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7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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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汉政办函〔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17〕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属机构:《汉中市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汉中市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省上下达我市2017201720161.5%、1.51.8%、1.5“0”根据全市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估算,2017吨、吨、吨和吨,加上存量削减指标,全市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减任务约为吨、吨、吨和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保持“0”。

各县区20171 二、主要措施(一)完善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强化运行监管。

一是狠抓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按中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加快推进市污水处理厂及8个县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全部达到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提升城市建成区的污水收集率,切实发挥污水处理厂治污减排作用;做好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控,不得发生超标排放现象;二是加快31个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已开工的4个镇尽快建成投运,其他镇尽快制定建设推进计划,尽早开工。

三是城固县垃圾处理场、汉台江北垃圾处理场、洋县城市垃圾处理场、勉县垃圾处理场要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自动监测设施规范稳定运行,并同步联网传输数据,其他县要加快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是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一种环保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式,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该政策在中国的环保治理历程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政策背景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长期环境规划纲要》,提出了建立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

然而,由于当时的政策执行方式不同,各省市对该政策的执行结果也不尽相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5年,国家环保部门加强了对该政策的解释,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二、政策意义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可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标。

此外,该政策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1.为中国环保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中国作为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治理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环保政策的出台需要立法和政策的支持。

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制度,国家提出了一种新的、创新的思路,同时有效地提高了环保政策制定的效率。

2.加强了环境治理的透明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制度的出台,可以加强环境治理的透明度。

政府可以公布各地区减排的目标和完成情况,取得公众的支持。

同时,也可以加强环保管理部门对各地区环境治理行为的监督。

3.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制度,各个企业必须对自己的排放情况进行核算,对其进行减排控制。

这将有效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其推进绿色生产,优化技术和改善管理,从而逐步向低污染、高效益的方向转变。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内容1.排放总量的核算对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排放总量的核算对象作了定义,其中包括:(1)区域内每个行业的污染排放总量;(2)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污染源的位置。

通过对排放总量进行分析,可以掌握每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了解污染源的分布,并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2.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做出了规定。

环发(2007)183号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环发(2007)183号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适用范围 (1)二、核算原则 (1)三、核算方式 (2)第二章 COD排放量的核算 (4)第一节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4)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4)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7)第二节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9)(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1)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9)(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19)(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0)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21)第三章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 (23)第一节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 (23)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3)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6)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29)第二节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31)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31)(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2)(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9)(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3)(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46)(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47)(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48)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49)(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51)(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52)(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53)(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54)(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55)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削减量 (55)(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 (55)(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 (56)(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56)第三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校核 (57)一、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原则 (58)二、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公式 (59)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认定尺度、统一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一、背景和意义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水和土壤的污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和法规。

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一种有效的环保措施,旨在通过控制和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环境污染的整体减少。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公正性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3.综合性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综合考虑单位面积、单位产值、单位能耗等因素,以合理反映不同企业的减排效果。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步骤和方法1.数据收集:相关企业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收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包括排放浓度、排放强度、排放量等。

2.数据核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按照相应的核算方法和公式,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算。

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并经过科学验证。

3.核算结果评价:对核算得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评价和分析,评估减排效果。

评价应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包括排放强度、减排率等。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应用和推广1.应用范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应用范围包括各类污染源,如工业企业、燃煤发电厂、交通运输等。

同时,还应涵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以保证核算的全面性和灵活性。

2.推广政策:为推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工作,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包括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减排、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等。

同时,还应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和机构对核算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3.数据共享:为了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加强数据共享和交流,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和信息系统,方便核算工作的开展。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政府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监督机制,确保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7版.doc

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7版.doc

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年以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引言: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污染物排放成为影响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减排措施和政策。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是一种常用的手段,通过对污染物总量进行核算和管理,促进企业等污染源的减排工作。

本文将探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细则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1. 核算范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包括大气、水体和土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和PM10)等;水体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等;土壤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铅、汞等)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有所调整。

2. 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应采用统一的计量单位,例如,大气污染物采用吨或公斤,水体污染物采用毫克或克,土壤污染物采用毫克或克。

核算方法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各项准则,可以采用数据统计、监测、模型计算等多种手段进行核算。

二、减排责任和指标管理1. 减排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结合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减排目标和责任。

减排责任可以根据企业规模、产业类型、排放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定,逐步实现减排目标。

2. 减排指标管理:为了评估和监测减排实施情况,需要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

例如,大气污染物可以采用年度总排放量、排放强度等指标进行管理;水体污染物可以采用单位面积或单位生产量排放量等指标进行管理;土壤污染物可以采用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等指标进行管理。

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减排指标。

三、减排措施和技术支持1. 减排措施: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优先考虑源头控制和综合治理,采取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转移、转化和排放的措施。

