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

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

德国现行《商标法》的全称是《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该法制定于1994年10月2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1996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改,其修改部分于1996年7月25日生效,其中第29条第3款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在现行法制定之前,实施的是1968年制定的《商标法》,1979年和1987年曾进行过修改(译者注)。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受保护的商标和其他标志

第1条本法保护以下内容:

1、商标;

2、商业标志;

3、地理来源标志。

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2条本法对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的保护不排除适用其他规定保护这些标志。

第二部分保护商标、商业标志的必要条件、范围及限制;转让和许可

第1章商标和商业标志;

优先权和在先权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

第3条(1)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形(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

(2)仅由下列形状组成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保护:

l、该形状是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2、该形状是为获取一种技术效果所必须;或者

3、该形状为商品提供了实质的价值。

商标保护的产生

第4条商标保护产生于

1、一个标志在专利局设立的注册簿上作为商标注册;

2、通过在商业过程中使用,一个标志在相关商业范围内获得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或者

3、具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的知名

度。

商业标志

第5条(1)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

(2)公司标志是指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工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使用的标志。

意图区别一企业和另一企业,并在相关商业圈内被认为是一个商业企业的显著标志的商业标志和其他标志,应等同于一个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

(3)作品标题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

优先权和在先权

第6条(1)第4、5、13条意义上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本法中权利的在先权,决定了这些权利的优先权,在先权的确定需要遵循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2)对于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应以申请日(第33条第(1)款)确定在先权,或者根据第34条和第35条主张了优先权的,应以申请日确定优先权日。

(3)对于第4条第2项和第3项、第5条和第13条意义上的权利,应以确权日确定在先权。

(4)根据第(2)款和第(3)款,由于相同日期具有相同在先权的权利,应同等对待,并不应彼此对抗。

第2章注册保护商标的必要条件

所有权

第7条注册商标和已申请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是:

l、自然人;

2、法人;或者

3、有能力获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驳回的绝对理由

第8条(1)第3条意义上能够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不能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应获准注册。

(2)下列情况不应获准注册:

l、缺乏与商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显著性的商标;

2、仅由可在贸易中表示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务的提供日期,或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或标记组成的商标;

3、仅由在当前语言环境中或在善意中成为习惯并成为标记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惯例的标

志或标记组成的商标;

4、具有欺骗公众,尤其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特征的商标;

5、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

6、含有政府的徽章、旗帜或其他徽记,或含有地区社团或国内其他公有联合团体的徽章的商标;

7、根据联邦公报上发布的联邦司法部的通告,包括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在内的表明控制和保证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有效注册;

8、根据联邦公报上公布的联邦司法部的通告,包含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或其他标志、印章或标记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有效注册;或者

9、根据有关公共利益的其他规定,明显禁止使用的商标。

(3)在注册日之前,随着商标的使用,如果该商标在相关商业圈内成为在其申请的商品和服务上的区别性标志,第(2)款第1、2、3项则不应适用。

(4)如果商标包含对上述标志的模仿,第(2)款第6、7、8项也应予以适用。如果申请人经授权在其商标中使用上述标志,即使其可能和上述另外一个标志相混淆,第(2)款第6、7、8项应不予适用。此外,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和那些表示控制和保证的上述标志或检验标志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第(2)款第7项则不应予以适用。此外,所申请的商标实质上没有使公众误认为在此商标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则第(2)款第8项应不予适用。

作为驳回相对理由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

第9条(1)有下列情况,可以撤销商标的注册:

1、如果该商标和一个在先申请的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并且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已申请的或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

2、如果由于该商标与在先申请的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与其他商标产生联系的可能;或者

3、如果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在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近似,而在先商标在德国境内拥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注册商标将不公正地利用或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2)商标申请只有当该商标获准注册后才构成第(1)款意义的驳回理由。

驰名商标

第10条(1)如果一个商标与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的在德国境内驰名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如果达到了第9条第(1)款第1、2、3项的附加要求,则该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2)如果申请人得到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提出申请,则第(1)款不应适用。

以代理人名义注册商标

第11条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商标,

而没有该所有人的授权的,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和商业标志具有在先权第12条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依据第4条第2项已获得商标权,或者依据第5条已获得商业标志权,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以撤销该商标注册。

其他在先权利

第13条(1)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已获得上述第9条至第12条所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整个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2)第(1)款所述的其他权利包括:

1、名称权;

2、肖像权;

3、著作权;

4、植物品种名称;

5、地理来源标志;

6、其他工业产权。

第3章保护范围;侵权

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禁令救济;损害赔偿金

第14条(1)根据第4条获得商标保护的所有权人应拥有商标专用权。

(2)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

1、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任何标志;

2、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该标志和该商标之间产生联系的可能;或者

3、在与受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但是该商标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3)如果达到了第(2)款所述的必要条件,尤其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1、将该标志附着于商品或其容器或包装上;

2、以该标志提供商品,将其投入市场或为此目的进行储存;

3、以该标志提供或供应服务;

4、以该标志进口或出口商品;

5、在商业文件中或广告中使用该标志。

(4)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

1、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容器或包装上,或者用于标记手段如签条、附签、缝制签或与之类似的物品上;

2、以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提供容器、包装或标记手段,将其投入市场或以此目的进行储存;或者

3、以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进口或出口容器、包装或标记手段,如果存在该包装或容器正用于包装或装盛商品或服务,或者该标记手段正用于标志商品或服务的危险,根据第(2)款和第(3)款,应禁止第三方使用该标志。

(5)任何人违反第(2)至第(4)款的规定使用一个标志,该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要求禁止这种使用。

(6)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侵权,都应当负责赔偿商标所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如果雇员或授权代表人在商业企业内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该商业企业所有人,要求禁止这种使用,如果雇员或授权代表人故意或过失实施此行为,也可以要求该商业企业所有人给付损害赔偿金。

商业标志所有人的专用权;禁令救济;损害赔偿金

第15条(1)获得保护的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应当享有专用权。

(2)应当禁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一个可能与受保护的标志产生混淆的近似标志。

(3)如果该商业标志在本国范围内享有声誉,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商业标志的显著性或声誉,即使没有产生第(2)款所述混淆的危险,也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与其近似的标志。

(4)任何人使用商业标志或近似标志违反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商业标志所有人可以起诉要求禁止这种使用。

(5)任何人故意或过失实施这种侵权行为,都应该承担商业标志所有权人因此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6)第14条第(7)款应比照适用。

参考作品中注册商标的复制

第16条(1)如果在字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作品中对注册商标的复制,给人以该商标构成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印象,则该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作品出版者在该商标的复制品上提示这是一个注册商标。

(2)如果该作品已经出版,此项要求应当限于将第(1)款所述提示用于该作品的下

一版本中。

(3)如果该参考作品以电子数据库形式出售,或者如果进入包含参考作品的电子数据库得到认可,第(1)款和第(2)款应比照适用。

对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请求权

第17条(1)违反第11条,未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以该所有人的名义申请或注册商标的,该所有人应当有权要求从代理人或代表人处转让因该商标的申请或注册产生的权利。

(2)违反第11条的规定,以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一个商标,该所有人应当有权禁止该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第14条所述使用该商标。如果该代理人或代表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他应承担商标所有人因此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第14条第(7)款应比照适用。

销毁请求权

第18条(1)在适用第14、15、17条所指案件时,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可以要求销毁由侵权人占有的或其财产中含有的非法标记的产品,除非可以以其他方式去掉该产品的侵权特征,并且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侵权者或所有权人,这种销毁是不适宜的。(2)第(1)款也应比照适用于作为侵权人财产并且用于或意图专用于或几乎专用于非法标记一项产品

的器具。

(3)其他销毁请求权不应受影响。

告知请求权

第19条(1)在适用第14、15和17条所指情况时,商标所有人或者商业标志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及时提供关于非法标记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的信息,除非这在具体案件中是不适宜的。

(2)第(1)款情况下被要求提供信息的人,应当提供侵权产品生产者、供应者及其他在先所有者的确切名称和地址,提供主顾、董事长以及生产、分销、接收或定购的产品的数量的确切信息。

(3)在侵权显而易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发布强制令要求侵权者履行提供信息的义务。

(4)只有经过信息提供者同意,并与信息提供之前的行为有关,这种信息才可以在刑事诉讼或在按照轻微罪行法提起的诉讼中,用以针对提供信息者或者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第(1)款意义的他的近亲。

(5)其他告知请求权不应受影响。

第4章保护的限制

限制

第20条(1)第14条至第19条所指的侵权请求权的法定时限,为请求人获得侵权信息和确定的侵权者之日起3年,不知这些信息的,为自侵权之日起30年。

(2)民法典第852条第(2)款应比照适用。

(3)如果侵权者在侵权中以请求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获得任何利益,即使在上述期限期满后,该侵权人也应按照关于不当得利赔偿的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权利丧失

