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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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比较》课件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课件
联系
人治与法治都是社会治理的方式,追求社会稳定和公正。
人治与法治的优缺点比较
1 人治的优点
2 法治的优点
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具有灵活性和个人魅力。
保障公众权益,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社会环 境。
3 人治的缺点
容易导致腐败和人权侵犯,权力过于集中。
4 法治的缺点
可能过于繁琐和刚性,限制个人创造力和灵 活性。
3
人治与法治的结合
将在某些国家尝试将二者相结合,以取长补短。
结论和总结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缺点,但法治在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更具优势。 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是更加注重法治,并在一定程度上与人治相结合。
人治与法治的在不同国家的实践
美国
采用分权制衡的体制,力求实现 公正和权力制约。
中国
强调党的领导,并试图将法治与 人治相结合。
欧洲
普遍采用法治原则,推崇民主和 人权。
人治与法治的未来发展方向
1
人治的未来
可能会逐渐减弱,被法治所取代,以确保社会稳定和公正。
2
法治的未来
将继续发展,更加注重公正、透明和人权保护。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 PPT课件
人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不同方式。本课件将探讨其定义、起源、区别、 优缺点、实践和未来发展方向。让我们开始探寻人治与法治的奥秘。
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和概念
人治是以人的主观决定为核心,依赖于个别权力和人的品德优劣来治理社会。 法治是以法律为核心,依法行政、依法法官、依法执法来治理社会,保障公 众利益。
人治与法治的起源和发展
1
人治的起源
始于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统治者凭借权力来管理社会。2Fra bibliotek法治的起源
起源于古代法典和宗教法规,法律成为社会规范和公正的基石。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和行使:法治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依法行事,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人治则强调政府官员或领袖的个人权威和决策。

政府官员或领袖可以自行决定政策和行动,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2. 法律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权势,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

法律应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人治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会享有特权,法律可能会不公平地对待普通公民。

3. 法律的稳定性:法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和持久的,以便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人治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决策可能会随个人意愿而变化,不受法律的限制。

4. 公共参与:法治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通常倡导公开的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决策应受到公众监督。

人治可能限制公众参与,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集中决策权,不容许公众对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5. 制度稳定性:法治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政府和公民都能够依赖法律来解决争议。

人治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权力可能会受到变化和不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治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人治则侧重于个人或领袖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法治原则,以建立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

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

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

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2016.1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2016.1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人治和法治谢立勋从《今日说法》栏目看,本文的观点有些偏颇,因为《今日说法》是专家们对案件的探索,的确人性化和客观性都较强,95%以上的案件都还符合人性的理念。

不过也有些业内人士说这是做的案件,以起教育和引导作用,现实中由于公权力的作用,有时结果就不完全是这样。

要说明的是,我这篇文章是着眼基层的,因为我们经历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基层的法治进行思考,此文仅只是从基层的角度,将法治与人治作一下比较。

或是让人们不人云亦云,或是采取措施纠正法治中的偏颇,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素质,让其公权力进入监管笼子,真正还社会管理一个公平。

要说明的是,如果法治违背人性的意愿,这应该是兽法!因此法治应该是人性管理的具象化!我们曾经历的人治是以人为中心,包括人的感情和意愿以及大多数人认可的理由为理由,将不符合人愿的条文放置一旁,先是尊重人愿。

因此做好一个人,是人治时代的共同标准,只要是不主观自私,或是做好事时出现了不良后果,也会被人理解。

现行法治则是以条文为中心,将人的感情和意愿放置一旁,而提出合法不合理或不合情等现代口号,从而否认人的共同意愿,认为机械的东西最不会走样,从而最公正。

因此人们在行为中最先考虑的是如何避免触法,哪怕是做好事,如果会出现不良后果,那一定不能做。

这也就是现在社会冷漠的原因,不想惹事。

而且法治时代只要不触法,那么做一点坏事,更能显示自己的本领,所谓艺高人胆大,因此现实中成就大的多是敢于擦法律之边而不受惩罚的人,这也是生意人常说的“不打法律的擦边球是难以赚到大钱的”。

