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2.12•【文号】证监稽查字[1999]3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1999年12月12日证监稽查字〔1999〕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的信访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建议、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接收和办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信访处为证券监管机构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办系统的信访工作。
其他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信访工作。
派出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第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材料不得转送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三)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四)实行领导责任制,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接收第六条证券监管机构应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举报接待场所,设置举报专用电话和传真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号码和通信地址。
中国证监会设“主席热线”专线电话。
稽查局信访处负责“主席热线”的管理工作,各部门轮流值班接听热线电话。
第七条信访部门负责信访事项的日常接待、接收工作。
对于群众来访,必要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信访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对于重要的信访事项和群众集体上访,有关部门领导应亲自处理或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条证券监管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应当分类登记:(一)对到证券监管机构上访的,应填写《群众来访登记卡》,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的,不可勉强。
对银保监信访申请复核的由谁提出复核意见
对银保监信访申请复核的由谁提出复核意见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银⾏保险信访受理和处理⼯作。
如果信访⼈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核,那么对银保监信访申请复核的由什么⼈提出复核意见?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对银保监信访申请复核的由谁提出复核意见收到信访复核申请后,由复核机构⾃收到复核请求之⽇起30⽇内提出复核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作办法》第三⼗三条 信访⼈对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收到书⾯答复之⽇起30⽇内向复查机构的上⼀级机构书⾯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
信访⼈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收到复核请求之⽇起30⽇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核查,并书⾯答复信访⼈。
⼆、信访⼈的权利⼈哪些其⼀,知情权。
知情权,⼜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
其⼆,回避申请权。
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赋予信访⼈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回避的权利。
当信访⼯作⼈员与信访⼈提出的信访事项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作⼈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
其三,要求保密权。
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信息、个⼈隐私。
为去除信访⼈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
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通过⼩编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信访⼈对对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收到书⾯答复之⽇起30⽇内向复查机构的上⼀级机构书⾯提出复核。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3号现将中国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信访工作,推进责任信访、阳光信访和法治信访建设,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级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处理银行业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切实防止矛盾激化、问题转化,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建立并发挥信访联席会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及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机制的作用,提升信访工作质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
定期开展信访督查、考核评价和评先表彰活动。
第二章信访工作体系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信访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确定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分办、督办本单位信访事项,协调推动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处理;督促指导下级机关信访工作;联系协调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的职能及职权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社会信访投诉,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
第三条中国保监委的信访投诉由政策法规部信访投诉处组织办理。
各业务部门以及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要设信访投诉工作联系人,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二章信访投诉受理范围第四条中国保监委受理、办理社会信访投诉范围包括:(一)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五)有关侵害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对保险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七)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处理信访投诉分工第五条凡向中国保监委的社会信访投诉和中办、国办信访局及有关部门转来的社会来信来访,均由信访投诉处统一拆封、接待、登记和分转,按中国保监委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分工,归口进行处理。
(一)属于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督部门或当地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二)属于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政策法规部处理;(三)属于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上报主席或分管副主席,视具体情况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7•【文号】保监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7日保监发[2002]27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会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办理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工作效果,树立保险监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实际,我会重新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01]2号)和本办法第26、27条的要求,各保监办要做好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处理和报告工作,遇有下列或类似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且上访群众有过激行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且有可能进京集体上访的;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事故;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二、各保监办应及时向我会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年中和年末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责范围,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27•【文号】保监发[2003]116号•【施行日期】2003.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27日保监发[2003]116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为妥善处理保险业内的重大上访投诉事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我会制定了《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设立相应的“重大上访事件应对小组”,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名单报保监会办公室。
联系人:杨坤铁联系电话:010—66071530附件: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附件: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处理保险业内重大上访事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上访事件是指被保险人、保险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与保险企业发生纠纷或者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有不同意见,采用群诉群访、静坐、游行示威、围堵政府机关和保险公司及其他极端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监会系统处理重大上访事件有进行协调、指导的职责,对特别严重的上访事件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各地保监办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具体处理发生在辖区内的重大上访事件,督促保险公司以积极的态度解决矛盾纠纷,对解决过程予以监督,并向保监会报告。
第五条重大上访事件所涉及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与上访人沟通、协商,进行劝导和安抚工作,并服从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保监会、保监办以及保险公司应提早做好预防排查工作,对容易出现纠纷的险种和发生上访事件的地区密切关注,力争将引发重大上访事件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已于2019年9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单选-数字闯关
单选-数字闯关1、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
[单选题] *A、0.1B、0.15C、0.2(正确答案)D、0.32、互联网人身险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 [单选题] *A、0.15B、0.25C、0.35(正确答案)D、0.453、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级。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4、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单选题] *A、1B、3(正确答案)C、5D、105、保险公司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6、根据《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号),电子化回访信息数据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年。
