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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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日常质量监督的职责、检查内容和考核,促进公司建立自我完善、自我改进的改进机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内的部门和生产单位的日常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章职责
第一节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负责对公司各产品质量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依据检查内容对各产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和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各生产单位、部室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负责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客观地记录,并做出评价。
第六条负责对月份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组织存在问题的单位制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节各单位职责
第七条负责本单位产品质量与质量体系运行及自查。
第八条负责如实提供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所需的记录、实物、有关资料、文件等。
第九条负责对本单位产品质量及质量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纠正措施,实施相关整改工作。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内容。
第十条对年度质量工作计划中涉及本单位的工作内容是否认真落实,并按
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各类、各岗位人员质量职责是否落实、执行到位。
第十二条质量月报表等各类质量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内、外部质量损失统计是否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质量目标的分解、展开、月份完成情况检查、季度完成情况评价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现场使用的技术和管理文件是否有效,并协调一致;文件更改、作废等控制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记录的标识、设计、更改、填写、保管、传递、归档和销毁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各类人员是否按规定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投入使用的原材料、包装物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各工序质量控制与检查频次是否符合规定,成品、半成品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条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等控制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用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的配置型号是否符合工艺文件规定,其有效期、外观和合格状态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顾客(含上道工序)信息的传递、处理是否及时、有效;顾客满意度的统计与分析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原材料供方选择、评价的控制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四条是否开展QC小组活动,小组活动及记录是否符合PDCA程序。
第二十五条是否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
第二十六条产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与检查、产品质量计划的检查、外包过程控制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是否坚持“四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内、外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纠正措施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是否到位,有无重复发生。
第五章质量监督检查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及整改的结果,列入月份质量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六章其他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安全发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单位(包括子公司)。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一道共同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公司领导负相应责任;各二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子公司经理是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支部书记与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子公司经理一道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公司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公司其它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任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安全问题。
公司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即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与安全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工作。
各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
公司及各二级单位配置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国家、行业规定的数量,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生产性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履行好“一岗双责”。
第二章公司董事层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执行董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并按决议督促落实。
(三)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题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有效建议。
第三章公司监事层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监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以及有关费用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各项制度落实,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公司党委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组织的日常活动中,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条件。在进行各项评比活动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执行“安全一票否决”。
(四)组织定期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对企业文化教育、宣传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