人治是人人参与管理,人人自律,共同监督约束人们的行为。

从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考虑是否伤害了他人为标准,因此很少做损人利己的事,一旦做了,就会在社会中受到各种制约,人们畏惧的是人心和公理。

因此人治是一个需要“看群众脸色办事”的时代。

而法治则是考虑人为拟定的条文,由部分人专门监督管理,所谓各司其职,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哪怕做的是正义之事,也是违法的,会受到处罚。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中国的基层官员经常为这样的情况而烦恼,即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如果满足其诉求,又会催生更对极端行为;如果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影响长治久安。

处理也不对,不处理也不对。

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我国法治意识的缺失。

那么中国为什么法治意识相较于西方显得那么单薄呢?这恐怕要对比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源头,从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原因。

一、中西政治传统中对“人治”与“法治”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来源于法家之言,它的含义是指用法律来治人,即把法律当成治人的工具;而在西方传统的政治中,法治的含义是“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意味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亦即治官,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治民。

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代表。

儒家崇尚人治论,主张贤人政治,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应居于王位。

人治论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认为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因此,儒家在政治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自律,对统怡者的人性采取了一种非常信任的态度,而忽视了对统怡者的外在制约。

儒家的贤人政治学说为最高统治者赋予了最好的德性,同时也赋予其最高的权力。

尽管儒家“圣王”说的初衷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做王,而在政治实践中则是王最有资格做圣人。

与儒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中人”说,其不承认有什么道德超人,统治者与普通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区别,而且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

因此,西方“法治”两个基本点:一是保权即保护人民的权利(Right),二是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Power)。

正是因为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对“人治”与“法治”的理解相距甚远,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思维的单薄,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差。

究其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 同时,马克思也曾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地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

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由抗击非典斗争引出对法治优越论的置疑,并联系江泽民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主张,提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法治各有所长,应从历史角度加以审视;第二至四部分是正文,分别探讨中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现代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治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罗马帝国和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及近代西方、近代中国、前苏联和新中国这几大块的人治、法治之争。

第五部分是结论,先总结前面的内容,提出人治与法治是可以结合的,并由此对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作深入分析,主张德治与法治并无太大关系,德治是人治的主要表现形式。

& 目录 & 一)导论 & 二)古代中西方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 1.理论 & 1)古希腊的人治论与法治论 2)中国先秦百家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 & 2.实践 & 1)罗马帝国 2)中国封建社会 & 三)中世纪及近代中西方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 1.理论 & 1)中世纪托马斯等人的思想 2)启蒙运动时的思想 & 2.实践 & 1)专制主义与资产阶级大革命 2)启蒙运动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 四)新中国与前苏联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 1.理论 & 1)维辛斯基等人的思想 2)中国的人治法治大讨论 & 2.实践 & 1)前苏联的法治之路 2)新中国的法治之路& 五)结论 & 一)导论 & 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向来存在争论。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

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优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摘要:追溯古代,中国从奴隶时代到封建统治,统治者都是以人治的思想来统治了数千年。

如今,现代的中国提倡法治思想去治理国家。

法治与人治争辩不休,人治好还是法治好,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思想潮流让我们都喜欢法治,这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必然需要。

法治与人治各有优缺点,都不能绝对的排斥另一方。

本文将对人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差异展开论述,辩证的看待人治与法治。

关键词:人治,法治,民主,法律至上近现代以来,自由平等的思想在世界盛行,封建的人治思想逐渐被打下历史的舞台。

因此,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并且常与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这就与自由思潮相冲突了。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法律至上原则;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主要依赖统治者自身的品德。

法治是由人治逐步演变而来,无论中西都有着相同的历史演进历程,我们可以说这是由低级走向高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逐步扬弃的过程,不管是对人治还是法治情有独钟,我们都必须看到法治与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一、人治与法治的历史渊源中国战国百家争鸣时期,对法治与人治有比较详尽的描述。

