标准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日均课时量的增加给教师工作量累计 以及学校的师资配置带来了一些影响。
收稿日期:2019-03-12 作者简介:刁焕鹏(1991—),男,山东栖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师教育,教育社会学;王有升(1972—),男,山东临沂人,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1、机构设置。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
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
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
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1、机构设置。
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
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
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全面实施(四)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教育部文号:教人[2002]8号发布日期:2002-6-26执行日期:2002-6-26生效日期:1900-1-1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1.按照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
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
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4.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
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1.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农村学区制,原核定的小学学区编制同时收回,由乡镇中心小学承担原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责,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3名编制承担此项职责。
2.承担教育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编制,其中中学(省一级达标中学、省达标初中校、省示范初中校)按每50名学生增配0.2个教职工,小学(省示范小学〈含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按每45名学生增配0.1个教职工。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息类型: 531411652841671646 (2005-06-01)粤机编办[2003]124号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中小学是指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小学。
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力求精简和高效;四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
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1.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农村学区制,原核定的小学学区编制同时收回,由乡镇中心小学承担原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责,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3名编制承担此项职责。
2.承担教育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编制,其中中学(省一级达标中学、省达标初中校、省示范初中校)按每50名学生增配0.2个教职工,小学(省示范小学〈含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按每45名学生增配0.1个教职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21•【文号】国办发[1998]108号•【施行日期】1998.07.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21日国办发〔199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编制比
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高中城市1:1.25县镇1:13农村1:13.5初中城市1:13.5县镇1:16农村1:18小学城市1:19县镇1:21农村1:23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及其市区。
2 “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的生均用地标准28.17平方米《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的生均用地标准27.24平方米桂政办发〔2002〕137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自治区编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国办发〔2001〕7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遵循坚决执行编制标准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教职工编制,其数量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
(详见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小学教学点的基本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定编比例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内。
中小学师生比标准
中小学师生比标准
班上学生过多不仅增加教师负担,也不利于素质教育。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目前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小学教师要占教工总数九成
通知要求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要严格区分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4类员工,重点保证教师比例,压缩其他人员编制,教师与教职工的比例在高中至少要占到84%以上,初中要占到85%,而小学则要占到91%以上。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教工编制
各级中小学要按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清理占用编制的中小学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今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做好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城市高中1∶12.5
县城高中1∶13
农村高中1∶13.5
城市初中1∶13.5
县城初中1∶16
农村高中1∶18 城市小学1∶19 县城小学1∶21 农村小学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