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若干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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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使 其 能 够 在 侦 查 中调 取 符 合 证 据 规 则 和 要 求 的 证 据 材
料 进 而 能 够 得 到 法 官 的 采 纳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也 应 当成 为 控 诉 工 作 强 有 力 的 助 手 和 支 持 者 。接 受 检 察 机 关 的侦 查 指 导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当 侦 查 的 合 法 性 遭 到 辩 方 质
侦 查 人 员 可 以在 多 种 情 况 下 出 庭 作 证 :第 一 .侦查 人 员 在非 执 行 职 务 的过 程 中 . 目击 到 了犯 罪 行 为 的 发 生 .而 作 为普 通 的证 人 出庭 作 证 。第 二 .在 现 行 犯 罪 中 .侦 查 人 员 抓获 犯 罪 嫌 疑 人 .并 就 抓 获 的过 程 向法 庭 提 供 证 言 。 第
干 问 题 的规 定 》 与 2 1 0 1年 8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布 的
1 .要 在 刑事 诉 讼 中彻 底 贯彻 直接 言 词 原 则 就必 须 实 施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程 序 经 过 中世 纪 纠 问式 诉 讼 的控 审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案 ) 对 于 侦查 人 草 》 员 出庭 作 证 问 题 的规 定 还 存 在 着 相 互 矛 盾 的 地 方 因 此 . 如何 在 刑 事 诉 讼 中构 建 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制 度 是摆 在
文 化 背景 的影 响 .相 关 配 套 法 律 规 定 的缺 失 和 实践 中 的 诸 多 问 题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 的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还 没有 真 正 建 立 。 从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基 本 理 论 入 手 ,在 对 《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若 关
收 稿 日期 :2 1 - 1O 0 1 l一 8
河 北公 安警察 职 业学 院学报 2 1 0 1年第 4期
机 当今 世界 的 大 陆法 系 国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普 遍 实 行 “ 警 ~体 化 ” 的制 度 :检 察 机 关 领 导 侦 查 ,警 察 机 关 检 辅 助 侦查 。如 日本 《 事 诉 讼 法 》第 19条 规 定 : “ 察 刑 8 检 官可 以通 过制 定 准则 对 司法 警 察 发 布 一 般 性 指 示 :可 以为 的 人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务 。 但 是 生 理 上 、精 神 上 有 缺 陷 、或 者 年 幼 、不 能 辨 别 是 非 、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的 人 .不 能 做 证 人 。 从 这 条 规 定 来 看 , 《 事诉 讼 法 》 对 证 人 的 界 定 很 ” 刑 宽 泛 .只 是 排 除 了 部 分 由 于 生 理 和精 神 因素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上 是 确 认 了侦 查 人员 出庭 作 证 的 资格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2 1 00
年 最 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和 司 法 部联 合发 布 的 《 于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若 关 干 问题 的规 定 》 第 7条 规 定 : “ 审 查 .法 庭 对 被 告 人 审 经 判 前供 述取 得 的合 法 性 有 疑 问 的 .公 诉 人 应 当向 法 庭 提 供 讯 问 笔 录 、原始 的讯 问过 程 录 音 录 像 或 者 其 他 证 据 ,提请 法 庭 通 知讯 问 时其 他 在 场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仍 不 能排 除刑 讯逼 供 嫌 疑 的 .提 请 法 庭 通 知 讯 问 人 员 出 庭 作
务 出 庭 接 受 控 辩 双 方 的 质 询 .证 实 上 述 侦 查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而 不 能 仅 以上 述 侦 查 行 为 形 成 的 书 面 材 料 提 交 法 庭 作
为定 案 的 根 据 2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 顺 检 警 关 系 的 一 个 重 要 契
的 准 许 公 诉 人 、被 害 人及 其诉 讼 代 理 人 、 附带 民事 诉 讼 的 原 告 人 及 其 诉讼 代理 人 可 以 申请 传 唤 鉴 定 人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的 制 作 人 出庭 作 证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的 《 则 》 也 有 与 规
《 释 》 相 类 似 的 规 定 。 两 高 对 刑 事 诉 讼 的 司法 解 释 实 际 解
每一位刑事诉讼司法和理论工作者面前 的重要课题 。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含 义 和依 据
( )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含 义 一
头 方 式 询 问证 人 、鉴 定 人 、被 害 人 ,以 口头方 式对 实 物 证 据 发 表 意 见 等 .任 何 未 经 在 法庭 上 以 言词 方 式 提 出 和调 查 的证 据 均 不 能 作 为 法 庭 裁 判 的 根 据 根 据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 侦 查 人 员 在 侦 查 取 证 的 过 程 中 ,作 为 证 人 证 言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供 述 和 辩 解 以及 被 害 人 陈 述 的 笔 录 的 记 录人 ,扣 押 、 冻 结 涉 案 款 物 的执 行 人 和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的 制 作 人 ,有 义
Vo . 1 No 4 11 .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的若干构想
孙 赞 昕
( 国 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 京 1 0 3 ) 中 0 0 8

