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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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南京集会抗议小 泉拜靖国神社
南京举行“ 南京举行“烛光 悼念30 祭”巡游 悼念 万遇难同胞
广州十万学生强烈抗 议北约轰炸我驻南使 馆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 的人身自由。 的人身自由。 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五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 义务的特点 一、 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二、原 则
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申 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控告、 赔偿权 1994年 1994年5月《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
1、公民的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1、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与 是义务 2、科研、文艺创作以及 科研、 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 利自由
4、公民的住宅权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侵入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 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 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 由和通信秘密。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南方论刊·2008年第2期
民主与法制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吴爽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辽宁锦州 121013)
【摘要】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原则, 又是权利。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着在立法以及法 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侵,对此,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对公民平 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2.平等与合理差别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 的,平等权也并非绝对,古希腊 时期的柏拉图就曾断言“对一切 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 等。”因此,平等并非追求无差 别的状态,平等允许合理的差 别。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 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宪 法学上通常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 依据是基于“按比例”的原则,
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以 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 使公民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 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增加公民对 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和谐社会对 权利的尊重,体现出一种人文关 怀,尤其表现为在人人平等基础 上对公民平等权的重视。在现代 社会,平等权已被公认为最重要 的一项公民权利,对平等权的重 视和保护,避免了社会因显失公 平而陷入“不患贫,而患不均” 的动荡,也才能够真正发挥每一 个人的最大潜能,从而实现以人 为本的和谐社会。
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 位,是一种原理性、原则性、基 础性和概括性的权利。因此,平 等权经常与其他权利相结合而体 现出来,例如,平等的就业权、 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取得报 酬的权利等等。
对平等权的理解,可以有如 下观点:首先,平等既是一项原 则,同时又是一项权利,或者说 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 点。这一观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 的认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 是指国家或政府平等地对待它的 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 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活 动原则;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 则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给予平 等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 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权利的 走向是自下而上基于平等的要 求。我们这里讲的平等权则强调 是一种请求权,是公民为实现自 身的平等,使自己与他人在相等 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的一种 请求权。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上而 言,或者称为宪法上的平等权, 主要指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 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 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 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后 者应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其 次,平等权不仅包括司法、执法 或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 立法上的平等。早在1954宪法时 期,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 律平等”,意指公民在立法、司 法、执法上一律平等。但在当时 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国体出

平等权

平等权
所谓宪法上的平等,不仅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 等,也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即在立法内容上就 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人在立法上都拥有平等权 利。
平等并不仅仅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还指制定 法律的平等即立法平等。
法律适用之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谁也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立法平等则是指法律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对所 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对待,不承认谁有优越的地 位。
三、平等与合理差别
合理的差别是指具有合理依据与合理程度 的差别。
合理的差别的判断标准:
(1)区别对待必须“目的”明确,也就是它 必须是为了实现大家所一般认同的正当目 标;(2)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 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手段。即程度合理, 差别程度没有超出目的之所必要。
形式上的平等所承认的合理差别,主要依据通常是能力、 德行和业绩。
二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二原告家乡 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 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 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 损害了二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 民的声誉和名誉,粗暴伤害了二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 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二原 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就其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公开赔 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 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
五、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的规范结构: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
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54
年宪法 (二)具体规定: 1、民族平等权:宪法第4条 2、选举平等权:宪法第34条 3、男女平等权:宪法第48条 4、反对宗教歧视:宪法第36条 5、修宪对于平等权的引申和扩展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一、单选题25.下列选项中,违反我国宪法平等权要求的情形是A.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B.某大学将具有博士学位作为招聘教师条件C.某民营饭店在门口贴出通告:本店谢绝公款消费D.某中央国家机关将具有北京户口作为招录公务员条件答案:D解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受到国家歧视。

26.2017年两会召开前夕,公安机关以涉嫌参与一年前的非法集资为由,逮捕了全国人大代表甲。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

A.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B.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C.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报告D.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答案:B解析: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召开前夕,说明是闭会期间,一年前,说明不是现行犯。

27.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利是A.劳动权B.财产权C.社会保障权D.休息权答案:C解析: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8.下列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或相互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B.中央军委主席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解析: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平等权简谈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有着相对详尽的、完备的规范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种一般性的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也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

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一、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现实社会中的人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区别:身份、地位、相貌、体型、身材、性格特征等等。

尽管人与人之间具有这么多的先天性差别,可是每个人在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宪法上都是人,都具有人格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平等权,在我国历史上就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感叹,这在宪法上被称为形式上的平等。

