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银监会_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
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第四条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第六条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第七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第九条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第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二分析与评价环节;三授信决策环节;四授信实施环节;五授信后管理环节;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第十二条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第十三条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第十四条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第十五条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第十七条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第十八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第四章尽职认定程序第十九条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第二十条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信的基本情况;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第二十四条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第二十六条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第二十八条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第二十九条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
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要点指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要点指引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相关操作,促进业务规范运作,提高业务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XX 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一、调查客户民事行为能力《办法》规定:客户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操作要点:(一)通过查验客户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确保借款人年龄高于18周岁。
(二)通过与借款人面谈,确认借款人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三)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申请个人贷款的,可以在政府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支持。
调查人员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在贷款行或抵押物所在地指定一名职业稳定、信誉可靠的境内人士作为联系人,并明确约定信息送达该联系人即视同送达借款人。
调查人员应对联系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抵质押类贷款不能指定联系人的,应对借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二、调查客户真实身份《办法》规定:客户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操作要点:(一)核验客户身份证件。
1、对境内(港澳台人士除外)普通人士,应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居民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调查人员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身份信息核查”项目或直接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对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应首先核实借款人所在部队是否已为所辖官兵办理居民身份证。
对已办理并启用居民身份证的,应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要求提供军(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中的任何一种原件及复印件。
3、对港澳人士,应要求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中国政府签发的港澳居民旅行证/由中国政府签发的护照中的任何一种原件及复印件。
4、对台湾人士,应要求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由中国政府签发的台湾居民旅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本行经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拆借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本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4、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授信前尽职调查制度(标准模板)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授信前尽职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确保公司实现安全、稳健、持续经营目标,促进公司业务稳健、审慎经营,特制定担保授信前尽职调查制度。
第三章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第二条公司担保调查评估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
第三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调查报告》。
第四条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
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
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一) 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二) 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三) 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 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商)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授信尽职调查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授信尽职调查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授信尽职调查参考系列一授信调查是信贷业务的起点,既是信贷程序的第一步,也是信贷决策的发源地。
授信调查是最接近“客户端”的银行信贷业务活动,其地位与重要性非常突出,因此,在授信过程中必须要求调查人员勤勉尽职以确保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何进行授信尽职调查,调查人员应具备整体的、基本的思路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授信尽职调查的主要任务:客户调查,评估客户的资信,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业务调查,分析信贷用途及还款来源并涉及信贷解决方案。
担保调查,落实担保措施,并评估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的真实性与价值。
收集客户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撰写调查报告,对认可的客户,明确调查意见并上报书面报告。
二、尽职调查的原则1、实地调查原则,授信尽职调查采用现场、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调查为主。
现场调查可采用抽样、核对、审阅、询问等方法,利用与客户口头、书面沟通,生产、经营现场考察,第三方查证等多种方式,力求调查的真实性。
同时,必须现场查核主要抵、质押物2、多维调查原则(1)授信调查包含客户调查与业务调查两个层面的内容:授信调查不限于对客户本身的资信评估,还要调查特定业务的活动。
要了解贷款用途,这就关系到客户业务的特征。
信贷资金只有参与到“合适客户”的“合适业务”中才能真正实现增值。
调查人员只有对业务的调查才能区分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只有深入了解客户的业务,才能真正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2)授信调查获取企业信息的渠道有两种:一是“硬信息”,即依据相关文件(如财务报表、商业计划及相关资料等)来获取信息;二是“软信息”,通过询问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搜集,或者是企业员工、上下游客户,同行等所反映的信息来掌握第一手材料,即“员工的看法”和“圈内人的评价”是“软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不同类型的授信具有不同的调查侧重点普通制造类客户,侧重于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及资产负债等情况的调查;贸易融资客户,不特别倚重于客户本身的评价,侧重于客户债项的结构和控制情况的调查;项目授信:侧重于项目自有资金比例、项目“四证”、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投资总额的合理性以及未来现金流情况的调查。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附件授信尽职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一)实地调查。
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
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1.3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2.1 尽职免责的含义尽职免责是指在授信业务中,信贷人员在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免除其责任。
三、尽职免责的条件3.1 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3.2 风险评估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3 决策程序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村镇银行的决策程序,参与授信业务的审批。
3.4 贷后管理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后的小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
四、尽职免责的程序4.1 申请信贷人员在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向村镇银行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
4.2 审核村镇银行应组织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信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4.3 决定审核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信贷风险的原因,做出是否免责的决定。
4.4 通知村镇银行应及时将尽职免责的决定通知信贷人员。
五、尽职免责的监督5.1 内部监督村镇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
5.2 外部监督村镇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规性。
六、尽职免责的记录6.1 记录要求信贷人员应对尽职免责的申请、审核、决定等过程进行记录。
6.2 记录保管村镇银行应妥善保管尽职免责的记录,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尽职免责的培训7.1 培训内容村镇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制度的培训。
7.2 培训效果村镇银行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信贷人员充分理解尽职免责制度。
