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若干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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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刍议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刍议

穿 在 身 上 被 他 们 打 烂 的衣 服 。 审 判 长 却 让 法 警 收 起 ”
血 衣 , 道 :不要 再 纠缠 这些 问题 了 。” 设 想 如果 说 “ ① 庭 审 的 并 与 杜 培 武 当 面 质 证 , 杜 培 武 被 刑 讯 逼 供 的事 实 就 会 真 相 大 白 , 起 冤 假 错 案 或 许 就 不 会 发 生 了 这 由此 可 见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对 于 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侦 查 取 证 行 为 、促 进 公 平 正 义 、 护 司 法 权 威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意 义 。 而 侦 查 人 维 然 员 出 庭 作 证 在 刑 事 诉 讼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中并 不 是 一 个 简 单 的 问 题 , 涉 及 到 证 人 概 念 的重 新 界 定 、 警 关 它 检
到 , 国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的 确 存 在 某 些 立 法 缺 陷 , 议 《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案 ) 对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问 我 建 刑 草 》
题 予 以 完善 。
【 键 词 】 查 人 员 ; 庭 作 证 ; 法 证 据 排 除 ; 人 资 格 关 侦 出 非 证
首 先 ,要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彻 底 贯 彻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就 必 须 实 施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的 程 序 。 经 过 中世 纪
纠 问 式 诉 讼 的控 审 不 分 和 秘 密 审 判 的 黑 暗 时 代 . 两
方 大 陆 法 系 国家 通 过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终 于 确 立 了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 该 原 则 要 求 法 庭 上 提 出 的 任 何 证 据 材 料 均 以 言 词 陈 述 的 方 式 进 行 .诉 讼 各 方 对 证 据 的 调 查 应 以 口头 的 方 式 进 行 . 以 口 头 方 式 询 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则 是 以刑事诉 讼法 和证 据法 为标 准界 定 的事实 。从 目前 的庭审 实践情 况 来 看 , 辩 双 方 在庭 审 过 程 中 控 关 注 的 内容 不再仅 仅 局 限于 实体 性 事 实 , 往 扩 大 往
的意 思是 担任过 本案 证 人 的侦查 人 员 , 得 再 担 任 不
能 以被 告人无 直接证 据证 明有非 法 取证行 为进行 简 单 回应 , 不能直 接 提供 有 效 的证 据 驳 倒 被 告人 及 其 辩 护人 。而辩 方如 果 紧 抓这 点 不 放 , 会 导致 案 件 就
件 的侦破情 况 等 向法 庭进 行 陈 述 , 受 控辩 双 方 的 接 询 问与质证 。其 作证 的 目的 , 通过 质证 , 是 有助 于法 庭对 其他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据 的合 法 性做 出判 断 , 于 法庭 了解 案 便

广
( 江 市人 民检 察 院 反 渎职 侵 权 局 , 东 湛 江 54 3 ) 湛 广 2 0 9 要 : 查人 员 出 庭作 证 制 度 在 我 国设 立 与 否 争 论 已 久 , 一 直 未 能 明 确 。从 侦 查 人 员 的 证 人 资 格 及 其 出 侦 但
庭 的 意 义 , 讨 在现 阶段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障 碍 及 其 建 立 制度 的构 想 。 探
本案 的侦 查 工 作 。 而非 担任 过 本 案 的侦 查 工 作 以
收 稿 日期 :O O O — 1 21— 5 2
作 者 简 介 : 广( 94 , , 东 雷 州人 , 江 市 人 民 检 察 院反 渎职 侵 权 局 局 长 , 事侦 查 学研 究 。 梁 15 一) 男 广 湛 从
关 键 词 : 人 资格 ; 证 意 义 ; 度 障碍 ; 度 构 建 证 作 制 制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7 8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7 2 2 1 )4 0 9 — 0 10 —4 0 (0 0 0 — 0 6 4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摘要: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这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性、意义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阐述,希望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进一步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伪证责任证人出庭作证是新型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目前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作为公检法流水作业线上的一员,因其身份特殊,在将大量诉讼文书及书面证据材料送到审判过程中,拥有庭审不到庭的权利,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

侦查人员在当前诉讼体制下究竟有无出庭作证的必要?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如果有,那么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又有何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所促进。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侦查是对过去事件的一种回溯性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说,侦查是一种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收集以往事件在当前留下的痕迹或碎片,达到认识的目的[1]。

痕迹和碎片的来源是多样的,如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收集的有关物证等,但痕迹或碎片本身只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它的信息含量或信息链接离不开人的作用。

因此,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和认识能力对于案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侦查人员工作的性质,侦查人员难免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前见往往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警察之陈述所以必为不利于被告,原与其所从事之职务有关。

[2]”此外,由于侦查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而这种偏差很难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

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因为认识上的偏差而形成错误的案件事实,必须对侦查人员侦查案件的过程进行一定的审查。

完善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刑事见证人是侦查活动的监督者和证明人,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因此见证人出庭即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见证人出庭作了模糊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见证人出庭制度,使得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见证人出庭率低,影响了法庭对事实的认定。

建立完善的见证人出庭制度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笔者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际,提出建立完善的见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设想。

