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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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的起源、适用、适用的例外以及国有化及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虽没有直接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却有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物权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就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虽然如此,但在这一时期,在实践中,对于动产物权长期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坚持着“动产随人”的法谚,即主张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住所地法。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观念,转而主张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对于物权法律适用以物所在地的法律为该物权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对其理论依据,虽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利益需要说等不同的解释,但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4、对于就境内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之所在地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因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确定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就是它们的物理上的所在地。

不过有体动产的实际位置常常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确定有体动产所在地的有两种原则:1、以物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2)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2)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9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依据我国《专利法》,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

A)计算机软件B)产品发明C)汽车外观D)方法发明答案:C解析:2.[单选题]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井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答案:C解析:3.[单选题]甲乙二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仍可因其相关性而作出裁定B)乙二国在解决争端时必须经过磋商、仲裁和调解程序C)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答案:C解析:4.[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 )。

A)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B)自用工之日起满3个月C)自用工之日起满6个月D)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答案:D解析:5.[单选题]季某是某物业公司的水电维修工,公司安排其在国庆节期间加班3天,公司为其提供的加班待遇应当是( )。

A)安排季某补休,不需要支付加班费B)按照不低于季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C)按照不低于季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D)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答案:B关于涉外父母子女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相同规定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法律C)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应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涉外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涉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摘要: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

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从问世之日起一直作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但既然是主导原则而不是唯一原则,那么就存在有其他的适用情况。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性质模糊化的特点,各国间法律冲突不言自明。

涉外不动产物权在主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灵活选择与适用法律。

一、涉外不动产物权概论1.涉外性的判断。

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各国涉外性质的民商事关系更加密切、频繁和复杂。

2.不动产的界定。

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1]。

不动产的界定标准,各国有所不同。

我国《民通意见》186条规定:“土地、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和日本把不动产范围界定的比较窄,仅指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

法国则不然,《法国民法典》中不动产范围较前者广泛许多:非改变其原质及形体不能够移动之物,如土地及建筑物;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制造场中的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以及目的在于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处理涉外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因此,了解和掌握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体系1. 国内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处理涉外案件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一些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司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法律体系(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处理涉外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国际惯例可以作为补充国内法律的依据,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三、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查明(3篇)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查明(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涉外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特别是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查明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概念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是指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惯例,以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应根据案件与各相关国家的联系程度,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4. 公序良俗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尊重各国的公序良俗,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查明方法1.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国的法律。

当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应优先适用该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查明方法:(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优先适用。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优先适用。

(3)标的物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优先适用。

(4)当事人住所地:当事人住所地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优先适用。

(5)法院地法律:当其他法律无法适用时,法院地法律可作为补充适用。

3. 公序良俗原则的查明方法:(1)比较法:通过比较各国的法律制度,找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专家意见: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及公序良俗。

4. 国际惯例的查明方法:(1)查阅国际条约、公约等法律文件。

(2)参考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等发布的国际惯例。

6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6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 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寻求何 种内容的法律保护,如其财产返还之诉能否对抗 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2024/2/3 4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
据 ▪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2024/2/3 14
▪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 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 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 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 ,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 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 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 认房屋买卖有效。
▪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 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 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 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 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 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 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 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 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 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 没收: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 一种措施。

国际私法考试题

国际私法考试题

国际私法考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国际私法调整的是___的民事关系。

空1答案:涉外2.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______论。

空1答案:法律3.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______经济组织。

空1答案:国际垄断4.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个外国的待遇,不氏于或不少于该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______的待遇。

空1答案:第三国5.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______,规定缔约国一方不将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空1答案:缔结条约6.行为地法,是指以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之成立地作为______的系属公式。

空1答案:连接点7.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直接限制的方式是在______所适用的外国法不得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否则拒绝适用。

空1答案:法律明文规定8.他物权是在他人所占有的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______。

空1答案:担保物权9.充分补偿,是指按被国有化财产价值予以______,包括因国有化造成的损失。

空1答案:全部补偿10.《巴黎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______多边国际条约。

空1答案:全球性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15分30)1.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是指在这种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系,主要是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

对(正确答案)错2.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相互协定。

对错(正确答案)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对(正确答案)错4.具有东道国国籍的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纳税规定相同。

对错(正确答案)5.国家豁免主要包括程序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3篇)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则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形成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实现互利共赢。

4.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应选择明确、稳定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避免因法律适用不明确而引发争议。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1. 法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1)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无选择,则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2)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法院地法等。

(3)物权关系:适用物权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4)知识产权:适用知识产权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2. 程序法的选择(1)法院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可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

(2)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较长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

(3)证据规则:适用法院地法。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冲突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涉外民商事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2. 法律适用不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模糊或歧义,导致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难以确定。

3. 法律适用难度大由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可能面临较大难度。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3篇)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维护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冲突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概念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以及司法判例等。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保障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

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领空、领海及其附属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在其境内发生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管辖权。

