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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粤劳社办[2006]407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40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分别制订了《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中央驻粤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中央驻粤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决议参考样本》、《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参考样本》、《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现将参考样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使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针对不同情况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4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4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起,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参照执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原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执行的,现调整为55%,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结束——。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穗劳社医[2005]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6.15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5]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外地驻穗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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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职工退休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职工退休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于《广州市职工退休证》有关管理 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劳社办[2003]113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10-31 【实施时间】2003-10-31 【时 效 性】有效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各主管 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参保企业: 为规范《广州市职工退休证》(下称《退休证》)的管理,方便使用单位领取 《退休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休证》由审批退休的单位填写、盖章、发放,不得收取工本费。 二、各使用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凭《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申报表》到 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退休证》。 三、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情况,做好年度计划,按计划到市社保基金 中心领取《退休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穗劳社函[2006]262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26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5〕83号)精神,现就开展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技师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1、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2年以上);2、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龄8年以上(计算机类满5年),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高等职业院校或普通高等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或2年以上);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职业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本专业工龄2年(含2年)以上的;5、持有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一线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入读技师学院或高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的毕(结)业生;6、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7、参加以高级职业标准设置的国际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8、有本专业(职业)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者;9、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并获省技术革新三等奖、地级以上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穗劳社关[2009]1号【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7-22【实施时间】2009-07-22【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减少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司[2009]118号),决定在市、区、街三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两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从源头上预防劳动纠纷 当前,我市仍处于劳动纠纷的高发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制保证。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学习,高度重视劳动纠纷,特别是重大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

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实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继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工资、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劳资矛盾纳入人民内部矛盾调处调解范围,继续加强对劳资矛盾隐患的排查工作,努力将纠纷苗头控制在当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

二、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劳动纠纷联合排查网络体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建设,会同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企业内部自我调解劳动纠纷的作用,扩大信息来源,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4.08.23
•【字号】穗劳社函[2004]373号
•【施行日期】2004.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劳动力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4〕37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类企业合理确定相关岗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形成人工成本,促进国有企业搞好工效挂钩和内部工资分配,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印发给你们,并在本市各劳动力市场和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劳社医(2005)9号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为减轻患血友病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患血友病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办理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在本市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规定范围的专科药品,属于乙类药品先自付比例调整为0(见附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退休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每月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450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属于自付和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支付。

三、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

四、本市医疗保险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治疗血友病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科用药作出标识,指导病人用药。

五、享受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帐,待月度结算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六、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门特项目治疗血友病专科药品目录》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办处室: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83330864)附件基本医疗保险门特项目治疗血友病专科药品目录编码名称剂型X280000005 血液制品—血浆500101007003 冻干人凝血因子Ⅷ冻干粉针500101008001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水针500101008002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粉针500101008003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冻干粉针500101008004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混悬针500101008005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油针500101008006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溶媒结晶粉针500101008007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乳针500101009003 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冻干粉针500102006603 凝血酶外用冻干粉500102006703 凝血酶冻干粉430100009001 罗通定水针430100009002 罗通定粉针430100009003 罗通定冻干粉针430100009004 罗通定混悬针430100009005 罗通定油针430100009006 罗通定溶媒结晶粉针430100009007 罗通定乳针430100009050 罗通定片剂430100009053 罗通定肠溶片430100009055 罗通定糖衣片430100009056 罗通定薄膜衣片430100009057 罗通定分散片430100009058 罗通定划痕片430100009073 罗通定浸膏片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社保局,市卫生局,市食药局,市医保中心,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穗劳社函[2004]631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函〔2004〕6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规定,建立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四)所在的医院是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诊断医院。

二、专家库成员根据劳动保障的政策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本市伤病职工到指定诊断医院作劳动能力鉴定诊断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对重大争议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三)参与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与医学相关的政策进行调研、论证工作,为制定本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政策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咨询。

