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对儿童做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消费市场日益繁荣,儿童广告也随之增多。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儿童广告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儿童广告进行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及部分国外对儿童做广告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我国对儿童做广告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规范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广告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1)第十八条:禁止在儿童节目、儿童频道、儿童出版物以及针对儿童的网站、应用程序等媒介发布烟草、酒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农药、食品添加剂等广告。
(2)第十九条:禁止在儿童节目、儿童频道、儿童出版物以及针对儿童的网站、应用程序等媒介发布可能对儿童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广告。
(3)第二十条:儿童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对儿童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②诱导儿童过度消费的内容;③宣传暴力、恐怖、赌博、迷信等内容;④损害他人名誉、荣誉、隐私、肖像等合法权益的内容;⑤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2. 《儿童权益保障法》《儿童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儿童广告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1)第四十三条: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诱导儿童过度消费、损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儿童广告。
(2)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3.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儿童广告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1)第十三条: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烟草、酒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农药、食品添加剂等广告。
(2)第十四条: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可能对儿童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广告。
二、国外对儿童做广告的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对儿童广告的监管较为严格,主要依靠《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OPPA)和《儿童电视广告法》(CTA)等法律法规。
儿童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儿童消费市场逐渐成为各大企业争相争夺的焦点。
然而,在儿童广告领域,由于广告商的过度追求利益,导致一些不良广告泛滥,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则典型的儿童广告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儿童广告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儿童用品品牌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投放了一则广告,广告内容为一群孩子欢快地玩耍,背景音乐节奏欢快,画面中展示了该品牌的产品。
然而,在广告播放过程中,部分消费者发现,广告中的孩子们在玩耍过程中,竟然出现了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这一发现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纷纷质疑该广告是否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儿童广告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赌博、迷信、色情等不良内容。
”本案中,广告中的孩子们吸烟、喝酒等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儿童广告的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本案中,广告发布者未能履行审查义务,导致违法广告得以播出,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儿童广告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广告,或者未履行审查义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
”本案中,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启示(1)加强对儿童广告的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儿童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广告,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广告从业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电视广告播放
电视广告播放一、介绍电视广告播放是指在电视媒体上进行商业广告宣传,通过电视广告的播放,企业可以将产品、服务和品牌信息传达给广大观众,达到推广销售的目的。
然而,在电视广告播放过程中,也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电视广告播放的法律规定、合同及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电视广告播放的法律规定1. 广告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电视广告播放应遵守以下原则:1.1 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信息,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1.2 社会效益原则-广告宣传应具备社会效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1.3 自愿参与原则-禁止强制观看广告,应确保广告播放基于受众自愿选择。
1.4 公平竞争原则-广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用损害竞争对手声誉或权益的方式。
2. 电视广告时长规定广告法明确规定电视广告总时长不得超过每日节目时长的25%,每局不得超过每小时的12分钟。
3. 电视广告审查制度为维护正常的广播秩序,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立了电视广告审查制度,对电视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任何企业在电视广告播放前,必须事先的到广电总局的许可。
三、电视广告播放合同1. 合同签订主体电视广告播放合同通常由广告主和广告播放方签订。
广告主是指委托播放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广告播放方是指通过电视媒体提供广告播放服务的机构。
2. 合同内容电视广告播放合同包含以下内容:2.1 广告播放方的基本信息;2.2 广告主的基本信息;2.3 广告播放的时间、频次、区域等具体播放要求;2.4 广告投放费用及支付方式;2.5 若有违约责任,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等相关条款。
3. 合同履行与终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播放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频次、区域等播放广告,广告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
如果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协商修改合同。
如果有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电视广告播放中的权益保护1. 广告主权益保护广告主的权益包括广告宣传效果的保护、广告费用的安全保障等。
儿童视听节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制作、播出、传播的针对未成年人的视听节目。
