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是指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为了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涉及的一方面是草原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草原法》。《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和草原利用的法律法规。该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也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国家制定了《畜牧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提升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对畜牧业的规划管理、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饲料及化肥使用的管理等内容,旨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生态监测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测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草原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

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草原土地是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土地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草原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草原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之,草原法律法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草原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好草原,就是保护好自然、保护好国土。希望通过加强对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公众对草原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共同努力保护好草原资源、建设美丽中国。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各位学员: 大家好! 今天,我主要讲草原征占用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二是草原征占用管理的背景;三是草原征占用的管理;四是法律责任。 一、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主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立法体 制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简单地说也就是说谁来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法规大于规章,规章大于红头文件。法院在办案时,法律必须执行,法规是遵照执行,规章是参照执行。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法规及规章是谁来制定的: (一)我国立法体制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是一般法律,全国草原方面的法律就只有这1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像《草原防火条例》,即将出台的《草原保护条例》。 3.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5、规范性文件:包括一些红头文件。 (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法律 目前草原方面的法律有《草原法》,它是在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法规 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被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发布施行,2008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我省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经青海省第十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是指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为了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涉及的一方面是草原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草原法》。《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和草原利用的法律法规。该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也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国家制定了《畜牧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提升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对畜牧业的规划管理、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饲料及化肥使用的管理等内容,旨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生态监测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测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草原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

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草原土地是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土地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草原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草原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之,草原法律法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草原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好草原,就是保护好自然、保护好国土。希望通过加强对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公众对草原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共同努力保护好草原资源、建设美丽中国。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草原? 答: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掩盖的土地,包括自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自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经过人工种植牧草而构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2、国度为什么要制定«草原法»? 答:国度制定«草原法»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治草,有效维护、树立和合理应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开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继续开展。 3、农牧民为什么要学习«草原法»? 答:农牧民是草原维护树立的主体,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活和开展的物质基础。农牧民学习«草原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增强自身法律看法,防止因不了解法律规则而做违法的事情;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可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国度管理草原的方针是什么? 答:国度对草原实行迷信规划、片面维护、重点树立、合理应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继续应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 5、我国公民在草原维护方面有哪些权益和义务? 答:«草原法»规则,任何单位和团体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维

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犯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停止监视、检举和控诉的权益。 6、什么部门担任草原的监视管理任务? 答:农业部主管全国草原监视管理任务。县级以上中央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视管理任务。 7、草原监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草原监理部门是专门担任草原监视和管理的执法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草原的主要力气。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是担任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状况的监视反省,对违犯草原法律、法规行为停止查处。 8、我国草原一切权方式有哪几种? 答:我国草原一切权有国度一切和团体一切两种方式。 9、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运用权? 答:国度一切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一切制单位、团体经济组织等运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核发运用权证,确认草原运用权。 10、如何确定团体一切草原的一切权? 答:团体一切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注销,核发一切权证,确认草原一切权。 11、在承包运营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停止调整? 答:在草原承包运营期内,不得对承包运营者运用的草原停止调整;一般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需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5.06.1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施行日期】1985.10.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草原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第三条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六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1.21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草原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乔木和灌木的郁闭度在0.3以下),用于或者规划用于采草和放牧的草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草原,包括: (一)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 (二)农区、城市郊区的草原;

(三)林区的草原; (四)农、林、牧、渔场的厂矿、部队等单位的草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划定所辖区的草原范围,全面规划,加强保护,重点建设,科学管理,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第五条保护草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农、林、牧、渔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管理本场范围内的草原,受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长期使用。 第九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生态管理办法

草原生态管理办法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草原生态管理办法。本文将系统介绍这些办法,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进一步提高草原生态管理的效果。 一、草原保护政策和法规 1. 草原生态保护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保护政策,包括草原保护纲要、草原保护法等,明确了草原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2. 草原使用权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草原资源,我国采取了草原使用权制度,实行了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并对草原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合理分配。 3. 草原执法监管:我国相关部门建立了草原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对草原资源的巡查和监测,通过定期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二、草原生态保护措施 1. 草原生态修复与重建:针对草原退化和破坏问题,我国积极推行草原生态修复与重建,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改良草地土壤,恢复植被,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草原综合整治:在草原生态保护过程中,我国注重草原综合整治,包括采取合理的草原畜牧业管理方式,控制过度放牧行为,建设草原 生态保护区,提升草原生态系统健康水平。 3. 草原灾害防治:草原干旱、沙化和草地火灾等问题对草原生态环 境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加强了草原灾害监测和 防治工作,提升对灾害的预警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草原灾害的 发生。 三、草原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1. 草原畜牧业管理:我国重视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限制 放牧数量、制定畜禽粪污处理标准等措施,减少过度放牧对草原环境 的影响,促进草原的恢复和保护。 2. 草原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草原,我国加 强了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探索适应草原生态特点的先进管理技术,提高草原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3. 草原资源合理利用:在保护草原的同时,我国也注重草原资源的 合理利用,推动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提高草原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 四、草原生态管理的展望与挑战 草原生态管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为了进一步提 高草原生态管理的效果,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和处罚力度。