[单选题] *A、1B、3C、5D、10(正确答案)7、用户进入APP主功能界面后,通过()次(含)以内的点击等操作,能够访问到隐私政策。
[单选题] *A、1B、2C、3D、4(正确答案)8、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59、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3•【文号】保监厅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4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的处理工作,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严格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收到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后,应认真办理,落实措施,强化责任,切实解决广大被保险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行业诚信形象。
二、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转办件中反映的信访投诉事项逐一认真调查核实。
对于反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件,各保监局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并对违法违规事实是否属实给予确认,不得将反映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件转保险公司处理。
三、对于反映保险公司存在的人事管理、劳资纠纷、代理合同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等内部管理问题和重大复杂保险纠纷事项的转办件和联名信转办件,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妥善处置,切实采取稳控措施,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对于反映上述问题的转办抄送件,各保监局应积极协调,督促处置,加强跟踪,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发展大局。
四、对于反映保监局在信访投诉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复查件,各保监局应客观全面地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提供调查取证的程序材料、事实认定材料、处理经过和处理结论。
在复查期间,各保监局应认真自查信访投诉处理的程序及告知书、答复书的合法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也可通过再次协调,妥善处理,促使信访人主动撤销复查申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5]70号【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7.14【实施日期】2005.07.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4日证监发[2005]70号)现将《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信访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依法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我会党委高度重视,依据《信访条例》的精神实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加强我会信访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对全系统的信访工作做了总体部署。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会党委的指示,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是我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良好形象的一个窗口,是衡量为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水平的标尺,能否妥善处理好信访事件,做好信访工作,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关系到我会监管工作的总体水平。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信访条例》及《规则》的颁布为契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防工作提高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信访工作,为信防工作配备专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遇有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向会办公厅报告。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规则》,规定和完善内部办理信访工作的细则和流程,做好工作衔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能力及办事效率。
如有必要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力争在系统上下建立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依法高效的信访工作体系。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为做好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各项合理建议。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的义务等内容。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办理举报事项。
三是明确对举报的管辖,应按照直接监管职权执行。
四是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
五是明确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
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六是明确了收到举报后的审查、受理、转交以及答复的时限。
七是对举报人提出了义务要求,要求举报应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若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州保险业合规知识测试财险6.7
湖州保险业合规知识测试财险6.71.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向()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A投保人、保险人(正确答案)B被保人、保险人C身故受益人、保险人D生存受益人、保险人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被保人、保险人B投保人、保险人(正确答案)C受益人、保险人3.2019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起施行。
()A.2019年12月25日B.2020年1月1日C.2020年3月1日(正确答案)D.2020年2月20日4.根据2019年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A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B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规章C银行保险监管他规范性文件的D以上全部都是(正确答案)5.2019年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A统一领导B属地管理C分级负责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6.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自()起施行。
A.2019年12月25日B.2020年1月1日C.2020年3月1日(正确答案)D.2020年4月30日7.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
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B.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各项科学合理的建议。
《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追究、附则等章节。
《办法》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坚持促进机构融合业务整合。
2018年4月机构改革以来,银保监会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由办公厅牵头拟定机构整合期间信访工作整合方案并报会领导批准,推动信访工作无缝对接,达到“内部有整合,外部无感觉”。
《办法》形成统一制度,提出统一要求,进一步促进机构融合业务整合。
二是坚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2017年国家信访局印发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等。
此次,《办法》整合原银监会、原保监会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务实举措,吸收成熟的实践成果,为全系统信访工作提供统一指导。
三是坚持事要解决加强源头治理。
《办法》着眼于推进实现投诉、举报、信访“三分法”,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相衔接,贯彻“最多访一次”要求,扭住信访矛盾产生的源头,引导有关信访问题在举报、投诉渠道化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司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与公司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相互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明确信访事项的分工处理程序,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为分公司及各中心支公司的信访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公司辖区内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办。
第六条公司各级信访工作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一)接收、登记信访事项,组织、协调信访事项的调查工作;(二)向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转办信访事项,并追踪、落实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复查;(三)监督和指导下辖机构信访工作的开展;(四)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流程,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五)及时总结和上报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六)处理外部监管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七)公司规定的其他信访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司各级信访工作管理部门应指定信访工作人员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处理信访事务。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无故阻挠或影响信访事项的调查工作。
银保监信访回复办结期限是多久
银保监信访回复办结期限是多久信访机构受理信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要倒计时给予信访⼈答复,⽽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处理有办结的期限,不同信访办结期限不⼀样的,那么银保监信访回复办结期限是多长时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银保监信访回复办结期限是多久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受理之⽇起60⽇内办结并书⾯答复信访⼈。
⼆、相关法律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信访⼯作办法》第三⼗⼀条 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受理之⽇起60⽇内办结并书⾯答复信访⼈,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前述60⽇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并告知信访⼈延期理由。