例如,通过提高生产工艺、更新设备、改善管理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还可以采取环境税收、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等经济手段,引导企业积极减排。

农业污染源减排核算方法

农业污染源减排核算方法
1/2000 m3
污水/尿液储 存池体积
0.3 m3 1.5 m3 3 m3
---
配套土地面 积 0.1亩
1.25亩 2.5亩 1/100亩 1/400亩
资源化利用工艺流程图
厌氧处理及农业利用图片
3、核查核算要点和相关规定
五种特定模式减排效率(鼓励模式3):
❖ ③五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粪便生 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 放,且配备了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的 ,可认定COD(氨氮)去除率99%(94%);
❖ (九)农业源减排核算项目不按建设阶段分期核算,必须达 到全流程治理完全后一次性核算。
2、畜禽养殖业核算方法
❖ 农业源核算方法
E总= E畜禽+E水产+E种植
➢ 畜禽养殖业核算
(计算排放量,不是削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减量)
• 畜禽养殖专业户
➢ 水产养殖业核算
➢ 种植业核算
2、畜禽养殖业核算方法
3、核查核算要点和相关规定
鼓励模式5核查要点:
❖ 该模式仅用于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合格的防雨防渗的 粪便发酵场或堆放场,堆放场体积达到规定要求;污水可厌氧处理或储存 ,沼液或污水储存池必须防渗处理,储存池体积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鼓励模式5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
畜禽品种 猪(出栏) 奶牛(存栏) 肉牛(出栏) 蛋鸡(存栏) 肉鸡(出栏)
j=1
j=1
某类畜禽养 殖总量
减排项目中已现场 核查某类畜禽养殖 量总和
减排项目中仅通过 资料核查某类畜禽 养殖量总和
清单其余部分 按照上年效率
2、畜禽养殖业核算方法
畜禽养殖专业户COD排放量按照排污强度法计算,公式如下: E专业户=E猪专+E奶牛专+E肉牛专 +E蛋鸡专+E肉鸡专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一、适用范围 ........................................................................................................... 1 二、核算原则 ........................................................................................................... 2 三、核算方法 ........................................................................................................... 3 四、核算方式 ........................................................................................................... 4 第二章 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核算 ......................................................................................... 5 第一节 COD 核算总体要求 .............................................................................................. 5 第二节 工业污染源 COD 总量减排核算 ......................................................................... 7 一、造纸及纸制品业 COD 总量减排核算 ............................................................... 8 二、纺织业 COD 总量减排核算 ............................................................................. 26 三、其他工业行业 COD 总量减排核算 ................................................................. 30 第三节 城镇生活污染源 COD 总量减排核算 ............................................................... 37 一、城镇生活污染源 COD 新增量核算 ................................................................. 37 二、城镇生活污染源 COD 新增削减量核算 ......................................................... 38 第四节 农业污染源 COD 总量减排核算 ....................................................................... 50 一、农业污染源 COD 总量减排核算原则 ............................................................. 50 二、农业污染源 COD 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 52 第五节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COD 总量减排核算 ....................................................... 62 第三章 氨氮总量减排核算 ................................................................................................... 65 第一节 工业污染源氨氮总量减排核算 ....................................................................... 65 一、造纸及纸制品业氨氮总量减排核算 ............................................................. 65 二、纺织业氨氮总量减排核算 ............................................................................. 69 I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二Ο一一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核算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核算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核算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核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COD核算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核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纺织业COD排放量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核算目的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减排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核算方法,确定合理的核算参数。

三、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经济运行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严格执行环境统计制度。

“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正式实行。

要认真做好该报表制度与“十一五”报表制度的衔接。

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统一调查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核算系数,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3、重点核算变化量。

重点核算各地区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四、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地方基础性准备工作,二是督查中心数据核查验证工作,三是环保总局总量审核工作,三个环节相辅相成,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我部对截至2017年6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我部决定废止21件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2003年3月20日公布)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2005年1月19日公布)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2008年10月24日公布)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8号,2009年6月4日公布)6.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7.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37号,2011年3月29日公布)9.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7号,2011年4月7日公布)10.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11.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12.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011年12月22日公布)1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2013年1月5日公布)14.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2013年1月24日公布)15.关于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667号,2013年6月18日公布)16.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17.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号,2013年11月27日公布)18.关于对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复函(环办函〔2014〕439号,2014年4月17日公布)19.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2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21.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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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1 版(试行)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
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
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 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 年以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有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3、环境保护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

第二章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的核算
“十二五”期间,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算范围包括由工业生产、城镇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产生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其中,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E 农业=E 畜禽+E 水产+E 种植(式2-2)式中: E 农业—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水产—核算期水产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种植—2010年同期种植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
量,万吨;
第三节农业源排放量的核算农业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种植业排放量之和。

