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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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条例名称的确定
之所以确定为《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主要考虑以 下原因: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实施条例不 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由于条例内容中包 括草原管理之外的内容,所以称草原管理条例也 不适合;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草原条例涵盖广,凡是 与草原有关的内容均可写入。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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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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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省草原条例制定的原则
§ 草原保护、利用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 §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生态效益优先
的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还遵循了不重复的
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需要细化的, 在省条例中不在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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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一)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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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管辖
§ 省畜牧局为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单独 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其行政机构为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没有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根据当 地编委确定的行政职责确定。
§ 我省草原按照地域管辖。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img.taocdn.com/s3/m/15b8d935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b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模板一:正式风格【正式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定本草原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草原资源保护和草原生态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强化草原生态系统重要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保障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强草地复建和草原生态管理。
第四条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草原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草地利用与保护第六条草地利用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合理利用,加强草地保护、改良、复建、整治和监管。
第七条草地复建和种植应当按照草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选择草种,加强管理,促进草地保护和恢复。
第八条草地生态系统的合理利用应当考虑草原地区的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草地利用措施。
第九条草地利用应当加强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水土流失,确保草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地方应当建立和完善草地监测网络,加强对草地利用和保护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附件:附件一:草原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草原保护工作督查检查表附件三:草地复建实施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资源:指我国国土范围内的草地资源。
2. 草地复建:指对草地进行种植、整治、改建等一系列活动,促进草地的生态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3. 草地生态系统:指草原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等方面的复杂系统。
4. 地下水资源:指地下的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层、井水等。
-----------------------------------------------------------------------------------------------------------------------模板二:简洁风格【简洁模板】第一章总则1.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草原法。
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试题(定)
![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试题(定)](https://img.taocdn.com/s3/m/af7085a1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c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试题一、单选题1.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确认草原使用权。
A.承包经营权证;B.使用权证;C草原证;D.土地承包证。
2.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经营。
A.家庭或者联户承包;B.家庭;C.牧民;D.联户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二分之一以上;B.全体;C,四分之三以上;D,三分之二以上。
4.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国务院;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5.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国务院;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6.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7.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A.行驶路线和行驶范围;B.行驶区域和行驶范围;C.行驶路线和行驶区域;D.行驶路线和行驶范围。
8.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284aa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d2.png)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01【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三章草原的保护第四章草原的建设和利用第五章草原监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和农区的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部队农牧场所属范围内的草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四条全省草原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固定到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夏秋草场可以固定到村(牧)民委员会,冬春草场可以固定到牧业合作社。
可以由联户或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依据原划定的界线及有关协议,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权属有争议的,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明确权属后,再核发证书。
使用跨县的草原,由所在州人民政府或行署核发草原使用证;使用跨州(地、市)的草原,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
草原保护管理办法
![草原保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871b22c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f1.png)
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草原保护是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方面,对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草原保护管理的几个方面。
一、草原保护范围为了有效保护草原,对草原保护的范围进行明确是第一步。
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草原保护范围可以划分为自然保护区、禁牧区、退化治理区和合理利用区等。
其中,自然保护区是核心保护区,对草原生态系统进行全面保护;禁牧区是为了恢复退化草原,让其自主生态恢复;退化治理区是对退化草原进行治理和恢复;合理利用区则是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草原保护进行平衡。
二、草原保护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草原保护政策是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基础。
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政策的内容可以包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明确、草原管理的规范、草原权益的保护等。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草原保护的投入,提供足够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确保草原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草原整治与恢复为了恢复和保护草原的生态功能,对草原进行整治与恢复是必不可少的。
草原整治包括退化草原的治理、畜牧业的管理等方面。
对于退化草原,可以进行科学的草种配套,增加植被覆盖度;对于过度放牧的问题,可以采取合理的放牧措施,控制放牧的强度和频率,使草原得到恢复与保护。
四、草原监测与评估为了及时掌握草原的生态环境状况,开展草原监测与评估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草原植被、土壤水分、土壤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可以了解草原的生态环境状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定期对草原生态系统进行评估,掌握恢复与保护工作的效果,调整管理策略,以实现草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草原生态教育与宣传通过加强草原保护的教育与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素养,是促进草原保护的有效途径。
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草原保护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同时,加强对草原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为草原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十一单元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一单元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https://img.taocdn.com/s3/m/75b338773968011ca30091cd.png)
第十一单元2学时主要知识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教学手段:讲解自学第四节矿产资源保护法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
我国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探矿、采矿权问题《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99a9cd03581b6bd97f19ea4b.png)
【 政策 法 规 】
。 …
一
铡 i 器誊 爵 嚣
瓣 i 辩黼 瓣 黼 瓣 黼 霸 嘲鼎 鞠 啊 _ 蕊 ■ 鞠 ■ _ _
HUB OURNAL 0 I EIJ F AN MAL AND V E N ET RI ARY S I NC C E ES
些草 原 建 设 ?