八、附则8.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贷前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公司类客户的授信调查管理,优化信贷调查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指引》,结合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行非自然人客户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各类贷款、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贸易融资、贴现、信贷证明、保函等。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公司客户授信调查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行授信调查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负责总行重点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指导或实施,总行直接营销的客户由公司业务部承担。
支行客户部是公司客户授信调查业务的直接操作部门,直接负责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调查和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撰写工作,跟踪授信业务的调查、上报、审查、审批过程。
第四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支行客户部是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准入部门,对公司客户授信实施准入制度。
对没有列入总、支行规划的公司类客户授信,不符合行业销售标准的公司类客户授信,已超出风险管理限额的公司类客户授信和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制度的客户授信不予核准。
第五条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分级管理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两名客户经理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客户经理必须通过座谈、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客户经理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总行根据信贷管理需要,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银行授信是指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支持,以满足其发展和经营需求。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旨在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监控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准入、授信审批、额度管理、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等方面。
正文:一、客户准入1. 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资质、信用记录和行业属性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优质客户和重点客户等不同等级,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 身份认证: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需对其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包括验证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
3. 反洗钱措施: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其资金合法合规。
二、授信审批1. 客户尽职调查: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 授信额度确定: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银行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
3. 审批流程: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授信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额度管理1. 额度确定:银行在授信时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2. 额度使用监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额度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客户的授信使用情况,确保授信额度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3. 额度调整:当客户的业务发展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以保持风险的可控性。
四、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评估: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以避免出现不良贷款和违约风险。
2. 风险分散:银行在授信时需根据客户的行业属性和风险状况,合理分散风险,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以降低风险暴露度。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附件授信尽职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一)实地调查。
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
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规范进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银行授信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授信范围银行在实施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内部授信政策,明确授信范围和对象。
授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贷款、个人信贷等。
1. 企业贷款银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其经营发展。
2. 个人信贷银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信贷支持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授信流程银行授信管理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监控和追踪等环节。
1. 授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包括申请书、财务报表、担保措施等材料。
2. 审查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
3. 批准经过审查合格后,银行根据内部授信政策和风险控制原则,对授信进行批准。
4. 监控银行在授信后对贷款使用情况、还款状况等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5. 追踪银行对授信项目进行定期追踪,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控制银行授信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1. 信用风险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设立适当的额度和担保措施。
2. 市场风险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注意市场波动的影响,及时调整授信政策,防范市场风险。
3. 操作风险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防范操作风险,确保授信业务流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内部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授权流程、内部控制等,保障授信业务的规范运行。
六、监督检查银监机构应当对银行授信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授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对于银行来说,授信工作的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直接影响着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声誉。
因此,制定和遵守一套科学有效的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是商业银行的首要任务。
本文将从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尽职指引。
一、尽职调查在进行授信之前,商业银行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获取借款人的真实情况。
具体而言,银行应核实借款人的身份、经营状况、信用历史、还款能力等。
这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电话访谈、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同时,银行还应了解借款人所属行业的整体状况和市场环境,以评估借款人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因素。
具体而言,银行可以通过分析借款人的财务数据、经营计划、抵押担保等信息,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定级。
在评估风险的过程中,银行需要遵循风险最小化的原则,确保授信项目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三、授信审批授信审批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影响着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
在进行授信审批时,银行应秉持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授信政策和程序进行。
具体而言,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授信项目进行评审。
在审批过程中,银行需要注意与借款人的沟通,确保借款人充分了解授信条件和风险。
四、授信管理授信管理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授信项目风险可控的关键。
在进行授信管理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授信项目的运行状况。
具体而言,银行需要定期对授信项目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借款人的财务数据和经营信息,并对违约风险进行预警和应对。
在授信管理的过程中,银行还应与借款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借款人能按时足额还款。
总结: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尽职指引涵盖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管理等方面。
融资租赁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规程
***融资租赁公司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规程第一章尽职调查含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防范信用、市场、操作、合规等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是指业务部门的调查人员按照执业标准和职业操守,对客户和相关方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得出结论、并出具报告的全过程。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收集资料、项目分析、综合定价和编写报告等步骤。
第三条尽职调查是公司进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重要依据。
业务部门负责尽职调查组织工作,要明确授信业务负责人,制定授信方案及工作计划。
参加调查的人员应勤勉尽职,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审慎、严谨、专业、独立。
尽职调查坚持“双人调查”原则,主办人员为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负直接责任,协办人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业务部门要组织讨论、修改和完善调查报告。