第三条儿童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满足未成年人成长需求。
第四条儿童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传播单位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节目质量。
第二章节目内容第五条儿童视听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积极向上,富有教育意义,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含有歧视、侮辱、暴力、恐怖、色情等不良内容;(三)不含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模仿危险行为的情节;(四)不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过度消费的广告;(五)不得含有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信息。
第六条儿童视听节目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分为以下等级:(一)幼儿级:适合3岁以下儿童观看;(二)少儿级:适合3至6岁儿童观看;(三)少年级:适合6至14岁儿童观看。
第七条制作儿童视听节目,应当邀请具有丰富儿童教育经验的专家参与,确保节目内容的科学性、趣味性和教育性。
第八条儿童视听节目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涉及封建迷信、宗教歧视、民族歧视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二)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危险行为的情节;(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过度消费的广告;(四)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信息。
第三章制作与播出第九条制作儿童视听节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二)节目制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三)节目制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儿童视听节目播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段播出,不得在未成年人的休息时间播出;(二)不得插播任何形式的广告,不得插播与节目内容无关的节目;(三)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许可证的节目;(四)不得播出未经审查的节目。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
第三条【节目原则】从事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应当以培养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工作原则】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实行教育保护并重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未成年人节目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业务交流,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奖励机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在坚持正确价值观、强化正面教育、贴近现实生活、内容形式创新、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以及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目规范第八条【节目内容规范】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三)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五)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体现人文关怀;(六)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七)其他符合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内容。
是否应该禁止儿童节目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儿童节目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首先,儿童节目中的一些内容可能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一些儿童节目中存在着暴力、色情、恐怖等内容,这些内容可能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美国心理学会的研究,暴力内容会导致儿童产生攻击性行为,色情内容会对儿童的性观念产生误导,恐怖内容会导致儿童产生焦虑和恐惧情绪。
因此,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应该禁止儿童节目中出现这些不良内容。
其次,儿童节目中的广告可能会对儿童产生消费观念上的误导。
在一些儿童节目中,会穿插一些针对儿童的广告,这些广告往往会利用儿童的好奇心和易受影响的特点,引导他们去购买一些不必要的商品。
这种商业广告的渗透会导致儿童产生过度消费的观念,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因此,为了避免儿童受到商业广告的影响,应该禁止儿童节目中的广告内容。
最后,儿童节目中的一些内容可能会对儿童的学习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儿童节目中存在着低俗幽默、语言错误、逻辑混乱等问题,这些内容可能会误导儿童的学习观念,影响他们的学习成绩。
根据美国教育学会的研究,儿童在观看这些内容后,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都会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儿童的学习权益,应该禁止儿童节目中出现这些不良内容。
综上所述,基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避免商业广告的影响以及保护儿童的学习权益等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首先,儿童节目是为了满足儿童的需求而设计的,其中的内容和形式都是根据儿童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进行精心设计的。
儿童节目中的一些内容可能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儿童节目都应该被禁止。
相反,应该通过加强节目内容的审核和监管,来规范儿童节目的内容,确保其对儿童的影响是积极的。
其次,儿童节目中的广告是商家为了推广产品而投放的,这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
虽然一些商业广告可能会对儿童产生消费观念上的误导,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广告都是有害的。
相反,一些适合儿童的教育性广告,可以帮助儿童了解新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节目插播广告应遵循规定
未成年⼈节⽬插播⼴告应遵循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权益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未成年⼈教育是⾮常重要的,很多的电视台都会特别制作⼀些未成年⼈的节⽬,那么未成年⼈节⽬插播⼴告应遵循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未成年⼈节⽬插播⼴告应遵循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节⽬插播⼴告应遵循的规定包括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告;每⼩时播放⼴告不得超过12分钟等。
《未成年⼈节⽬管理规定》第⼗⼋条未成年⼈节⽬前后播出⼴告或者播出过程中插播⼴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成年⼈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告、不利于未成年⼈⾝⼼健康的⽹络游戏⼴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观看的⼴告,其他未成年⼈节⽬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告;(⼆)针对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为的内容;(三)不得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作为⼴告代⾔⼈;(四)未成年⼈⼴播电视节⽬每⼩时播放⼴告不得超过12分钟;(五)未成年⼈⽹络视听节⽬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告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告审查是指⼴告经营者、⼴告发布者在承办⼴告业务中依据⼴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告内容的审查包含以下⼏个⽅⾯:(⼀)凡是承办或代理⼴告,都要在代理或发布之前对⼴告进⾏审查,未经审查的⼴告不能代理或发布。