[p二、刑事见证人出庭的法理依据(一)程序正义刑事见证人出庭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正当程序的要求“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的见的公正。

“意见交涉”和纠纷双方的“对话”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

刑事见证人主要对特定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行为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观察、监督和证明,其实质就在于让公民充分享有侦查过程中的参与权利,使那些受执法机关裁决直接影响的公民拥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能够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平等地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决的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执法机关对自己权益的判定;这不仅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而且有助于增强程序的公正性。

(二)权力制约在法治社会,国家机关应当合法行使权力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

目前我国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现场助验检查行为,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人民警察也可以出庭作证,那么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来制衡公权力的恣意,特别是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要求见证人出庭证明侦查人员执法的过程、步骤及所获得的证据来源,则是必要的,也是相对可行的。

执法机关邀请刑事见证人参与到勘验、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中来,对整个执法现场的过程进行观察,耳闻目睹侦查行为,进而证实该诉讼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刑事见证人在观察过程中发现任何违法的行为,可以对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并且把意见写入见证笔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恣意妄为、漠视程序等现象发生,大大促进了诉讼的公开和透明,从而减少权力的滥用,确保法律实施的权威性。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之基本构想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之基本构想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之基本构想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0要:乘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的东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再次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尚不完善,没有建立相关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本文在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的相关国情的基础上,主要从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警察出庭作证的证明范围以及例外、作证程序、作证保障以及违反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

 警察出庭作证;作证程序;制度构建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纵观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保障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最有力手段就是赋予控辩双方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也就是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

就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而言,第一,警察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庭,控方可以不经过法院的批准而直接要求警察出庭作证。

按照这种观点,检察机关作为案件的公诉人,承担着主要的控诉职能,而出庭协助控方进行诉讼活动则是警方的义务,在出庭作证这点上,检方对警方有着绝对的强制性。

同时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警察是否出庭都有决定权。

第二,控辩双方都有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警察出庭作证。

为了增强控方证据的证明力,控方可以申请警察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庭,从而免去控方因警察不出庭作证而遭受的败诉风险。

当然,控辩双方仅享有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院,并且法院的传唤对警察具有强制性。

第三,法院在基于控辩双方申请而传唤警察出庭作证外,还可以根据客观需要依职权自行通知警察出庭作证。

按照这种观点,法官应该综合考虑警察出庭是否与案件事实关系重大,是否本案的重要证据等情况,从而决定是否通知警察出庭作证。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及例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警察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出庭作证,一是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经过特殊的职业训练, 因此其所提供的证言必然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台湾 学者评价警察作证 时说 : 从察所受之训练及其平 时所积之经验 以观, 警察
不失为最适于作证之证人 。同时, 由于警察特殊的职业性 , 长期面对社会最 阴暗的角落 , 形成嫉恶如仇的特 点, 而且作为先期到达现场和接触被害人的
2 0 1 2 年3 月1 4日通过的 硎 事诉讼法修正案》 , 在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方 面进行 了较大修改 。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侦查诉讼职能; 另一方面加强人权
( 3 ) 警察证言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由于是 国家司法机关, 不能简单等同 于当事人 中的控诉方, 警察在进行侦查活动 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 , 同时 由于
保 障。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 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 公安机关 的侦查工作提 出了新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
定只有第五十七条和一百八十七条 ,无法应对实 践中错综复杂的 问题 。为 此, 笔者拟从 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制度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理论 推演
二、 公安机 关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 一) 调查问卷 的设计 笔者 设计 了三 个问题, 即1 . 你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 定警察 出庭 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2 . 你所在的市 ( 区、 县) 公安机关有无警察出庭 作证 的案例? 请简要说明案件性质。 3 . 你认为 目 前妨碍警察 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 是什么? 发放 问卷2 6 8 份, 收回有效 问卷1 8 1 份。 参加问卷填写的 民警岗位构
认为“ 有” 的民警在 问卷上 说明的案例有如下几种 : 1 、 民警 被诬陷刑讯 逼供 , 出庭说明; 2 、 某公安分局一名 民警被 打, 另一名 民警出庭 作证 ; 3 、 刑事 技术部门如法医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庭: 4 、针对现场勘查中的专业术语进行 说 明5 、 就讯 问情况进行说明; 6 、 治安案件 中受害人要求 民警作证等 , 这几种 情况显然只有1 、 3 、 4 三种情况符合本文研究的对象, 这三种情形在调查 问卷 中仅有5 份, 占所有有效受访对象的2 . 8 %。这样认 为“ 无” 占有效受访对象的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建的开题报告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建的开题报告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建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深化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愈加引人关注。

侦查人员作为案件侦查的主体,其出庭作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作用。

但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加之出庭作证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不少问题。

因此,探讨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思路本文将通过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分别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国内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提出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改革方案,并进行合理性论证。

具体地,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体系结构和主要作用,评估其优缺点及存在的问题。

2、探究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定的历史由来和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比较国内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异同,分析不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经验,为我国制度创新提供借鉴和参考。

4、提出构建适应我国实际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证研究和理论论证,探讨其可行性和影响。

