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7.08.20•【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公布)为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其筹集融通资金、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既要加强金融宏观管理,又要促进微观搞活的精神,对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坚持信贷资金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比例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信用社要积极组织存款,壮大资金力量。
信用社的资金,除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业务周转金和呆帐准备金以外,其余资金,由其自主运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和限制信用社收回到期、逾期贷款,不得规定信用社转存款任务,不得向信用社摊派、平调资金,不得干预信用社拆出、拆入资金,对违者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营运,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主要采取计划、政策、信贷、利率等手段,通过县联社加强指导和管理。
农业银行要维护信用社的自主经营权,积极为信用社发展业务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并要保证信用社转存款的提取和现金的合理供应。
第四条信用社要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报县联社汇总平衡,经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核后由县联社下达指导性计划。
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信贷收支计划,要逐级汇总上报,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信用社要按月向农业银行报送信贷、现金收支情况,由农业银行逐级汇总上报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第五条信用社信贷资金投向,要坚持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合理需要的前提下,资金有余,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1.客户申请:客户需要向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申请,包括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2. 审核贷款申请:农村信用社将对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3. 审批贷款:在审核通过后,农村信用社向客户发放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
4. 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将贷款金额划入客户账户,并提供贷款支持服务。
5. 还款管理:客户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农村信用社将根据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还款管理。
6.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将对客户的贷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以确保贷款风险控制和贷款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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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 号)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豫农信贷〔2005〕8 号)等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咨询)需经贷款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小组审议(咨询)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智力支持。
贷款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小组会议(简称“贷管会”,下同)通过全体委员 (成员) 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管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ⅩⅩ农村信用社成立各级贷款管理组织: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下同)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联社”,下同)成立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委”,下同),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简称“市办”,下同)和农村信用社成立贷款管理小组(简称“贷管组”,下同)。
各级贷管委(组)主任委员(组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 (或者副组长) 由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担任;贷管委委员原则上不少于 7 人,由信贷、客户、风险资产、财会、法规等部门(岗)负责人和具有信贷管理或者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贷管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5 人,由市办、农村信用社的相关部门(岗)人员和具有信贷管理或者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贷管委 (组) 下设办公室 (简称“贷管办”,下同),在贷管委 (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信贷业务资料的审查、上报和贷管会会务及日常工作。
贷管办设在信贷管理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兼任贷管办主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贷管委委员、贷管组成员(简称“贷管委(组)委员(成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一) 对经贷管会审议(咨询)的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二) 对提交贷管会审议(咨询)的事项发表意见;(三) 对改进贷管会工作提出建议;(四) 对贷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五) 对经贷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联社理事会负责;第十一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第十四条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六条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七条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十八条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第十九条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信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县级联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信贷产品利率定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结合农信社实际,从客户等级、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状况、与农信社的关系以及谈判地位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五条信贷风险预警;对客户信用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多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第二十八条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信贷档案要做到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第六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第二十九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监测、债权保全、核销;第三十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为不良信贷资产;第三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第三十三条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应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工作;第三十五条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贷款;第三十六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第七章信贷管理电子化第三十七条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操作、决策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信贷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第三十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有关数据的登录、处理和系统维护等;第三十九条