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再保险业务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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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机构监管

第七章 保险机构监管


机构。可分为: 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专业保险公司和综合性保险公司; 保险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劳 合公司; 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 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

投保人:需求方,又称“要保人” 区别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中介人:为了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 交易成本的专门组织或个人。包括:保险 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及其他 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1)专业代理人: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业务范围:代

在大多数国家,善意兼并或收购时通常的做法。这些行动 成功与否取决于保险人是否愿意合作、保险人的财务状况、
其他公司的善意程度以及监管机构的威信和强制力
(二)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

包括:

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 许。


限制或停止承包新业务
增加资本 停止从事某些业务
(三)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五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 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 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 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 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 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相关性(2)时效性(3)易得性
(4)全面性(5)可靠性(6)可比性
(7)一致性
2、现场检查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 B )。

A.行政手段 B.保险法规 C.保险行业协会规定 D.社会道德规范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以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的形式出现,( C )。

A.起着纵向协调的作用 B.具有官方性C.具有非官方性 D.常常作出强制性决定3.现实生活中,保险信用评级结果一般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A )。

A.比较明显 B.几乎没有 C. 依险种而定 D. 负面大于正面4.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这种方式是( B )。

A.公示方式 B.准则方式 C.实体方式 D.许可方式5.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 A )。

A.实际偿付能力除以最低偿付能力B.最低偿付能力除以实际偿付能力第一章风险与保险2 C.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D.认可资产除以认可负债6.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散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 )。

A.要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B.不得解散C.在保险监管部门的安排下可以解散D.解散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7.保险监管的核心是( C )。

A.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B.保险市场行为监管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D.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8.下列各项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无关的是( D )。

A.保险费率厘定过低B.准备金计算错误导致各项准备金提取不足C.风险程度估算不准确D.保险中介发育不充分9.以下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原则第一章风险与保险3关系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D )。

A.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向变动关系B.安全性与盈利性正向变动关系C.安全性与流动性成反向变动关系D.流动性与盈利性成正向变动关系10.保险合同的( C ),使得对保险条款的监管成为保险经营监管的主要部分。

A.双务性 B.有偿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11.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有本国通用的保险条款,对通用保险条款( C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21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概述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概述
审核一个再保险合同的成绩往往要观 察很长时间,才能得到一个可靠的结论。 因为一个再保险合同,它的再保险费的收 取和赔款的支付,往往要延续好几年,如 水险中的共同海损的理算有时历经五六年, 所以对会计统计的数字需进行仔细分析, 还应尽可能准确地掌握未决赔款和已发生 但尚未报案的赔款情况,以便编制决算时 有一个较为可靠的数据,以正确反映某一 业务年度的经营成果。
承保条件不断放宽。于是产生再保险供求之间日
益增加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应注意协调国
接业务的承保能力的目的 )、保险管理手段现代化(包
括经济手段、计划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思想教育 手段5种,特别强调技术管理手段,即信息化管理,尤其 要注意对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运用)和保险管理方法现 代化(包括权威管理、科学管理、人际关系管理、目标管 理和社会责任管理。尤其是社会责任管理方法更适合于保 险企业)。
方法科学化、管理人才专业化和知识化等。

保险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取得最佳经济效益,而管
理思想、管理手段、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方法及人员等,
都是实现这一根本目的的重要条件。

就分出保险管理来说,它主要是指保险管理思想现代
化(立足于分出公司整体经济利益,以最少的分保费用获
得最大的风险保障,达到稳定业务经营、扩大公司对于直
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业务经营管理等。
一、业务管理:包括分出和分入再保险。由于两者的性质 不同,两者的业务管理也不相同。

1.分出再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
①再保险规划。根据所需分出业务性质类型确定再保
险方式和整个业务安排的结构,以便控制与分散风险。
②选择再保险人。主要是分析国际再保险市场中,各
2.不同货币间的汇兑计算