2. 平等互利原则: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3.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缺乏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法律适用依据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合同法律关系:涉及跨国合同纠纷,如买卖、租赁、承揽、运输等。

2. 侵权法律关系:涉及跨国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知识产权侵权等。

3.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涉及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4. 公司法律关系:涉及跨国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法律问题。

5. 破产法律关系:涉及跨国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五、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冲突规则1. 合同法律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等。

2. 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结果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等。

3.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适用知识产权所在地法、知识产权实施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等。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3篇)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日益密切,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概述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处理的原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自己认为最有利于解决争议的法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其共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籍国、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选择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应当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和适用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规则。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应当参照国际惯例。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尊严,可以排除某些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时,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1. 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具体操作如下:(1)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2)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适用某一法律;(3)当事人可以口头协商,但需有证据证明。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下列哪一选项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A.运送在途的货物的所有权法律关系B.与民事主体之人身密不可分的不动产法律关系C.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所有权法律关系D.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答案】 B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B.检察院审查批捕时,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应当作出不批捕的决定C.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司法人员均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D.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则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答案】 C3、《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 C4、下列关于证据采信的说法中哪一种是错误的?()A.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B.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C.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D.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答案】 A5、法律与宗教是两类关系非常密切的社会现象。

下列哪个选项没有正确指出这两者的关系?()A.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____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因此,独立的法学消失了,这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B.在我国,宗教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因宗教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均受法律规范的调整C.自13世纪、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

第04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第04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陆承业等诉张淑霞等分割受益人确定的出国 劳务人员在国外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案
原告:陆承业,男,死者陆启春之父;蔡相女, 女,死者陆启春之母。 被告:张淑霞,女,死者陆启春之妻;陆青,女, 陆启春、张淑霞夫妇之未成年女儿。 第三人: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一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概述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五、物之所在地适用的例外 六、中国有关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概述
物权,罗马法上称之为对世权。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 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 涉的民事权利。在历史上,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才有 财产所有权;随着财产关系的发展,又从财产所有权中 派生出各种他物权。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确定了 物权的概念,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设立物权编。 此后,物权法律制度逐渐为各国立法所确立。中国现行 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物权的财产权 的规定是存在的。根据中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中国 物权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 关的财产权。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自14世纪“法则区别说”以来,物之所在地原 则已经成为解决不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一条普遍 公认 的原则。 原因:由于标的物是固定于一个国家内的土地及 其定着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简单易行。而且, 各国对其境内的不动产一般都主张管辖权并适用 其法律,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因不动产处于别国管 辖下,要想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也难于办到,只 有同意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案例1:美国新泽西州法院“马文保险柜公司诉 诺顿案” 宾州法律:善意第三人权利优先 新州法律:原所有人权利优先 案例2:美国新泽西州法院“查尔斯公司诉克里 姆克案” 纽约州法律: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优先于委托人 的权利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产生与发展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适用范围 适用的例外 中国法的规定
一、产生与发展
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路斯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 不动产物权。主张动产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 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 国际商业活动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 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愈来愈占主导地位, 这样便出现了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地不 一致的情况,因而使得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 发生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各国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改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国法律 (三)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该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
(四)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
适用该财产所属国法 (五)遗产继承 单一制: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布斯塔曼特法典》 区别制:动产依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依…… (六)无主土地上的物权 一般主张依占有者的属人法
无体动产由于没有自然的、物理的存在场 所,因此其所在地的确定较有体动产要复杂和 困难得多。实践中,对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是: 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P127
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
四、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例外
(一)运送中的物 1.适用发送地法 2.适用目的地法 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4.例外 (1)运送中长期保存在某地仓库中的物(如 申请扣押)适用物之实际所在地法 (2)提单交易的,适用交易所登记地法
五、中国有关规定
1、关于不动产 《民法通则》第144条 :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民通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 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关于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 《民事通则》第149条: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概念及其种类(一)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涉外物权: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1、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内国法取得的物权;2、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3、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主物权与从物权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三)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目前,世界各国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法这个冲突原则,即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发展(一)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二)萨维尼动产三分说;1、能够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不能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3、介于两者之间的动产,根据实际情况,或者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者是物之所在地法;(三)现代国际私法中,不区分动产、不动产,一概采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一)主权说(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三)利益需要说(四)方便说、控制说;(五)综合论(见书)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原则。

那么,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观各国的审判实践,一般以法院地法为依据来确定物之所在地;有时法院也会采用有关外国法为依据(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是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对于运动中的物体,确定所在地比较困难,解决办法有:1、时间上进行限制: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物权取得或丧失时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2、特殊动产物权关系,由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指定法律来解决。

国际私法网考多项选择题题库(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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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题目开头的字:在、当、对于1.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BCD )。

A. 船舶物权B. 飞机的物权C. 在途货物的物权D. 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2. 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CD ).A.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B.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C. 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发表D.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3. 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