农业源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范围与污染源普查口径一致,包括畜禽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
水产养殖,其中畜禽养殖只考虑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五类;水产养殖按照减少投饵围网养殖的面积计算;种植业排放量采用2010 年污普动态更新排放量。

一、畜禽养殖排放量的核算
畜禽养殖排放量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量和
养殖专业户排放量之和。

计算公式为:
E 畜禽=E 养殖场(小区)+E 专业户(2-17)式中: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 养殖场(小区)—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 专业户—核算期畜禽养殖专业户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量的核算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等各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E 养殖场(小区)=E猪+E 肉牛+E 奶牛+E 肉鸡+E 蛋鸡式中:E 养殖场
(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 猪、E肉牛、E奶牛、E肉鸡、E蛋鸡—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量计算公式同下:
E 猪=P×e×(1-f )×10-3 +(P总-P)×e×(1-f 平均)
×10-3(2-18 )
式中:P—当年上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减排项目中某类畜禽存(出)栏
量,万头(只);
P总—当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存(出)栏总量,万头
(只);
e—某类畜禽产污系数,千克/ 头(羽)(年);
f 平均—上年环统(2011年核算时采用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某类畜禽平均去除率,%;
f —当年计算用某类畜禽去除率,%,计算公式如下:f=f 上报+△f
式中:f 上报—当年上报某类畜禽减排项目平均去除率,即该类畜禽上报减排项目的合计去除量与合计产生量的比值,%;
△ f —现场核查某类畜禽养殖场的认定平均去除率与上报平均去除率之差,即现场核查某类畜禽养殖场的合计认定去除量/ 合计产生量-合计上报去除量/ 合计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 i—某类畜禽第i 个养殖场的存(出)栏量,万头(只);f i 认
f i 上报—现场核查的某类畜禽第i 个养殖场认定的去除率和上报的去除
定、
率,%。

其中,f i 认定为第i 个养殖场采用各项治理措施去除率之和。

各项治理措施去除率取值见X-X 表。

f=(Σ f i 认定)/n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的核算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E 专业户=E 猪+E 肉牛+E 奶牛+E 肉鸡+E 蛋鸡式中:E专业户—核算期畜禽养殖专业户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 猪、E肉牛、E奶牛、E肉鸡、E蛋鸡—核算期养殖专业户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五类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计算公式同下:
-3
E 猪=P专业户× s×10-3
式中:P专业户—核算期某类畜禽养殖专业户存(出)栏量总和,万头(只);
s—2010 年某类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千克/ 头(羽)(年),s 取值见表X-X。

三)数据来源及核算有关说明
1) 存(出)栏量使用当年畜牧统计数据。

半年核算时,没有
核算期畜牧统计数据的,暂按照上年畜牧统计数据的一半计算。

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产污系数见下表: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产污系数表
3) 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取 2010 年污染源统计更新调查
公布的各省区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取值见下表。

2010年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 (s )取值表(单位:千克/ 头(羽)
年))
畜禽养殖类
别 猪 千克 / 头)
奶牛 (千克 / 头·年)
肉牛 千克
/头) 化学需氧量 产生系数 氨氮产生系

32 980 594 1.80
2.85
7.52
蛋鸡 肉鸡 千克 / (千克 / ·年)
羽)
2.98
0.95 0.10
0.02

4)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各项治理措施去除率取值如下:
表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各项治理措施化学需氧量去
除率
表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各项治理措施氨氮去除率
5)核算期畜禽养殖综合治理设施投运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再分月度结转。

6)原则上畜禽减排项目要逐一核查核定,项目数量较大的采用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现场核查方式确定全省各类畜禽的平均去除率,现场核查项目合计去除量要占当年上报减排项目合计去除量的一定比例。

现场核查须覆盖上报项目的所有畜禽养殖种类。

7)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原则上要同时具有养殖方式的改进、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只采用部分治理措施的,不计减排。

8)沼渣、粪便用于生产有机肥,不能提供粪便进厂单、有机肥出库
单、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不计算有机肥生产部分的去除量。

9)没有采取尿液沼气处理、粪便堆肥等有效处理处置措施直接还田、废弃物还田量超过土地承载力以及不能提供废弃物处理处置协议、废弃物处理处置施用范围等证明材料的,不计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去除量。

10)原则上每亩土地年承纳量不能超过5 头猪或0.1 头牛产生的废弃物量。

11)通过普通垫草垫料和生物发酵床养殖等清洁养殖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如不能提供垫料和菌种的购买票据、菌种使用单据、废弃垫料的去向等相关材料,不计算去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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