三、预期研究结果和贡献通过本文的研究工作,预计能够达到以下几个预期目标:1、较为全面、系统地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体系结构和主要作用,评估其优缺点及存在的问题。

2、归纳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定的历史背景和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对比国内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异同,深入探讨其存在问题和改进方法,为我国制度创新提供启示和参考。

4、提出构建适应我国实际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改革方案,并进行理论证明和实证研究,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优化提供借鉴。

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成果将对我国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确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

确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
赵 若 浩
( 中国人 民公安大 学 , 北京 10 3 ) 0 0 8

要: 侦查人 员在 其参与侦查的案件 中出庭 支持 公诉 , 受 法庭 调 查 , 明侦查 程序 和取得 的证据 的 接 证
合 法性和有效性 , 这一做 法明显有利 于维护 实体 正义和 程序 正义 。现 阶段我 国建 立侦 查人 员出庭 作证 制度 有现 实基础和 法律基 础 , 于此 , 基 应在我 国建立和 完善 这一制度 。 关键词 : 查人 员 出庭作证 ; 侦 积极作 用 ; 可行性基 础 ; 制度建 构 中图分类号 :952 D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 5 5 20 )2— 0 7— 4 10 77 (09 0 0 7 0
收稿 日期 : 0 0 2 2 9— 2— 5 0
作者简介 : 赵若浩(94 )男 , 18 一 , 山西太原人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20 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07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
学研究。
7 7法制长廊 来自赵若浩 确立我 国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
所形成 的书面证 言笔录形式作证 的 , 而不是真 正走上 《 于刑事证据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行 ) 首次 规定 了 关 试 》
侦查人员 出庭作 证 源 自英 美法 系 , 初 是 指警 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积极因素, 起 目的就是改变传统的侦 赋 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支持公诉 , 就其在侦查期间 查权 独大 的诉讼模 式 , 予辩 方 更 多 的诉 讼权 利 , 亲身经历的事实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 接受控辩双方的 故侦查人员 出庭 作证 能够 进 一步 平衡 控辩 双方 的力 询问 。但是从事侦查工作 的人员并非 只是 警察 , 比如 量对比, 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另外由于刑事侦查的隐 在我 国, 侦查人员不 仅包 括刑 警 , 还包 括检察 院 的侦 秘性 , 即使在 这个过程 中发生诸 如刑讯逼供一类 的非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 议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李 爱新
摘 要 :新刑事诉讼 法确立 了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制度 ,这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 , 但 谊制度 的落实还存在侦查人 员 出庭 经验 不足 、相 关法律规定空 白、出庭职业保 障制度 不完善等 问题 。侦查人 员出庭制度 的落实,必须转变侦查人 员思想观念 、加 强庭 审 能力培训、 出台相 关司法解释 、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问题 ;建议
新刑诉 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现有证 据材料不 能证明证 据收 集的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 院可 以提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 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 院可 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人员 出 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 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 以要求 出庭说 明情况。经 人 民法院通知 ,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 人 民警察 就其执行 职务时 目 击 的犯罪情 况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 ,适用前 款规定” 。“ 适 用前款规 定” 是指 该法第 一百八 十七条 第一款 : “ 公诉 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 盲有异议 ,且 该证人证言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 要出庭作证 的,证 人应 当出雇作证” 。上述条 文的规 定从法律 层面确 立了我 国的侦查人 员 出庭作证制度 ,主要是对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关 系的证 据材料 收集 的 合法性作 出说 明情况 。 侦蠢人 员出庭作证存在作证方式 、 具体的权利保障等。 2 、作证方式 不同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不 同,特别是一些涉及国家秘 密、侦查 秘密、对侦查 人身安全有 巨大威胁 的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有特 殊的规 定 ,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并没做 出具体 的规定 。 3 、保密问题 侦查人员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其 出庭作证时必须客观地 、如实地提 供证言 ,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 隐匿证据 。但其本身的职务决定其 必须履 行相关 的保密义务 ,如对于侦查机关 的秘密侦查手段 、决 策过程 、讯 问 的策略 与技巧 、被告人检举立功的细节等 ,都需要保密 。当作证 义务 与 保 密义务发生 冲突时 ,该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并没有做 出规定 ,成为 了 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必须面临的一个难题。 ( 四)制度保障 问题 ( 一) 思想观念 问题 l 、人力财力保 障制度 、 1 、偏重惩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不可能每一个 案件 都 出庭作证 ,这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 中 , 往往偏重提取能够惩治犯罪 的证 据 ,有时 在现实当中也没有必要 ,法律也 已对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情况作 出了限 候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证据 , 可能采取 了刑讯逼供等损 害人权的 制 。即使在限制的情 况下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会给侦 查机关 的工作带 取证方式 如李怀亮 案 , 李怀亮在庭 审中当庭翻供 ,指 出之前 的供述是 来影响 ,特别是人力 方面。同时,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 会产生一 定的费 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 供的方 式取得 的 ,并 当场 向法庭展 示 了刑讯 逼供 用 ,特别是离法院较远的侦查 机关 的侦查人员 出忘 。