第21条(1)商标和商业标志所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默认一个在后注册商标连续5年使用,则该所有人应无权禁止该在后注册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除非在后商标申请为恶意申请。

(2)商标或商业标志所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默认一个第4条第(2)或第(3)款所述的商标或第13条所述的商业标志或其他在后权利连续5年使用,则该所有人应无权禁止这些权利的行使。

(3)在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情况下,在后权利的所有权人应无权禁止该在先权利的行使。

(4)第(1)款至第(3)款不应影响关于权利丧失的普遍原则的适用。

由于在后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产生的专用请求权

第22条(1)当撤销在后商标注册的请求被驳回或基于下列因素应被驳回,商标或商业标志所有人应无权禁止该在后注册的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l、在后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期限内(第51条第(3)款),在先商标或商业标志还没有获得第9条第(1)款第3项,第14条第(2)款第3项或第15条第(3)款所述的声誉。

2、在后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之前,由于失效或驳回的绝对理由(第51条第(4)款),应当已经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

(2)在适用第(1)款时,后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一个在先商标或在先商业标志的使用。

名称和描述性标志的使用;配件贸易

第23条只要不与善良风俗相冲突,商标或商业标志所有人应无权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1、其名称或地址;

2、与该商标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但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属性,尤其是与其种类、质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务提供日有关的标志;或者

3、必须用该商标或商业标志表示一个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作为附件或配件。

权利用尽

第24条(1)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将使用其商标或商业标志的商品投入德国、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市场之后,该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应无权禁止该标志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

(2)在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权人有合法的理由反对对该商品的进一步商业利用的情况下,不应适用第(1)款,特别是在商品投入市场之后,该商品的状况发生了变化或损害。

由于不使用对请求权的排除

第25条(1)如果在请求提出之前5年内,该商标没有根据第26条使用于作为赖以提出这些请求理由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该商标在此日期前已至少注册5年,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应无权对第三方提出任何第14、18和19条所述的请求。

(2)对于第14、18和19条所述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原告通过起诉提出请求时,作为对被告异议的回应,原告应证明该商标在提起诉讼前的5年内,已依据第26条投入使用,并且用于作为其请求基础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在此日该商标已经至少注册了5年。提起诉讼后,5年不使用的期限届满时,作为对被告异议的回应,原告应该证明在口头诉讼结束之前的5年内,该商标已经依据第26条投入使用。对于其裁定,只应考虑其使用得到证明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的使用

第26条(1)因注册商标或注册的维持提出的请求取决于该商标的使用,所有权人必须在本国范围内将商标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除非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经所有权人同意的对该商标的使用,应视为所有权人的使用。

(3)以与该商标注册的形式不同的形式使用,也应视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要该不同的因素不改变该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商标也在其使用的形式上获准注册,则也应适用第l句的规定。

(4)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或包裹上,并只用于出口目的,也应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5)当要求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使用时,在对注册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注册日应由异议裁定日代替。

第5章作为财产标的的商标

转让

第27条(1)一个商标通过注册、使用或驰名获得的权利,在该商标受保护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务上,可以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

(2)当商标与商业企业或商业企业的一部分联系起来时,该商标所联系的商业企业或商业企业的一部分的转让或许可,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包括依据该商标的注册、使用

或驰名产生的权利。

(3)如果向专利局提供了相应证据,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请求,通过商标注册获得的权利的转让,应当记录在注册簿上。

(4)如果权利的转让只涉及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应当应要求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记录转让的费用。如果不缴纳此费用,应被认为没有提出此请求。在其他方面,注册分割的有关规定应比照适用,第46条第(2)款和第(3)款第1至3句除外。

所有权的认定;送达所有权人

第28条(1)在注册簿上注册的所有权人通过商标注册享有所有权。

(2)如果将注册商标权转让或移转给第三方,权利继受者在专利局的程序中,在向专利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或者在就法律问题向联邦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只有自专利局收到转让注册的请求之日起,权利继受者才能够要求保护该商标,以及只主张通过注册获得的权利。其他在专利局程序中、在向专利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或者所有权人是当事人时,在就法律问题向联邦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第1句应比照适用。

(3)要求送达给商标所有人的专利局的命令和裁决,应当送达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如果专利局收到了一项对转让进行注册的申请,第1句所指的命令和裁决也应当送达权利继受者。

物权;强制执行;破产诉讼

第29条(1)通过商标的注册、使用或驰名获得的权利

1、可以作为担保或作为其他物权的标的;或者

2、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2)如果第(1)款第1项所指权利或者第(1)款第2项所指的措施,与通过商标的注册获得的权利有关,只要向专利局提交的证据齐备,应当应某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将它们记录在注册簿上。

(3)通过商标的注册获得的权利涉及破产诉讼时,根据权利继受者或破产法院的请求,应该将其记入商标注册簿中。在自我管理的案件中(破产法典第270条),管理者应当取代权利继受者提出请求。

许可

第30条(1)通过商标的注册、使用或驰名获得的权利,在该商标受保护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务上,并在德国整个或部分范围内,可以成为独占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标的。

(2)商标所有人在被许可人违背许可合同中任何以下有关条款时,可以向被许可人主张该商标权利

1、许可期限;

2、经注册的该商标可以使用的形式;

3、许可授权的商品或服务种类;

4、该商标可以使用的地域;

5、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3)只有商标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才可以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

(4)为获取所受损害的赔偿,任何被许可人应有权参与由商标所有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

(5)第27条所述转让或者第(1)款所述许可授权不应影响已授权给第三方的许可。

商标申请

第31条第27条至第30条应比照适用于由商标申请获得的权利。

第三部分商标程序

第1章注册程序

申请的要件第32条(1)在注册簿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出。

(2)申请应当包括

1、确认申请者的信息;

2、商标图样;以及

3、注册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3)申请必须和第65条第(1)款第2项所指规章的其他要求一致。

(4)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应当在申请时缴纳。注册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于商品和服务分类3个以上类别时,每增加一个类别就应该加付收费表规定的一个类别的费用。

申请日;获得注册的权利

第33条(1)商标的申请日应当是专利局收到包含第32条第(2)款指定信息的材料的日期。

(2)一项已给予申请日的商标申请应当授予获得注册的权利。注册请求应当接受,除非没有达到申请要求或者由于有驳回的绝对理由而使注册受阻。

国外优先权

第 34条(1)主张在先国外申请的优先权,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且对于服务也可以主张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2)已在一个不受承认优先权的国际条约约束的国家提出在先国外申请时,只要经由联邦司法部在联邦公报上出版后,其他国家授予第一次向专利局提出的申请以与巴黎公约的要求和内容相应的优先权,则申请人可以主张与巴黎公约相应的优先权。

(3)任何人根据第(1)款和第(2)款主张优先权,都应当在申请提交日的2个月内,

指出在先申请的日期和国家。在申请人已提供了这些详情时,专利局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要求送达后的2个月内,指出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以及提交所说申请的复印件。在此期间内可以改变详情的内容。当到期没有提供详情时,申请的优先权主张应当失效。

展览优先权

第35条(1)如果商标申请人

1、在1928年11月22日于巴黎签署的国际展览公约规定的期间内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或者

2、在本国或国外的其他展览上,已使用申请的商标展示其商品或服务,如果他在使用该商标第一次展示其商品或服务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他可以自该日起主张第34条意义上的优先权。

(2)第(1)款第1项所指的展览,由联邦司法部公布在联邦公报上。

(3)第(1)款第2项意义上的展览,由联邦司法部在联邦公报关于展览保护的通知上个案指定。

(4)任何人根据第(1)款主张优先权,都应当在申请日的2个月内,指出商标以及展览第一次展示的日期。在申请人提供了这些详情时,专利局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要求送达后的2个月内,提交用该申请的商标展示商品或服务的证据。当到期没有提供证据时,该申请的优先权主张应当无效。(5)第(1)款的展览优先权不延长第34条的优先权期限。

申请要件的审查

第36条(1)专利局应当审查

1、商标申请是否满足第33条第(1)款的与申请日相应的要件;

2、申请是否符合其他申请要件;

3、是否缴纳第32条的费用;以及

4、申请人是否可以是第7条的商标所有人。

(2)如果第(1)款第1项所述缺陷没有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间内补正,申请应当被认为自始没有提出。如果申请人达到了专利局的要求,专利局应当将缺陷补正之日作为申请提交日。

(3)如果没有缴纳费用,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肯定会退回该申请,除非在通知送达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了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和附加费。如果在此期间内,缴纳了申请费以及附加费,而不是要求的类别费,在申请人指出了已缴纳的费用数将要覆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则不应适应第1句的规定。在没有这样指出时,首先应当考虑在先的类别,然后再考虑按分类表的顺序的其他类别。

