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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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1.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2 职责
2.1港口部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属地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船舶运行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流程。供销部是危险化学品销售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承运商安全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2.1.1 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船运营和管理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和考核奖惩机制。
2.1.2组织对承运商准入条件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环保责任,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因承运人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害或安全、环保事故由承运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2.1.3 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船员进行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危
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2.1.4 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对承运商及危险化学品船舶进行不定期安全抽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证照不齐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承运商,应暂停其运输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应取消其承运资格。
2.2 公司应建立承运商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在系统内异地承运危险化学品。
2.3 港口部应建立承运商危险化学品船舶靠泊码头作业环节安全、环保业绩的跟踪考核机制和工作流程;反馈承运商危险化学品船舶装卸作业环节安全、环保业绩的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监管无盲区。
2.4 安全环保处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承运商准入条件、收发作业前的安全管理、收发作业中的安全管理、收发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内容。
3.2 承运商准入条件
3.2.1 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以及国家交通部航务、海事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资质文
件。
——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和管理经验。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船运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对船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特性、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
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运输强制保险的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3.2.2 危险化学品船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等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证书和文书。
——明确兼职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船安全环保的日常工作。
——建立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设施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移动式
防爆灯具不少于2具。
——危险化学品输送泵、软管应符合安全要求,机泵出口应安装压力表并检测合格。
——按规定配备吸油毡、消油剂、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物资。
——按船员人数配备救生衣等防护器材,要有防坠落、防滑跌的设施,并配备1-2条软护栏。
——逐步配备和完善GPS电子定位系统。
3.2.3 船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持有海事等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
程。
——接受必要的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3.3 收发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3.3.1 危险化学品船舶在靠泊码头后,船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与码头方办理危险化学品到港以及船员入港手续。——组织船员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船员。
——在爆炸危险区不得使用非防爆电气,不得使用明火。
——在危险化学品船舶和趸船之间设置软护栏,首尾外挡配备应急拖缆。
——关闭朝向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和油舱甲板上舱室的前沿及1.5米以内的左右舷门、窗,严防油气进入机舱和
生活区。
——禁止与危险化学品船舶作业无关的船舶系靠。
3.3.2 收(发)危险化学品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组织码头当班人员对趸船及其收卸、电气、消防、环保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确保静电接地线不少于2条且具有报警功能,危险化学品船舶静置时间不少于10分钟。
——趸船上游75m、下游150m范围内无明火作业。
——与罐区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专人全程实施安全、环保监控。
3.3.3 码头与船方应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确认工艺流程和作业程序,按规定悬挂信号,明确安全措施,双方共同遵照执
行。
——各自在发(收)危险化学品管线接卸口附近备好灭火器、黄沙、水带、环保等应急物资。对可能发生渗漏的地方
设置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设置围油栏。
——双方分别负责输油软管、静电接地线与己方管线口的连接,并分别负责己方输油管线阀门的开启。
——双方按照危险化学品收发作业安全确认要求,共同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履行安全确认手续后,由收(发)货
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发出作业指令。
3.4 收发作业中的安全管理
3.4.1 收发作业过程中,码头作业人员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控制输送介质速度,严禁进行喷溅式灌舱作业,遇有雷鸣电闪、风浪过大、附近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
止收发作业,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严禁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船舶、趸船上吸烟,穿戴钉的鞋、靴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严
禁使用手机。
——严禁进行明火、烧焊或敲打等易产生火花的修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