答 : 照《 村土地承包法》 按 农 的规 定 , 原 的 承 包 期 限 为 草
3 0年 至 5 0年 。 1 、 承 包 经 营 期 限 内 . 否 对 已 承 包 的 草 原 行 进 行 调 5在 能
整?
答 : 草 原 承 包 经 营期 内 , 得 对 承 包 经 营 者使 用 的草 在 不 原 进 行 调 整 ; 别 确 需 适 当调 整 的 , 须 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个 必
成员的村 ( ) 牧 民会 议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或 者 三 分 之 二 以上 村( ) 牧 民代 表 的 同意 , 报 乡 ( ) 民政 府 和县 级 人 民政 府 并 镇 人
草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批 准 。 1 、 原 承 包 合 同应 当 包 括 哪些 内容 ? 6草
生产 生 活 条件 2 、 牧 民为 什 么 要 维 护 好草 原 围栏 等 基 础 设 施? 4农
答: 承包 经 营草 原 , 发包 方 和承 包 方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草 原 承包 合 同的 内容 应 当 包 括 双方 的权 利 和 义 务 、 包 草 原 承 的边界、 面积 和等 级 、 承包 期 和起 止 日期 、 包 草 原 用 途 和 违 承 约 责任 等 。
的 . 以 向有 关 草 原 承 包 仲 裁 机 构 申请 仲 裁 , 可直 接 向 人 可 也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54dd583a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50.png)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什么是草原?草原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的一片地区,通常位于低纬度、高海拔、半干旱或干旱地区。
草原分为温带草原、寒带草原和热带草原等不同的类型。
什么是草原保护?草原保护是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环境,保障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草原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畜牧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兽医法》如何进行草原保护?•加强草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减轻放牧压力,控制畜牧数量•严格禁止非法砍伐和采挖草原植被•加强草原管护,推行草原管理制度•加强对草原草地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加强对草原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草原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草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的食物和能源来源。
草原保护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动植物的生态平衡和生存环境。
草原保护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草原保护的措施有哪些?采取下列措施,可以有效保护草原:•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天然草原•种植和保护地被覆盖植被•加强草原水利工程建设•依照草原类型控制草原的畜牧养殖规模•禁止开垦草原、破坏草原对草原违法行为的惩罚有哪些?对草原违法行为的惩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等;刑事处罚则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草原保护的前景如何?在政府的引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草原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
未来,草原保护的前景将会越来越好。
随着草原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人们对草原保护的重视程度将会提高。
同时,政府还将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草原保护工作的宣传,完善草原保护制度体系等,从而在草原保护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和成果。
结论草原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还关系到草原的生态平衡和生存环境。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57a733310722192e4536f6c2.png)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我主要讲草原征占用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二是草原征占用管理的背景;三是草原征占用的管理;四是法律责任。
一、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主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立法体制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简单地说也就是说谁来立法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法规大于规章,规章大于红头文件。
法院在办案时,法律必须执行,法规是遵照执行,规章是参照执行。
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法规及规章是谁来制定的:(一)我国立法体制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是一般法律,全国草原方面的法律就只有这1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像《草原防火条例》,即将出台的《草原保护条例》。
3.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5、规范性文件:包括一些红头文件。
(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法律目前草原方面的法律有《草原法》,它是在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法规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被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发布施行,2008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fdc9f02b307e87100f69641.png)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保护和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八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草原,属于所有和集体所有:(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于军事用地的草原属于所有;(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但依法使用所有的草原除外。
第九条已经确认使用权的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未确认使用权的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承包给部的成员经营。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9f00d02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89.png)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21•【字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乔木和灌木的郁闭度在0.3以下),用于或者规划用于采草和放牧的草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草原,包括:(一)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二)农区、城市郊区的草原;(三)林区的草原;(四)农、林、牧、渔场的厂矿、部队等单位的草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划定所辖区的草原范围,全面规划,加强保护,重点建设,科学管理,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第五条保护草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农、林、牧、渔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管理本场范围内的草原,受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第八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长期使用。
第九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有保护、管理和建设草原的义务。
草原法律知识竞赛参考试题及答案
![草原法律知识竞赛参考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26021f9028ea81c758f578c9.png)
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1、编制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什么?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
2、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是什么?加强协调,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3、农业部规定的草原防火期是什么时间?春季为3月15日——6月15日。
秋季为9月15日——11月15日。
4、《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分为几级?应急响应共分为4级。