(4)如果其他缺陷没有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间内补正,专利局应当驳回该申请。

(5)根据第7条申请人不可以成为商标所有人时,专利局应当驳回该申请。

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审查

第37条(1)根据第3、8或第10条,商标不适宜注册时,应当驳回该申请。

(2)审查中发现在申请日(第33条第(1)款)该商标与第8条第(2)款第1、2或3项的要求不一致,但是该驳回理由在申请日之后不再存在,则不应驳回该申请。在申请人承诺不再坚持原来的申请日以及不再主张第34条或第35条所述优先权,该驳回理由消失之日应被认为是申请日,以及是决定第6条第(2)款意义上的在先权的决定性因素。

(3)第8条第(2)款第4项的申请有欺诈的明显可能时,应当驳回该申请。

(4)根据第10条所述,一项商标申请的在先商标的驰名已为专利局所知,并且满足了第9条第(1)款第1或第2项的其他先决条件,则应当驳回该申请。

(5)当该申请只在其申请的某些商品或服务上不宜注册时,第(1)至(4)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加速审查

第38条(1)第36条和第37条所述审查应申请人的请求,应该加速进行。

(2)请求加速审查应当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如果没有缴纳费用,应认为该请求没有提出。

申请的撤回、限定和更正

第39条(1)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申请或者限定该申请包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2)应申请人的请求,可以通过修改文字错误或打印错误或其他明显错误,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正。申请的分割

第40条(1)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分割声明,对其声明中提到的商品和服务上的申请进行分割,从而该商标申请应被作为分割申请处理。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继续适应于已分割的申请的每一部分。

(2)分割的申请应当提交第32条要求的申请的基本材料。并且,应当为分割的申请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如果在收到分割声明3个月内没有提交该申请的基本材料,或者在此期间内没有缴纳上述费用,则该分割申请应被认为已经撤回。不能撤销分割声明。

注册

第41条一项申请达到了申请要求,并且没有根据第37条被驳回,则该商标应当记录在注册簿上,该注册应当予以公告。

异议

第42条(1)在第41条所述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

(2)异议只可以基于以下可以撤销商标的理由提出:

1、第9条第(1)款第1或第2项所述的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

2、第10条并与第9条第(1)款第1或第2项相联系的在先驰名商标;

3、第11条所述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注册。

(3)应当在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如果不缴纳费用,视为没有提出异议。

由于不使用的反对;异议裁定

第43条(1)如果一个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提出了异议,并且如果另外一方对该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提出质疑,他应当以初步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公告之前的5年内,在先注册的商标已经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只要在此日期该在先商标已经注册不少于5年。如果5年不使用期限在该注册公告之后结束,并且如果另外一方对该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提出质疑,提出异议方应以初步证据证明,在异议裁定作出前的5年内,该商标已经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在此裁定中,只应当考虑那些其使用已经经过初步证据证明的商品或服务。(2)如果对异议的审查表明,必须在其注册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务上撤销该商标,则应当部分或全部撤销其注册。如果不能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则应当驳回该异议。

(3)如果由于一个或几个在先商标而必须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有关异议诉讼可以中止,直到关于该商标注册的一个裁决是终局的。

(4)在第(2)款所述的撤销中,第52条第(2)款应比照予以适应。

要求获准注册的起诉

第44条(1)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异议人,提出他有权不顾注册的撤销而根据第43条要求获准注册。(2)第(1)款所述起诉应当在有关注册撤销的裁决成为终局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3)基于一项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的裁决的注册,应当在保留该注册的在先权的情况下予以记录。

第2章更正;分割;保护期和续展期

注册簿和公告的更正

第45条(1)可以应请求或依职权通过更正文字错误、打印错误或其他明显的错误,补正注册簿上的注册。在受更正影响的注册已经公告时,该更正过的注册也应当予以公告。

(2)第(1)款应比照适用于公告的更正。

注册的分割

第46条(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声明,该商标注册在此声明中所指的商品或服务上,应当作为分割注册予以维持。原来注册的在先权,应当继续适用于已分割注册的每一部分。

(2)只有在提出异议的时限期满后才能声明分割。当一项在声明时中止的对某商标注册的异议,或者一个在声明时中止的对该商标的注册提起的撤销,在分割后只是针对原来注册的一个部分时,则应当接受该声明。

(3)应当提交分割注册要求的文件。并应当按照收费表上的规定支付分割费。如果在收到分割声明3个月内没有提交文件,或者在此期限内没有支付费用,应当认为已经放弃该分割注册。不能撤销分割声明。

保护期和续展期

第47条(1)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应当自申请提交之日始(第33条第(1)款),至十年后包含该申请日的月份的最后一天止。

(2)保护期可以以10年为期续展。

(3)续展保护期应当缴纳续展费,当要求续展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3个以上的类别时,对每一个增加的类别,应当缴纳收费表规定的类别费。该费用应当在保护期的最后一天到期。可以在该费用期满前的一年期限内缴纳。如果到期没有缴纳费用,专利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除非在该通知送达月结束后的6个月期间内,缴纳收费表上规定的费用和附加费,否则应撤销该注册。(4)在只缴纳该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费用时,则只能为这些商品或服务续展保护期。如果在第(3)款第4句所指的期间内,缴纳了续展费和附加费,而不是所要求的类别费,除适应第1句的情形外,只能续展缴纳的费用所覆盖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中的那些类别的保护期。在有优先类别时,则应首先考虑该类别。其他类别则应根据分类顺序考虑。

(5)保护期的续展应当自该保护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生效。续展应当记录在注册簿上并予以公告。

(6)如果保护期没有得到续展,该商标的注册,应当自该保护期届满之日起失效。第3章放弃权利、撤销和无效;注销程序

放弃权利

第48条(1)在任何时候应所有人的请求,可以注销注册簿上注册商标的某些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的注册。

(2)只有经过进入注册簿上的商标的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注销其注册。

撤销

第49条(1)如果在某商标注册之日起的连续5年内,该商标没有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则应当应请求基于撤销注销该商标的注册。但是,如果在5年期限届满与注销请求的提交的间隔期内,第26条所述商标已经开始或重新开始使用,任何人都不可以主张应当注销该商标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准备使用或重新开始使用只发生在商标所有人知道可以提

起注销请求之后,在连续5年不使用的期限届满之后、注销请求提起之前的三个月期间内的开始使用或重新开始使用,应不予考虑。如果向专利局提起了第53条第(1)款的注销请求,只要该依据第55条第(1)款的注销,在第53条第(4)款的通知送达后的3个月内提出,则向专利局提起的请求对于计算第3句的3个月期限应当是决定性的。

(2)由于提起下列撤销请求,应当注销商标的注册

1、如果由于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在商业过程中,该商标成为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

2、如果由于商标所有人在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商标的使用或者经其同意的使用,导致该商标对公众产生误导,尤其是有关这些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属性或地理来源;或者

3、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再符合第7条规定的条件。

(3)在撤销权利的理由只存在于该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时,则只应注销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

由于驳回的绝对理由导致的无效

第50条(1)基于无效请求应当注销商标的注册:

l、其注册违反了第3条;

2、其注册违反了第7条;

3、其注册违反了第8条;或者

4、申请人提起商标申请时有欺诈行为。

(2)在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第3、第7或第8条,并且只有在对注销请求作出裁决时仍然存在驳回的理由,才可以注销其注册。此外,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第8条第(2)款第1、2或3项时,并且只有当该注销请求在自注册之日起的10年内提出,才可以注销其注册。

(3)当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第8条第(2)款第4至9项时,可以依职权注销该商标的注册,并且

1、注销程序在自注册之日起的2年内开始;

2、在注销裁决作出之日仍然存在驳回的理由;以及

3、该注册的记录明显违反了明示的规定。

(4)当无效的理由只存在于该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时,则只应注销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

由于在先权利导致的无效

第51条(1)如果一项第9条至第13条所述的具有在先权的权利不利于某一商标的注册,通过提起无效诉讼,应当注销该商标的注册。

(2)如果在先商标的所有人连续5年默认在后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

且知道这样的使用,则不可以因在先商标的注册而注销该在后商标的注册,除非该在后商标的注册是欺诈申请。这同样适用于拥有在先权的商标所有权以及通过第4条第2项意义上的使用获得的商标所有权,适用于第4条第3项意义上的驰名商标,适用于第5条意义上的商业标志,或者适用于第13条第(2)款第4项意义上的植物品种名称。此外,如果拥有第9条至13条所指在先权的所有权人,在提起注销请求之前同意了该