再保险教学大纲

再保险教学大纲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是保险学、人身保险学、财产保险学、保险会计与财务及保险经营与 管理等专业基础课程。 (四)学时学分
本课程的课内学时为 72 课时,4 学分,一学期开设 (五)各章教学重点
《再保险》共分为五大部分内容:即再保险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法律一般基础理论; 再保险种类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技术实务基础理论;再保险市场及监管基础理论。
第四章 非比例再保险 教学要求:
一、了解非比例再保险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方式,主要条款,费率和再保险费; 三、掌握险位超赔再保险,掌握事故超赔再保险,掌握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四、了解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了解非比例再保险的应用及利弊。 五、了解非比例分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掌握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和再保险费计算。
六、教材与参考书
1、陈继尧著.《再保险学——理论与实务》.台北,三民书局。
2、胡炳志主编.《再保险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3、胡炳志主编.《再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年版。




审核人:
批准人:
年月日
在传授理论课的同时,利用课余时间,让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分小组利用多渠道 收集资料,进行讨论与交流,逐步培养严谨的科研态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还可利 用教室或景区进行情景模拟与实战演练。
五、教学及教材编写建议
1、对本课程鼓励采用探究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教学、项目教学、现场教学等多种教 学方式。
《再保险》教学大纲
学时:72 学时
学分:4 学分 开课对象:保险实务专业专科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程
一、说明 (一)课程性质
《再保险》是保险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也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业务, 是阿坝师范学院保险实务专业专科的专业必修课。 (二)课程特点

再保险相关管理规定(3篇)

再保险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再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再保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维护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再保险合同第五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为分散风险、转移责任而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再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二)原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三)再保险责任范围;(四)再保险责任限额;(五)再保险费用;(六)再保险赔款支付方式;(七)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再保险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再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已经签署再保险合同;(二)再保险合同已经报保监会备案;(三)再保险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再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再保险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再保险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再保险业务合规、稳健运营。

第十二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风险评估体系,对再保险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由此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 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而是要受 到其资本额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 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发展,突 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 性。因为在计算保费收入时可扣除分出 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
• 因此,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可利用分保增加 业务量。 • 例如,当保险人的资本额为50万元时,如果按 照10%的法律限定,保险人的业务量最高只能 做到500万元,倘若超过500万元,就表明超越 了清理线,潜伏危机。然而,如果保险人利用分 保则可将业务量突破500万元的限制。 • 当业务量为2 000万元时,只要保险人自留保 费额保留在500万元以内,那么,其资本额与业 务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法定的10%,即使大于 或等于10%,保险人只需将超过500万元以上 的部分分出去就可以了。
龙江洪涝灾害中农业保险总赔款约27亿元,再保险人承担
了26.4%(约7.17亿元)的损失,有效分散了风险,增强 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健性。
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从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分布情况看,全球主要再保险 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具体来说欧洲又以德国、 瑞士和英国为核心。北美再保险市场主要以美国和百慕大 为核心。 从再保险业务来源看,欧洲和百慕大地区主要分保业务 来自全球各地,特点是完全自由化(无法定分保)、商业 化,竞争激烈,国际地位举足轻重。美国再保险业务主要 以接受北美当地业务为主,同时也接受全球范围其他地区 的分保业务。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偏重于业务交换、共 同保险和联营方式,比欧洲再保险公司的自留额高。
•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pen cover)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一、概述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向再保险机构转移部分风险,以分散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的一种保险业务。

为规范再保险业务管理,保护各方利益,制定以下规定。

二、再保险合同管理1.再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转移的风险范围、保险金额、费率、赔偿责任等内容。

2.再保险合同签订前,应对再保险公司进行严格评估,确保其实力和信誉。

3.再保险合同签订后,需及时妥善管理,履行约定责任。

三、再保险费用管理1.再保险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确保再保险合同有效性。

2.对再保险费率调整应建立相应制度,经合规流程审核后方可实施。

四、再保险风险管理1.建立完善的再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再保险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2.制定再保险风险的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及时应对,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五、再保险索赔管理1.对再保险索赔应及时核实、受理,并按约规定进行处理。

2.严格控制再保险索赔风险,避免出现逃废索赔情况,并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六、再保险资金管理1.对再保险保费及理赔资金的管理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做好资金监管与运用。

2.控制再保险资金的风险投资,稳妥处理各项资金流动。

七、再保险信息披露1.公开向相关方披露再保险合同内容、费率、风险等重要信息。

2.加强再保险信息保密管理,确保相关信息安全。

八、再保险监督管理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监管要求,接受再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主动接受再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主动配合合作,维护公司形象。