普遍认为,法治治国思想以儒家为代表,而法家是法治思想的推崇者。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儒家强调统治者以身作则给天下作楷模,用自己良好的品德去引领天下人效法。

同时,也制定了法律,但是以德主刑辅为原则。

还是强调人的作用,儒家认为法律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统治的根本还是人。

这是由于儒家坚持人性本善和人本论的体现,正如荀子曰:“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曾闻也”与儒家相反,法家坚持人性本恶构建法律体系。

法家倡导依法治国,依法量刑。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特权者的利益,“王子犯法与庶人同罪”这一思想就体现了法治的人在法下的思想。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

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

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

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中美大学治理特征的“人治”与“法治”比较

中美大学治理特征的“人治”与“法治”比较

中美大学治理特征的“人治”与“法治”比较谢丽明晰中美大学治理特征,是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建设的必经之路。

中美大学的内部治理特征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中国大学由于法律不健全、科层次管理以及人情社会的原因,表现出人治的大学治理特征,其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创造性的优势,也具有随意性、专制性及恶化竞争的缺陷;美国大学由于法律公约、法律意识以及法治传统,表现出法治的大学治理特征,这种治理特征具有规范性、公平性、权威性、透明性的优势,但也具有低效率、不及时和刻板性的缺陷。

大学治理是一个广泛而综合的过程,它不仅包括教育行政管理与教学质量管理,还包括通过学术和行政管理机构、资金与产权结构、督导评估机构等的合理设置与安排,形成一个制度化的结构,也就是大学治理结构,用以保证大学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

“双一流”建设是目前中国大学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总所周知,美国作为拥有最多的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稳居世界前列的高等教育强国,这于其先进的大学治理经验密不可分。

中国作为拥有众多高等教育机构的高等教育强国,在自身悠久发展历程中也沉淀了宝贵的治理经验。

为了进一步建设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大学,我们必须明晰中美两国在大学治理特征上的差异性,从而明确各自的利弊,推动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完善,适应高等教育的“双一流”建设趋势。

1 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特征——人治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安排是在国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规定下依法运行的,国家法律的不全面不完善,使得我国大学内部治理出现了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所谓人治即校园治理过程中由个人或极少数人意志来决定学校发展政策和方针,而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1.1 我国大学内部人治的原因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

我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漏洞导致大学治理组织运行的无章可循,人治占据主导地位。

第一,《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表述冲突,《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工作由校长负责,《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二者冲突与矛盾。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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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个时代,真话像我们吃的食品越来越少; 假话像那些花花绿绿的泡沫,全面开花越来越多;而笑 话已不用再刻意去编,几乎是俯拾皆是。即使是季羡林 这样的大家,他也只能要求自己“假话全不说,真话不 全说”。温家宝接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说“把真实情况 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总理一直在讲真话, 可惜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假话掩盖了。 从“躲猫猫”开始,上海钓鱼执法,重庆高考状元 因民族加分,都涉及公务人员造假。中国政府公权力担 当者说假话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民公仆在执行公务过 程中说假话,你说该怎么处理?当假话越来越多的时候, 人们就失去了指责的兴趣,而把它当成笑话。坊间云: “说真话领导不高兴,说假话群众不高兴,说个笑话大 家都高兴”。但现实中的话有时又并非那么分明,往往 弄不清到底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资阳日报》报道 说“四川一精神病院举行唱红歌比赛”,我就没弄清这 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
五、法治的局限性及其反思
• 法律不是万能的,只做份内之事 •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刚性,
遇到特殊情况难以灵活处置 • “徒法不足以自行”:
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阶层与现代公民Biblioteka • 偏重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
不能保证个案的实质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 法律运作需要较高成本,穷国无法治
反思:法治必将取代人治
• 法治的优点胜于缺点 • 人治的缺点胜于优点 • “法律无用论” 或 “法律万能论”都是有害的 • 中国如何由人治社会 迈向法治社会?
• 法治的实质要素
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法律的精神 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而兼顾实质正义
• 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与非法治的分歧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 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 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 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 制权力,以及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 务。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 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法治的理想 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 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 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辨析法治与人治