商标的注册,则不可以注销该商标的注册。

(3)如果某一商标或商业标志,在与在后商标的注册的在先权相关的日期,没有获得第9条第(1)款第3项、第14条第(2)款第3项或第15条第(3)款意义上的声誉,则不可以由于一个有声誉的在先商标或一个有声誉的在先商业标志而注销该在后商标的注册。

(4)在先商标的注册在在后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本应当按下列理由被注销时,则不可以由于该在先商标的注册而注销该在后

商标的注册:

1、由于第49条的无效;或者

2、由于第50条的驳回的绝对理由。

(5)当无效的理由只存在于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时,则只应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注销其注册。

由于撤销或无效的注销的效力

第52条(1)基于任何程度的撤销而注销某一商标的注册,应当认为自提起注销之日起,在此程度上该注册的效力终止。应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可以将产生撤销原因的一个在先日期附在裁决中。

(2)当商标的注册由于任何程度的无效而被注销时,该注册的效力应被认为在此程度上自始无效。(3)根据与部分由于商标所有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害赔偿有关的规定,或根据与不当得利有关的规定,对商标注册的注销不应当影响

1、侵权诉讼中的一项裁决,已获得了终局裁决的权威,并且已先于注销请求裁决执行;

2、任何合同在关于注销请求的裁决作出之前达成,并因而在该裁决之前已经履行;然而,某种程度上由环境决定的并依据相关合同支付的价款,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偿还。

专利局基于撤销的注销

第53条(1)尽管根据第55条,有向法院提出注销诉讼的请求权,基于撤销(第49条)请求的注销可以呈送给专利局。

(2)专利局应当将此请求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并且要求他告知专利局,他是否反对该注销。

(3)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没能在通知送达后2个月内对该注销提出反对,则应当注销

该商标的注册。

(4)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反对注销,专利局应当相应地通知该请求提出人,并通知他必须根据第55条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注销请求。

因驳回的绝对理由向专利局提起的注销的程序

第54条(1)由于驳回的绝对理由(第50条)的注销请求,应当向专利局提出。任何人可以提出这样的请求。(2)应当同时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在没有缴纳费用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没有提出该请求。

(3)当已提出一项注销请求或已依职权启动注销程序时,专利局应当相应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他在该通知送达后的2个月内没有对该注销提出反对,则应当注销该注册。如果他对该注销提出了反对,则应当执行注销诉讼程序。

向普通法院提起的注销诉讼

第55条(1)基于撤销(第49条)或者由于在先权利提起注销请求的诉讼,应当针对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或其权利继受者提出。

(2)下列人员可以提起诉讼

1、基于撤销提起注销请求的案件中的任何人;

2、在基于在先权提起注销请求的案件中,第9条至第13条所述的所有人;

3、在由于某一地理来源标志拥有在先权(第13条第(2)款第5项),而提起注销请求的案件中,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授权的主张权利的人。

(3)在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的注销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了反对,该所有人应当证明,该在先注册商标在提起诉讼之前的5年内,已经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只要该在先商标在此日已经注册了至少5年。如果5年不使用的期限在提起诉讼之后结束,且被告提出了反对,原告应当证明在口头诉讼结束之前的5年内,该商标已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在在后商标注册公告之日,在先商标已经注册了至少5年时,如果被告已提出了反对,则原告也应当证明在此日,不应当根据第49条第(1)款注销该在先商标的注册。在其裁决中,只应当考虑那些已被证明经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4)在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基于商标的注册产生的权利,已经移转或转让给另外的人时,有关其价值的裁决对于权利继受者也应有效,而且可以执行。权利继受者有权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典第66条至第74条和第76条应比照予以适应。

第4章专利局程序总则权限

第56条(1)应当在专利局内建立商标科和商标处,以执行商标事务程序。

(2)商标科应当有权审查商标申请,并在注册程序中作出裁决。商标科的任务应当由专利局的一位成员(审查员)执行。该任务也可以由一位较高级别的中级公务员官员或由与

之相当的雇员执行。但是,较高级别的中级公务员官员或与之相当的雇员,无权命令应当以宣誓提供证据、执行宣誓,或者向专利法院提出第95条第(2)款的请求。

(3)商标处有权处理那些不属于商标科权限内的事务。商标处的任务应由至少3名专利局的成员执行。商标处处长可以单独处理属于商标处权限内的所有事务,但对根据第54条注销商标的裁决除外,或者他可以将这些事务委托给商标处的一个成员。

排除和回避

第57条(1)对审查员和商标处成员的排除和回避,以及对较高级别或较低级别的中级公务员官员,以及对在商标科或商标处的权限内授权处理事务的雇员的排除和回避,第41条至第44条,第45条第(2)款第2句,以及民事诉讼法典关于对法院成员的排除和回避的第47条至第49条,应比照予以适用。

(2)对回避请求的裁决,只要该请求要求作出裁决,应当由商标处作出。

专家意见

第58条(1)在有关申请的商标或注册的商标的问题上,诉讼中有相反的意见时,专利局应法院或国家检察官员的要求,应当通过一些专家提供意见。

(2)在其他方面,没有联邦司法部的允许,专利局应无权在法律提供的活动范围之外作出裁决或提供意见。

调查事实;陈述权

第59条(1)专利局应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它不应当局限于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

(2)专利局的裁决将基于没有传达给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或诉讼中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事实时,应当给予该当事人在给定的期间内陈述其意见的机会。

对事实的审查;听证;记录第60 条(1)专利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传唤和听审利害关系人,可以询问证人、专家和有关当事人,不论宣誓与否,也可以进行其他为澄清事实所必须的调查。

(2)直到作出终止程序的裁决的时候,在合适的情况下,应当应请求听审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如果专利局认为进行听审不合适,它应当驳回该请求。驳回一个请求的裁决对上诉相对人不应当有约束力。

(3)对证人的听审和询问应当进行记录,该记录应当再现诉讼中的要点,以及包含有关当事人对法律材料的声明。民事诉讼法典的第160a、162和163条应比照予以适用。当事人应当收到记录的一份复印件。

裁决;上诉权的告知

第61条(1)专利局的裁决应当包含作出该裁决的理由,即使它们已经根据第2句进

行了宣判,应以书面形式并依职权送达所有利害关系人。如果进行了审理,也可以在审理结束时进行宣判。如果申请人或者商标所有人是唯一的当事人,并且已同意了他的请求,则不需要给出理由。

(2)执行书应当同时附有一份声明,以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裁决中应当允许的上诉、上诉应当提交的权力机关、所说上诉提出的期间,以及如果有的话,应当缴纳的上诉费。只有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有关当事人的时候,提交上诉的期间才应开始计算。如果没有通知他们,或者是通知有误,则只可以在裁决传达之后的一年内提出,除非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相关当事人,上诉是不允许的;第91条应比照予以适用。第1句至第4句应比照适用于第64条所说异议的法律救济。

申请文件的查阅;注册簿的查阅

第62条(1)如果经初步证据证明有合法的利益,专利局应当允许任何提出请求的人查阅商标申请的档案。

(2)商标注册之后,经请求可以查阅与此注册商标有关的档案。

(3)任何人可以自由地查阅注册簿。

诉讼费用

第63条(1)当有若干人成为诉讼当事人时,专利局可以裁决诉讼费用,包括专利局的费用和当事人支出的费用,在为他们的主张和权利作出适当辩护所必须的程度上,如果在此程度上是公平的,应当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承担。如果反对、商标申请、异议或注销请求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或者由于弃权或没有续展保护期而全部或部分注销了该商标的注册,则也可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没有作出这样关于费用的决定的,每一方应当各自承担其所支付的费用。(2)专利局可以命令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异议或请求注销的费用,如果在此程度上这样做是公平的。

(3)专利局应当应请求决定偿还的费用的数目。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评估费用的程序以及关于评估费用裁决的执行程序的规定,应比照予以适用。一项上诉而不是反对应当基于有关费用评估的裁决提出。只要该上诉在2周内提出,并且提出该上诉不必缴纳费用,则第66条应当适用。可执行的复印件应当由专利法院的记录员发出。

反对

第64条(1)可以向商标科和商标处作出的由较高级别的中级公务员官员或相当的雇员发出的裁决提出反对。该反对应当有中止的效力。

(2)反对应当在裁决送达后一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

(3)如果作出有反对裁决的官员或雇员认为该反对有道理,他应当修改其裁决。如果

提出反对的当事人受到诉讼中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反对,则不应当适用此规定。(4)反对裁定应当由专利局的一名成员作出。

(5)根据第66条第(3)款提起上诉后,不能再作出反对裁定。

如不顾此条规定,在一项上诉被提起后作出反对裁定,该反对裁定无效。

发布法令的权力

第65条(1)以法令形式并无需联邦议会同意,联邦司法部应有以下权力:

