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环境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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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评价任务由来
盐城市位于江苏沿海中部,是一座新兴的沿海工业城市,已经逐步形成加工工业、轻纺工业、汽车工业等生产体系。江苏盐城经济开发区位于盐城市市区南部,是江苏省省级开发区,主要以汽车、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工业为主。随着开发区东区建设的深入,其进驻企业不断增加,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将使东区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现为进一步改善开发区东区水环境质量,优化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保证开发区经济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盐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拟建设江苏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立米/日污水处理工程(简称一期工程,下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此,盐城海源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海源公司,下同)于2004年4月5日委托我所对该公司新建的江苏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立米/日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接受委托后,我所组织了科技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有关资料,并对项目有关文件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各环境要素的本底值监测、预测计算、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和清洁生产分析等项工作,编制了《江苏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立米/日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评价目的
⑴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特征和项目排污特征,预测项目投运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⑵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⑶论证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和环境可行性;
⑷为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使项目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1.3 编制依据
1.3.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1996]66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0]32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1996]77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1995]58号令);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9)《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
(10)《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95]183号令);
(11)《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015号);
(12)《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暂行)》(苏环管[2002]46号);
(13)《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环管)[2002]112号;
(14)《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试行)》(江苏省环保厅);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03]15号);
(16)《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17日);
(17)《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省政府[1993]38号令);
(18)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口设置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1997]122号);
(19)《江苏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
(20)《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1998年9月);
(2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98]89号);
(22)《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94]49号);
(23)《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2]86号);
(24)《关于正式实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22号、苏财综[1998]89号、苏环计[1998]18号);
(2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HJT2.4-1995)。
1.3.2 项目依据
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⑵《关于同意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立项的批复》(盐开招商[2004]21号);
⑶《江苏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OT)初步方案》(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2月);
⑷《关于同意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工业园区污水厂筹建处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盐开招商[2004]51号);
⑸《江苏盐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⑹海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项目建设的其它相关资料。
1.4 评价工作原则
⑴全面、客观、公正评价的原则;
⑵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重点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⑶做好工程分析,因地制宜地提出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原则;
⑷利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提出可行的废物综合利用和节水措施;
⑸充分利用近几年来项目所在地区取得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成果,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5 评价因子确定
根据项目排污特征和当地环境特征,本次评价因子确定情况见表1.1。
表1.1 评价因子确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