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规制

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规制 草原,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之一。它如同大地的绿色长毯,滋润着无 数生灵的生命。然而,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不良行为,草原生态环境正面临严重的破坏与退化。为了保护和利用好草原这一宝贵资源,法律规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草原生态保护需要有系统的法律体系来统筹管理。我们可以从国家层面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草原法》,明确草原的管理和保护责任。这部法律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恢复、开发利用、生态补偿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强化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同时,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监管,打击破坏行为,切实保护好草原生态。 其次,草原的保护与利用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生计问题。法律规制应该注 重调节草原资源的利用,保护牧民的权益。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资源的使用权、保护义务和权益的法律法规,为牧民提供合理且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此外,法律还可以鼓励牧民参与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通过生态补偿、奖励机制等方式,使牧民成为草原生态保护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增强了草原生态保护的可持续性。 第三,草原生态保护还需要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早发现破坏情况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任何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大对草原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力度,落实好相关法律的实施。 最后,草原生态保护需要倡导保护草原的意识和文化。可以通过制定宣传教育 计划,倡导公众关注和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引导人们树立起保护草原的意识,并推动法律的有效执行。同时,要弘扬草原文化,传承和弘扬牧民的草原世界观、草原精神,使人们对草原抱有敬畏之心,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草原。

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的生态功能。为了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基本草原相关立法。本文将从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修复、草原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介绍我国的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一、草原资源保护立法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草原法》。该法规定了草原的保护目标、草原管理的责任主体、草原保护的措施等内容。根据该法,我国设立了草原保护区,对草原资源进行划定和保护,禁止非法开垦、非法放牧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二、草原生态修复立法 草原生态修复是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系统的重要措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草地保护与恢复法》、《退化草地修复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草原生态修复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要求加强对退化草地的恢复和管理,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草原利用立法 草原是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和旅游资源。为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草原畜牧法》、《草原旅游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草原畜牧业的管理和发展,保护草原旅游资源,促进草原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四、草原管理立法 草原管理是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的基础。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禁牧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草原管理的原则、措施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在实施基本草原相关立法的过程中,我国还注重加强对基层草原管理人员和群众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草原资源的状况和变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我国的基本草原相关立法涵盖了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修复、草原利用和管理等多个方面。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我国积极推进草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同时,还需要不断加强对基层草原管理人员和群众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推动草原保护事业的发展。

草地 林地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草地林地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土地法》 第十一条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第三章全面保护林地 第一节严格用途管制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第二节健全管理制度 加强林地林权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对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草原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第七十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基本草原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有权参与保护基本草原的社会监督,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技术扶持等措施,建立基本草原长效生态补偿机制和多渠道增加基本草原建设投入机制。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草原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划定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尊重自然规律、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草原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基本草原划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一)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 (二)重要放牧场; (三)打草场; (四)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草原以嘎查村为单位划定,国家所有草原以使用权单位为单位划定。 划定的基本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档案,绘制基本草原分布图,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划定基本草原的技术规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垦基本草原;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12.23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2002年12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 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安全布局 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 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 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 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 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 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 青藏高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 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青藏高原生态 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 关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等工程,统筹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修复等工作。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 政区域组织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青藏高原生 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 第七条国家加强青藏高原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区域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健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自 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水文、气象、地质、水土保持、自然灾害等监测网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 洮南市草原工作站 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 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

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但是从我市目前草原现状上看,全市现有草原总面积约为100万亩,剩余130多万亩草原都已处于“已垦草原”状态之中,都已经改变草原用途了。而且草原“三化”呈逐年上增状态,我市草原已经不再是“风吹草低见牛羊”时代的草原,我市草原到了不得不管理、整治的时候了。 二、《草原法》的产生和发展及新《草原法》颁布实施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2023年草业与草原学院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为哪一项最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 1、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C) A、法院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有关人民政府 D、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为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进、 A、人工牧场建设 B、天然牧场改进 C、草原开发利用 D、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3 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进、合理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A、生物 B、植物 C、动物D微生物、 4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科研、试验、示范基地;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A、《草原法》 B、《土地管理法》 C、《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D、《土地承包法》 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域草原保护修复工作负总责,实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 A、省级 B、市级 C、县级D乡(镇) 6 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省级草原主管部门 7。 A、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B、草场 C、天然草地 D、人工草地 8、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由 A、国务院 B、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C、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D、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会同农业部 9 A、保护草原 B、遵守草原法律法规 C、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 D、合理利用草原 10、新草品种必须经 A、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D、农业部 11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A、国家 B、个人 C、政府 D、集体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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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是草原? 答: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 还草地。 2、我国草原所有权形式有哪几种? 答: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草原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征用之后,集体所有草原变为国家所有。 3、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使用权? 答: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4、如何确定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5、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不进行变更登记,草原权属变更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6、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7、草原承包的期限为多少年?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草原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8、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行进行调整? 答: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草原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2023年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华版)

2023年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为哪一项最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 1、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B)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省级草原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A)。 A、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B、草场 C、天然草地 D、人工草地 3、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由(C)制定。 A、国务院 B、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C、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D、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会同农业部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C)的义务。 A、保护草原 B、遵守草原法律法规 C、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 D、合理利用草原 5、新草品种必须经(A)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前方可推广。 A、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D、农业部

6、草原属于(A)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A、国家 B、个人 C、政府 D、集体 7、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A),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C、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D、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8、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B)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A、省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乡(镇)人民政府 D、人民政府 9、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B)的规定给予补偿。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0、承包经营草原,(C)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A、发包方 B、承包方 C、发包方和承包方 D、法人 11、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D)。 A、草原使用费 B、草原征用补贴 C、草原建设费 D、草原植被恢复费 12、(A)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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