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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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院政发〔2007〕4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考勤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章专业辅修

第八章升级、补考、留降级、跳级、退学、试读、免修与重修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二章学籍处理程序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她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得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得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得有关要求在规定得期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得,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得,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得,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得,经学校指定得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得新生务必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其保留得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得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

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以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得报到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应有所在系(部)得注册记录。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她不符合注册条件得,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勤

第七条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得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得,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得原则、所授课程得特点与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本门课程得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安排得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得,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瞧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执行(退学处理按第四十条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得,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得疾病证明书,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得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得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学生请病、事假得请假单、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

教务处与学生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得,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学生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得教学活动得,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全校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为二年,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十条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得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得基础上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与部分课外活动得学分以毕节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得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就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得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得相应课程与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与实践课。

(二)选修课就是为了扩大得学生得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得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得兴趣爱好,在全院范围内选修得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与任意选修课两种。

第十三条学分就是学生学习量得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得实验课、实践教学课(含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或22-28课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为4学分。

第十四条为了培养学生得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得学分外,还必须获得8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课外学分由教务处与院团委共同拟定)。

第十五条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为160-180学分(含课外8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原则上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得课程与进度安排学习。每学期所修读得课程(含重修)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20—26学分之间。学生通过计划安排与选课,获得课程得学习与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得课程与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得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系(部)根据各门课程得特点,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用不同得考核形式;每门课程得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应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得评定采用百分制与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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