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是怎样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地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报告后,4小时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火灾后,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何时由第几届人大会议通过?自何时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的原则是什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怎样的原则?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预警级别是如何划分与标识的?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6918fa1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f8.png)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修正)(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基本草原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有权参与保护基本草原的社会监督,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技术扶持等措施,建立基本草原长效生态补偿机制和多渠道增加基本草原建设投入机制。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草原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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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业经济发展,保障牧民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释义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草原法释义草原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和荒漠化退化草地在内的草地。
” 因此,草原是由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其中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荒漠化退化草地三类草地。
该定义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时代性。
根据草原法第四条的规定,草原的管理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计划、规划。
草原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资源进行征地、使用、保护、修复等工作进行监管。
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等均明确规定,使得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清晰明确,有利于推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在草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保护草原环境的法律责任。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行政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计划,负责草原资源的征地、使用、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管。
草原资源的管理和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草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经济责任在草原开发利用过程中,草原资源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支付草原资源占用和利用费,并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费用。
同时,对于草原环境损害情况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草原保护的责任人不仅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坏支付赔偿金,还应当承担环境修复和恢复草原生态的经济责任。
刑事责任草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系统或者其他方式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致使草原资源严重受损、质量下降、功能衰退,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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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保护和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八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于军事用地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但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除外。
第九条已经确认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未确认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2dd8741db84ae45c3a358c47.png)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草原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问答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是指什么?答: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2、天然草原包括哪些?答:草地、草山和草坡3、人工草地包括哪些?答: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4、哪个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理工作?答: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5、草原属于谁所有?答:属于国家,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6、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什么原则依法转让?答:自愿、有偿原则7、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什么条件?答: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8、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做出哪些行为?答: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9、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什么相衔接?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保护、利用的哪些方面?答: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11、《草原法》规定,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什么费用?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2、国家对草原实行什么制度?答:以草定畜、草畜平衡13、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在利用草原资源时,应实行什么制度?答: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14、国家提倡在哪些地区实行牲畜圈养?答: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15、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哪部法律的规定给予补偿?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6、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哪些补偿?答: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1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哪个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18、草原防火工作贯彻什么方针?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9、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哪个部门处理?答: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1、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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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是指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涉及的一方面是草原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草原法》。
《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和草原利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也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
国家制定了《畜牧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提升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对畜牧业的规划管理、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饲料及化肥使用的管理等内容,旨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生态监测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测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草原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
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土地是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土地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草原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草原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之,草原法律法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草原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好草原,就是保护好自然、保护好国土。
希望通过加强对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公众对草原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共同努力保护好草原资源、建设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