(⼆)对⼴告进⾏审查是政府赋予⼴告经营者的⼀种法律义务。
不论是⼴告公司还是⼴告媒介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代理或发布的⼴告进⾏审查,这是我国⼴告审查制度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告进⾏审查,应当按照⼴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办,并且要收取、查验证明,建⽴⼴告业务档案。
浅析儿童广告弊端及解决策略
浅析儿童广告弊端及解决策略摘要:广告作为一种大众传播行为,是一种有责任的信息传递,儿童广告肩负的社会责任尤为巨大,虽然目前大部分儿童广告是健康向上的,能够承担它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但是,儿童广告强大的广告效应以及广告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广告主的关注,有相当一部分广告主和广告商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儿童广告中隐含着诸多消极、不健康的因素。
这些不规范的儿童广告严重误导着少年儿童的思想观念、行为举止和语言规范。
规范儿童广告既是家长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本文把儿童广告的优劣点做了归纳总结,从而找出规范儿童广告积极健康的方法,即要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儿童广告法律法规;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广告业的管理水平;增强广告主的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强人才培养以及净化媒体经营环境。
关键词:儿童广告;儿童;误导Qingmeizhujiu ads on childrenAbstract:Advertising acts as a mass communication is a responsibility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children's advertising is particularly great social responsibility,although most children are healthy and positive ads,they should be able to take social responsibility.However,a strong advertising effect children's advertising and advertising advantage of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the concern of advertisers,a considerable part of the advertisers and advertisers only pay attention to economic interests,ignoring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assumed,followed Implicit in some children,many negative ads and unhealthy factors. These children do not regulate advertising seriously misleading the children's ideas and concepts,behavior and language specification. Regulate children's advertising is not only parents but also for the requirements of a socialist spiritual civilization. This paper,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advertising children do sum up to regulate children's advertising to find a positive and healthy way,that is.to deepen the reform,establish and improve children's advert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perfect advertising review system,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strengthen law enforce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review bodies,increase penalties,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enhanced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dvertisers;to strengthen self-discipline and social supervision; to strengthen personnel training and the cleaning media business environment.Keywords:children advertising; children; misleading前言改革开放整三十年,中国广告有了长足的发展,从最早的告白式到现在情感诉求与理性诉求完美相融合的作品,从四大媒体包揽天下到各种高新技术载体的频繁运用,各种创作手段、创意思路也越来越多地遵循特有的心理规律。
是否应该禁止儿童节目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儿童节目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首先,儿童节目中存在着不少不良内容,例如暴力、色情等,这些内容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根据美国心理学会的研究,暴力儿童节目对儿童的行为有着负面影响,会导致儿童变得更加暴力倾向。
因此,为了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应该禁止这些不良内容的儿童节目。
其次,儿童节目中的广告也是一个问题。
广告中往往存在着虚假宣传和诱导消费的情况,这对儿童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念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应该保护儿童免受虚假广告的侵害,因此应该禁止儿童节目中的广告。
最后,儿童节目中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化和娱乐化,缺乏教育性和启发性。
这对儿童的学习和思维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正如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所说,“儿童的学习需要有趣和挑战,而不是单纯的娱乐。
”因此,应该禁止过于简单化和娱乐化的儿童节目,鼓励更多教育性和启发性的内容。
综上所述,基于保护儿童健康成长、防止虚假广告和促进教育性内容的需要,我们认为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首先,儿童节目作为一种娱乐形式,是符合儿童的心理需求的。
正如著名教育家罗杰斯所说,“儿童节目应该是儿童的天地,应该满足他们的好奇心和探索欲。
”因此,禁止儿童节目会剥夺儿童的娱乐权利。
其次,儿童节目中的一些不良内容并不代表全部儿童节目都有问题。
禁止儿童节目会限制儿童的选择权和表达权。
正如著名作家安德森所说,“儿童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喜欢的节目,而不是被迫接受某种标准化的内容。
”。
最后,儿童节目中的广告和内容可以通过监管和引导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禁止。
正如著名心理学家温斯顿所说,“监管和引导是更好的解决方式,而不是简单地禁止。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儿童节目,而应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基于儿童的娱乐权利、选择权利和监管引导的可行性,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儿童节目。
儿童广告的法律限制和道德考量是什么
儿童广告的法律限制和道德考量是什么在当今社会,广告无处不在,儿童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广告的受众之一。
然而,由于儿童在认知、心理和判断能力方面尚未成熟,对广告的理解和反应与成年人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针对儿童的广告需要受到特殊的法律限制和道德考量。
从法律层面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儿童广告。
