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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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云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科学管理和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由其以各种形式管理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由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由其再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

其中,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或者其他省直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本办法中统称省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国资委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损失核销以及国有权益所分配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和各级政府分级代表、分级负责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标的资产的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也可以依法授权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属有关单位及企业: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比例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起逐步提高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逐年提高省属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统筹能力,圆满完成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在2015年分类执行上缴比例的基础上,自2016年起至2020年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详见附件)。

除监狱、粮食和小微企业外,到2020年,省级国有企业上缴经营利润的比例全部达到30%或以上。

二、关于逐年提高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公共财政的比例问题经省政府批准,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公共财政的比例是5%,2016年起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的调入比例,确保到2020年调入比例达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30%目标,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关于调整省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比例的问题为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促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重要作用,自2016年起,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比例,加大对省属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安排企业资本性项目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扣除调入公共预算资金后余额的80%,其余支出项目资金不得超过20%。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第五条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2016年3月24日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省属企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治企是依法治省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省属企业法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保障,但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水平,结合省国资委及省属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云南的要求,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以进一步提升省国资委依法履职和省属企业依法治理能力为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加快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依法推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分类监管、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5日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省级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省级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各省属企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外部董事的管理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中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是法律、经济、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4、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关行业职业资格。

5、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方案]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方案]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方案]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财资〔2009〕7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各省属企业: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财务总监由国资委委派(国有独资公司)或推荐(国有控股公司)进入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立足于监督公司账目是否完整、真实,重大财务、经营活动以及资金流向是否体现出资人意愿,是否符合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互不隶属,按各自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财务总监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并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七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权:(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职权。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20﹞83号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8〕28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国资委持续打好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部署,加快企业“瘦身健体”,通过减少法人户数和压缩管理层级方式,在2020年原则上将企业管理层级全部控制在3级以内(不含各级参股企业),经省国资委2020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企业对照管理层级界定标准,明确集团内各单位的管理主体属性和管理层级,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绘制本企业管理层级组织架构图和填报相关数据情况表,企业通过减少法人户数、委托管理等方式实现管理层级提升的,同时提供相应决策及实施文件,企业自2018年以来有新增对外投资四级(含)以下法人的需提供情况说明,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企业压缩管理层级情况报告正式文件(以上材料作为附件)上报省国资委(盖章彩色扫描版和电子版发送产权管理处yngzwcqc 邮箱)。

二、本次企业信息填报结果将作为压减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务必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覃亚飞*************附件:1.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及示意图2.省属企业管理层级数据情况表及组织架构图(模板)云南省国资委2020年5月25日附件1省属企业管理层级界定标准管理层级是用于界定企业内部管理主体之间界面和关系的一种工具手段,明确企业管理层级是构建企业管理架构的重要基础。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6〕21号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类型〕(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追加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三)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外汇买卖等);(四)其他。

第五条〔企业职责〕(一)遵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依法行使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三)负责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五)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六)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六条〔省国资委职责〕(一)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确认企业主业,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出具审核意见;(三)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对发展规划之外的、非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并购活动,实行核准管理;(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后评估等相关管理事项。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事字[1997]58号1997-12-19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各地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云政发[1996]227号文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227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用费”),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据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所计征的一种国有资产补偿资金。

国有资产占用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含中央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均应按照本暂行办法之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四条国有资产占用费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占用总额计征,征收年费率为5%。

实际占用总额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

初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准;货币资金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总金额为准。

以后年度的资产、资金以当年实际投入经营的资产、资金为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于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由资产占用单位交纳;用于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由资产提供单位交纳。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

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经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经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经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云经资源[2007]326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经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经资源〔2007〕326号)各州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经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七年九月二十日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经委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云政办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2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为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云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分离所办中小学和公安机构。

中央在滇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原则上按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具体为:(一)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办的中小学。

(二)国有企业停办的中小学。

(三)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现办中小学。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所办的中小学。

(五)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所办的中小学。

(六)国有企业间联合举办的中小学。

第五条国有企业办公安机构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按国家公安部门有关规定自办的公安处(局)和派出所等,不包括企业自办的保卫机构。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5]358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5]358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5〕358号)各省属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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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
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2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及构(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包括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行为。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上市公司转融券业务、租赁期连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商业除外)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承租方,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通过依法设立的省
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

承租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指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内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或分公司的,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体决策后可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第四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单宗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租赁,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招租价格进行评估,经省属企业备案后确定招租底价。

单宗资产账面价值未超过100万元的资产租赁,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对同类资产招租价格进行估价或询价,以估价或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租赁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

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租赁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项目,由出租方报省属企业决策。

资产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应及时收回资产并按本规定重新进行招租。

第六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前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金年递增率等。

招租方案须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租赁不得设置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资产租赁项目应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企业或其他专业机构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到期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经原决策机构同意,可按不低于招租底价
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若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须重新确定招租底价。

第九条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招租方案,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资产租赁的,资产租赁合同生效后,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省属企业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承担监管责任。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经内部决策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其中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做好资产租赁档案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不定期对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进行资产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7〕11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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