其路 费、住 宿费等 后 ,在其身体上 留下的痕迹 。严重影 响了其供述 的可采性 。 等 ,都衙耍一定的保障 , 但 现在对此并没有任何规定。 2 、偏重实体的侦查取证忽视程序 的正当性 2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侦叠人员注重取得证据 ,但是往 往忽视 了取得证 据程序 的正 当性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 ,其 出庭作证 的内容会对 如勘验 、检查不依法制作勘 验 、检查笔 录 .重要物证 未及 时固定提 取 , 证据 的采信 、庭审 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其在庭审 的不当表现影 扣押物 品未经持有人 、见证人签名 ,扣押清单内容记载不全等等 ,这 些 响了追诉犯罪 的效果时 ,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其在崖 审上的犯下 的 都将影 响证据 的资格 。 错误 , 在什 么情况下可 以获得豁免?这些问题在 目 前 的法 律上都没有 具 3 、偏重 于证据 的证 明力忽视证据的可采性 体的规定。 侦查 人员 注重收集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但是往往忽视 了该证 =、 完蕾侦查人员 出 魔 作证的t议 据的可采性 ,如对于言词证据 的可采性 ,侦查人员有时为 了获 得犯罪嫌 ( 一)转 变侦查人 员的思想观愈 疑人的有罪供述 ,而采取了不 当的方式 ,如诱供 、诱证 ,组织 辨认方式 侦查机关在平时工作中, 应注意引导侦查人员转变其思想观念 ,从以 不当 ,笔录制作方式不当等 ,影响了证据 的可采性 。 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 中心。按照审判 中心主义的要求 , 扭 转侦查思 ( 二) 出庭能力问题 维, 适应庭审的衙要。为此 , 侦查 人员 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 。 做到惩治犯罪 1 、心理承受问题 和保护人权并重 ; 侦查的实体和程序并重 ; 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并重 。 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 , 往往 是为了证明案件犯 罪 ( 二 )加强 出魔能力的培训 事实而 向犯罪嫌疑人讯问 、向证人讯问 ,其习惯 于对 他人进行发 问,处 加强对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 能力的培训 ,首先 ,加强庭 审模 拟训练 , 于一种优势地位 。但其 出雇作证时 ,其像其他证 人一样 ,在庭上接受 法 让侦查人员置 于一种真实 的雇审环境中 。熟识庭 审的程 序 ,习惯庭 审的 官 、检察官 、辩护律师的询 问,这种地位的转变 ,必然 对其心理产 生影 氛围 ,体验证 人陈述证词及 接受控辩 双方询 问的过 程 ,适应 面对群 众 、 响, 甚 至使其产生抗拒 ,致使其不能理性地面对整个庭审。 面对旁人 ; 其 次,加强专项 能力培训 ,如针 对庭审所 需要 的表 达 能力 , 2 、表达能力 问题 可 以通过举办朗诵 比赛、演讲 比赛来增强 ;最后 ,做好庭审预 案 ,公诉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面对 的另一个 问题则是语言表达 问题 。侦查人 人在庭审前加强与侦查人员 的沟通 ,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状况 。提前 员在工作中 ,更多的是将 侦查 的过程通过 书面语言进行记录。 做好提前的准备 ,以降低 侦查人员 的心理压力 ,提高其应变能力。 3 、应 变能力 问题 ( 三) 出台相 关的司法解释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主要是证 明该证据 的收集过程 是合法 的。更 多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 足之处 ,我 国应 当通过 出台相 关的 司法 的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控辩 双方都会针对证据收集 的全 过程进行询 解释 ,细化现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特殊证人 身份、特殊 问,从证据的取得程序、保存方法、侦查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询问。这 案件 的出庭作证方式 、作证过程中涉及 的保密 同题等作 出具 体的 ,以增 时侦查人员要作 出回答 。在面对被告人 、 辩护人 的质 问时 。特别是 一些 强 侦查人员 出庭 的实际操作性 。 难 以证 明回应 的问题时 ,侦查 人 员可 能由于 经验 的不足 。心理 的不 稳 ( 四)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定 ,不 能作 出很好 的应变和处理 ,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 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职业保障,首先,应建立人力、财力保障 ( 三 )法律规定空 白问题 制度, 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的人员作出适当的调配,保障人力的充足, l 、特殊证人身份 同时 ,财政上设立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经费预算 ,在人力 、财力 上保证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主要是就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作证 , 是—种特殊的 该项制度的落实 ;其次 ,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能够 获得豁免 证人。 目 前,新刑诉法只是规定 了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有出庭作证 的义 权 ,降低其出庭职业风险 ,从制度上 确保侦查 人员愿 意 出庭 作证 。( 作 务,但对于与—般证 人 作证的不同之处, 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 如法律 者单位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完善我国警察出庭做证制度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警察出庭做证制度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201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了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的相关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正式确立了警察出庭做证制度。

该制度的确立,对于进一步完善证人制度,推进庭审方式改革以及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

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警察出庭做证规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警察出庭做证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警察;出庭做证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098-02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做证制度,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警察就其实施讯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的过程进行陈述或者接受询问的一项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187条第1、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做证的,证人应当出庭做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做证,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警察出庭做证是为了证明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及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进行说明。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做证规定存在的问题(一)警察出庭做证的身份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做证”,而其他情况下警察是否为证人并未明确指出。