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尽职调查的组织和过程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部门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依据一般授信业务客户的特性而制定,特殊类型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可以在不违反公司规定及坚持风险总体可控的基础上增加调查内容并收集相关资料。
第五条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通过实地调查和与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客户所在行业情况、经营发展情况等非财务信息、以及经营数据、财务数据、投融资数据等关键数据,全面了解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在保证全面控制授信业务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尽职调查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业务主办人员在授信业务提交风险控制部审查前应确保资料收集的完整性,交予风险控制部进行授信业务审核。
如由于客观原因在提交审核前确实无法收集的资料,应由业务主办人员出具资料收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该业务可先行交予风险控制部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银监会:商最新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
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二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对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中心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第四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本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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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
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二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
对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
中心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四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本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调查方法。
授信调查人员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做好如下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一)实地调查。
1、账务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户有关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如有必要可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有必要可向客户的对手单位进行查询核实等。
2、面谈制度。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存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合素质,以及客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
建立面谈记录制度,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
面谈笔录不得由客户代为记录,并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3、实地走访。
对下列项目,调查人员应亲赴客户现场和相关场所,实地调查、取证和核对:(1)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初步判断客户的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是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申请授信的资料相一致;(2)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判断“账实”是否相符;了解、判断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情况,如固定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编号管理、存货“残、次、冷、背”情况是否突出等;(3)提供本行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了解、判断抵质押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抵质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间接调查。
主要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
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到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取相关资料,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客户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客户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
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证明书、信函等原件可直接采信;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对客户和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须经核实后方可采信。
第六条对客户及担保人的实地调查原则上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负责。
对大额授信等情况复杂的授信业务,可采取多人或支行联合调查的方式。
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七条调查内容。
授信调查内容应涵盖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务情况。
(一)授信申请人调查。
1、主体合法性调查。
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认定。
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对授信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
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授信法律文件的资格和条件;对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信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用信、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包括授信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
3、客户信用状况及与本行合作关系调查。
对授信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对授信申请人在本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历史信用记录、履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
对授信申请人与本行的业务合作关系进行调查,包括基本账户是否开在本行、主要货款结算、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是否通过本行进行、日均存款额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及是否与本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货款归行率是否与本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客户是否配合本行日常的信贷监督和资金账户监督等,测算客户对本行的综合回报率。
4、非财务因素调查。
主要包括:客户所处行业的国家行业政策、所处区域的区域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的供求关系状况及变化趋势;客户在所处行业中的位次、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竞争优势等情况;客户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控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客户经营战略是否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产品市场供求状况、产品定位和市场细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备稳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当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等。
5、财务因素调查分析。
主要包括:(1)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授信调查工作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通过询问与观察、必要的实地调查、分析报表勾稽关系、审阅审计报告、复核重点会计科目、分析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及编制合并报表方法的延续性、适当性等手段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2)财务调查与分析。
对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财务报告中的重要财务数据与总账、明细账(凭证)进行核对;对客户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收益能力等核心指标与同业或行业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分析客户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与前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外过度担保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敏感度分析;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认定。
(二)担保调查。
主要包括: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
参照本条第(一)款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合法性、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情况、保证人是否超能力担保、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
2、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
主要包括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权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续;抵(质)押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质)押率是否恰当,抵(质)押资产是否易于变现;设定抵押之前,抵押物有无出租,是否重复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保证金来源是否清晰,质押的票据、存款等是否真实等。
(三)授信用途调查。
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包括调查认定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用信人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授信使用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全;客户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信项目;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票据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