宪法上的平等,是种应然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是将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忽略这些客观的不同,他们此刻是均质化和抽象化的,不问职业、不问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差异和后天性的差异,一律平等对待。

所有我们看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差异,宪法只是规定在规范上应该达到一种平等的状态。

然而,同等对待不一定意味着平等,差别对待也不一定意味着不平等。

到了现代社会,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平等原理,即“实质上的平等”。

它是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公正不仅在于同类同等对待之,而且在于不同类不同等对待之。

运用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就需要对人群进行分类,以此做到“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在分类过程中就涉及到“合理分类理论”。

如果法律或者政策对不同主体分类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手段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则该分类就具是合理的,即使形成一些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的。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论图书馆平等权中的“合理差别”原则

论图书馆平等权中的“合理差别”原则

2018年第2期(No.2.2018)27·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论图书馆平等权中的“合理差别”原则常 安1 燕 辉2(1.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 710063;2.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 西安 710072)〔摘 要〕“合理差别”是宪法平等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了实质平等的要求。

图书馆形式平等确保了用户主体利用图书馆的机会平等,但并未考虑到站在同一起点上的用户间存在的个体客观差异;图书馆实质平等需要在对用户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给予“差别对待”,这种“合理差别”原则主要针对弱势群体的图书馆利用情况,通过图书馆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帮助弱势群体建立起自由人格形成及参与社会竞争所需的条件和能力,通过实现能力平等来促进社会平等的实现。

〔关键词〕图书馆权利 平等权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合理差别〔中图法分类号〕G250〔引用本文格式〕常安,燕辉.论图书馆平等权中的“合理差别”原则[J].图书馆,2018(2):27—31.与“图书馆权利”“图书馆自由”等话题相比,“差别对待”在图书馆界所受的关注较少。

理论对“差别对待”原则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图书馆平等原则与区分服务的关系[1]、图书馆平等服务中对弱势群体的关注[2]、图书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3]以及对图书馆平等权的论述[4]等,而没有展开深入分析,没有对图书馆的“差别对待”服务存在的根源及其合理性进行论证,图书馆为什么要采取“差别对待”服务?图书馆的这种“差别对待”的依据是什么?它体现了什么样的本质问题?从根本上彰显了图书馆的哪种存在价值?这些都是在分析图书馆“差别对待”原则时需要弄清楚的问题。

1 “差别对待”及其与平等的关系“差别对待”是平等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了实质平等的核心要求。

平等作为与自由并列的两大社会价值,是国家制度建构过程中必须要合理安排的一个价值目标之一,且成为衡量社会公平正义与否的重要标准。

平等不同于平等权,平等是一种状态,而平等权是一种资格,但平等的内容与平等权密切相关。

平等权的合理差别简答题

平等权的合理差别简答题

平等权的合理差别简答题
平等权的合理差别是指在追求平等的前提下,承认并接受一些
差异对待的合理性。

这种差别通常基于合理的、客观存在的因素,
如个体能力、需求、贡献等。

合理差别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
进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首先,合理差别可以基于个体的能力和贡献。

在工作岗位上,
根据个人的能力和工作表现给予不同的薪酬和晋升机会是合理的差
别对待。

这种差别激励个体努力工作,提高整体生产效率,同时也
体现了公平对待那些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人。

其次,合理差别也可以基于个体的需求和特殊情况。

例如,对
于残疾人或者特殊群体,提供额外的福利和支持是合理的差别对待,以弥补其生活上的不平等。

同样,对于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和医疗
资源的倾斜配置也是出于合理差别的考虑。

此外,合理差别也可以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例如,对于一些
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资源或者文化遗产,可以对公众的使用进行限
制和差别管理,以保护这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

总之,合理差别是在追求平等的前提下,基于客观因素对个体或群体进行差别对待的一种必要性体现。

合理差别的存在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但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伦理框架下进行合理界定和管理。

宪法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一、宪法与其本权利(一)基本权利的内涵1.权利:(1)权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规定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未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力的重要特性: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权力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基本权利: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

德国称其为基本法。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和基本权利2023年修宪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基本权利,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80年代之后,理论上逐渐对人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

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

由此看来,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1)固有性:自然法学法定性:实证法学(2)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专制)------法律实证主义(3)天赋人权----自然法思想。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5)一方面要认可法律的固有性,再分析法律的法定性的对的与否。

