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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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经过风险评估,取消了一部分风险较小的动物 产品进境检疫审批。以下动物产品无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 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 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 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我国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相关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 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并存 放于经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
2.出境动物产品报检的时间、地点及随附单证 报检的时间: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 须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提前15天报检。 不需要进行加工的原毛类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于出境 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节 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报检
一、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报检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包括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和 出境动物制品等其他检疫物。 凡是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装载动物、动 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物疫 区的运输工具,均属于实施检疫的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检疫证书是准许出口的证明。
3.入境动物的检疫 入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 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
需隔离检疫的: 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 小动物的隔离期为3天, 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Fra Baidu bibliotek
(二)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
(三)出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报检
动物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 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和地址的生物制品,主要包括 动物血清、疫苗、诊断液等。 1.报检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在货物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7个工作日,货主或其代理人向生产单位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述资料:输入国或地区对进口 生物制品的检疫要求;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销售确认书、函电;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提供的批 准生产证件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单位的《兽药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生产单位兽药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 2.出境查验 生物制品出境口岸不在生产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国内的, 货主或其代理人凭生产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 证凭单及其他单证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手续。
(一)出境动物报检
出境动物:我国向境外国家(或地区)输出供屠宰食用、种 用、养殖、观赏、演艺、科研实验等用途的家畜、禽鸟类、 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野 生动物和实验动物等。 1.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 出境动物实施起运地隔离检疫、抽样检验,离境口岸作临床 检查、必要复检的制度。 动物出境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动植物检测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测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 检疫。检疫内容根据双边动物检疫协议、协定或动物检疫议 定书、输入国(地区)兽医卫生要求并对照贸易合同中订明 的检疫要求确定。
二、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报检
入境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 鱼、虾、蟹、贝、蚕、蜂等。根据检疫管理的不同,动物可 分为大、中动物和小动物。根据用途不同,入境动物又可分 为种用动物、屠宰用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等。其中演 艺动物特指入境用于表演、展览、竟技,而后须复出境的动 物;入境伴侣动物特指由旅客携带入境作为伴侣的犬、猫等。
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范围:向我国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 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类健 康的,来自家养或野生的动物、禽鸟类、动物水产品、软体 及无脊椎动物、甲壳类等动物的毛、羽、绒、皮、角、骨、 蹄、甲、肉、脏类及制品、哺乳动物的奶及奶制品、蛋及蛋 制品、油脂和动物粉类、其他动物产品和动物检疫物。此外, 加工、仓储进境动物肉类、水产品、原皮、原毛、原羽毛/ 羽绒、生骨、生蹄、生角、明胶、蚕茧等的企业,必须取得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仓储企业资格。 输入动物产品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报检,若输入动物粉类,即作为饲料添加剂用的肉骨粉、 鱼粉、血粉、羽毛粉等,应当在入境前3~5天向入境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预报检,以便检验检疫局做好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的准备工作。
3.出境动物的离境检验检疫 起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运抵口岸后, 还要由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临床检查或者复检,共有 以4个步骤:
(1)离境申报 (2)离境查验 (3)签证放行 (4)收费
(二)出境动物产品的报检
1.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的范围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 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脏器、油脂、动物水 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2.入境动物的检疫申报 动物抵达口岸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后须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 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 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输入种畜禽,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30天报检;输 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15天报检。 入境证单:入境货物报检单、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 疫证书(正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 还须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 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 审批证明;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检疫物,应按 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 的禁止入境的动物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须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一)入境动物的报检
1.入境动物的检疫审批 (1)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入境动物 ①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 龟、鱼、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 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②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 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等。 ③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 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 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以及含有动物成分的有机肥 料。
报检的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输出动物产品时,除属野生濒危动物产品外, 其他动物产品,货主可直接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动物产品报检的随附单证主要有: (1)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以及合同或销售确认书、 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 (2)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相关企业(包括加工、屠宰厂、 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号码。 (3)凭样成交的出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应提供经买卖双 方确认的样品。 (4)特殊单证。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 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 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还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 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三)入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报检
1.入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检疫审批 申请单位必须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入境前可到申请单位所在地检验 检疫机构备案。 2.入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报检 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可证》的正本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入境报检单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兽医检疫证书;《进口兽药许可证》复 印件;进口合同或信用证、发货票、生产厂检验证明、产品使用 说明书、装箱洁单、提单等。 3.入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查验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审核有关的单证,符合要求 的,进行现场查验。
2.出境动物检疫的时间、地点及随附单据 (1)出境动物,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预报检,在口岸隔离检疫前7天报检。 (2)出境观赏动物,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 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办出具的许可证及信用证到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实行检疫监管的输出动物,生产企业须出示输出动物检 疫许可证。 (4)输出国家(地区)规定为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办 出具的许可证。 (5)输出非供屠宰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6)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7)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 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