1、规范专利局商标事务方面机构的创建和工作的程序;

2、规定商标申请中要求事项的增设;

3、决定商品和眼务的分类;

4、制定审查、异议和注销程序的实施细则;

5、制定注册商标登记簿的有关规定,在合适的情况下,制定关于集体商标登记簿的单独规定;

6、规定登记簿中记录的注册商标的信息。以及决定信息公布的范围和方式;

7、制定本法规定的涉及专利局其他程序的规定,尤其是申请和注册的分割程序,提供信息或资格证书的程序,恢复程序,申请文件审查的程序,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程序,以及共同体商标的转变程序;

8、制定关于申请要求的格式和关于商标事务提交的材料的规定,包括要求的传达和以电子数据输送形式提交的材料;

9、制定专利局传达给有关当事人的涉及商标事务的以决定裁定、专利局行为及其他通知所要求的表格的规定,包括以电子数据输送形式进行的传达,除非法律规定了特定的传达形式;

10、制定规定以决定考虑以非德语语言表达的与商标事务有关的提交物和文件的情形和先决条件;

11、在商标处的权限范围内,并在不会提出特别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任命高中级公务员官员,或者处理特别事务的相应级别的雇员,但注销商标的裁定(第48条第(1)款,第53条和第54条)、提供意见(第58条第(1)款)以及拒绝提供专家意见的裁决的情况除外。

12、在商标科或商标处的权限范围内,并在不会提出特别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任命中、下级公务员官员或处理特别事务的相应级别的雇员,但关于申请、异议或其他请求的裁定除外;

13、规定行政费用的收缴以满足专利局接受请求的支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尤其是:

(a)规定收缴认证、鉴证、文件查阅以及提供信息的费用和开支;

公司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68098

黄金珠宝公司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 一、组织架构图设计说明 组织架构在企业十分重要,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是围绕组织架构开展的,而组织架构又是以公司的规模、经营的项目、业务关系而定的。组织架构清晰,使其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性强。 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讲,组织架构是排在第一位的,这说明其重要性。如果组织架构设置不合理,就会导致责权不清,工作混乱。 从企业管理学的角度讲,企业的组织架构分五种形式:(1)直线制;(2)直线职能制能;(3)事业部制;(4)矩阵组织形式;(5)多维组织形式。此组织架构设计的理由是: 1、根据公司目前状况,按职线职能制设计比较合适。 所以,此图按直线职能制的组织架构形式设计。 2、根据公司发展,和现代企业的管理特点,设置了营 销策划部,和行政部。此组织架构设计,使工作职能和责权划 分清楚。 3、在人员配置上,使其一人多职的原则。 二、组织架构图

三、各部门岗位职责:(一)董事会职责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 并决定其奖惩。 (二)执行董事职责 1、主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并负责上述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召集和主持高级管理层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大型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架构调整方案

人力资源部组织架构调整方案 调整后各组别职能、编制:

相关职位岗位职责: (一)培训发展组: 培训发展经理(1 名): 1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总监构建公司培训体系并逐步完善; 2 、负责培训制度、工作流程的拟定、执行、维护及完善等工作; 3 、负责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及年度培训需求,制定年/季/月度培训计划及费用预算方案,导组织实施、考核跟踪、检讨并完善; 4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不断为公司培养各类基、中、高层管理人才及技术性人才,搭建公司人才梯队,主导组织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工作; 5 、负责各项目培训档案的分类管理,以及门店培训室、培训设施的管理; 6 、负责教材库/试题库的建立与完善等管理工作; 7 、负责实施和监管培训过程中的奖罚与纪律; 8 、负责公司讲师师资的建设及管理提升工作; 9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培训讲师( 5 名): 1、跟进公司的培训计划在门店的执行情况就执行效果及时向上汇报; 2 、组织进行员工入职/转正/晋升考核并将及时反馈结果情况; 3 、初拟部门各岗位转正/晋升试卷及初步审核各部门提交的试卷资料并跟进审批过程,汇总、分类相关试题形成试题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4 、负责初级培训教材的初步审核,对已审批的教材分类,形成教材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5 、负责对各单位的培训情况按周期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6 、负责完成培训组各类报表的初步分析并向上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内容; 7 、对负责区域分店的培训进行业务指导、授课、稽查、督促改进并提升等; 8 、负责相关文字资料、报表资料、培训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9 、负责对培训档案(包括系统记录)进行管理与维护,包括录入、统计、整理、更新、销毁与存档等工作; 10 、负责项目性培训课程现场的助教与服务工作; 11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薪酬激励组: 薪酬激励经理(1 名): 1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总监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体系的构建及完善; 2 、负责人员异动手续的审核与办理,含人事动态与结构分析及离职管理等工作,人事类报表

1公司组织机构图及各岗位职责权限

用于规范华护生物责任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人员定岗编制的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华护生物责任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管理。 3.职责 3.1文件起草人负责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组织机构及人员定岗编制的制订/修订,确保人员定岗编制等符 合本规程要求。 3.2 各部门严格按本规程要求执行。 3.3 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确保颁发执行的文件符合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4.程序 4.1 本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 版)》及生产和经营需要设置。 4.1.1 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质量控制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4.2 本公司组织机构用图示和文字说明方式上报有关部门,并通报公司各部门和员工。 4.3 公司生产、质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必要时应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组织机构的调整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4.4 新的组织机构通过后,人力行政部应编制出新的组织机构图,与组织机构调整通知同时发布。 4.5 新的组织机构图注明以下内容 4.5.1 组织机构调整的内容。 4.5.2 调整的依据及调整后执行日期。 5.6 人员配置 5.6.1 公司组织机构图图中1-4 级岗位每个岗位设置1 人,4 级以下岗位人员编制由各部门根据具体 需要设置,设置前设置人数应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6.2 质量保证部长和生产保证部长不得互相兼任。

5. 职责; 我公司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制定了质量方针和年度质量目标,设立了质量管理者代表,规定了成品放行程序,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质量实施全方位的管理,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和权限进行了明确。 5.1总经理主要职责和权限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公司实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对公司的全部工作和全体人员负责。 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管理。直接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和财务的工作;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有关部门的制度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负责企业文化建设、指导办公室修正企业规章制度。 负责公司严格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管理法的要求进行生产质量管理。 负责公司的发展方向、投资项目、资本运作方针、生产经营规模。 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拟定和实施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机构方案。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及企业发展情况,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公司内部各级管理干部和行政负责人。 对所有聘任的各级干部及行政负责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组织拟定公司员工的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和生活福利方案。 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资金运作实行监督,检查公司内各部门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 5.2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和权限 全面管理生产技术部的日常事务。 确保医疗器械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 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项目监理专业机构人员职责分工

实用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职责分工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职责分工 (一)总监理工程师: 1、代表公司全面履行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职责。 2、主持监理班子的全面工作,制定监理规划,审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拟定的监理细则,建立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3、认真贯彻项目业主对建设意图和对监理的要求,掌握项目建设特点,各阶段监理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提出保证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合理化建议。 4、协调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矛盾,组织开展设计成果审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主持召开工程例会和各类专题会议会,严格各阶段监理。 5、负责对承包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当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严重偏差时,有责任提出采取果断措施,甚至终止执行承包合同的详细报告,供项目业主做出相应决定。对承包商工作不力,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撤换承包商的建议。 6、主持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项目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7、组织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安全事故。 8、主持工程预结算和索赔审查,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工程变更的审查签证。 9、负责审查确认并报经项目业主批准后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索赔清单、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月度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计量支付

文件的签发。 10、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审查承包商的竣工验收申请,并提出监理意见及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协助项目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1、组织保修阶段工程质量状况检查,督促承包商按期回访和及时保修。 12、完成项目业主安排的其它工作。 13、向项目业主提出监理工作总结。 (二)总监代表: 1、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行使部分总监理工程师职权。 2、分管监理办公室和现场监理工作。 3、深入施工现场,全面掌握施工质量和进展情况,现场协调处理急需解决的涉及质量、进度、协调、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4、参与制订监理工作规划,主持制订监理实施细则。 5、指导、检查、监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6、对工程的关键环节检查监理人员的跟踪监理和旁站监理情况,保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7、组织现场施工的阶段验收工作。 8、审查各类报表、报告并提出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9、汇总编制监理报告和监理指令,签发质量进度控制监理文件。(三)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细则,报总监审批; 2、协助业主提出完善功能设计的要求,协助总监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的审图意见和修改建议; 3、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协助总监组织专业工

