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须知(修改)
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
4.申报道路、桥梁更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道路、桥梁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①《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登记表》一份;
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未办理土地证的可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银行缴款单复印件代替)。
(2)正式命名所需材料:
①《建筑物命名审批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正副本)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为办理人时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书各两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2.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带原件查验)
(1)属联合审批窗口受理的,命名之前在联合审批征询意见环节,申请人须先提供以下材料:
③《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复印件两份;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⑥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或规划条件附图复印件两份;
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⑧区民政局发出的《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原件或由联审系统调取打印件一份。
3.申报市政设施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在我市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促进有能力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政策。
工商
10
合伙企 业开业 终审 注:从事危险化学 登记 品、废旧金属回收
、娱乐服务行业的 到南海工3、窗口发照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表》 2.名称核准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职业状况、相片 5.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个 310元/户 6.合伙协议 工作日 7.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8.合伙人各自出资权属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报批或经 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 准文件(证书)
1.歇业申请表(包括债务清理情况) 2.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个 工作日
4
个人独 资企业 终审 注:从事危险化学 开业登 品、废旧金属回收 记
、娱乐服务行业的 到南海工商局审批
1、窗口受理 2、审查、核准 3、窗口发照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表>> 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近照2张 3.企业住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5个 5.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 310元/户 工作日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资格证复印件(经核 对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报批的或经营范围涉及 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明。
资本总额的 1.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由组建单位提出请) 0.8‰缴纳; 2.《企业开业登记申请表》 注册资本超过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一千万元的,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超过部分按 5.经出资人加盖印章的企业章程 0.4‰缴纳; 5个 注册资本超过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工作日 一亿元的,超 过部分不再缴 8.组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资格证明或书(加 纳。登记费最 盖组建单位印章) 低额为50元。 9.场地使用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房产权证明) 申请增发副本 10.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批或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 的,应缴纳工 的提交有交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本费每份10元 。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函》(国土资函〔2016〕54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佛山市南海区新一轮深化“三旧”改造综合试点工作,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优化提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尊重历史、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合理协调原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 1 —人、市场改造主体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推动南海区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空间布局优化、公共配套完善、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形态提升的城乡建设新局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省、市有关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局部拆建、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行为。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二)生态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四)城市升级、产业提升、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等其他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的情形。
地名命名、更名流程图
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4天之内完成初审
科室主任在3天之内完成复审
报送主管领导,3天之内完成审定
视情况召集专家、学者、领导、群众代表进行论证或听证
市地名委员会审批通过
向社会公告
州民政局备案
地名命名、更名流程图
(科室:区划地名办 电话:2222222)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民政局地名办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填写清楚命名或更名的理由,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新名的来源、含义、汉语拼音、原名、曾用名、别名。说明该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并附示意图。)
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范,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
2003年地名命名更名变更表
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4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5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6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7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8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9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0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1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2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3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4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5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6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7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8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192003年地名命名更名变更表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0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1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2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3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4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5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6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7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8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29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0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1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2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3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4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5制表单位(盖章):江门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6制表单位(盖章):台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3日37制表单位(盖章):恩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年2月11日3839。
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8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广场、体育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五)大道、路、街、巷、里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测绘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本省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三)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大道、路、街、巷、里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南府(2011)168号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南府〔2011〕16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我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计划”),实施“中枢两翼,核心带动”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在全面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连片改造,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以产业为主导,建设一批新型的产业载体。
第三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应按照“规划引领、产业主导、优化功能、提升品质、重点带动、市场推动”的要求,通过政府统筹,采用多种改造方式,合理协调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三旧”改造步伐,破解制约我区工业发展的土地瓶颈,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制造业和工业配套项目的土地面积不低于60%。
今后3年我区用于工业提升发展的旧厂房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亩。
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重点更新范围第五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重点推进十大示范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旧村改造项目。
示范项目包括:桂城街道金融区C区、平东玉器街,罗村街道罗村村旧村改造,九江镇大正新城,西樵镇锦湖片区,丹灶镇白云新城,狮山镇佛山西站(招大)片区,大沥镇金融区D区、广佛国际商贸城中心区,里水镇金峰洲片区。
第六条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按佛山市南海区村镇新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规划政策第七条城市更新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各镇(街道)根据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对改造片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南府2007117号
南府…2007‟117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1 —佛山市南海区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我区道路、桥梁、市政设施、门(楼)牌等地名的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标志牌的设臵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范围内涉及道路、桥梁、市政设施、门(楼)牌等地名的设臵及管理。
第三条南海区民政局是全区地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具体负责全区门(楼)牌的设臵、编号、安装及日常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各项工作的实施。