首先,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儿童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信息。
例如,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性能或价值,以免给儿童造成错误的认知和期望。
在广告中,对产品的安全性也必须有明确且准确的表述。
如果是食品、药品或玩具等与儿童健康和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广告必须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否则,一旦儿童因使用或食用这些产品而受到伤害,广告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法律还限制了某些特定类型的产品或服务向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比如,烟草、酒精、赌博等有害或不适宜儿童的产品和服务,严禁在儿童广告中出现。
这是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防止他们过早接触到这些不良事物。
再者,对于广告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渠道也有一定的规定。
在电视广告中,可能会限制儿童广告的播出时间和频率,以避免过度影响儿童的观看体验和生活习惯。
在网络广告方面,要求网站和平台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儿童在浏览网页时不会频繁地接触到不适当的广告。
除了法律限制,道德考量在儿童广告中同样至关重要。
从道德角度出发,广告商应该尊重儿童的权利和尊严。
不能利用儿童的天真无邪和好奇心来进行不当的营销。
比如,不能以恐惧、压力或诱骗的方式促使儿童购买产品或服务。
广告还应当避免对儿童的价值观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一些广告可能会过度强调物质享受、攀比心理或不良的消费习惯,这对儿童的成长和价值观的形成是极为不利的。
相反,道德的儿童广告应该鼓励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如友善、合作、勤奋等。
同时,广告商在设计和制作儿童广告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心理发展阶段和认知水平。
使用简单易懂、生动有趣的方式来传达信息,而不是采用过于复杂或成人化的手法。
《儿童广告的隐忧与法律规范》
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③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④影响父
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⑤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
者变相欺骗儿童等。
❖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 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 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 的教导。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成长的消极影响不可回避。
广告法规作业
儿童广告的隐忧 与法律规范
目录
❖ 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 儿童广告规划--正确运用儿童的心理策略 ❖ 儿童广告形象代言人的信任危机 ❖ 明星盲目代言惹祸端 ❖ 国内儿童广告有待大幅度地完善 ❖ 国外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经验及启示 ❖ 规范儿童代言广告需修改完善广告法
3
❖ 广告管理不仅要防止虚假广告搅乱市场,更要使儿童远离广告的侵害。我们生活 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 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范儿童电视广 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 今未能妥善解决。
❖ 儿童用品市场有其特殊性,儿童消费心理与成人消费心理有所不同,因此广告策略亦 应不同。 ①由于儿童的经济还不能独立多以家长购买为主因,而在购买中情感因素特别重要。 只要能调动诱发家长的情感,就能促进商品销售。 ②儿童的思维方式是以形象思维为主的,同时他们的商品知识不多,不善于从各个方 面去分析商品,而是较多地从简单的直观的感觉去分析、判断商品的好坏。因此,运用 直观形象去影响他们是相当有效的。 ③儿童喜欢同龄人的语言、动作和谈话,容易产生共鸣争相模仿。 ④儿童一般都具有求异好奇的心理,要求款式多、造型美的商品,才能吸引他们的注 意与兴趣。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商品不仅有好奇心,而且有求知欲,所以在广告宣传 上最好将两者结合起来。
儿童代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消费市场日益繁荣,儿童代言广告在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儿童代言广告以其独特的魅力和影响力,吸引了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关注。
然而,在儿童代言广告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儿童权益保护、广告内容真实性、广告误导等。
为了规范儿童代言广告市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儿童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儿童代言广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广告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广告宣传。
”这是我国对儿童代言广告的基本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为儿童代言广告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这一规定要求儿童代言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这一规定要求儿童代言广告中的合同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水平。
三、儿童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1.儿童代言广告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儿童代言广告的主体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1)未成年人必须年满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2)未成年人必须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未成年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代言。
最严广告法实施禁止童星代言 广告市场发展解读
最严广告法实施禁止童星代言广告市场发展解读9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
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中,商家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引发了业界关注。
按照《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完全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这类儿童代言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
随着最严广告法的推出,以往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等一大批小童星出现在电视广告中的情景将成为过去。
另外,针对虚假违法广告,新《广告法》还明确了广告发布媒体以及广告代言人等的责任。
如明确了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
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
未来,明星代言广告的风险增加,以后选择广告代言需慎重。
以上不难看出,在新《广告法》影响下,未来广告行业监管层面将趋向严格,广告产业将逐步得到规范化发展。
在广义上,广告产业是指围绕广告活动所做的生产、制作、消费与其他经济活动形成的市场,它由广告商、广告媒介、广告专业公司与受众构成。
狭义的广告产业由从事广告制作、广告代理以及相关广告服务活动的广告公司构成。
广告商与广告专业公司是广告产业的核心,同时也是虚假广告内容的主要责任者。
目前,广告商方面,化妆品与饮料行业投放广告名列前茅,广告公司方面,奥美广告、分众传媒、盛世长城与广州喜马拉雅等属于国内市场实力较强的广告公司。
新《广告法》震慑作用下,厂商与广告公司制定广告计划需要更加慎重。
前瞻产业研究院指出,近几年来,中国广告市场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
