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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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防止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单位公务车辆管理,规范车辆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所属各单位管理的公务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术语、定义
交通事故——指车辆、行人、乘车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循依法。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 职责
4.1 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公务车辆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门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公务车辆安全进行监督。
4.2 单位综合管理部是机关各部门公务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小车班公务车辆的保险、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协助安监部进行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处理,负责建立车辆行驶里程和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3 单位管属单位自有、出租及承租的公务车辆安全由管
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门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公务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4.4 单位有限公司各分子公司自有及租用的公务车辆安全由经理负责。由本单位负责办理保险、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负责公务车辆的安全行车管理。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驾驶人员
5.1.1 驾驶员必须经国家相关机构培训,取得驾驶员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5.1.2 遵章守纪。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执行本单位、本部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岗、脱岗,未经派车不得私自出车。
5.1.3 文明驾驶。出车前对车辆例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行车时系好安全带,并提醒乘车人员系安全带;文明驾驶,礼让车辆,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确保安全。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1.4 爱护车辆。严格按维修保养规程精心安排维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态和清洁卫生,合理操作使用车辆,充分发挥车辆的工作效率。
5.1.5 仪表端庄。注意个人仪表,着装整洁,讲究卫生,语言文明,举止端庄大方。
5.1.6 生活健康。要注意自身形象,加强工作以外的自我
约束,远离不良嗜好,不酒后驾车。
5.1.7 保守秘密。遵守保密规定,乘车领导和工作人员谈话时不插话,事后不议论、不传播。
5.1.8 新调入的驾驶人员、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驾驶人员带领下工作三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5.1.9 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5.1.10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5.1.11 各部门的公务车辆要定时组织对专兼职驾驶员进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5.1.12 各部门对所管车辆的安全行车,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根据处罚的情况,给予内部考核及处理。
5.2 车辆
5.2.1 车辆一般管理要求
5.2.1.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
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5.2.1.2 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5.2.1.3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5.2.1.4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2.1.5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5.2.1.6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5.2.2 车辆检查
5.2.2.1 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轮胎、车灯、制动系统、随车工具、备胎等进行例行检查。
5.2.2.2 驾驶员需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5.2.2.3 驾驶员发现车辆有隐患时必须及时报修。
5.2.3 车辆修理
5.2.3.1 车辆必须按技术规范按时进行维护保养。
5.2.3.2 车辆需修理时,需经技术人员进行检测诊断,视情况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修理,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5.2.3.3 车辆修复后,须经检验员确认,驾驶员签字认可。
5.3 事故应急救援
5.3.1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5.3.2 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事故,应立即按照《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