人力资源部组织架构图.doc

人力资源部部门职能: 1、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计划 2、拟定公司组织及其职能,主持确定各部门机构、编制、岗位、人员及其职责 3、建立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 4、建立公司合理的薪酬体系 5、编制公司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并督导实施 6、制定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 7、建立内外部沟通渠道和公共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8、主持人力资源的录用、任免、调动、晋升、辞退 9、建立公司人才库,做好内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10、负责人力资源信息统计、分析、汇总,及时报提相关部门 11、监督与指导各分公司进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 12、负责公司养老保险的规范管理 13、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 14、负责组织员工参加职称申报及考试工作 15、负责办理外来人才调动手续及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档案和户籍落实工作 16、建立健全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推动执行 17、及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人力资源部主管工作职责: 1、主持人力资源部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计划 3、组织建立外部沟通渠道和公共关系,掌握信息,改善管理,运用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管理技能,支持服务于职能部门的员工管理,处理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4、掌握公司人员需求情况,对用人部门提出的招聘要求进行审核,有针对性地组织参加招聘,为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吸纳优秀人才 5、依据外部市场竞争趋势,建立具有竞争力,公平性的薪酬管理体系,激励员工的潜力和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 6、设定公司培训体系,实施培训目标,开发人才,提高素质,增加公司发展动力 7、建立公司人事绩效考核体系,提高管理者素质,加速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8、根据企业发展实际状况,敏锐捕捉各种信息,及时整合、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9、监督与指导各分公司进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 10、依据人力资源政策,组织部门内职位设置,人员聘用,实施培训,考核,晋升,激励,提高员工素质,完成部门的职责目标 11、及时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任职资格: 资历:大专以上学历,管理类专业毕业,助级以上职称

办公室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

办公室各岗位职责

主任:XXX 职责: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根据办公室人员的工作分工,安排、管理办公室工作。组织并参与中心有关文件、政策的调研、起草、审核工作,把好文字关和政策关。做好精神文明对内、对外的宣传组织、策划、审查和落实工作。安排和处理好中心各项公务接待以及对厅内、外相关部门的公共关系和重要活动。主管文书与人力资源工作。 副主任:XXX 职责:协助主任完成办公室全面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好督察工作。主管办公室档案管理与内勤管理工作。文书:XXX 职责:1、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做好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及文秘工作。 2、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装订及传递工作,做好文秘档案收集管理及保密工作。 3、做好日常来访接待工作,维护中心形象及利益。 4、负责中心内部会议的通知和落实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和各种应急事务的处理工作。 人力资源:XXX 职责:1、负责编制中心组织架构。 2、组织开展工作分析,编制中心各岗位职位描述。 3、建立健全中心人力资源招聘体系,负责各科室人员招聘,

并编制人力资源数据库。 4、负责中心员工劳资的计算和审核工作,以及对在编员工的绩效考评工作。 5、负责对中心员工综合业务能力的培训和学习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档案管理:XXX 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划全中心档案工作,制定本中心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2.积累和管理中心的各类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全中心档案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部门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工作,并对办公室文件进行签收、专递、催办,做好文件的回收、清退销毁工作。 3.维护中心历史的真实面貌,发挥档案原始凭证作用,使档案在各项工作决策时发挥依据和参考作用。 4.负责档案信息工作现代化建设,多形式深层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5.保守档案机密,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6.开展档案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中心员工档案意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勤管理:XXX

监理项目组织结构图全

项目监理组织结构图

拟用于本工程的现场组织机构各岗位的 职责概述 一、总监理工程师 1.明确公司实施项目的总体目标,并依据项目情况提出组织实施方 案。 2.接受公司关于项目情况的各项检查。并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 3.全面掌握项目的实施情况,代表公司对所监理工地履行监理职责。 4.协调与甲方及其他各方面的关系。 5.协同公司工程部组建监理组机构,配备各专业人员。提出所需配

备资源清单。 6.明确各专业监理目标及专业人员职责分工。 7.负责监理组所有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督促检查监理工程师履 行其职责。并有计划地实施这些检查。 8.制订工地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9.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根据工程情况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10.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负责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 施工总进度计划。 11.审定施工分包单位。 12.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3.主持监理例会,协调各单位、各方面的关系。 14.负责工程总进度控制. 15.负责合同管理主持处理工程索赔和合同履行中的重大争议和纠 纷。并及时上报。 16.组织分部工程、分期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审签验收报告及 相关文件。 17.主持编制监理月报并定期向业主和公司进行汇报。 18.负责项目监理部内部工作协调; 19.经常巡视现场,关键部位亲自督促查验。 20.主持处理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并及时上报。 21.工程竣工后负责编写监理总结督促信息员将工程监理资料整理并

22.负责监理费的回款工作。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土建、电气、暖通、给排水) 1.制定本专业在监理实施中的目标,并努力实现。 2.掌握本专业的实施情况,了解项目整体实施情况,制定本专业的 工程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3.进行图纸自审,填写图纸自审记录。 4.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负责提出专业图纸审查意见。 5.审查本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负责本 专业的施工质量及进度控制。 6.按工程进度计划检查本专业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分析建议。 7.审核检验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并按要求进行抽查复 验、复试和见证取样。 8.审查本专业工程的质保体系和分包单位的资质。 9.进行分项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工作。 10.坚持现场质量跟踪检查,实施工序预控检查、负责工程质量签证, 审核施工试验报告;对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督。 11.负责组织本专业的监理协调会。 12.参加质量事故处理、督促实施处理方案。 13.负责本专业设计变更洽商签认。 14.负责本专业工程完成实物量的测量、核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认可

人力资源组织架构图

人力资源部概述及组织结构图 一、人力资源部概述 人力资源是酒店最为宝贵的资源。通过合理地开发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的最大潜能,为酒店的经营目标能够提供巨大的增值效应。正所谓没有高素质、高效率、高满意度的员工就没有高满意度的顾客和酒店的高效益。人力资源部作为开发、管理酒店人力资源的职能部门,所处的位置和所担负的责任都是极为重要的。 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人力规划、员工招聘、录用、培训、考核、工资、劳保、福利、调配、质检、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 下设部门:人事部、培训部、质检部、员工宿舍、员工更衣室 二、人力资源部的重要性 人力资源部是酒店中最关键的决策职能部门之一,酒店的经营管理离不开人、财、物、时间、信息等资源。在诸资源中,唯有人力资源是最为宝贵的。因为,其它任何资源均由人来开发利用,而且通过合理地开发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的最大潜能,能够产生巨大的增值效应,国会的最核心内容就是要通过最大程度地满足目标客源市场的需求,以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功能和作用 人力资源部的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提供酒店经营活动中所需的充足的各种人力资源;提高人员素质以及合理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挖掘潜能。 通过人力资源部的工作,在全店上下均能明确地树立起现代人才观

念,真正做到了解人、关心人、尊重人、培养人,合理地选好人、用好人,使得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要在酒店内部真正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实现企业目标的需要,从最大限度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出发,制定出整套包括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和奖惩在内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科学地定岗定编,使人与事得以最佳结合。 人力资源部的工作特点是既有阶段性目标,又要有贯彻始终、永无止境的追求。因为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会不断地给人力资源开发提出新课题,且酒店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的科学化、现代化本身也要求员工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人力资源部要尽可能为员工表现自己的能力提供机会,使他们获得的知识在实践中转化为经验,上升为理论。 四、基本任务 人力资源部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国家的劳动人事法规和政策,围绕酒店的经营管理这一中心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优化人才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具体有以下内容: 直接负责整个酒店的人力规划、员工招聘、录用、培训、考核、工资、劳保、福利、调配、质检、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 开展各种有效活动,密切劳资关系,协调政府、企业、员工、客人之间的利益,增强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 完善工资分配和福利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公司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

公司组织架构图 总 经 理 财务主管 行政人事 会 计 成本审 核 采 购 出 纳 仓 管 司 机 销 售 一 销售助理 销 售 二 销 售 三 销 售 主管 技术主管 管道工 钣金工 技术助理