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
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提供的姓名(名称)、联系⽅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
第三⼗四条 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信访⼯作办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进⾏核实、调查,并且要在受理信访之⽇起60⽇内办结并书⾯答复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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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向银保监提出信访后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吗
信访⼈向银保监提出信访后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吗信访是我国公民表现意见和进⾏举报的重要⽅式,公司发现有贪污违法案件,或者⼟地征收违法等问题,通过其他途径⽆法解除的,可以进⾏信访,那么信访⼈能不能申请撤回信访事项?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信访⼈向银保监提出信访后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吗信访⼈向银⾏保险监督委员会提出信访事项后,信访⼈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作程序⾃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终⽌。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作办法》第⼆⼗⼋条 信访⼈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作程序⾃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终⽌。
第⼆⼗⼀条 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起15⽇内告知信访⼈。
(⼀)不属于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职责范围的;(⼆)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事项或复查、复核申请的;(四)收到书⾯答复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事项重复信访的;(五)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或已经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仍就同⼀事项重复信访的;(六)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由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访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依规处理的;(七)撤回信访事项后仍就同⼀事项再次信访的;(⼋)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材料提交⼈。
⼆、信访⼈享有哪些权利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3.就⾏政机关的⾏政⾏为及其⼯作⼈员的职务⾏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答复的权利;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作⼈员回避的权利;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员或者单位的权利;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持的权利;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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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加强责任信访、阳光信访和法治信访建设,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以及《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七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以及其他有关干部考核、奖评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和信访承办部门。
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分办本单位信访事项,督查指导本单位信访事项办理,协调本单位重大信访问题处理,督促指导下级机构信访工作,联系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承办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调查、核实、答复意见拟制,配合信访工作部门接谈等。
第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为信访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工作人员,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
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
加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增强运用效果。
第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加强信访信息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监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信访工作重要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信访电话、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及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依照法定途径反映诉求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十六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并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
信访人提出诉求的,还应当写明被反映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诉求事项、主要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信访人采用传真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被反映单位或人员所在地的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逐级走访的规定,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其补充书面材料,或者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诉求、事实及理由,信访人对记录的内容以签字、盖章等适当方式进行确认后提交,信访人拒绝确认的视同放弃信访。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其补充书面材料,或者告知信访工作部门通讯地址、信访接待场所。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信访事项办理中发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及材料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终止信访程序。
第十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或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信访秩序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分类清单和处理程序,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分级、按权限受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可按照职责部分受理。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由所涉及的机构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其中的一个机构受理,其他相关机构配合。
第二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一)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二)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三)其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一)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职责范围内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或复查、复核申请的;(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五)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或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六)撤回信访事项后仍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不属于信访事项的请求,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一)举报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或从事银行保险业务,要求监管部门查处的,依照有关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程序处理。
(二)投诉与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应当转本级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照有关银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程序处理。
(三)检举、揭发、控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行政处分不服的,应当转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对党纪政务处分不服,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各类主体。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法分类处理,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第二十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收到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处理事项材料的,不作为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引导材料提交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第二十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受理的,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相关受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信访人提交材料反映信访事项不清而不能办理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补充相关材料;有关信访受理、答复等期限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信访人拒绝补充材料或不能补充的,视同放弃信访。
信访人在处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和理由需要查证的,可以合并处理,信访期限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匿名信访事项,应当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但不进行信访事项的告知、受理、答复等。
信访事项反映对象明确,内容和提供的线索具体清楚的,应当核查处理;反映对象或所反映内容陈述模糊,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署名信访事项,但材料提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或存在冒名、假名,联系方式、地址不实,冒用他人联系方式、地址等情形的,按匿名信访事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程序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日终止。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