三、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单。

见附件。

四、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的管理按市有关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单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成员(共230人):温春光、罗绍凯、童秀珍、李娟、陈运贤、彭爱华、张国材、胡品津、陈旻湖、何瑶、刘思纯、林金坤、李初俊、钟碧慧、任明、曾志荣、廖振尔、谢灿茂、张孔、周燕斌、吴为群、曾勉、李士梅、余学清、杨念生、姜宗培、李志坚、毛海萍、杨琼琼、阳晓、许乃贵、纪玉莲、吴培根、李希杰、黄锋先、潘健涛、陈伟英、陈雄辉、郑智华、许韩师、杨岫岩、梁柳琴、胡国亮、翁建平、肖海鹏、曹筱佩、李延兵、廖志红、姚斌、詹文华、汪建平、何裕隆、兰平、董文广、彭俊生、蔡世荣、陈正煊、黄奕华、宋新明、王深明、吴壮宏、李晓曦、吕伟明、刘仁斌、李松奇、王劲松、常光其、吴志棉、谭敏、陈国泰、郑朝旭、黄正松、王海军、耿军、黄权、刘金龙、夏之柏、梁力建、汪谦、彭宝岗、甄宇洋、殷晓煜、黎东明、陈俊伟、李绍强、吕明德、叶小鸣、利天增、朱家源、祁少海、戴宇平、丘少鹏、李晓飞、梁月有、邓春华、陈炜、陈凌武、苏爱云、庞水发、程钢、黎志明、何晓顺、朱晓峰、王长希、陈立中、费继光、李佛保、沈靖南、廖威明、徐栋梁、杨忠汉、符气祯、陈立言、傅明、何爱珊、黄纲、万勇、彭新生、刘少喻、潘滔、劳镇国、刘小林、许扬滨、周灿权、李洁、梁晓燕、方群、游泽山、朱波、冯丽萍、谢洪哲、何勉、巫岳鹏、柯佩琪、黄建昭、姚书忠、黄顺英、梁润彩、杨建波、钟依平、王子莲、徐成康、王琼、杨国奋、陈国伟、曾群英、陶军、唐安丽、廖新学、柳俊、麦炜颐、王业松、吴素华、杜志民、胡承恒、高修仁、程卫、张苗青、马虹、董吁钢、何建桂、潘仕荣、杨惜泉、陆堃、钟佛添、罗红鹤、王治平、张希、唐白云、吴钟凯、殷胜利、徐颖琦、巫国勇、顾勇、钱采韵、苏镇培、黎锦如、周列民、张成、曾进胜、李洵桦、周珏倩、李中、黄帆、陶玉倩、刘卫彬、徐评议、盛文利、李玲、方燕南、戴启麟、方莹莹、洪华、张为西、黄海威、林贤寿、王楚怀、丁建新、黄东锋、陈冬、李添应、苏振忠、张湘民、许庚、史剑波、柴丽萍、陈锡辉、甘嘉裕、郭洁波、蒋爱云、文卫平、张春元、王安训、冯崇锦、丁学强、陈松龄、匡代军、冉炜、杨军英、廖瑞端、吴善宏、陈咏冲、凌宏忠、高谦、韩建德、卢念祖、何定阳、廖绮曼、曹光玲、杨永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1]1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8.31【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22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能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穗劳社养[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7〕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决定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补贴办法(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发放50元生活补贴。

(二)对于退休人员在2006年6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上按《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穗府〔2005〕24号)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按上款发放50元生活补贴之后,其待遇水平仍低于原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乘以38元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但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150元。

三、发放方式本次发放的生活补贴,每月随同本人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四、资金来源属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在市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其他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离休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其中属于在单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差额的人员,按本办法发放的生活补贴数额,应在原单位发放的差额中作相应的扣减。

六、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印发实施。

七、本通知从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发放生活补贴的计算说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发放生活补贴的计算说明1、对于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发放50元的生活补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知
【文 件 号】穗劳社医[2005]4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06-15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 外地驻穗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1〕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上年度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市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1000元,三级医院为2000元;退 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70%确定。 二、本市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 (一)在本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 每社会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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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二)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 透析治疗以及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按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三、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征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标准仍按《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穗劳社养[2005]5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穗劳社就[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8〕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三月四日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