(6)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互相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固有性)和受制约性(法定性)3.普通性和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2.各种主体(1)一般主体。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拟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特殊主体。

即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四)基本义务的宪法含义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的责任。

其中,前者成为作为义务,后者成为不作为义务。

宪法上平等原则以及合理差别的理解

宪法上平等原则以及合理差别的理解

宪法上平等原则以及合理差别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平等原则:平等权利,法律保护,平等地受法律的制裁。

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没有歧视。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实现了从被压迫者到权利者的历史性转变,从下层群众
到上层群众实现了从弱势群体到强势群体的历史性转变。

在此过程中,宪法平等原则就被
赋予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宪法平等原则,支持任何公民从社会的任何角落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平等受到任何
形式的歧视性待遇,而且它还坚持言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加强任何公民的经济,行政,和实践的权利,以确保任何公民都能受到平等对待。

即使受到特殊状况影响的
群体,他们也应该受到平等、正义和人道的关怀和服务。

在法律原则上,我们必须尊重平等原则,但也应该合理地在同一原则中实现合理差别。

随着时代变迁,实现平等原则维护个人和社会经济社会关系的健康发展,提醒社会弱势群体,在不影响他们的平等权利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的赋权政策和特化的政府服务,以保障
弱势群体的正当维权利益。

上述合理差别,不只是为了个人而言,而是为了提高整体社会的素质和归属感,取得
和平的社会发展。

以便通过动态调整社会结构,以形成新的群体社会联系,充分发挥不同
社会力量的推动作用。

这样,才能使参与社会治理的全体公民,从平等原则中得到有效保障,维护整个社会各方共同发展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试析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摘要:古今中外,”善”都是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哲学范畴。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社会关系中来把握善,从正当与善的关系入手,把善理解为合理期望的理性善,提出社会基本善及其词典是序列,并区分了两种善理论--善的弱理论和善的强理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善“善”是一个古老的基本哲学范畴,早在古希腊哲学中,哲学家们就对”善”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伦理学思考。

他们受神话和宗教影响,认为神灵会引导人们向善或从恶。

近代理性主义者认为,善恶是一种直觉的理性范畴;而情感主义者断定善与恶的行为依赖于一些内在的感觉或情感;经验论者试图把善与恶解释为一种后天获得的东西或经验的产物;功利主义者更是把善与恶的判断标准放在利益的最大化上,认为能带来利益最大化就是善,反之就是恶。

在《正义论》中,正当与善是最主要的概念,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正当与善观念的正确理解,”一个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就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决定的”。

[1](p34)不同于其他人对善的理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善置于社会关系中来理解。

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一、作为合理性的理性善对于”什么是善”这个问题,是置于正当与善的比较中来理解的。

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是贯穿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一条主线,围绕正当与善何者优先,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大致形成了两条互不相同但也相互影响的探究理路--即为目的论和义务论。

在目的论者看来,善是独立于正当并优先于正当的,即个人无需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事务的善;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者符合善的东西。

义务论者则恰好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更是优先的。

罗尔斯认为,目的论理论缺少一种善的独立定义,他特别批判功利主义目的论。

他指出,古典的功利原则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或者为理性欲望的满足,这种观点初看起来是有道理和吸引入的。

但除此之外,它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宪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宪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一、宪法的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是就一切有宪法的国家而言的,而仅仅是就有成文宪法即具有形式意义的宪法的国家而言的。

在仅有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宪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宪法。

在这类国家,没有宪法与法律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只有法律内容上的差异。

在成文宪法国家,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决定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②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二、现代违宪审查体制依据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审查方式,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四类。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2)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3)宪法法院审查制。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由宪法委员会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除了在机构名称上有所不同之外,该宪法委员会在组织、职权范围及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方式上,与宪法法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1)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2)其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构成环节(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它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普选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

浅谈宪法中的平等权

浅谈宪法中的平等权

浅谈宪法中的平等权作者:范娜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平等曾与自由相提并论,被认为是人权发展史上最初被主张的权利。

各国宪法针对平等都做出了不同规定,文章浅谈了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平等的含义,及如何实现平等权法律保护。

【关键词】合理差别;宪法司法化平等一直以来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平等条款是宪法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学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权利说、原则说、权利原则双重属性说等。

对此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有哪些含义及如何保护?一、平等权的含义平等曾与自由相提并论,被认为是人权发展史上最初被主张的权利,当时称为平等权,是在人权相关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情况下产生的。

