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第一章产品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 (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号公告 (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9号公告 (3)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2007年第76文 (5)
第二章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概述 (7)
第一节消防联动控制器 (7)
一、分类 (7)
二、功能和性能 (8)
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9)
四、工程应用 (10)
第二节气体灭火控制器 (11)
一、主要功能 (11)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12)
第三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12)
一、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分类 (12)
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功能 (13)
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13)
第四节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3)
一、分类与型号编制 (13)
二、功能要求 (13)
三、组成与工作原理 (15)
四、主要部件 (16)
五、主要技术参数与特性及主要特点 (16)
第五节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17)
一、功能 (17)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18)
第六节消防电话 (18)
一、功能 (18)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19)
第七节传输设备 (20)
第八节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20)
一、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 (21)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22)
第九节消防联动模块 (22)
一、中继模块 (23)
二、输入模块 (23)
三、输出模块 (23)
四、输入/输出模块 (23)
第十节消防电动装置 (23)
一、基本功能 (23)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24)
第十一节消火栓按钮 (24)
一、功能与性能 (24)
消火栓按钮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与性能: (24)
二、组成与工作原理 (24)
第三章 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标准条文解释 (25)
第一节一般要求 (25)
第二节消防联动控制器 (30)
第三节气体灭火控制器 (39)
第四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3)
第五节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6)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 (51)
第六节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51)
第七节消防电话 (54)
第八节传输设备 (61)
第九节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5)
【条文】4.9.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用要求 (65)
第十节模块 (71)
第十一节消防电动装置 (72)
【条文】 4.11 消防电动装置 (72)
第十二节消火栓按钮 (73)
一、基本功能 (73)
第一章产品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号公告
鉴于国家已颁布部分火灾报警产品新版国家标准,为保证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认证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经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我委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特则部分依据新版标准的变化作出了适当调整,具体变更见附件。
二、对于新申请强制性认证的相关消防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变更的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执行。
三、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消防产品,证书持有者须在换发证书截止日期(见下表)前,按变更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否则认证机构将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附件:火灾报警产品特则部分修订对比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9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认证产品范围已由最初的19大类132种扩展为22大类159种。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范围,国家认监委编制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随着技术的更新和产品的变化,国家认监委将适时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必要的更新、并逐步进行完善。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解释。
附件: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2007年第76文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于2007年3月22日发布《关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公消评[2007]076号)文件内容如下:
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新版国家标准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已于2006年7月17日发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了今年第4号公告,明确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原则和要求。根据公告精神和修订后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开展、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按变更后的规则和新版标准进行转换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
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详见下表:
二、自即日起,我中心即按照《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受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时,其配套使用的模块、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设备须应同时申请强制性认证。
三、凡持有旧版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尽快向我中心提出产品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如同时涉及产品设计变更及产品一致性变更,还应提交变更申请及详细说明)。我中心将通过安排工厂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确认。对于未在2008年4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转换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类产品和2007年6月1日前未完成国家标准GB4717-2005转换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产品,我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
四、凡在2007年9月1日前向我中心提出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的企业,其复评换证或证书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