公司员工职责 总经理: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公司安全运营,组织实施公司决议 2、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3、设置、调整或撤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4、依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奖惩、调资、晋级、处分和辞退 5、负责公司营运资金的筹集、调拨以及费用的审批 6、负责经营绩效的分析及考核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7、开发新项目 采购、仓管: 1、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物资政策及相关材料需要,虚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问题及时调整。 2、根据材料计划和财务资金情况,编制采购计划,保质保时供应材料。 3、及时掌握仓库实际库存材料和物资情况,便于编制采购计划。 4、根据产品需要,对于前期未采购过的产品:进行市场询价,货比三家,然后向经理汇报,确认供应商产品的品质及价格同意后进行采购供应。 5、合理安排采购顺序,对紧缺物品及需长距离采购的物品应提前安排采购计划及时购进。 6、负责签订购货合同,采购资料整理存档保管(一式二份,自己保留一份另一份交予财务)。 7、必须要有几家稳定可靠的供货渠道,支撑公司的大方向的运作。 8、定期对供应商做筛选及淘汰,选择最具备价值的供应商。 9、杜绝口头申请,电话申请材料询价及定货,以邮件、流转单为准 10、确认流转单,按销售要求、安排送货 销售: 1、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销售目标 2、按计划及要求摆放客户,建立档案,并保持量的客户关系 3、了解市场动态及竞品信息,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4、进行市场调查,发掘有市场潜力的地区和客户 5、与客户确认签单前,必须与客户确认采购单内容及确认订单内容签字 6、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请提供2份,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给行政 销售助理: 1、对公司的传真进行管理,将收到的传真及时送达相关人员 2、负责协助公司人员工作文档的打印工作及保存留档 3、负责公司信件的登记和收发工作 4、登记销售流转单,每月核算销售完成额及未完成销售额 5、协助销售完成销售流转单,及时提醒销售人员的销售流转单进度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doc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结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合理的专业结构。也就是各专业人员要配套。(2)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表现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比例。一般来说,决策阶段、设计阶段的监理,具有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应占绝大多数。施工阶段的监理,可有较多的初级职称人员从事实际操作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1)影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1)工程建设强度。工程建设强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投入的建设工程资金的数量,用下式表示:工程建设强度:投资/工期其中,投资和工期是指由监理单位所承担的那部分工程的建设投资和工期。一般投资费用可按工程估算、概算或合同价计算,工期是根据进度总目标及其分目标计算。显然,工程建设强度越大,需投入的项目监理人数越多。 工程建设强度是影响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其数值( )。P122 A.与投资成正比,与工期成反比B.与工期成正比,与投资成反比C 与投资和工期成正比D.与投资和工期成反比2)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简单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较少,而复杂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较多。3)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各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任务职能分工。(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内容和工程复杂程度等级,测定、编制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

员需要量定额,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大高校组织结构图

?组织机构是组织活动的存在形式,组织活动则是组织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没有组织机构就无从开展组织经管活动,更谈不上实现经管目标。就组织这一概念有人解释为:为了达到某些特定目标经由分工与合作及不同层次的权力责任制度而构成的人的集合。 ?经管学家巴纳德则认为:组织是有意识地协调两个或多个人活动或力量的系统。任何一所学校要想正常开展教育教案活动,就必须把学校各类人员组合起来,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这个有机的系统就是学校组织机构。学校组织机构就是为完成学校教育教案工作目标而将学校各个部门按一定形式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 ? ?经管学家孔茨认为:组织机构的设计应当职责分明,使每个人都知道应该做些什么,谁对什么成果负责;应能够排除由于工作分配的混乱和多变所造成的故障;并能提供反映和支持组织目标的决策沟通网络。由此可见,学校经管者在设计学校组织机构时应考虑六个方面的因素:专门化、部门化、指挥系统、控制幅度、集权与分权、正规化。因为学校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任何人都无法独自承担学校的所有工作,因此必须对学校工作进行分工并采取专门化、部门化,建立指挥系统,根据部门职能给予一定的权力,进行规范化经管以实现经管目标。 ? ?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两大类: ?(一)行政性组织机构,是为完成教育教案任务、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而设立的。 其形式为校长办公室、教导(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各部门有各部门的职责。 (二)非行政性组织机构,是为配合、监督、保证学校的各项活动而设立的。一般包括党、群、团组织和各种研究性团体。 十所大学组织结构图 ?青岛科技大学 ?清华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青岛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中央戏剧学院 ?南开大学 ?复旦大学

公司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

公司组织机构图 1、一个上级原则 2、责权一致原则 3、既无重叠又无空白原则 人员编制表

岗位职责 总经理: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公司运营,组织实施公司决议 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设置、调整或撤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依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奖惩、调资、晋级、处分和辞退 负责经营绩效的分析及考核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根据每月销项报表及成本报表,制定下月销售计划。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努力作好总经理的参谋助手,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认真做到全方位服务。 2、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企业具体管理工作的布置、实施、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协助总经理作好经营服务各项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呈送,请集团领导阅批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5、协助总经理调查研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供总经理决策。 6、做好企业内外文件的发放、登记、传递、催办、立卷、归档工作; 7、负责企业内外的公文办理,解决来信、来访事宜,及时处理、汇报; 人事: 1、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规划,建立、执行招聘、培训、考勤、劳动纪律等人事程序或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岗位编制,协调公司各部门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人力,满足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 3、根据现有的编织及业务发展需求,协调、统计各部门的招聘需求 4、做好各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并根据公司职位调整组要进行相应的变更,保证职位说明书与实际相符; 5、负责办理入职手续,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用工合同的签订; 6、建立并及时更新员工档案 7、制定公司及各个部门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经批准后实施; 8、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培训及考核,并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建议部门录用; 行政: 管理公司各项合同 采购管理公司办公用品,确保公司日常用品使用的连续性 负责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维护、管理。 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办公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对全体办公人员(各部门)进行日常考勤。 5、处理公司对外接待工作。 6、组织公司内部各项定期和不定期集体活动。 7、协助总经理处理行政外部事务。 销售: 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销售目标 按要求长期保持渠道客户的维护,并保持量的客户关系 了解市场动态及竞品信息,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进行市场调查,发掘有市场潜力的地区和客户 与客户确认签单前,必须与客户确认采购单内容及确认订单内容签字 策划: 1、协助公司各类宣传策划方案的设计和撰写; 2、负责宣传推广文案及宣传资料文案的撰写; 3、负责公司对外媒体和广告表现文字的撰写; 4、协助公司广告及宣传资料制作工作; 5、定期更新行业资讯,撰写行业快讯; 6、负责媒体软文和广告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公司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说明书

XX公司组织架构及部门岗位职责 说明书 一、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领导核心,是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人。 1.1职能 ①组织制订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分解到各部门并组织实施。 ②负责制订并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③提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④提出公司经营理念,主导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方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培养员工归属感,提升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⑤负责处理部门相互之间事务矛盾和问题。 ⑥负责公司投资项目选定。 ⑦负责审核公司经营费用支出。 ⑧决定公司各部门人员的聘用任免。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负责,拥有经营指挥权和各种资源分配权 1.2权力 ①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经营方针、制订经营计划; ②有权实施公司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制订公司制度。 ③有权提出公司机构设置建议。 ④有权聘用或解聘公司各部门经理、员工,并决定其薪酬待遇,有权对各部门员工进行工作调配。 ⑤有权审核公司经营费用支出与报销。 ⑥有权对公司员工作出奖惩决定 1.3 工作流程 ①依据公司各类信息,如财务报表、汇总的信息、各部门报告等,向各部门经理发出指令,提出工作安排。 ②接受指令人员,根据总经理要求,制订出相应制度、方案、政策、措施,做出决议报总经理。 ③总经理对提供的制度、方案、政策、决议等进行审阅,同意则签批给职能部门实施;不同意,则指令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后,再审核、签批、下发、实施。 ④有关部门定期将各类制度、方案、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落实后汇总上报总经理。 ⑤依据执行情况,总经理发出新指令。 二、总经办部门职能 1、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监督公司重大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和绩效评估工作,部门工作重大问题的监控工作; 2、法律事务:依据公司工作开展的需要,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法律事务,监管重大合同谈判,以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3、对外关系:代表公司参加有关会议,保持与政府部门、同行业机构等的联系,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4、重大活动组织:协助、监管有关部门组织重大活动,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形象提升活动时,提供后勤保证;

三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三、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1、监理组织机构形式 庆城县马岭镇后湾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A户型、B户型、C户型(建筑与装饰、给排水、强电、弱点、院坪),道路、给水、排水、电力工程。 庆城县马岭镇后湾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是监理机构的行政、经济、技术总负责人,是我公司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公司全面履行监理合同。 针对工程特点,我们确定直线制组织形式,建筑、安装、暖通、电气等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各自对总监负责,单独和合作完成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作,造价、合同协调工作由总监亲自负责。 2、本项目监理部主要负责的职能

3、监理组织机构内部人员的职能划分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商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积极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商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商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商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 组织制定个专业或子项目的监理实施计划或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对所负责控制的目标进行规划,建立实施目标划分系统和目标控制系统,落实各控制子系统和负责人员,制定控制工作流程,确定方法和手段,制定控制措施,定期提交本目标或本子项目目标控制例行报告和例外报告。 3协商确定各部门之间协调程序,为组织一体化主动开展工作。 4根据信息流结构和信息目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本部门