第57条“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使得警察出庭做证的身份更加不明确。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精)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精)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成,我国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这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减少冤假错案,提升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以及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上我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

未来通过完善我国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规定、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制度以及强化关键证人的人身权益的保障来进一步改进我国现有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推进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所依赖的证据最多的就是证人证言,这既有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也有我国现阶段侦查技术手段较为单一的影响。

过去我国的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弥补了过往的制度性漏洞。

其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仅有利于法庭尽快查明案件的事实等实体性的事项,也有利于保障好控辩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等程序性权利。

但是受制于我国整体的司法环境以及长期起来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我国“关键证人”出庭的状况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未来需要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分析(一)证人出庭率较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应当要出庭作证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演绎成为绝大多数的证人都不出庭作证。

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证人出庭率总体上而言在5%以下,甚至在有的地方都不足1%。

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有着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作证的,仅仅只是在法庭上宣读相应的证人证言。

例如市人民法院在201X年全年审理的刑事案件222件,实际出庭作证的只有10人,证人出庭作证率仅有6.2%,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不足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有义务必然是有权利的。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海娜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侦查人员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很多国家是个常规性做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侦查人员“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思想认识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法律的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写入其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015―0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提出到试行、从期望到入法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年探寻的结果,是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进步。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来就具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工作更为疑惑,侦查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本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界定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的区分,其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具体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符合事实性作出证明。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和警察是有区别的。

比如,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办案件的人员不是警察,只属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警察应该是侦办案件的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而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并非全是警察身份。

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法比警察出庭作证更具合理性,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解读侦查人员、警察和证人的内涵。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得到确立。

毫无疑问,此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侦查人员出庭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而被告人如果就是咬定此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如何处置?该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策略提出建议,望其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近年来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频发。

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存在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现象。

而这些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毒树之果”堂而皇之的通过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后被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我们不禁要问: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体现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体现在哪里?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此项制度响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题”,有利于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在程序上使控辩双方地位得到平衡,从而使法庭在双发激烈的争辩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弊端明显。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存在的困境(一)从我国通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性质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此处的“证人”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其本人在诉讼之前所知的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就有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无法再客观、冷静地收集证据。

因而,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案件的人员被排斥在证人范围之外,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均不得同时另具有证人身份。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一些尝试及实践,分析我国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提出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有人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并不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不属于“自我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发生分离或者转换,并不违反回避这一诉讼法理。

一、中外各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况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如:英国司法界至理名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指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 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该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非常普遍的。

而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可见,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当作证。

①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工作人员及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思考及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引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失火罪一案中,三门县森林警察大队两名民警便以案件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承办此案的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以此为由予以翻供。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摘要]在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作为某些案件证据最初的接触者以及取证活动所形成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据来源主体,由其充当证人参与法庭质证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有利于激发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还可有力约束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

①因此,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文章拟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两方面对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进行探究。

希望通过对以上两者的探究,提出完善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建议,以促进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真正发挥该制度应有的诉讼价值。

[关键词]侦查人员;作证范围;作证方式;完善建议绪论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2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将作证范围扩展至警察目击的犯罪情况,由此,以上法律文件共同构筑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笔者认为,我国当下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对于我国实现从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顺利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中,笔者将在对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现状进行概括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的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应有的诉讼价值。

一、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法律基础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法庭对被告人供述笔录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在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后,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应提请法庭通知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同时公诉人为证明取证合法性,可以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但这类材料必须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论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构摘要:警察出庭作证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判程序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

但我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尚未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建构: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问题;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及例外;警察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庭审中警察作证的程序;警察违反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建构关于警察是否应当出庭作证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即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

不过,这些司法解释对警察出庭作证只是作了一些概括的原则性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也是十分少见的。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如果检察机关需要警察作证,警察一般是以提供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而这些警察的证言形式也很不规范,更多的是以公安部门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且常常只有单位印章而无具体办案警察落款。

就算偶尔有辩护律师敢于坚持要求法院通知警察出庭的,法官要么以“没有先例”搪塞过去,要么不敢通知警察出庭作证。

总的来说,警察出庭作证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警察出庭作证的问题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这就给司法活动带来了许多不便。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看,警察出庭作证都具体非常积极的意义。

1、有助于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首先,警察出庭作证可以满足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被告人直接面对于己不利的证人。

其次,警察出庭作证由于提高了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参与性,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被告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接受度。