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第八章信贷人力资源管理第四十条按照“审贷分离、贷放分控”的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合理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第四十一条实行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客户经理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第四十二条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第四十三条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县级联社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客户经理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十四条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建立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建立信贷回避制度;客户经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第四十八条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第四十九条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批准外,不得发放从事股权、期货等投资的信贷;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豫农信贷﹝2005﹞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县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分别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室,配置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本级经营信贷业务所形成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前,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
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职责。
审核、接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四类: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附件1、附件2)。
第四章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每笔信贷业务的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由信贷人员收集,按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顺序整理成卷;贷后管理资料由信贷人员按资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按户整理成卷。
(二)信贷人员将收集、整理成卷的资料,按卷内资料顺序逐页编制流水页码,填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附件3)一式两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1999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及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有关管理制度办法另发)。
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一、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目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事业单位等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咨询的工作制度。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授信管理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信用咨询体系的开端。
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咨询服务,提高金融系统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服务。
二、工作方式与职责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手段开展工作。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是以贷款卡为媒介,以城市为单位,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系统。
河北农信
河北农信:唱响服务“三农”主旋律时间:2010-07-27 13:26来源:省联社作者:贾启勇点击: 2451次------分隔线----------------------------近日,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李志国在一次调研中强调:“三农是我们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本。
我们离开了三农,就失去了增收的基础,就失去了发展的源头。
”鉴于此,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就自身“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准确市场定位,实施了一系列信贷支农的重大战略措施,使得省内众多涉农金融机构不得不重新洗牌,拭目等待农村信用社亮招。
7月中旬,该社又召集154家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主要负责人、机关中层干部等200多人,对信贷支农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首开全省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改革之先河,唱响了河北农信服务“三农”的主旋律。
“农信进万家”击沸河北农村金融市场在河北,几家大型涉农金融机构频频使招进军农村市场,竞争态势日趋明显。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审时度势,在全系统内迅速掀起“农信进万家”活动。
要求全系统上下5万名干部员工“进农户、进基地、进企业、进社区”,给广大客户“送信用、送产品、送服务”,深入了解农户、经济组织和企业的资金与结算需求,最大限度地体现农信社的经营特点,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和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不足问题。
这一举措不啻一重磅炸弹,击沸了整个河北农村金融市场。
全省广大农信员工摒弃“重工轻农”和“求大弃小”认识误区,拓宽支农范围,把农户对象从传统耕作和养殖户扩大到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5万名农信员工走村串户,面对面了解农户需求,传递惠农信贷政策,介绍农贷产品。
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农户实行拉网式调查,建立健全农户信用档案,做好评级授信工作,及时评定、调整新老客户信用等级,消灭信用户空白村;他们瞄准农合组织、种养基地、种养大户、农产品基地等群体,充分发挥小额农贷“催化剂”作用,不断研究探索贷款新产品,担保新方式,为支持对象提供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他们还把中小企业信贷计划作为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贷款营销业务,建立常驻重点企业的客户经理队伍,并对有规模、有效益、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信贷倾斜政策。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原则。
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
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
第四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贷款程序。
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贷款方式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2022年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导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完善信贷业务调查内容与措施,规范调查行为与程序,明确调查工作尽职规定,贯彻调查工作责任,增进信贷业务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导》制定本指导。
第二条本指导是各类信贷业务调查活动旳基本规范与行为准则,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旳信贷业务调查要按此要指导进行。
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指导中旳信贷业务,既包括县级联社对客户旳授信业务,也包括客户详细用信时旳信贷业务。
(二)本指导中旳调查,是指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实行旳,运用一定旳程序与措施,对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表内外信贷业务旳非农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查对、分析论证及形成结论旳一种决策活动。
(三)本指导中旳信贷调查人员,是指客户经理部中按照岗位职责规定,专业从事或参与信贷业务调查工作、直面客户与市场旳有关客户经理。
(四)本指导中旳实地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亲赴客户现场或其他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旳活动;本指导中旳书面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不需亲赴现场,通过搜集资料、查阅信息、查对数据、分析论证等措施获取客户信息旳活动。