要 :在 西方 法 治 国家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是 十 分 普 遍 的 现 象 。 由于 我 国 的 法律 传 统 、诉 讼 观 念 、
疑 时 根 据 检 察 官 的要 求 .派 出侦 查 人 员 出 庭 证 实 侦 查 行 为
的合 法 性 , 以便 有 效 地 反 驳 辩 方 的 观 点 .有 力 的 支 持 检 察 机 关 的 控 诉 3 .侦 查 人 员 出 庭作 证 是 树 立 法 院 的 司法 权 威 进 而 实 行 司法 审 查 机 制 的需 要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结 构 为 控 审 分 离 、控 辩 平 等 和 法 官 中立 由 中立 的 法 官 对 控 辩 双 方 的 争 执 做 出 最 终 的裁 判 .就 必 须 赋 予 法 官 以 权 威 。 有 鉴 于 此 .西 方 各
刑事 诉 讼 法 中 的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问 题 主 要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和 国 家安 全 机 关 等 具 有 侦 查 权 的 国家 机 关
中 的侦 查 人 员 在 侦 查 取 证 过 程 中就 其 实 施 的 扣 押 、 冻 结 、 搜 查 、勘 验 、检查 、询 问 和讯 问等 侦 查 行 为 的程 序 性 事 实
干 1题 的规 定》 和 《 ' 7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事 诉 讼 法修 正案 ( 案 ) 中 关 于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草 》 的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剖 析 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立 法 缺 陷 ,提 出 了确 立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证 人 身 份 、 确 定 其 作 证 的 范 围 、 申请 其 出庭 作证 的主 体 、 出庭 作 证 的保 障 措 施 与 不 出庭 作 证 的 救 济措 施 的立 法 建议 。 关 键 词 :侦 查 人 员 ; 出庭作 证 ;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证 人 资 格
中 图 分 类号 :D 1 .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 4 5 ( 0 1 4 0 2 — 3 951 6 2 6 0 2 1 )0 — 0 2 0
证 据 问 题 是 刑 事诉 讼 的 中 心 问题 .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在 是 一 个 在 证 据 理 论 和 实 践 中 都 亟 待解 决 的 问题 现 行 《 事 诉 讼 法 》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侦 查 人 员 出 庭作 证 的 义 刑
不 分 和 秘 密 审 判 的 黑 暗 时代 .西 方 大 陆法 系 国 家通 过 资 产
阶级 革 命 终 于 确 立 了 刑 事诉 讼 中 的 直 接 言词 原 则 该 原 则 要 求 法 庭 上 提 出 的 任 何 证 据 材 料 均 以 言 词 陈 述 的 方 式 进
行 .诉 讼 各 方 对 证 据 的 调查 应 以 口头 的方 式 进 行 .如 以 口
作 者 简 介 :孙 赞 昕 (9 8 ) 17 一 ,男 ,黑 龙 江 哈 尔 滨 人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诉讼 法 专业 20 0 9级 博 士 生 ,北 京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助理 检 察 员 .主 要从 事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与 侦查 学 的研 究 。
21 年 1 01 2月 第 1 1卷 第 4期
河 北公 安警 察职业 学 院学报
J u a f He e c t n lColg o u lc S c rt lc o rl o b iVo ai a l e fP b i e uiy Poie n o e
De .2 1 e 01
的合 法性 .在 法 庭 上 接 受控 辩 双 方 质 证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依 据
务 .也 没 有 解 决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的 证 人 资格 问题 .2 1 00
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国 家 安全 部 和 司法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法 证据 若 关
工 作 。将 会 给其 后 的公 诉 活 动 造 成 障 碍 .甚 至 会 导 致 侦 查 程 序 的 自身 工 作 归 于无 效 ” 其 实 在 追 诉犯 罪 的 问题 上 公
安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应 该 形 成 一 个 共 同 体 :检 察 机 关 可 以 以 其 专 业 的法 律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庭 审 经 验 指 导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工
三 .在 妨 害公 务 的案 件 中 . 以嫌 疑 人 妨 害 自 己执 行 公 务 向 法 庭 提 供 证 言 第 四 .负 责 鉴 定 的 侦 查 人 员 在 法 庭 上 接 受 控 辩 双方 的 质询 。第 五 。 当辩 方 质 疑 侦 查 人 员 的 侦 查 行 为 的 合法 性 时 .出庭 证 实扣 押 、冻 结 、搜 查 、询 问 证 人 、讯 问犯 罪 嫌 疑 人 等 侦 查行 为 的合 法 性
法》第 2 8条 又 明 确 规 定 : “ 曾经 担 任 过 本 案 证 人 的 侦 查
人员应当回避。 ”这 实 际 上 又 否 认 了 侦查 人 员 的证 人 资格
然 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 释 》第 18条 规 定 了经 审 判 长 的 解 3
戒 、 遭 到 罢 免 的结 果 ” 我 国 目前 的 检 警 关 系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表 述 为 “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监 督 ” 侦 查 与 分 。 起 诉 的严 格 分 工 使 得 “ 查 程 序 的运 行 不 顾 及 后 续 的起 诉 侦 阶段 .不 着 眼 于公 诉 的角 度 进 行 证 据 的收 集 和 事 实 的查 明
了取 得 侦 查 协 助 .进 行 一 般 指 挥 : 同时 也 可 以要 求 警 察 协 助 自己办 理 自侦案 件 .进 行 具 体 指 挥 。而 司法 警 察 必 须 服
从 这 些 指 示 和指 挥 如 果 不 遵 从 指 示 和 指 挥 .就 会 受 到 惩
的 人 ,并 没 有 排 除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 但 是 《 事 诉 讼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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