高层管理的岗位职责与组织结构图

高层管理的岗位职责与组织结构图 1 2020年5月29日

高管岗位职责和组织结构图草案 综合管理体系分管高管 (3) 企划管理体系分管高管 (5) 研发供应体系分管高管 (8) 计财管理体系分管高管 (11) 信息产品业务分管高管 (13) 增值分销业务分管高管 (16) IT服务业务分管高管 (19) 附录1 :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示意 (22) 附录2 :组织结构图 (30) 2 2020年5月29日

综合管理体系分管高管 岗位目的 总体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行政后勤职能的建设,满足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并支持公司的长远发展 岗位职责 ?参与制定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包括中长期经营计划、重大的投 融资计划等;并从公司战略方向和业务需要出发,领导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和信息系统战略 ?负责领导下属部门的职能运作,以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为核心,积 极服务公司各业务体系,从而支持公司的整体发展 ?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业务部门的实际需求,在必要时对综合管理 体系内各职能部门的组织体系进行调整,经总裁批准后组织实施?积极领导公司的信息系统部门,从公司业务和实际需要出发,制定 企业信息技术发展规划并负责领导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对其实施效果负责 ?就所辖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向总裁 提出建议,在批准后组织执行 3 2020年5月29日

?负责审核批准所辖部门的费用预算,对经批准的本部门费用预算进 行宏观监督,控制所辖部门本身的运作成本 ?监督下辖部门的日常运作,作为综合管理体系各种流程的总负责人, 负责领导推动新的制度体系的推广并确保这些流程的顺利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流程进行必要修订调整 ?协调所辖部门与公司内其它部门的工作关系以及公司与政府及相 关社会机构的关系 ?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所辖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评估指标, 负责所辖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评 ?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向所辖部门负责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 培养和提高其工作能力,协助制定其培训计划,激发她们的工作积极性和高昂的士气 主要绩效领域 ?业务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企业信息化应用程度 ?员工满意度 ?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总务后勤服务的满意度 4 2020年5月29日

10大高校组织结构图之欧阳光明创编

织机构是组织活动的存在形?组 式,组织活动则是组织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没有组织机构就无从开展组织管理活动,更谈不上实现管理目标。就组织这一概念有人解释为:为了达到某些特定目标经由分工与合作及不同层次的权力责任制度而构成的人的集合。 ? 欧阳光明(2021.03.07) ?管理学家巴纳德则认为:组织是有意识地协调两个或多个人活动或力量的系统。任何一所学校要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就必须把学校各类人员组合起来,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这个有机的系统就是学校组织机构。学校组织机构就是为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目标而将学校各个部门按一定形式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 ?管理学家孔茨认为:组织机构的设计应当职责分明,使每个人都知道应该做些什么,谁对什么成果负责;应能够排除由

于工作分配的混乱和多变所造成的故障;并能提供反映和支持组织目标的决策沟通网络。由此可见,学校管理者在设计学校组织机构时应考虑六个方面的因素:专门化、部门化、指挥系统、控制幅度、集权与分权、正规化。因为学校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任何人都无法独自承担学校的所有工作,因此必须对学校工作进行分工并采取专门化、部门化,建立指挥系统,根据部门职能给予一定的权力,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实现管理目标。 ?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两大类: ?(一)行政性组织机构,是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其形式为校长办公室、教导(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各部门有各部门的职责。 (二)非行政性组织机构,是为配合、监督、保证学校的各项活动而设立的。一般包括党、群、团组织和各种研究性团体。 十所大学组织结构图 ?青岛科技大学 ?清华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青岛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1公司组织机构图与各岗位职责权限

公司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 职责管理规程文件编号: Q/HH-ry-01-2017首页,共5页 起草:部门主管审核:生产副总审核:QA批准:管理者代表 签名:签名:签名:签名: 起草日期:审核日期:起草日期:审核日期: 颁发部门: QA部生效日期:替换:——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供销部、生产技术部、行政部、财务部 1.目的 用于规范华护生物责任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人员定岗编制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华护生物责任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管理。 3.职责 3.1 文件起草人负责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组织机构及人员定岗编制的制订 / 修订,确保人员定岗编制等符合本规 程要求。 3.2各部门严格按本规程要求执行。 3.3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确保颁发执行的文件符合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4.程序 4.1本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 版)》及生产和经营需要设置。 4.1.1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质量控制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4.2本公司组织机构用图示和文字说明方式上报有关部门,并通报公司各部门和员工。 4.3公司生产、质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必要时应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组织机构的调整应经总经理办 公会议讨论通过。 4.4新的组织机构通过后,人力行政部应编制出新的组织机构图,与组织机构调整通知同时发布。 4.5新的组织机构图注明以下内容 4.5.1组织机构调整的内容。 4.5.2调整的依据及调整后执行日期。 5.6人员配置 5.6.1公司组织机构图图中 1-4 级岗位每个岗位设置 1人, 4 级以下岗位人员编制由各部门根据具体 需要设置,设置前设置人数应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6.2质量保证部长和生产保证部长不得互相兼任。

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框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框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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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框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序号 姓 名 职务 1 驻地工程师 2 副驻地工程师 3 安全工程师 4 安全员 5 B1标安全员 6 B2标安全员 7 B3标安全员 8 B4标安全员 9 BP1标安全员 10 LH4、JT4标安全员 B1监理组 B2监理组 Lh4监理组 BP1监理组 B4监理组 B3监理组 安全部 : 驻地监理工程副驻地监理工程JT4监理组

驻地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驻地办各专业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组织建立驻地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主持制定安全监理计划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建议或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5、督促、检查各专业对相关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行; 6、组织安全生产学习与培训; 7、定期组织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8、组织跨专业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评比; 9、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查隐患整改报告,签发“复工令”; 10、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具体工作;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承包人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督促承包人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检查承包人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技术措施,参与审查承包人开工报告中有关安全部分内容,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开工; 4、审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上岗资质,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 5、审查特种机械是否经过检测及是否可以投入使用; 6、对安全设施、设备和措施定期检查、整改和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当出现安全事故的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制止并纠正,有权报驻地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7、在各专业工程师配合下对施工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承包人遵守安全制度、安全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 8、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参加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及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参加由业主和驻地办组织的安全工作检查; 9、对承包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及班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一)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的特点是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惟一上级的命令。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对所属部门的问题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中不再另设职能部门。 这种组织形式适用于能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子项目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并负责整个工程范围内各方面的指挥、协调工作;子项目监理组分别负责各子项目的目标值控制,具体领导现场专业 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组织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博晓各种业务,通晓多种知识技能,成为“全能”式人物。 (二)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在监理机构内设立一些职能部门,把相应的监理职责和权力交给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本职能范围内有权直接指挥下级,此种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工程。 这种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

分工,能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但由于下级人员受多头领导,如果上级指令相互矛盾,将使下级在工作中无所适从。 (三)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吸收了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 这种形式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的优点,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其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四)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性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的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的子项目系统。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1公司组织机构图及各岗位职责权限

文件编号:Q/HH-ry-01-2017 1. 目的 用于规范华护生物责任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人员定岗编制的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华护生物责任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管理。 3.职责 3.1文件起草人负责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组织机构及人员定岗编制的制订/修订,确保人员定岗编制等符合本规程要求。 3.2 各部门严格按本规程要求执行。 3.3 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确保颁发执行的文件符合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4.程序 4.1 本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 版)》及生产和经营需要设置。 4.1.1 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质量控制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4.2 本公司组织机构用图示和文字说明方式上报有关部门,并通报公司各部门和员工。 4.3 公司生产、质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必要时应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组织机构的调整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4.4 新的组织机构通过后,人力行政部应编制出新的组织机构图,与组织机构调整通知同时发布。 4.5 新的组织机构图注明以下内容 4.5.1 组织机构调整的内容。 4.5.2 调整的依据及调整后执行日期。 5.6 人员配置 5.6.1 公司组织机构图图中1-4 级岗位每个岗位设置1 人,4 级以下岗位人员编制由各部门根据具体 需要设置,设置前设置人数应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6.2 质量保证部长和生产保证部长不得互相兼任。

华护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华护生物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 总经生产负质量负责人兼管理代行政副供销财务财务总经理质量负责人兼管理者代表质量控制主管进厂检验出厂检测质量保证主管文件系统控制现场质量保证风险系统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分析改进不合格品控制验证系统控制 5.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者代表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我公司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制定了质量方针和年度质量目标,设立了质量管理者代表,规定了成品放行程序,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质量实施全方位的管理,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和权限进行了明确。 5.1总经理主要职责和权限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公司实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对公司的全部工作和全体人员负责。 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管理。直接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和财务的工作;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有关部门的制度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负责企业文化建设、指导办公室修正企业规章制度。 负责公司严格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管理法的要求进行生产质量管理。 负责公司的发展方向、投资项目、资本运作方针、生产经营规模。 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拟定和实施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机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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