事实上平等不能与一般的自由权利相提并论。

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生活中实际运行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一)平等权基本内容平等权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平等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反映平等权的所有内容。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1.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平等权的理解1. 现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不包含立法上的平等。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敌人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

平等不是一律平头式

平等不是一律平头式

平等不是一律平头式作者:魏迪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07期一、话题的缘起——森林骑马案德意志北莱茵-西法伦邦景观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对骑士在森林骑马的限制,而对其他寻求休闲者——如滑雪与登山者等,则没规定相关限制措施。

而德国基本法第三条规定:(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二)男女有平等之权利,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之实际贯彻,并致力消除现存之歧视。

(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出身、种族、语言、籍贯、血统、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而受歧视或享特权。

任何人不得因其残障而受歧视。

这就是德国著名的“森林骑马案”。

我们知道,基本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其他法律都以其为标准,不得违反它的规定。

如此说来,对照景观法上述相关规定,我们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该条款是否违宪?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这项首要的基本权利[1] ?实际上,相关利益主体针对上述规定也提起了宪法诉愿,但宪法法院的判决则认为基本法第三条第一项一般平等原则并未受到侵害,因为骑士比其他的休闲者造成更重大的危险与烦扰,且其他休闲者的数量远远超过骑士人数,将两者相比较并不合适。

总之,景观法这样规定有客观的理由和依据,并无违宪之虞。

二、应该如何理解平等平等的观念由来已久,在西方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的著述里面。

而法国大革命时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口号,直到今天——都具有很强的感召力。

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地就将“人人生而平等”作为不言而喻的真理。

各国宪法大都在文本中对平等予以明确规定,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再也没有一个概念比平等复杂,也没有一个概念比平等遭歧视。

即便是著名政治学者达尔也不例外,其民主观中对平等的强调近年来遭遇到以J·西塞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民主学者的猛烈批判。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平等”呢?平等是否意味着“一律平头式”的机械式平等呢?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有关“平等”其实大致上延绵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两个阶段。

简述宪法中合理的差别的主要内容

简述宪法中合理的差别的主要内容

一、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重大问题,并且为国家的其他法律文件提供了基本依据。

宪法中关于合理差别的内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学问题。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存在不同的性别、种族、地域、职业、财富等差异,宪法如何对待这些差别,对于构建公平、民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合理的差别宪法中关于合理差别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差别的合理性:宪法规定了对待差别的合理性原则。

合理的差别应当是基于客观事实,并且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确立不同的法律责任和权利,这种差别是合理的,因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认知能力、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社会有义务给予不同的保护和支持。

2. 差别的平等:宪法中规定了对待差别应当是平等的原则。

即使存在差别,也应当保证不因此给予任何一方不正当的歧视或者不公平的对待。

这也是宪法的平等权益原则的具体表现。

3. 差别的限制:宪法规定了对待差别有一定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某些特定裙体做出差别性的规定,但是这种差别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为满足公共利益的必要而被允许的。

4. 差别的调整:宪法规定了对待差别的调整原则。

社会不平等和差异是制约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要问题之一,宪法明确了对待差别的原则之一就是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改革来实现差别的公平化和消除。

5. 差别的保障:宪法规定了对待差别的保障原则。

宪法不仅要求对待差别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更重要的是要求对待差别的保障和实现,即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保障差别的实现。

三、结语宪法中关于合理差别的内容,体现了宪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宪法对合理差别的规定和要求,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要求。

只有在宪法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每个公民的平等权益。

在当今社会,差异与平等并存,而宪法中关于合理差别的内容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论“合理差别”与审查标准

论“合理差别”与审查标准

论“合理差别”与审查标准作者:解晋伟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6年第06期【摘要】合理差别,主要反映的是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归类中平等与无歧视的问题。

当今社会,分类不但体现在立法当中,在政策制定与执法过程中都有涉及。

而此分类的合理性直接反映了平等与正义等社会核心理念。

基于平等与正义两个核心社会理念,要求分类应当是合理的,而不是恣意的;应当是为了实现社会平等,而不是固化阶层利益;应当具有何理的实现手段,而不能是不择手段的。

但是,何为“合理”的差别?其判断标准是什么?目前还没有定论。

【关键词】合理差别;立法分类;审查标准“合理分类”是指“法律和政策可以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分类,以便…合理差别‟对待;而如果这种分类措施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措施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那么这种分类就是合理的。

