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术语-法律常识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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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凝则及民事法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

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欺诈行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

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可以认定未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未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

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可以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紧急情况: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的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的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默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 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

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

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诉讼标的: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 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

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

的。

诉权:由诉讼的法律制度所确定, 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

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与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诉讼代表人: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岀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

的主体,而不同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

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是谓证据的保全。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 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

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

起诉: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起诉时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

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之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缺席判决: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无效判决:又称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做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二、婚姻法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丧失劳动能力等非

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与他人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

实重婚。

监护: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 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 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壳子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未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抚养: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赡养: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重、

关心和照顾。

收养: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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