A. 国内立法B. 国内判例C. 国际条约D. 国际惯例E. 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4. 在国家财产豁免权的问题上,存在如下学说(ABD )。

A. 绝对豁免说B. 限制豁免说C. 折衷豁免说D. 职能豁免说5.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包括(BCD )A. 《海牙规则》B.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C.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 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6.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以下哪些选项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ABCD )A. 抚养人的国籍B. 被扶养人的住所C. 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D. 被扶养人的国籍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包括(BCD )。

A. 扶养关系成立地法律B. 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C. 被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D. 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法律8.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ABCD )。

A.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 政治性的条约C. 道路交通条约D. 有关中立化条约9. 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ABC )。

A. 法律的区际冲突B. 法律的人际冲突C. 法律的时际冲突D. 法律行为冲突10. 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需要解决的问题被称作(ABC)A. 法律的区际冲突B. 法律的人际冲突C. 法律的时际冲突D. 法律的静态冲突冲突11.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BD )。

第九讲_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解读

第九讲_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解读

船舶物权
我国1993年《海商法》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作了如下规定: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 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 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
我国某民营航空公司从位于法国的欧洲空中客 车公司购买了两架A-380客机,这两架飞机在 交货前已在德国民航部门进行了国籍登记,后 因飞机价款问题引发我国公司与欧洲空客公司 对这两架飞机的所有权争议,空客公司在我国 某法院起诉我国该航空公司,试问我国法院应 适用何国法解决该争议?( ) A.法国法 B.德国法 C.中国法 D.飞机所 在地法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 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 国籍登记国法。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
第39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 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0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律。
1988年《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 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 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节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 物权合同的效力,不一定都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 欧共体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 的罗马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 用于涉及土地合同的法律,在没有选择 时,推定合同与土地所在地有最密切联 系。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之规定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之规定

规定 。 其次 , 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发展, 动产物权 确定其应 适用 的法律 。国际上 , 一般主 张适用运输工具注册登
错综复杂。即使如此 国际上还是将其适用趋 同化, 采用“ 物之所 记国或旗 国法或标志 国法来解决船舶 、 飞机等运输具 的法律
在地法 ” 原则作为其归宿。 二、 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体现及理论 分析 特殊状态 , 因而适 用该原则并不恰当 , 故各国根据其司法 实践
用 原 则 大 体 在 时 间 上经 历 了三 个 不 同 的历 史 时期 。第 一 , 产 生 外 , 其他部分大多是对一些特定动产物权 或有 关问题规 定适 用
时期。在国际私法 理论 中, 物之所在地法发端于意大利的法则 例外的法律, 而不是物之所在地法。针对 国际贸易 中较 为常 见
区别说 。巴托鲁斯在借 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 出: 法律能 的涉外动产, 本文作如下分析 : 第一 , 运输 中的物 品。运输 中的
主要 有 适 用 送 达 地 法 , 适 用 发送 地 法 , 适用 所 有 人本 国 地 法 开的。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地位逐 中 ,
( 1 ) 渐 得 以强 化 , 并最 终 确 立 了不 论 动 产还 是不 动 产 均 适 用 物 之 所 三种解决方案 。各国主要考虑适用的冲突规则有 以下三种 : 9 3 6年 《 泰国国际私 在地法 的原则。 自从 1 9世纪中叶以后 , 在物权 问题上 , 不论动 适用物 品起运时其所有 人的本 国法 ,如 1 第 1 6条第 2款规定: “ 把动产运出国外 时, 依起运时所有人 产还是不动产都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成为学者和世 界各国 的普 法》
浅谈如何加强资信调查预防合同诈骗试论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民事审前程序之功能刍议东莞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中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水平分析基于齐夫模型的河北省入境旅游客流时空结构研究秦皇岛入境旅游人数的影响因素分析会计重要性原则的思考通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实证分析我国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面临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浅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审计工作的几点认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推动财务职能转变有效加强企业财务监探讨企业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探析谈谈企业的会计信息化问题金融市场中macd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大家好!今天我讲一讲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是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概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解释,国内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古老的法律制度,各国的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也有例外,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所有权的问题排除在外。

国际私法中,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物之所在地法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附表,见PPT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则,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1.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奠基人为巴托鲁斯),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把动产分为三类):一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另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还有一类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如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则根据实际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萨维尼这一学说有着广泛的影响。

3.从19 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主张,并开始采用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发展:1.19 世纪之前的“分割制”2.19 世纪之后的“同一制”(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施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

那么该如何确定呢?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对其所在地的确定是十分容易的,即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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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学习目的与要求:
要求重点掌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有关内容,理解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一、掌握以下概念
物权,涉外物权,国有化
二、理解以下问题
1.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1)物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
(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及排他性,客体是物)
(2)物权种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完全物权限定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2.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产生。

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决定:
(物权客体的范围,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的条件,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物权的保护方法。

以下情况排除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
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4.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域外效力以及补偿问题
第七章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学习目的: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了解决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制度和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本章问题:什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定准据法时如何决定合同应该适用的准据法。

学习内容:第一节当事人自治原则
第二节当事人没有选择时的准据法的决定方法
第三节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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