第四条调查旳总体规定是真实、客观、全面与规范。
(一)真实性规定是指,调查旳措施应坚持实地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旳原则,认真细致地搜集第一手材料,对获得旳第二手材料必须按照一定旳程序与措施进行查对、甄别与鉴定,调查汇报所揭示旳所有论点应有对应可佐证旳书面或电子材料、资料,做到有据可查、证明有力。
(二)全面性规定是指,除非是客户申请一次性信用旳低风险信贷业务或风险完全可控旳信贷业务,调查旳内容应当全面完整,调查人员既要对客户整体状况、发展前景进行充足摸底、分析,又要对客户申请旳详细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论证,也要对有关状况进行必要揭示、提醒,做到重点突出、兼顾全面。
(三)规范性规定是指,调查活动应当遵照一定旳工作程序、措施,既要按照规定旳程序与内容完毕调查活动,也要按照规定旳规定处理详细工作环节,做到程序合理、行为恰当。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二条本规程是辽宁省农村信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人制度。
第四条本规程信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五条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的基层信用社、区联社。
管理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事处。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回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各各环节的时间要求:从申请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信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查。
(二)审查。
信贷审查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信贷副主任;区联社为信贷部部门专职审查人员)对信贷调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贷审会(小组)审议(按规定定不需提交贷审会或小组审议议的信贷业务直接提交有权人人审批)。
(三)审议与审审批(核准)。
贷审会(小组组)审议后,有权人签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人签签批后,属经营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管理;属管理机构受理的,本本级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经经营机构,由经营机构与客户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内农信发〔2010〕2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农信发…2010‟2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东胜农商行,各稽查中队:《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信贷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是指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合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直接和间接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咨询、审批、发放、管理和收回等全过程的重要资料和凭据。
包括文字、图表、盘片、声像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基础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用科学的方法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工作。
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分级负责,分段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的原则。
“分级负责”即旗县联社及分支机构分别对所管辖信贷客户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分段管理”即将一个信贷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信贷的执行状态,由信贷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段、分工共同负责管理;“专人负责”即旗县联社及分支机构均应配备专(兼)职信贷档案员,信贷档案员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人员担任;“定期检查”即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应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每年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少于两次,并应将信贷档案检查列入联社年度综合管理考评中。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信贷档案由信贷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段、分工共同负责管理。
一是历史档案,即当年业务履行完毕、已整理装订成册的,入综合档案室保管,由综合档案员管理。
二是日常信贷工作档案,如逐户建立的客户档案、不良资产的清收处臵文件、当年的账表、各种报告、总结材料,归信贷业务(风险管理)部门保管,由信贷档案管理员管理。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在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或市地联社要求报备的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省联社或市地联社报备;对超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向省联社、市地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社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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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联社及各办事处、市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管理,规范信贷业务咨询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的信贷业务咨询工作。
本条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投资等业务。
第三条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对信贷业务实行咨询制。
咨询制就是对信贷业务从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供经办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参考。
第四条信贷业务的决策以县级联社为核心,信贷业务的最终决定权在县级联社。
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要尊重县级联社的信贷业务自主权,只对信贷业务从宏观政策方面进行咨询,咨询意见供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时参考。
县级联社要对信贷业务负最终的责任。
市联社、办事处和省联社不负最终的责任。
第二章咨询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要分别设立信贷业务咨询机构。
各级信贷业务咨询机构按照各自的咨询额度和规则进行信贷业务的咨询和管理,并对本级的信贷行为负责。
(一)市联社、办事处设立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
市联社、办事处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由市联社理事长或主任、办事处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市联社理事长担任主任委员的,市联社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市联社主任担任主任委员的,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办事处由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业务发展(信贷)科、财务会计科、风险资产管理(资产保全)科、稽核科负责人(或有资格工作人员)担任。
市联社、办事处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负责县级联社上报的大额和复杂信贷业务的咨询工作,对在自己的咨询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可直接答复县级联社,对超咨询额度信贷业务必须上报省联社咨询。
(二)省联社设立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
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由省联社理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业务发展部、财务会计部、风险资产管理部、稽核部负责人(或有资格工作人员)担任。
省联社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表决,主要从咨询程序的合规性方面进行监督。
如果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违背咨询程序,省联社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向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提出质询。