[1]相反,如果警察不出庭作证,由此导致程序不公正,即使实体结果是公正的,也难以让被告人信服。

2、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首先,在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被告人以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为理由当庭翻供的情形,辩护人常常辩称侦查讯问中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浅 析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构 建 现 状 与我 国刑事司法制度 的一次重大改革,体现 了我 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新 刑诉法 明确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作 证制度 ,为其在 司法领域的 实践提供 了法律依据 ,是我 国立法的一大进 步。本文整理 了新刑事诉讼 法中关于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 , 总结 了该项制度的证 明内容和证明主体 ,并通过观察制度实施 情况,分析 当前 问题 ,探讨 了制度 实施 的限制性 因素 ,最后提 出实践与 完善
这一 制 度 的 建议 及 前 景 展 望 。
关键词 :新刑诉 法;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中明文规定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侦查人员 出庭证 明实体问题较多而证明程序合法性 问题 少的原 因也是结 作证 制度 , 结束 了长期 以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 和制度强制 果 ,实现较高水平的程序正义仍然任重而道远。下文就 制度缺 陷和相应 力 的局面。新刑诉 法正式实施至今 ,在全 国各地法院 已经 出现了多个警 的改进建议做简要陈述 。 察 出庭作证 的案例 。公安机关为应对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相继展开 了 第一 ,有 限的司法资源和落后的侦查技术是制约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培训 ,地方媒体也对相关案例进行 了报 道。大量 的实践经 验为理论研究 的现实 因素 。当前我 国刑事犯罪高 发 ,警力严重 不足 ,侦查人员已经面 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转而为深入落实这一制度指 明方 向。 临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 侦查技术的限制也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从嫌犯和 口供 现行法规定下侦查人员出庭 证明对 象 人手。而作证时需要侦查 人 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 , 一方面必然要 占用一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实务 中警察 出庭作证 的实践总结 ,侦查 警力,另外一方面侦查人员缺乏出庭质证的动因和侮 ,如此恶性循环。解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的证明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方 面 : 决这一问题 , 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优化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产 l ,实体 内容。 生重大影响的 案件 , 适用严格程序 , 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 刑诉法第 1 8 7条明确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合法 性以及对所 知犯 罪 第二 ,现行刑诉 法并没有 规定对 侦查人员拒绝 出庭作 证的实质性 负 事实 出庭作证 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 面后果及其对案件认 定与裁 决的影 响。仅仅在 《 刑事诉讼法》 第 1 8 8条 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 释》第 1 1 0条规定 :“ ……对被告人 及其 第 2款可见证 人无正 当理拒绝 出庭作证 的处理 ,但是这 一条是否适用 于 辩护人提 出有 自 首 、坦 白、立功的事实和理 由,……人民法 院应 当要求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情形还有待商榷 。况且 。侦查人员 往往会 以各 种手 有关机关提供证 明材料 ,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 ,并结合其他证 据作 出 段避开 “ 无 正当理由” 的规定 ,最终架空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 认定 。 ” 由于 自首 、坦 白、立功等影响 量刑 的行 为的直接 行为对象 一般 第三 ,“ 流水作业式” 的刑事诉讼构造 使得公 检法三机 关的工作 相 是侦查 办案人员 , 所 以这一 规定虽 然并未 明确 指 向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互独立 ,监督 困难 。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 、起诉活动相互平衡 , 并 没有 但是 “ 相关人员 ”必然包含着 “ 侦查人 员”这一 主体 。 形成 “ 以审判为中心” 的 格局 。在此基础上,法院难 以对检警机构的追诉 2 , 程序 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 5 7条第 2 款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在缺乏惩罚性后果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强制 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 0 1 条第 2款共 同明 侦查 人员 作证。短期内只有纠正 “ 侦查结束 , 警方的诉讼程序就结束”这一 确了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程序 的合法性 出庭作证 的义务 ,杜绝 了 以往实 陈旧观念 , 而唯有实践和推动检警—体化,将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 能 践 中颇受诟病的 “ 情况说明” 的继续滥用 。 清晰分离 , 逐 步形成 以审判 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才是最终途径 。 从相关规定可 以 得出结论,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 旨 在证明 其所 目 击的犯罪 五 、侦蠢人员出庭作证 益处 与前景展 苴 事实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事实,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诚然 ,由于立 法仍处 于起步 阶段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尚缺乏充分 的 二 、侦查人员的范 围界定 实践经验 ,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 多不足 。但从 目 前 的实践情 况 在实 际案件 当中,有司法工作人员总结出出庭 作证 的警察有 以下 三 看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实践仍然 颇有益处 ,使得庭审 程序更加公平 公 类 :一是抓获现场 的警察 ;二是 在现场 提取 物证 ,从事 现场勘 查 的警 开、透明可信 ,通过被告人 与侦查 案件 、收集证据 的警 察的对质 ,体现 察;三是负责鉴定的警察。而本文所指侦查人员 ,是在具体案件 中为查明 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审判 中的贯彻。在已有案例中 ,侦查人 员作证有 案件事实 , 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而负有特殊职责的办案警察。在执行其他公 效地解决 了被告恶意翻供的问题。当前实践虽有不足 ,但却促使 参与作 务时 目 击犯罪事实的警察,以及侦查机关内 设鉴定机构中的鉴定警察,因与 证 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 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侦查 人员在准 备出庭作 侦破案件不具有直接的目 的性联系, 其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对于这类警察 证 以及庭审质证 的过程 中 ,感受 到依法 办案 、严格程 序 办案 的现 实意 证人作证的程 序应当依 照普通公 民证人和鉴定人进行 。 义 ,使其积极 主动地改进调查取证的工作 ,增强侦查工作 的合 法性 。另 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制度实践中的现 实阃题 方面 , 侦查人员作证 ,实 际上是 以控方证人的身份 出现 ,对于加强检 在 已获报道的个案实践 、司法工作人员 的反馈 以及 各方专家 的研 讨 警合作 , 促 进检警一 体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检方在公诉 案件中更加 明 会 中,警察 出庭作证多以证明实体内容为主 , 争议 内容 在法庭上往往 得 确 自身控诉 方的形象 ,淡化其监督者 的身份 ,有助于法 院居 中裁判 。主 到了充分质证 ,但也存在着一下三方面的问题 : 导控辩双方平 等质证 与辩论 ,促进 司法公正 。 1 ,侦查人员作证的心理 准备不足 ,思 想观念 亟待转 变。在侦查 过 相信随着实践 的进一 步深入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将 成为常态 ,这项 程 中,侦查人员往往是审问者的角色 ,而在法庭 上 , 则 成了所谓 “ 受审 制度会在逐渐完善 中推 进 司法 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维护 社会 公平 正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者” 。部分侦查人员心理落差过 大 ,不愿 意出庭配 合质证 。因此 ,思想 义 。(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摘要: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是当前我国庭审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