具体来看,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4673.90亿元,同比增长49.54%,为近年来最高增速;受基数扩大和行业内广告企业的发展质量与效益不尽如人意等影响,2013年和2014年增速有一定下滑,广告行业经营额分别为5019.75亿元和5605.6亿元。
尽管行业近两年增长乏力,但国家在政策规划引导支持还是相对完善的。
少儿频道管理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少儿频道节目制作、播出和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少儿频道及其节目制作、播出、运营单位。
第三条少儿频道应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满足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
第四条少儿频道节目应当积极传播正能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五条少儿频道节目制作、播出、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自律,严格遵循本规定,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
第二章节目内容第六条少儿频道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富有教育意义;(三)倡导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拒绝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四)尊重历史,尊重民族,尊重文化,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五)不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如暴力、恐怖、色情等。
第七条少儿频道节目分类:(一)教育节目:以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启迪智慧为目的,如科普、历史、文化、艺术、体育等节目;(二)娱乐节目:以娱乐、休闲、健身为目的,如动画片、儿童音乐、儿童舞蹈、儿童游戏等节目;(三)服务节目: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如儿童心理、家庭教育、健康知识等节目。
第八条少儿频道节目播出时间:(一)教育节目:每天不少于2小时,其中中午、下午、晚上时段各不少于1小时;(二)娱乐节目:每天不少于2小时,其中中午、下午、晚上时段各不少于1小时;(三)服务节目:每天不少于1小时。
第三章节目制作第九条少儿频道节目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原创,鼓励创新,提高节目质量;(二)注重剧本、导演、演员、配音等制作环节,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三)加强节目审查,确保节目符合本规定要求。
论文开题报告:我国儿童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学院:文学院专业班级:09广告一班课题名称我国儿童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目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电视儿童广告的现状及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对儿童、社会等的影响,并结合国外儿童广告的规制经验,初步探讨电视广告应该如何更好的引导儿童,使儿童能够在健康的广告下成长。
意义:虽然我国对电视儿童广告进行了各种法律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出现了许多有道德问题的儿童广告甚至是违法的儿童广告。
儿童做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身心尚不成熟,缺乏相应的社会可识别性,对广告的辨别能力较弱。
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很容易受到广告的影响。
对我国电视儿童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是为了更好地完善法律对儿童广告的规制,取缔违法广告,减少电视广告对儿童的负面消极影响,维持电视广告形象的正确规范,有利于新一代儿童的健康成长。
2、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对儿童广告的研究我国起步较晚,成果也少,发表的文章多数是从逻辑推导的论述、分析和推断。
目前我国关于儿童广告的法律规定主要就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还有2004年施行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
理体系。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儿童广告作出更好的规制,包括国家出台政策、广告行业协会自律等,完善我国广告法律体系。
3、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和成果形式:提纲:前言1. 我国电视儿童广告的现状1.1 儿童广告的定义1.2 儿童广告发展迅猛1.3 儿童广告存在诸多问题2. 我国电视儿童广告的法律规制2.1 现有法律规制2.2 存在不足之处3. 我国儿童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影响3.1 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3.2 对儿童产生的影响4. 国外电视儿童广告的法律规制4.1 现有法律规制4.2 经验及启示5. 规范我国电视儿童广告的方法及策略结论成果形式:论文4、拟解决的关键问题:1.我国现行关于电视儿童广告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2.我国儿童广告存在的问题3.我国电视儿童广告的影响4. 如何规范我国电视儿童广告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思路:通过对儿童广告相关概念、我国电视儿童广告的现状、现有法律规制及国外法规的研究与分析,再结合有关文献,并进行问卷调查,指出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和儿童广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制定出符合当前国情和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的法律规制,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广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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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内容摘要:广告管理不仅要防止虚假广告搅乱市场,更要使儿童远离广告的侵害。尤其是后者,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剖析了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的危害,对我国目前儿童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评析,指出其不足,同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我国在此问题上应该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关键词:儿童电视广告法律规制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
母顿时面面相觑。
由此可见,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成长的消极影响不可回避,那么,如何让儿童远离那些不良的电视广告呢?家庭、社会、商家、政府都应该担当起保障儿童道德健康发展的共同责任。商家要严格依法进行儿童电视广告活动,立法者则应建立完善有关儿童电视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有关儿童广告条款评析
在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审查标准》中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包括:第十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第三十八条:儿童广告须有益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道德。第四十条: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第四十一条: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第四十二条:不得发布下列儿童广告: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和自卑感的;儿童模特对所宣传商品的演示超过一般儿童的行为能力的;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和行为的;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