辨析法治与人治

辨析法治与人治在古代中国,我们讲“人治”,所有事情都是皇帝一个人讲的算,皇帝被称作天子,把“奉天承运“当做自己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一直到公元前500多年,我们出现了成文法,从此“刑可以知,威可以测”,开创了法律公开的先河,铺就了“法治”的道路。

到了现代,我们讲“法治”,治理国家的变成了固定的法律,国家的长治久安被维系在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之上,于是有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大家都会说法治好,然而事实真的会是这样吗?“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人治是同君主专制相联系的,可以说人治是封建等级、特权的产物。

在中国古代,虽然也有法律,然而由于君主一人独揽大权的缘故,他的话往往比法律更具有权威性,也就是说在“人治”的背景下,君主一言,往往可以有破律的效果。

只是,身在神州,千年传承,人性有多少弱点,人治就有多少缺点,在这里混的人都明白,我就不细说了。

这也是为何“人治”在现代被抛弃的原因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人治使得治理国家变得高效率,简便,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至于“法治”,并不就意味着排斥领导人的权威和作用,但这种权威和作用必须被置于法律之下。

这里我们可以讲一下人治和法治的分歧,它并不在于治国的过程中要不要法律,也不在于要不要领导人的权威,而在于法律和领导人的权威哪个更大。

领导人的权威至上便是人治,法律至上便是法治。

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平分秋色。

所以,所谓“法治”,在我看来,就像是西方的民主,领导人的神圣光环不复存在,领导人的产生全靠选民的选票,而想获得选民的选票则需要自己做出各种各样利民的承诺,并且在当选之后还要做出令人满意的政绩才有希望获得连任。

另一方面,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贵为国家元首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做出裁判。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

• 法治的实质要素
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法律的精神 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而兼顾实质正义
• 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与非法治的分歧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 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 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 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 制权力,以及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 务。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 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法治的理想 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 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 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怎样理解法治的涵义
进步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
“治治国之人,非治被治之人”
理性的办事原则和生活方式 民主的法制模式:众人之治 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和谐: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四、法治的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 • 法治的形式要素
有法可依(立法者之治) 法律制度本身具备八大内在道德 法律权威:独立的司法与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法治是“另一种人治”——法官之治
我们这个时代,真话像我们吃的食品越来越少; 假话像那些花花绿绿的泡沫,全面开花越来越多;而笑 话已不用再刻意去编,几乎是俯拾皆是。即使是季羡林 这样的大家,他也只能要求自己“假话全不说,真话不 全说”。温家宝接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说“把真实情况 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总理一直在讲真话, 可惜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假话掩盖了。 从“躲猫猫”开始,上海钓鱼执法,重庆高考状元 因民族加分,都涉及公务人员造假。中国政府公权力担 当者说假话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民公仆在执行公务过 程中说假话,你说该怎么处理?当假话越来越多的时候, 人们就失去了指责的兴趣,而把它当成笑话。坊间云: “说真话领导不高兴,说假话群众不高兴,说个笑话大 家都高兴”。但现实中的话有时又并非那么分明,往往 弄不清到底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资阳日报》报道 说“四川一精神病院举行唱红歌比赛”,我就没弄清这 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摘要】法治和人治之争古已有之,作为人类对价值认同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二者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

本文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基本的法律特征、法治对人治的批判等几个方面论述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的必然性。

【关键词】人治法治价值一、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一般说来,法治应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法律的公正性是指法治的实现首先必须有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该法律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出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第二、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应当获得人们的尊重,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和遵守,任何人或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性是指加强对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防止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和司法腐败。

三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人治是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