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必须完善刑事证据立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二是明确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规定出庭证人证言与书面证言之间的证明效力的差异;四是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重构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即便是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要求较高的上海市,其实际出庭率也不超过30.[2]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下的负面影响在刑事诉讼新的庭审模式中,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证人出庭率低下,至少存在三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破坏了法制的严肃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1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具体情形:“(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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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 法性 .在 法 庭 上 接 受控 辩 双 方 质 证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依 据
务 .也 没 有 解 决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的 证 人 资格 问题 .2 1 00
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国 家 安全 部 和 司法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法 证据 若 关
疑 时 根 据 检 察 官 的要 求 .派 出侦 查 人 员 出 庭 证 实 侦 查 行 为
的合 法 性 , 以便 有 效 地 反 驳 辩 方 的 观 点 .有 力 的 支 持 检 察 机 关 的 控 诉 3 .侦 查 人 员 出 庭作 证 是 树 立 法 院 的 司法 权 威 进 而 实 行 司法 审 查 机 制 的需 要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结 构 为 控 审 分 离 、控 辩 平 等 和 法 官 中立 由 中立 的 法 官 对 控 辩 双 方 的 争 执 做 出 最 终 的裁 判 .就 必 须 赋 予 法 官 以 权 威 。 有 鉴 于 此 .西 方 各
法》第 2 8条 又 明 确 规 定 : “ 曾经 担 任 过 本 案 证 人 的 侦 查
人员应当回避。 ”这 实 际 上 又 否 认 了 侦查 人 员 的证 人 资格
然 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 释 》第 18条 规 定 了经到 罢 免 的结 果 ” 我 国 目前 的 检 警 关 系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表 述 为 “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监 督 ” 侦 查 与 分 。 起 诉 的严 格 分 工 使 得 “ 查 程 序 的运 行 不 顾 及 后 续 的起 诉 侦 阶段 .不 着 眼 于公 诉 的角 度 进 行 证 据 的收 集 和 事 实 的查 明
三 .在 妨 害公 务 的案 件 中 . 以嫌 疑 人 妨 害 自 己执 行 公 务 向 法 庭 提 供 证 言 第 四 .负 责 鉴 定 的 侦 查 人 员 在 法 庭 上 接 受 控 辩 双方 的 质询 。第 五 。 当辩 方 质 疑 侦 查 人 员 的 侦 查 行 为 的 合法 性 时 .出庭 证 实扣 押 、冻 结 、搜 查 、询 问 证 人 、讯 问犯 罪 嫌 疑 人 等 侦 查行 为 的合 法 性
工 作 。将 会 给其 后 的公 诉 活 动 造 成 障 碍 .甚 至 会 导 致 侦 查 程 序 的 自身 工 作 归 于无 效 ” 其 实 在 追 诉犯 罪 的 问题 上 公
安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应 该 形 成 一 个 共 同 体 :检 察 机 关 可 以 以 其 专 业 的法 律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庭 审 经 验 指 导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工
刑事 诉 讼 法 中 的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问 题 主 要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和 国 家安 全 机 关 等 具 有 侦 查 权 的 国家 机 关
中 的侦 查 人 员 在 侦 查 取 证 过 程 中就 其 实 施 的 扣 押 、 冻 结 、 搜 查 、勘 验 、检查 、询 问 和讯 问等 侦 查 行 为 的程 序 性 事 实
中 图 分 类号 :D 1 .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 4 5 ( 0 1 4 0 2 — 3 951 6 2 6 0 2 1 )0 — 0 2 0
证 据 问 题 是 刑 事诉 讼 的 中 心 问题 .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在 是 一 个 在 证 据 理 论 和 实 践 中 都 亟 待解 决 的 问题 现 行 《 事 诉 讼 法 》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侦 查 人 员 出 庭作 证 的 义 刑
作 者 简 介 :孙 赞 昕 (9 8 ) 17 一 ,男 ,黑 龙 江 哈 尔 滨 人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诉讼 法 专业 20 0 9级 博 士 生 ,北 京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助理 检 察 员 .主 要从 事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与 侦查 学 的研 究 。
作 .使 其 能 够 在 侦 查 中调 取 符 合 证 据 规 则 和 要 求 的 证 据 材
料 进 而 能 够 得 到 法 官 的 采 纳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也 应 当成 为 控 诉 工 作 强 有 力 的 助 手 和 支 持 者 。接 受 检 察 机 关 的侦 查 指 导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当 侦 查 的 合 法 性 遭 到 辩 方 质