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工商、质监、邮政、市政、科技信息以及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我区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桥梁和市政设施— 2 —第四条道路和桥梁的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道、大街:指路宽50米以上,路长1000米以上,可双向行驶车辆,并有行人道的道路。
可用“大道”、“大街”作通名。
(二)路、街:指路宽10米以上,以交通功能为主的道路。
可用“路”、“街”作通名。
(三)巷、里:指路宽10米以下,具有交通功能的道路。
可用“巷”、“里”作通名。
(四)桥梁:根据其功能,分别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通名。
第五条命名、更名的申报与审批:道路、桥梁、公园、市政广场,在1个镇(街道)范围内的,由所在镇(街道)规划建设办提出命名、更名方案,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跨越2个以上镇(街道)范围的,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提出命名、更名方案,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镇(街)更名的通知-佛府电[2003]1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1.03
施行日期
2003.01.03
文号
佛府电[2003]1号
主题类别
村镇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镇(街)更名的通知
(佛府电[2003]1号)
南海市、顺德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同意佛山市部分镇(街)更名的批复》(粤民区[2002]147号),现通知如下:
一、将西樵山旅游度假区更名为西樵镇
;
二、将大良区街道办事处更名为大良街道办事处。
请你们按法定行政区划名称做好更名后的有关工作。
二○○三年一月三日
——结束——
年地名命更名变更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2003 年地名命更名变更表
制表单位: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填表日期:2004.2.16
第 11 页。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总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word精品文档11页
南府〔2009〕292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发改局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变更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办、区府办《转发南海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6〕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有、区属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资金预算,是指经区人大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由我区具体实施或我区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上下级政府、其他合作政府之间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合作政府各自批准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总和为工程资金预算。
第四条区发改局是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批协调部门,负责审批(核第 1 页准、备案)变更项目的投资规模,核准变更工程的招标方式,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材料呈报需由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变更项目。
区财政局是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评审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预算、结算和决算。
区监察局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依法实施监督,查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变更项目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严格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保留集体性质)办事指南
2、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1份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1份。
3、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含改造方案及批复)。(复印件)1套
4、关于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的申请。(原件)1份
5、房屋产权声明。(原件)1份
6、申请单位相关资料:(1套)
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市人民政府将各区的“三旧”改造方案单独或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改造方案批准后,各区根据批准的方案分类办理供地手续,有关供地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2013]239号,2013年7月19日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第十六条第(二)款。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2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6日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佛府办[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下同)的申报、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设立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专项资金,用于申报、规划、修缮、维护和管理等工作,专款专用。
社会组织设立
明区地名命名更名变更情况表(1-10月)
填表日期:2018年10月31日 位置 荷城街道荷富大道以东、区体育中心以南地块 荷城街道沧江南路以西、沧江河以南地块 荷城街道宝华路以南、升平街以西地块 明城镇官迳水库南侧地块 杨和镇杨西大道以东、三和路以北地块 更合镇更合大道文阁路地块 明城镇高明大道新罗里段以南、明六路以北地块 荷城街道河江祥福路以西、丹霞路以南地块 荷城街道大德路以东、明国路以南地块 荷城街道明国路以北、苏河路以东地块 更合镇合和大道以东、新围村以北地块 荷城街道丹霞路以东、大成路以南地块 荷城街道荷香路以西、明国路以北地块 位于小洞工业园南部,东起新高铜线,西至鸿泰路。 位于小洞工业园南部,东起规划路,西至环园南路。 位于小洞工业园南部,北起合和大道,南至小洞南二路。 位于小洞工业园南部,北起合和大道,南至小洞南一路。 位于小洞工业园南部,北起合和大道,南至小洞南二路。 位于小洞工业园南部,北起合和大道,南至小新经济合作社。 原名 备注 扩大范围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扩大范围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命名
2018年佛山市高明区地名命名更名变更情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制表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标准名称 汉语拼音 mei de ming hu bei wan hua yuan 美的明湖北湾花园 zhao shang xi he yuan 招商熙和园 yang xi hua yuan 洋溪花园 xi pan jia yuan 溪畔嘉园 荷城恒晖豪庭 he cheng heng hui hao ting xi ting hao yuan 熙廷豪园 ming xin hua fu 明信华府 保利文玥花园 bao li we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须知
一、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核准通知书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须交原件核对)
1.《地名预核准登记表》一份;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规格:A3或A4)。
二、申报道路、桥梁命名所需材料
1.道路、桥梁命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三、申报建筑物住宅区正式命名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须交原件核对)
1.《佛山市南海区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2.法人代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才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小区);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商住楼宇);
6.规划红线图复印件两份;
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8.区民政局发出的《地名预核准通知书》(原件)。
四、申报市政设施命名所需材料
1.市政设施命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
五、申报道路、桥梁更名所需材料
1.道路、桥梁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4.原命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六、申报建筑物住宅区更名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须交原件核对)
1.建筑物住宅区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法人代表证明复印件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才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3.《佛山市南海区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5.规划红线图复印件两份;
6.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7.原命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申报市政设施更名所需材料
1.市政设施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4.原命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八、新地块申请沿用旧地块标准名称所需材料(必须为同一开发商)(以下材料须交原件核对)1.沿用旧地块标准名称的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人代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才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小区);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规格:A3或A4)(商住楼宇);
6.规划红线图复印件两份;
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8.区国土分局认定的新、旧地块为连片土地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
九、道路通名标准
1.大道、大街:指路宽50米以上,路长1000米以上,可双向行驶车辆,并有行人道的道路,可用“大道”、“大街”作通名。
2.路、街:指路宽10米以上,以交通功能为主的道路,可用“路”、“街”作通名。
3.巷、里:指路宽10米以下,具有交通功能的道路,可用“巷”、“里”作通名。
十、桥梁通名标准
桥梁根据其功能,可分别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通名。
十一、建筑物住宅区通名标准
1、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
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
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3、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
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4、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
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5、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都、筑):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
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6、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7、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
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8、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
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
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10、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
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十二、注意事项
1.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如“平安路”,“平安”是专名,“路”是通名。
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2.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大厦”等;
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4.在佛山市范围内,所命名的名称不能同名或同音;
5.地名的命名应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6.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命名或更名的地名,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7.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8.地名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尽快按要求设置标准地名的地名标志牌。
9.申报单位可以到镇(街道)社会工作局或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区划地名科领取有关申报表格,亦可在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网页“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地名命名、更名服务”专区下载。
联系单位: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区划地名科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四路1号东楼三楼)
联系电话:86293450 邮箱:nhdi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