它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美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有的学者指出:“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标志,应该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或少数执政者的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二、人治与法治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治的基本法律特征我们说,人治本质上乃是兽王之治。

但是这种兽性毕竟收到人类的人性的制约,并体现为价值形态。

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法治与人治——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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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历史上对法治与人治的三次争论与三种不同理解(一)三次争论1. 儒法之争:这是第一次争论,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而法家则主张依靠法治,提倡“法、术、势”;2.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争:这是第二次争论,其中柏拉图提倡“哲学王”治国,即提倡人治,而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治。

3.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之争:这是第三次争论,其中资产阶级主张民主和法治,而封建地主阶级则主张人治与专制。

(二)三种理解1. 第一次争论引起第一种理解,即“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1)总观点:人治论认为国家由具有高尚道德的明君贤臣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法治论认为国家由主权者通过法律来治理。

(2)在中国古代,儒家(人治论者)将天、道德、权力溶为一体,强调以德取天下,以德治理天下;而法家则主张主要应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提出“务法不务德”。

(3)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多数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并且在自己的《法律篇》中第一次提出并解释了“法治”一词。

2. 第二次争论引起第二种理解,即“对人的行为应采取一般性指引还是采取具体性指引”(1)总观点:人治论认为应对每个人采取个别的、特殊的指引;而法治论认为应对所有人采取一般的、共同的指引。

(2)在中国古代,法家尽管也提到了法的规范性,但是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并未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3)古希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硬性条文,不可能对社会事务的处理做到面面俱到,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于每一个人的特殊情况的法律条文,所以必须依靠“哲学王”利用技术来管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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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

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中国如何对待法制与人治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实已经形成,这确实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
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最后,谈谈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文化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概念,它包含了思想、道德、风俗、艺术、制度等。

法律就是思想道德、风俗的规范化、制度化。

提到人治,有人总认为它是与法治、与法律水火不相容的,其实,有许多人治思想正是从长期的广大人民群众道德认可、风俗习惯方面考虑出来的,我认为法律恰恰是要吸纳这些被广大民众认可和遵循的思想,而应该杜绝的是打着“法治”旗号,的泛刑主义,也就是说制定法律要尽量做到扬善避恶。

总而言之,只要处理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学和法与文化的关系,解决好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各自矛盾之间因素的发展,才能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

3【③】人治与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与是不是具有民主性,人治是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的,特点是君主专制,体现的原则是个人主义.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具有民主的特点,体现的是大众意志,少数服从多数!法治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人治走向法治。

一个国家是否治理得当,主要就是要看如何适当根据国情、人民的道德水准去构建人治与法治的比重和不同的适应范围。

在理论上,一定存在着一个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使得在所定目标社会秩序之下其治理成本最低。

从治理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法治与人治并无好坏
之分,好坏只在于他的比重结构和适用范围如何
段是M 公司的CEO,曾是数字教授,对投资有极其强烈的敏锐度和专业知识,又具极强的个人魅力,公司创立之初吸引了几个得力骨干,包括首席投资官,首席风险官和首席运营官,以及一批投资经理和资深行业分析师。

随着公司迅速扩张,老段发现公司等级层次多,个人魅力和影响力已远离底层员工。

去年,老段做了大量调研,模仿业内几个巨头的公司框架,制定了大量的公司规章制度。

小到上班考勤记录、职场礼仪,大到成立投资委员会、行政办公会、风险控制会等。

可没想到,制度推行遇到了极其强大的阻力。

大家纷纷表示,为了适应公司层出不穷的制度,花在非投资相关的工作上的时间越来越长,精力越来越被分散,而且大家充满了“不被信任感”。

(比如上班时间,原来是弹性上班制度,只要保证每天的工作时间就行。

现在是准时上班制度,迟到就会扣钱),消极怠工的情绪开始蔓延,最近的投资收益率开始下降(逐步接近行业平均水平)。

高层之间公开冲突,今年年后几个资深投资经理失望地离开,投资业绩开始下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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