”也就是说,“归类必须合理而非任意,且须基于和立法目标具有正当和实质关系的某种区别,从而命名所有处境类似的人都获得类似处置。

”既然法律上的平等不是宽泛无边的抽象平等,而是有特定含义和外延的有差别的平等,那么法律的平等保护,就是承认合理差别,反对不合理的差别。

一、法律平等保护下的合理差别合理差别,即是有某种“合理依据”及在“合理程度”范围内的差别。

判断某种差别是否合理,主要判断依据是“禁止性差别事由”。

例如中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些宪法条文中关于民族、种族、性别等分类就属于“禁止性差别事由”。

言下之意,即是国家在对选举权平等保护时,不得基于以上要素进行归类而对人民差别对待,基于以上要素的差别对待都构成违宪。

对“合理程度”的判断标准是审查其差别程度是否超出了差别分类目的的必要范围,如果超出,就会构成“反向歧视”。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合理差别”,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规范意义上的判断技巧,可以从分类目的合理性、为实现目的而采取的方法的合理性及目的与方法之间具有必然联系来解释。

宪法简述合理的差别的主要内容

宪法简述合理的差别的主要内容

宪法简述合理的差别的主要内容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中也包含了对于合理的差别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首先,宪法明确了合理的差别的原则。

宪法认可并保障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
但同时也承认个体之间存在合理差别的事实。

这些合理差别可以基于个人的能力、才能、特长、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存在,但拒绝将这些差别作为不公平对待的依据。

宪法要求通过公正和透明的机制来判断差别的合理性,并且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

其次,宪法规定了合理差别的保护措施。

宪法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来保护那些因
合理差别而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的权益。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教育、福利补贴、平等就业机会、反歧视法律等。

宪法要求政府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享受基本权益并有机会发展。

最后,宪法强调合理差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合理
差别实际上是一种多样性和包容性的体现,可以在不同领域中促进创新、提升效率。

宪法要求国家和社会鼓励个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而推动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总而言之,宪法认可合理差别的存在,并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以促进社会
公平和社会进步。

合理差别的存在使得社会更加多元化,为个体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有利于实现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繁荣。

最新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

最新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

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主要的几种类型有:根据年龄、生理、民族差异而采取的合理差别;根据经济上能力以及所得差异而采取的税负合理差别;特定职业主体的特别义务和特别权利限制。

教育部依据地域而划定分数线,实质的结果是对不同地域的公民给予了不同的待遇,但很难找到这一差别的合理之处,相反,尤其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的部属院校而言,国家以全国的税收而对其进行补助、扶持,而全国各地的税负是统一的,教育部进行这种依据地域上的不同而划定不同的分数线怎么能说是合理的呢?如果说合理的差别,也是应该在于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一定的优惠。

宪法学上通常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依据是基于比例的原则,是指公民应该得到与自己的优点、能力、贡献、需要、群体类别等相称的待遇,这是一种相对的平等。

而承认合理差别的存在即是追求一种实质上的平等,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

但合理差别的判断却并非易事,既然承认合理的差别,肯定群体差异,什么样的类型化区分才是合理的界限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标准。

公民个体在所拥有的实现权利的条件上存在着差异,合理差别可以是基于性别、年龄、财产状况、民族、身高等外在的客观因素而产生,也可以是人的知识水平、特定职业、认知能力等一些主观因素。

因此,差别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论。

在就业领域,某些特殊的职业会对人的身高、健康状况等有更严格的要求,例如飞行员、警察等,这是由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那么这样的差别就是合理的差别,而同样在公务员的招录过程中,如采用上述同样的标准,则显得并无必要。

在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是归类的年龄标准,因为通常认为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对事物的认知也才会更加地准确。

当然,这样的归类有时也会显得过于绝对,因为人总会存在个体的差异,但不能因为个别现象而否定这一差别的合理性,否则,如严格采用个体判断的标准,将会导致法律在适用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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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主要的几种类型有:根据年龄、生理、民族差异而采取的合理差别;根据经济上能力以及所得差异而采取的税负合理差别;特定职业主体的特别义务和特别权利限制。

教育部依据地域而划定分数线,实质的结果是对不同地域的公民给予了不同的待遇,但很难找到这一差别的合理之处,相反,尤其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的部属院校而言,国家以全国的税收而对其进行补助、扶持,而全国各地的税负是统一的,教育部进行这种依据地域上的不同而划定不同的分数线怎么能说是合理的呢?如果说合理的差别,也是应该在于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一定的优惠。

宪法学上通常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依据是基于比例的原则,是指公民应该得到与自己的优点、能力、贡献、需要、群体类别等相称的待遇,这是一种相对的平等。