干 1题 的规 定》 和 《 ' 7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事 诉 讼 法修 正案 ( 案 ) 中 关 于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草 》 的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剖 析 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立 法 缺 陷 ,提 出 了确 立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证 人 身 份 、 确 定 其 作 证 的 范 围 、 申请 其 出庭 作证 的主 体 、 出庭 作 证 的保 障 措 施 与 不 出庭 作 证 的 救 济措 施 的立 法 建议 。 关 键 词 :侦 查 人 员 ; 出庭作 证 ;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证 人 资 格
每一位刑事诉讼司法和理论工作者面前 的重要课题 。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含 义 和依 据
( )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含 义 一
头 方 式 询 问证 人 、鉴 定 人 、被 害 人 ,以 口头方 式对 实 物 证 据 发 表 意 见 等 .任 何 未 经 在 法庭 上 以 言词 方 式 提 出 和调 查 的证 据 均 不 能 作 为 法 庭 裁 判 的 根 据 根 据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 侦 查 人 员 在 侦 查 取 证 的 过 程 中 ,作 为 证 人 证 言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供 述 和 辩 解 以及 被 害 人 陈 述 的 笔 录 的 记 录人 ,扣 押 、 冻 结 涉 案 款 物 的执 行 人 和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的 制 作 人 ,有 义
文 化 背景 的影 响 .相 关 配 套 法 律 规 定 的缺 失 和 实践 中 的 诸 多 问 题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 的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还 没有 真 正 建 立 。 从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基 本 理 论 入 手 ,在 对 《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若 关
上 是 确 认 了侦 查 人员 出庭 作 证 的 资格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2 1 00
年 最 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和 司 法 部联 合发 布 的 《 于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若 关 干 问题 的规 定 》 第 7条 规 定 : “ 审 查 .法 庭 对 被 告 人 审 经 判 前供 述取 得 的合 法 性 有 疑 问 的 .公 诉 人 应 当向 法 庭 提 供 讯 问 笔 录 、原始 的讯 问过 程 录 音 录 像 或 者 其 他 证 据 ,提请 法 庭 通 知讯 问 时其 他 在 场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仍 不 能排 除刑 讯逼 供 嫌 疑 的 .提 请 法 庭 通 知 讯 问 人 员 出 庭 作
的 准 许 公 诉 人 、被 害 人及 其诉 讼 代 理 人 、 附带 民事 诉 讼 的 原 告 人 及 其 诉讼 代理 人 可 以 申请 传 唤 鉴 定 人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的 制 作 人 出庭 作 证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的 《 则 》 也 有 与 规
《 释 》 相 类 似 的 规 定 。 两 高 对 刑 事 诉 讼 的 司法 解 释 实 际 解
干 问 题 的规 定 》 与 2 1 0 1年 8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布 的
1 .要 在 刑事 诉 讼 中彻 底 贯彻 直接 言 词 原 则 就必 须 实 施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程 序 经 过 中世 纪 纠 问式 诉 讼 的控 审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案 ) 对 于 侦查 人 草 》 员 出庭 作 证 问 题 的规 定 还 存 在 着 相 互 矛 盾 的 地 方 因 此 . 如何 在 刑 事 诉 讼 中构 建 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制 度 是摆 在
收 稿 日期 :2 1 - 1O 0 1 l一 8
河 北公 安警察 职 业学 院学报 2 1 0 1年第 4期
机 当今 世界 的 大 陆法 系 国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普 遍 实 行 “ 警 ~体 化 ” 的制 度 :检 察 机 关 领 导 侦 查 ,警 察 机 关 检 辅 助 侦查 。如 日本 《 事 诉 讼 法 》第 19条 规 定 : “ 察 刑 8 检 官可 以通 过制 定 准则 对 司法 警 察 发 布 一 般 性 指 示 :可 以为 的 人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务 。 但 是 生 理 上 、精 神 上 有 缺 陷 、或 者 年 幼 、不 能 辨 别 是 非 、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的 人 .不 能 做 证 人 。 从 这 条 规 定 来 看 , 《 事诉 讼 法 》 对 证 人 的 界 定 很 ” 刑 宽 泛 .只 是 排 除 了 部 分 由 于 生 理 和精 神 因素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Vo . 1 No 4 11 .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的若干构想
孙 赞 昕
( 国 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 京 1 0 3 ) 中 0 0 8

要 :在 西方 法 治 国家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是 十 分 普 遍 的 现 象 。 由于 我 国 的 法律 传 统 、诉 讼 观 念 、
21 年 1 01 2月 第 1 1卷 第 4期
河 北公 安警 察职业 学 院学报
J u a f He e c t n lColg o u lc S c rt lc o rl o b iVo ai a l e fP b i e uiy Poie n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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