以上为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为保障公司和再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并落实到位。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无限额(xiàn é)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50
2
150
50
3 共计
80
50
330
150
有限额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50 100
30
180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承担赔款
1
100
2
150
3
80
共计
330
50 50
80 180
4 2000 20 600 20% 4
第十五页,共50页。
120 80%
16 480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溢额再保险的分入人不是无限度(xiàndù)地接受分出 公司的溢额责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 通常称为“线数”。
❖ 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再保 险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 溢额再保险、第三溢额再保险等。
❖ 超额赔付率分保又称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 期(如一年)的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 出额的一种再保险。
❖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的标准, 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bù fen)。
❖ 累积超赔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 在时间上的延伸。
(三)溢额分保(fēn bǎo)
❖ 优点(yōudiǎn): ❖ 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 缺点: ❖ 手续繁琐。 ❖ 适用: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或

7再保险业务核算

7再保险业务核算

公司名称: 接受人名称: 账单期货币单位:
借方
险别: 合同名称: 业务年度:
贷方 金额 分保费 未到期责任保费转入 项目 金额
分 保 账 单
项目 分保手续费 原手续费
转分保手续费
分保赔款 保费准备金扣存
利息(%)
保费准备金返还 赔款准备金返还
赔款准备金扣存
税款及杂项 原纯益手续费 未到期责任保费转出 未决赔款转出 纯益手续费 经纪人手续费 应付你方余额 你方比例(%) 备注 未决赔款
若按费率3%计算,本业务年度毛净满期保费为9,000,000 元,超赔分保费计270,000元
(二)赔款
赔款计算时依据不同的超赔合同确定损失计算单位。
险位超赔合同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来计算,事故超赔合同是 按每次事故来计算,产品责任险等业务的超赔合同是按保 单年度全部赔案的累计损失来计算。对于某些业务由于责 任的累积,损失金额过大,特别是巨灾事故超赔,超赔合
注意:
在本例中,最低保证保费支付形式下,业务 年度终止调整保费账单时即使发生10,000元的差 额,接受人也不予退还。因为这10,000元是分出 人向接受人支付的最低保证保费。
2.按浮动费率进行计算和调整 在业务年度终止后的延续期内,每年在年度终了后, 要根据发生赔款的变化计算出实际费率,并对分保费进行 计算和调整。因此,分出人应每年编送分保费调整账单, 直至全部责任结束。
火灾分入业务日记账
业务年度2001年
日期:2002年4月1日
分出 人/ 经 纪人 手续费 /纯益 手续费 经纪 人手 续费 保费 准备 金 赔款 准备 金
货币:美元
余额 借方 ﹍ 500 贷方
进账 编号
合同 编号
账单 期

第七章、保险监督(1)

第七章、保险监督(1)

五、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 单独管理目标模式
• 由于各国经济、法律环境不同,对保险业实 施监督管理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大致可分 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公告管理
• 公告管理亦称公示主义,他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 监督管理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它的含义 是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做直接监督,仅规定各保 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 果承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
1、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的含义。所谓偿付能力监督管 理,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实行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 力不足两个处理环节。
2、偿付能力评估的含义与内容。所谓对偿付能力评 估,就是对每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进行的 评估、检测。 (1)预防性的保险偿付能力指标监督管理。 (2)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督管理。
• (三)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四)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
三、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
• 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希 望通过其监督管理活动事先并保持的一种状 态。
• (一)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 (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 依法监督管理原则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 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 (二)独立监督管理原则 • 独立监督管理原则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 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它单位和个人的 非法干预。 (三)公开性原则 • 公开性预案则则指保险监督管理的各种信息,除 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 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增加保险监督管理的透明 度。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一方面在于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 灵”;另一方面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13【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二000年一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三章保险经营第四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五章保险资金管理及运用第六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第七章再保险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罚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再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第七章再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1)保险标的不同。 (2)合同双方主体的性质不同。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1)再保险的原则 ❖ (1)大数法则原理 ❖ (2)最大诚信原则 ❖ (3)可保利益原则 ❖ (4)损失补偿原则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2)再保险的职能
第七章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1.1 再保险的含义 ❖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
险赔偿责任的保险。相对于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是原保险,也叫做直接保 险业务。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2)再保险和原保险的比较