而承认合理差别的存在即是追求一种实质上的平等,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

但合理差别的判断却并非易事,既然承认合理的差别,肯定群体差异,什么样的类型化区分才是合理的界限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标准。

公民个体在所拥有的实现权利的条件上存在着差异,合理差别可以是基于性别、年龄、财产状况、民族、身高等外在的客观因素而产生,也可以是人的知识水平、特定职业、认知能力等一些主观因素。

因此,差别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论。

在就业领域,某些特殊的职业会对人的身高、健康状况等有更严格的要求,例如飞行员、警察等,这是由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那么这样的差别就是合理的差别,而同样在公务员的招录过程中,如采用上述同样的标准,则显得并无必要。

在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是归类的年龄标准,因为通常认为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对事物的认知也才会更加地准确。

当然,这样的归类有时也会显得过于绝对,因为人总会存在个体的差异,但不能因为个别现象而否定这一差别的合理性,否则,如严格采用个体判断的标准,将会导致法律在适用上的困难。

同样是选举权,在我国还存在着农村与城镇人口的4:1比例条款。

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农民和城市居民并不平等,四个农村选民才相当于一个城市选民。

而归类的依据是户籍。

选举权的平等首先意味着程序意义上的资格平等:每个人在一次选举中享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不应成为区别对待的标准;法律要尽可能排斥因户籍、居住区域、身份、财产等因素导致的选票价值的不平等。

而农村代表与城市代表划分的依据正是由户籍所确认的农民身份,这种差别产生的依据并不复杂,就是因为他们是农民,农民这一群体长期以来被认为总体上素质较低、文化程度也相对较低,但这又是否标示了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一定比城市居民低呢,显然这种推论是没有依据的。

在我国的研究生招考标准中,除了以知识水平为差别的考试外,往往还附加有年龄的限制,例如博士生往往会限制在四十五岁以内,那么年龄的差别对于学术研究来讲,是否必须?我们都知道现在我们的本科生教育已经取消了年龄的限制,而与本科生教育相接轨的研究生教育却仍然沿用老标准,这里年龄的差别就并非合理。

可见,合理差别的判断很难确定统一的量化的标准,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三、合理差别的判断与平等权的实现那么,是否合理的差别应该由哪一主体来判断呢?公民在平等权受到侵犯后,又到哪里去寻求救济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其他国家的做法:一是美国的法院救济模式。

在美国,如果公民遇到有关平等权的具体事例,他首先会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处理具体事例时,首先会依法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有疑义,还可以提出审查的申请,那么,法院就应附带性地对当事人有疑义的这个法律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合宪,然后作出最终的判决。

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是公民在平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很容易地提起相关救济,任何公民只要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到法院去寻求救济,没有特别的限制,不至于状告无门。

二是不仅保证了适用法律的平等,同时也保证了立法上的平等。

因为法院的这种附带性审查就避免了立法上的不平等给公民带来的伤害。

三是保证了效率。

由法院直接审查立法,提高了效率,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从而给公民带来诉讼上的负担。

二是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救济模式。

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可分为对侦查机关的侵害平等权的差别行为的受理及调查,对相关机关提出更正劝告,进行人权教育等三个方面。

”〔2〕当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或对于差别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异议时,被害方可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请。

国家人权委员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委员会的职权可启动对差别行为案件的调整程序。

“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申请的调查结果认为存在差别行为时,可采取劝告被申请人、其所属机关、团体等的负责人中止差别行为等救济措施及更正或者改善法令、制度、政策及惯例。

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有关申请以后,认为其申请的内容构成犯罪而应给予刑事处分时,应向检察总长告发其内容。

”〔3〕可见,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对国家机关侵害平等权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劝告等形式发挥保障作用。

但是对国家机关不遵守或不履行其劝告事项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却无权实施强制措施。

这样的做法,有时会影响到其所作的决定的实效性。

在我国,近几年有关平等权的案例不断涌现,从四川的身高标准而引发的就业平等权案到芜湖的乙肝歧视案,深圳的地域歧视到男女退休年龄的性别歧视纠纷,上述事例的最终解决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者建立起公民平等权救济的诉讼渠道。

平等权诉讼从性质上讲,应属宪法诉讼的范畴,而我国长期以来宪法诉讼的缺位,也导致了当公民遇到平等权纠纷时往往是通过民事或行政诉讼的渠道予以解决,这样就淡化了平等权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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