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也可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上述工作具体事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穗劳社医[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资格审核和评定等工作,并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穗劳社养[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2003〕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66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一)本市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确认的特殊工种的各类企业(含市、区属单位),应对曾在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且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公示。

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前对次年到龄可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关闭、破产企业离岗退养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职工,在经本单位对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报本局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连续工龄,以及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俗称、工作单位、所在车间及班组、具体从事时间、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

公示时间为10天。

公示前应做好调查准备工作,认真查核相关职工的档案及有关原始资料,如实将职工真实资料在本单位公告栏上进行张榜公示,并在公示前1周将公示内容、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告本局(养老保险处)。

本局届时将对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排版如下: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信息化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更好地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数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安全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1. 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数据管理流程,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2. 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预防和应对数据泄露和安全漏洞的风险。

3.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繁琐程度,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系统建设1. 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进行信息系统的建设:(1)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避免多个独立系统的存在。

(2)模块化设计:根据不同业务需求,将信息系统划分为不同的模块,有序推进系统建设。

(3)标准化:制定统一的软件和硬件标准,确保系统的互通性和兼容性。

(4)持续改进:不断优化和改进信息系统,根据工作变化和用户反馈进行相应调整和升级。

2. 数据管理(1)数据收集和录入:确保数据的来源真实可靠,进行严格的数据审核和验证,防止错误和冗余数据的存在。

(2)数据存储和备份:建立健全的数据存储和备份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数据共享和交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数据交换和协同工作。

(4)数据隐私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四、安全保障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性:1. 安全策略: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策略,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转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转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穗劳社工伤[2007]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1.18
【实施日期】2007.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7〕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属及以下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
定。

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已参加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四。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穗劳社函[2007]421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42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为推进本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做好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以下列方式实现就业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一)从事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公共管理工作。

(二)从事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社区居民服务工作。

(三)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业、农村承包种养业。

(四)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五)“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

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以下凭证和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一)本人身份证、相片(小一寸)、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对就业情况属实者,在其《登记表》加具“灵活就业登记”意见并盖公章。

四、区或街(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本市就业登记有关规定,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中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注销申办人《失业证》。

广州人社50号文件全文内容

广州人社50号文件全文内容

广州人社50号文件全文内容摘要:一、广州人社50 号文件的背景和重要性二、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三、文件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四、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五、总结与展望正文:【一、广州人社50 号文件的背景和重要性】广州人社50 号文件,全名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是我国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 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

该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广州人社50 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企业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和义务;2.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3.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内部管理制度;4.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5.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文件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广州人社50 号文件对企业和员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对于企业,文件的发布有利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提高企业形象,降低劳动纠纷风险;2.对于员工,文件的发布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工资待遇的保障水平,增强员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实施广州人社50 号文件过程中,企业和政府部门应注意以下问题:1.企业应认真学习和理解文件内容,确保合规经营;2.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认知和执行力度;3.企业与员工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总结与展望】总的来说,广州人社50 号文件的发布对企业和员工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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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劳社通告(2008J6号
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告
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穗劳社就(2008J2号)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失业登记三是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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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t::除本市城镇矢‘业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以外,本市农村劳动力矿泉定就业满6~;小坷的流动人员也将纳入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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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象范围,进行?失业登记于
‘~甲_-
二、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
7月1日后,我市将不再发放《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
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广州
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新登记的失业人员将发放《广东省就业
失业手册)),企业在取人员将在办理有关劳动用工备案时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实现"四证合一"。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先办理就业登记再参加社会保险
7月1日后,我市将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等非正规形式就业的适龄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这部分劳动
者需先办理就业登记后再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需先为员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再参加社会保险
7月1日后,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参加"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办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办理在编人员社会保险等情形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外,用人单位必须先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后才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特此通告。

(承办处室:就业处,电话:8331851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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