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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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大师引领、骨干支撑、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学团队,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新进教师准入实施细则

第一条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理论教师需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校外兼职教师需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能手或能工巧匠)。

(四)引进教师需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生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五)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原则上要调整岗位,对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校外兼职教师原则上不予聘用(能工巧匠除外)。

(六)入职与岗前培训。新进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组织实施。

(七)教学技能培训(见习期)。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见习时间为半年。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除外。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各系部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指导协议由各系部存档。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

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系部所属实训基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八)实行岗前考评制度。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导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审定,学院批准,合格者可聘任到教师岗位,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九)教学管理实践。凡新进教师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务干事参与教学管理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十)对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通过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审定,学院同意,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十一)新进教师待遇参照《衡阳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衡政办发[2015]67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校外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及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校外兼职教师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需要而从院外企事业单位聘请来院工作的非学院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包括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兼任系部、学科管理职务教师、兼职任课教师、及因特殊需要聘请来院工作的其他各类教学教辅科研人员)。

1、客座教授:是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位者,且学术造诣精深,为省内外本专业同行所公认,能指导学院教学、

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2、兼职教师:是指聘请的其他高校教师、社会退休教师、社会企事业单位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我院兼职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校外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1、受聘教师年龄,原则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

2、受聘兼职教师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讲授本专业课程两年以上教学经验;对特色专业课或实践课程,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可从企事业单位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授课;聘用的社会离退休教师要具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副高级以上职称。

3、受聘的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要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一般要获得高级工证。

4、返聘本院教师要具有副教授(含副高职称)以上职称,10年以上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5、客座教授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具有带领本学科发展以及培养学术梯队的能力和水平。

6、因专业急需用人,部门放宽相应条件的聘用人员,需通过组织人事处组织综合考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校外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

1.各教学系部根据课程设计、专业需要、教学任务等实际情况,

期末提出下学期所需校外兼职教师需求计划,交教务处汇总后,由组织人事处制定全校需求计划方案。

2.分管人事、教学的院领导会审方案报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3.由组织人事处按要求公开发布信息,组织报名工作。

4.组织人事处牵头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各用人部门,在教务处指导下,院纪委、人事部门监督下组织考试、考核、试教等工作。按岗位要求,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学院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校外兼职教师待遇:

1、校外兼职教师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和其他工作,享受学校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应报酬。

2、校外兼职教师的工作量的计算方式参照本院在编教师工作量规定执行。

3、校外兼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由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校外兼职教师讲课费参考标准为:

教授:100元/课时

副教授:70元/课时

讲师:60元/课时

助教:50元/课时

5、校外兼职教师从事实验实习指导的人员的讲课费按学院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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