§7.1 再保险概述
❖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分出公司按每个风险单位确定自留额
,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数额,即溢额,根据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分给接受公司,并以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和分出数额,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
§7.1 再保险概述
❖ 3)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赔款再保险。这类再保险以
§7.2 再保险合同
❖7.2.3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1)恢复条款
• 责任恢复就是在发生赔款使分保接受人分保责任减少或完 成后,原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再保险责任额恢复 至原有的额度。条款规定,当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赔款 或赔足最高限额后,合同可自动恢复,继续有效,由再保 险接受人继续承担再一次的损失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中的 事故超赔有恢复次数的限制。有的规定恢复一次,有的规 定恢复两次,次数多少根据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具体成效和 市场情况而定。
后赔款净额,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定义 二、再保险的作用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
原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把自己承担 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其他保险 人的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险单
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 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 式。
【例】有一超过5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火险险
位超赔合同。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 单位遭受损失,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 80万元,无事故限额和有事故限额(假设为 150万元)时的赔款分摊如下。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个年度内,如
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约定的标准时,由再 保险人对超出部分负责到一定限度。
赔付率=已决赔款
/ 已赚保费X100%

例:某公司保费净总收入2000万元,营业费率30%。 起赔点= 1-营业费率,接受公司最高限额= 2×营业 费率。 情况1 赔款 赔付率 分出人 1200 情况2 1600 情况3 2200 情况4 2800
设第一次事故损失2000万元,第二次事故损 失3000万元,则第一次事故原保险人承担 1000万元,再保险人也承担1000万元,第二 次事故原保险再承担2000万元,再保险人承 担1000万元,所以原保险人共承担3000万元, 再保险人共承担2000万元。
“一次事故”的标准:
风暴、龙卷风、暴风雨、飓风、旋风、台风、
超额赔款再保险
是对每个危险单位或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3篇)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业务,加强再保险市场监管,防范和化解再保险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代理人。

