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执行监督案件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处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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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发生相应的纠纷问题,对此很多人会进行诉讼,那么诉讼的话是有时间限制的,特别是申诉过程,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申诉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办理执行案件法律规范(3篇)

办理执行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办理执行案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高效。

本文将就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行案件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

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的执行。

2. 范围执行案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金钱债务的执行,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工资、租金、利息等。

(2)非金钱债务的执行,如交付财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履行合同等。

(3)知识产权的执行,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

三、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是专门规范执行行为的法律,对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案件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依据。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办理执行案件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范1. 严格执行程序办理执行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具体包括:(1)立案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执行通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

(3)执行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异议: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京高法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执行裁定书(执行监督案件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用)

执行裁定书(执行监督案件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用)

执行裁定书(执行监督案件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用)××××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监……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以上写明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写明:)并于××××年××月××日举行了听证,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写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本案申诉之前的执行情况)×××称,……(写明申诉请求和理由)。

×××称,……(写明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申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郑江水、江山市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江水、江山市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江水、江山市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浙08行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婷朱桂英祝伟荣【审理法官】沈婷朱桂英祝伟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江水;江山市公安局【当事人】郑江水江山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郑江水【当事人-公司】江山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郑江水【被告】江山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扣押关联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江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被诉江公信复字[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为郑江水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1、2项不属于政府信息,第3、4、6、9项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第5项不属于本机关制作的信息,第7项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第8项申请内容不明确,如逾期不补正,则视为放弃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而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执行案件质量,特制定《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本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试行。

试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本文书样式制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有ll个条文,涉及到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内容,对上述司法解释有重大修订,特别是在执行管辖和执行救济制度上的变化,如对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复议程序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区分等已经突破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关于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

关于关于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

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1998年4月2日)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立审分开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和我国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法律,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和来信来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第一审立案程序第一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二)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书,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三)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

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是否经过复议程序;被告是否合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及不服行政机关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等。

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审查自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并审查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内提起,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犯罪嫌疑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等。

(四)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二条立案庭在审查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

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的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立案庭收到原告或者自诉人提交的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收据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

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承办人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2020法考备考考点:再审案件的审理(最新)

2020法考备考考点:再审案件的审理(最新)

再审案件的审理1.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3.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撤冋抗诉的;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

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查询(3篇)

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查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查询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重要依据,对于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查询,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相关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查询的相关知识,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类型1. 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文书。

执行通知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执行开始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已经开始。

(2)执行终结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3)执行和解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 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事项作出决定的文书。

执行裁定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文书。

(2)执行分配裁定书: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的文书。

(3)中止执行裁定书:因特殊情况中止执行程序的文书。

(4)恢复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程序的文书。

3. 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执行异议裁定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执行异议裁定书: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的文书。

(2)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对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文书。

4. 执行监督裁定书执行监督裁定书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文书。

执行监督裁定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执行监督裁定书: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文书。

(2)执行监督复议裁定书:对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文书。

三、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查询途径1. 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查询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

查询时,需输入执行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执行案件法律规范指引(3篇)

执行案件法律规范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

为了规范执行行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对执行案件法律规范的指引,旨在为执行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立案1. 受理范围:执行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民事案件;(2)行政案件;(3)刑事案件;(4)仲裁案件;(5)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

2. 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依据;(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3)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或部分法定义务;(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立案程序:(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2)执行法院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三、执行前的准备工作1.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人员应当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

2. 制订执行方案:根据案件情况,执行人员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包括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等。

3. 通知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四、执行措施1. 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2. 强制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等。

3.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4. 执行和解:执行法院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1. 执行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异议理由,决定是否支持。

2. 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六、执行监督与执行救济1. 执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执行案件法律规范(3篇)

执行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法律规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为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高效,依据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案件法律规范进行阐述。

二、执行案件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1. 依法执行原则: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

2. 公正执行原则: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高效执行原则: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减轻当事人负担。

4. 保障人权原则: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执行案件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1. 执行依据(1)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等。

(2)行政法规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3)司法解释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等。

2. 执行程序(1)执行申请:当事人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2)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3)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 执行措施(1)查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限制其处分、转移。

(2)扣押: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强制其交付。

(3)冻结: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等进行冻结,限制其支取。

(4)拍卖: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

(5)变卖: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实现债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19〕193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19〕193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19〕193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为规范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依法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市高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为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存在不当或错误情形,或者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异议、复议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正在办理的和已经办结的执行案件均可进行监督。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的,应当立案办理。

不得以信访交办、业务指导、案件协调等方式代替监督。

第四条市高法院监督全市各级法院执行工作,中级法院监督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基层法院监督本院执行工作。

市高法院可以指令中级法院立案监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

监督申请书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督申请书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督申请书(向上级申请监督,括号字删除)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XXX市XXX区XXX房,电话号码XXXXXXXXXXXXXXX申请监督事项:申请人XXX不满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X)粤18执恢XXX号一案、(XXX)粤18执异XXX号一案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的做法,不满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耗时长达11个月懒政怠政的做法。

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再次提出此监督申请,请求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告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违法执行行为,指令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申请人函寄的《执行申请书》及时处理(XXX)粤18执异XXX号一案、指令XXX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内依法退还申请人XXX(XXX)粤18执恢3XXX号一案中损失的XXX元拍卖标的金。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分别于XXX年4月、7月、8月、10月、11月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退款申请,XXX年11月向X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

申请撤销“(XXX7)粤18执恢XXX2号(XXX)”资料严重失实的司法拍卖,申请退还申请人XXX XXX元的资金。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年11月27日作出(XXX)粤18执异XXX号执行裁定,撤销(XXX)粤18执恢XXX号之一执行裁定。

至今XXX年1月16日仍未完全纠正(XXX)粤18执恢XXX2号之一执执行裁定,仍未退还申请人XXX XXX 的资金。

相关法官告知本人等待一个月即可取得退款,但至今近两个月仍未退款。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本人函寄的《执行申请书》,相关执行法官一个月一次的承诺、两个月一次的工作态度实在可耻可恶、有损法官形象、丢尽共产党员颜面。

屡次承诺屡次失信,法官成老赖,罔顾法律、阻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监督理由XXX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不履行对下级监督职责、XXX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案件承办人不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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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监……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
(以上写明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写明:)并于××××年××月××日举行了听证,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写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本案申诉之前的执行情况)
×××称,……(写明申诉请求和理由)。

×××称,……(写明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申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申诉人的请求是否成立进行总结评述)。

××××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说明】
本样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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