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负责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的大额和复杂信贷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六条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机构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发展(信贷)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
该办公室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材料准备、审查、上报、会议安排、决议下发和执行及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联社、办事处信贷业务咨询机构的建立、人员组成及变更均须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章咨询额度第八条市联社、办事处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的咨询额度:(一)市联社、办事处咨询额度由省联社根据市联社、办事处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良资产率和市联社、办事处的管理水平核定。
唐山、廊坊办事处,沧州、石家庄市联社:单户余额为40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金额为3000万(不含本数)。
保定、张家口、承德办事处:单户余额为35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金额为2500万(不含本数)。
衡水市联社,秦皇岛、邢台、邯郸办事处:单户余额为30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金额为2000万(不含本数)。
(二)市联社、办事处对2005年7月1日前发生的信贷业务,如果到期后,“必须通过借新还旧、倒约换据维持”,同时,又超出其上述咨询额度,由市联社、办事处进行咨询,事后向省联社备案。
对此类业务,省联社不再咨询。
如果是正常的收回再贷,市联社、办事处要事先向省联社咨询。
(三)市联社、办事处可针对某县级联社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责令该县级联社暂停某项信贷业务。
(四)以上咨询额度是指市联社、办事处在一定时期内的咨询额度。
省联社将根据情况每年对咨询额度进行一次调整。
一年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由市联社、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省联社批准。
第九条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的咨询额度:(一)对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的信贷业务进行咨询。
(二)在市联社、办事处咨询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如因该信贷业务情况复杂,也可向省联社咨询。
第十条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要根据各自的咨询额度受理下级机构报送的信贷业务咨询材料。
第四章咨询程序第十一条本章所规定的咨询程序是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基本程序。
在此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市联社、办事处受理县级联社上报的信贷业务。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受理大型和特殊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但自己不经办,根据权限或向县级联社推荐,或向省联社咨询。
在形式上可推荐给单个县联社办理,也可组织县联社自愿参加社团贷款、银团贷款。
市联社、办事处受理县级联社上报的信贷业务咨询申请后,要由信贷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贷前调查是否深入、全面,调查报告中的各项计算是否科学合理;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该企业是否可持续发展;该企业经营状况如何;该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该企业领导层驾驭市场的能力如何等。
如有必要市联社、办事处可进行再调查。
审查后要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并将该材料报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
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必须充分、认真审阅报告和有关材料。
然后召开会议对信贷业务进行讨论和咨询,不得通过在咨询单上传签的方式咨询。
参加咨询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
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公开表态的方式在会上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
主任委员对信贷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具有一票通过权。
信贷业务必须得到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委员的同意方为通过。
咨询结果和每个委员的态度要专门记录。
咨询结果通知县级联社或上报省联社。
在向县级联社发出的咨询结果通知中必须包含这样的语言:“该项信贷业务的最终决定权由县级联社掌握,责任人也由县级联社确定。
”市联社、办事处从正式受理县级联社上报咨询信贷业务起,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完成咨询。
第十三条省联社受理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的大额和复杂信贷业务的咨询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受理大型和特殊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但自己不经办,可向市联社、办事处推荐。
信贷业务受理部门为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该办公室收到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的咨询材料后,按以下程序操作:(一)审查材料。
主要审查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贷前调查是否深入、全面,调查报告中的各项计算是否科学合理;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该企业是否可持续发展;该企业经营状况如何;该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该企业领导层驾驭市场的能力如何等。
如有必要省联社可进行再调查。
(二)撰写审查报告。
该审查报告应明确该信贷业务的问题和对该信贷业务的建议。
呈送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各位委员审查。
(三)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审阅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信贷业务咨询会(以下简称咨询会)召开日期。
开会日期一般确定在呈送上述信贷业务材料给各位委员后三个工作日至七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咨询会议事规则。
(一)参会人数必须达到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缺席3名以上(含本数)。
上报该信贷业务的下级信用社人员可列席该会议,以备向会议说明和接受各委员的质询,但在表决时退出会场。
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负责会务。
(二)咨询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由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简要介绍信贷业务情况。
各位委员要在充分审阅材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可向上报该信贷业务的下级信用社人员和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进行质询。
表决时,每位委员以口头和文字两种方式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并签字。
如明确表明同意该信贷业务的委员达到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视为表决通过,否则视为未通过。
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四)主任委员或受托主持咨询会的副主任委员对信贷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一票通过权。
(五)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对会议过程和表决结果做好记录,并存档。
(六)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方式向市联社、办事处通报表决结果。
任何委员、工作人员不得向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之外泄漏咨询会每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和表决态度。
第十五条省联社在向市联社、办事处发出的咨询结果通知中必须包含这样的语言:“该项信贷业务的最终决定权由县级联社掌握,责任人也由县级联社确定。
”省联社从正式受理市联社、办事处上报咨询信贷业务起,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完成咨询。
第十六条县级联社对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推荐的信贷业务(包括社团贷款、银团贷款),贷与不贷由县级联社自主决定。
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均不得强迫县级联社向任何客户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市联社、办事处、省联社的咨询意见均以文书形式下达,其他如口头、电话等形式的通知均无效。
第十八条每笔信贷业务咨询,原则上通过一次咨询会议即形成最终咨询意见,但资料、信息不全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此前的制度、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