第三条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业务。

第四条再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法开展再保险业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再保险公司第七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才;(四)有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资金;(五)有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再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再保险公司经营策略和业务发展需要;(二)具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和专业能力;(三)具备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资金;(四)具备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结算等流程;(二)再保险合同管理;(三)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四)再保险业务统计和报告;(五)再保险业务培训和教育;(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再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风险评估体系;(二)制定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措施;(三)定期对再保险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四)及时处理再保险业务风险事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再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业务收入、支出、利润等财务数据;(二)再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结算等业务数据;(三)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情况;(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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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三份,分别由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或两份为 凭。 ❖ 在分保账单方面:
▪ 由分出公司按照不同的项目逐项编制和发送的。 ▪ 时间性强。临时分保账单的编制一般不迟于业务起期
后的两周。 ▪ 付款方式:一次付清账单和分期付清 ▪ 期限,一般都在协议或分保条件中加以说明,许多业
务都是12个月为一期。
合同分保手续
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研究
❖分保分出入的资金、财务力量 ❖分保分出入在当地市场的地位和声誉 ❖分保分出入业务经营规模、分保策略 ❖分保分出入经营管理经验与业绩
承保后
❖ 要加强对业务成绩的考核
▪ 严格检验接受业务的质量,核对和审查合同文本,做 好摘要表,审好账单和结算情况,做好登记和业务统 计,记录赔款处理、未决赔款和未了责任的情况,并 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要注意与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 核对账务和办理结算。
❖辅助人员
▪ 工作是配合与协助推销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例如,数据的搜集、资料的准备、电脑的操作 等。
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
❖明确分出部门的职责 ❖协调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承保部门的关
系.分清各自的责任 ❖密切分出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以
掌据分出业务的效益
分出部门
❖必须对其所要安排分出的业务有充分的了 解
分保赔款的处理
❖ 当分出部门接到直接承保部门的出险通知或赔款 通知时,向分保接受人发送出险通知
❖ 分出部门的出险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合同名称及业务年度; ▪ 保险标的名称及坐落地点; ▪ 保险金额及分出比例; ▪ 估计赔款金额及合同项下估计分摊金额; ▪ 赔款发生日期、地点; ▪ 损失原因 ▪ 是否委托检验人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等。
潜在损失巨大的业务大量分入。 ❖项目有:
▪ 分入业务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有 关法律环境状况
▪ 业务所在地区的市场行情和趋势、保险费率和 佣金等情况
▪ 分出公司提供的有关该业务过去的经营资料等。
分析和研究分保条件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分出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承保范围和 地区
▪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限额 ▪ 分保限额或责任限额与分保费之间的比率; ▪ 支付分保费的保证条件 ▪ 估计分入业务收益 ▪ 保费准备金和赔款保证金 ▪ 首席承保人条件
分出业务管理主要任务
❖正确识别承保业务的危险,及时合理的安 排分出业务,以保证企业安全。
分出业务经营管理范围
❖自留额的确定 ❖分保规划安排 ❖分保业务流程 ❖分保手续 ❖分保业务账单编制 ❖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
分出业务经营管理的原则
❖稳定业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 根据业务的构成情况,分出风险高、质量差的 业务,自留风险低、质量好的业务;
❖与临时分保的手续大致相同 ❖不同之处在于:
▪ 合同分保以年度为期限安排分保,临时分保则 要逐笔安排。
▪ 在合同分保业务中,损失超过某一限度后,要 立即通知再保险人,对于小额据失,分保分出 人以月报或季报通知分保接受人。
▪ 合同终了时,对于未了责任,包括未满期保费 的转移和未决赔款的转移,均按议定的方式处 理
❖应了解同类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费率、承 保条件以及分保情况。
❖确定自留额和制定分保规划 ❖与接受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 ❖完成分出业务日常业务
直接业务部门的配合
❖直接承保部门确定分保业务的条件并通知 分出部门
❖提供分出部门需要的资料,必要时,分出 部门还可派人到现场查勘。
❖为了防止争议,有些应以文件方式规定
❖分保建议一般应将接受人需要了解的事实 详细列明
▪ 非水险合同分出安排的分保建议应提供的资料 是:分保条件、统计数字、大赔款一览表和业 务构成的详细密料,合同的承保范围及地区范 围。
完备手续
❖分保分出人应在谈妥分保事宜后将合同文 本及摘要表或者修改条件的附件发送给接 受人,双方签字,一旦合同文本签订之后,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具有了法律依据。
账务部门
❖分出部门安排完分保后,就应将合同摘要 表、分保成分表以及账务的结算事项通知 账务部门。合同条件如有变动,亦应通知 账务部门。
❖账务部门收发钱都应及时通知分出部门
分出业务的流程
❖ 分保建议 ❖ 完备手续 ❖ 赔款处理
提出分保建议
❖以最迅速、最准确的方式将分保条件发送 给选定的接受公司或经纪公司。
第七章 再保险的经营管理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定义:它是指为了实现再保险各项分出业 务活动的合理化,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目 标,稳定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而进行的 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的总 称。
❖分出业务的管理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一 个重要方面
▪ 对保险市场作深入调查,选择最佳的再保险人 ▪ 把分出业务与原保险业务的承保业务结合起来,
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管理现代化 ❖面向国际市场
分出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设计人员
▪ 主要工作是对业务进行组织分析、制定与修改 条款。
❖推销人员
▪ 工作是在业务计划完成后,立即将条件提供给 参加这项业务分保的公司并尽量寻求资信好的 大公司积极参与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内容
❖承保前
▪ 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 ▪ 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建议的审查 ▪ 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
研究
❖承保后
▪ 分入业务的核算与考核 ▪ 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 ▪ 已注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末收款项的管理
等。
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
❖是再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目的:在于避免风险因素大、风险集中和
分出分保账单的编制
❖很关键的一环,也是最繁重的一项工作 ❖是分出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的重要
体现 ❖分类:季度账单、半年账单和全年账单三

分出业务手续
❖临时分保手续 ❖合同分保手续 ❖预约分保手续。
临时分保手续
❖ 选择适合的接受人,发出分保建议 ❖“讨价还价” 达成分保协议 ❖ 分出人应向分保接受人发送正式分保条一式两份
预约分保手续
❖主要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业务。 ❖是合同分保的自动补充 ❖分保账单管理:
▪ 每月或每季须提供业务清单,列明每笔业务的 保户、保额和保费项目,以及赔款清单,以便 分保接受人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对赔款的审核 处理。
二、分入业务经营管理
❖定义:是指为乎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 争取盈利,对分人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 和控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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