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号令
公安部讲义123号令解读
驾驶人审验有哪些内容
公安交管部门将审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处 理、身体条件、违法记分和记满12分后参加学 习教育等情况。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以及小 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 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在接受审 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 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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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申请驾驶证对申请人年龄有什么具体要求?
申请驾驶证最低年龄要求: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 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 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为18 周岁,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电车为20周岁, 中型客车为21周岁,牵引车为24周岁,大型客车 为26岁。最高年龄限制要求: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 摩托车为70周岁,低速载货汽车、普通摩托车、 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为60周岁,城市公交 车及其他大中型客货车、电车为50周岁。
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能不 能申请补证?
驾驶证被公安交管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说明 驾驶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事故逃逸等),此类 违法行为都是较为严重的,123号令明确规定驾驶 证在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 人不得申请补发。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 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有 关规定除收回驾驶证外,还将对驾驶人处2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 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 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 的,驾驶证将被降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 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2019年整理】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是否提交 身体条件证明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 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 但在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业务时, 还需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制度是如何规定 的?
对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 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如何记分?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 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 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能不 能申请补证?
驾驶证被公安交管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说明 驾驶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事故逃逸等),此类 违法行为都是较为严重的,123号令明确规定驾驶 证在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 人不得申请补发。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 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有 关规定除收回驾驶证外,还将对驾驶人处2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驾驶机动车没有佩戴安全带的行为如何 记分
当汽车高速行驶遇到意外情况紧急制动时, 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将驾驶人和乘客束缚在 座椅上,避免或减轻碰撞伤害。为督促驾驶 人使用安全带,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 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 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对酒驾行为如何记分
酒驾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123号 令作出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的规 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 运或非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
公安部123号令新交通法规中扣分新规则汇总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源自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扣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的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Page 4ຫໍສະໝຸດ 便民服务措施 科目考试合格当日可领驾驶证 123号令还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 施。 其中,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 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 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 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 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 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 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 驾驶证。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 2年延长至3年。
为什么机动车闯红灯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违反交通信号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道路交 通秩序,不仅危害大,而且导致交通事故 的几率和导致人员死伤的几率高,一直以 来是公安交管部门管控的重点交通违法行 为。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公安 交管部门共查处因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交通 违法数量比2011年上半年上升32.5%。 2011年,全国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 共4768起,造成1175人死亡。按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人违反交通 信号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 以下罚款,同时予以记分。为进一步提高 违法成本,有效警示驾驶人,公安部123 号令规定,对违反交通信号的驾驶人的记 分分值,由一次记3分调整为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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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途中接打手机 如何处理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高度的 注意力,及时发现和处置路面 出现的状况。而接打电话会分 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影响发现 和判断、处置能力。 对此,123号令规定,驾 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 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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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记满12分5年禁领大客车驾照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讲课:郑惠明
核心内容: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 简称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 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 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 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 项。下面详细介绍。 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 外,123号令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 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123号令)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一节换证第二节补证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三节考试监督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公安部12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再给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以隐瞒、欺诈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66-100)
66. 机动车遇有⼈⾏横道时可以加速通过吗?答:⼈⾏横道线是保障⾏⼈安全通过道路的交通信号,⾏⼈在⼈⾏横道线上有特别的通⾏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横道时,应当减速⾏驶;遇⾏⼈正在通过⼈⾏横道,应当停车让⾏。
机动车⾏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因此,机动车⾏驶遇有⼈⾏横道时应减速⾏驶,遇有⾏⼈通过⼈⾏横道时应当停车让⾏,否则对驾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67.对驾驶机动车时接打电话违法⾏为如何记分?答: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度的注意⼒,及时发现和处置路⾯出现的状况。
⽽接打电话会分散驾驶⼈的注意⼒,影响发现和判断、处置能⼒。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
68.对驾驶机动车没有佩戴安全带的⾏为如何记分?答:当汽车⾼速⾏驶遇到意外情况紧急制动时,正确使⽤安全带可以将驾驶⼈和乘客束缚在座椅上,避免或减轻碰撞伤害。
为督促驾驶⼈使⽤安全带,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驶时,驾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次记2分。
69.对机动车在路⼝抢黄灯通⾏的⾏为处罚吗?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警⽰,并规定机动车遇路⼝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线的车辆应停车。
抢黄灯⾏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对驾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70.闯两次红灯就会记12分吊销驾驶证吗?答:闯两次红灯达到12分属于累计记分达到满分,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驾驶证,驾驶⼈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消除,发还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因此,闯两次红灯就会被吊销驾驶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71.对酒驾⾏为如何记分?答:酒驾⾏为属于严重违法⾏为。
公安部新推出六项服务措施
公安部新推出六项服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方式近日,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新推出了6项服务群众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
一、进一步下放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建全城乡全覆盖的服务网络。
针对大部分县乡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办理汽车类驾驶证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只能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或其分所办理的问题,公安部于2022年出台文件,要求各地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
目前,绝大多数县级车辆管理所已经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领,以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同时,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不断深化,大部分县级车辆管理所基本具备了考试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
123号令将下放驾驶证补换领、审验业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将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条件具备的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汽车驾驶证。
二、缩短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时间,实现考试合格后当日发证。
目前,车辆管理所办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业务的时限均为3日。
近年来,随着车辆管理所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等网络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这些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
123号令规定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缩短为1日。
群众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驾车出行。
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考试合格后,参加宣誓领证仪式的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三、适当放宽大货车驾驶证年龄条件,方便退役军人换领驾驶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入伍的年龄为18岁,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大部分义务兵在20岁退役。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公安部123号令公安部139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123号令规定
123号令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记2分。
123号令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
公安部123号令规定,对违反交通信号的驾驶人的记分分值,由一次记3分调整为记6分。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6、路面上的菱形块虚线是何含义?A、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B、道路施工提示标线C、车道变少提示标线D、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A 87、这是什么操纵装置?A、灯光、信号组合开关B、倒车灯开关C、刮水器开关D、危险报警闪光灯开关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A 85、这个标志是何含义?A、国道编号B、省道编号C、县道编号D、乡道编号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D82、在这条车道行驶的最低车速是多少?A、90公里/小时B、60公里/小时C、100公里/小时D、110公里/小时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C79、正面安全气囊与什么配合才能充分发挥保护作用?A、座椅安全带B、防抱死制动系统C、座椅安全头枕D、安全玻璃您的答案:A70、这个标志是何含义?A、交叉路口预告B、车道方向预告C、分道信息预告D、分岔处预告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A64、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亮表示什么?A、行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B、驻车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C、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故障D、驻车制动器处于解除状态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B51、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亮表示什么?A、前雾灯打开B、后雾灯打开C、前照灯远光打开D、前照灯近光打开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A11、仪表显示当前车速是20公里/小时。
您的答案:对正确答案:错10、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亮表示启用地板及前风窗玻璃吹风。
您的答案:对18、开启前照灯近光时仪表板上(如图所示)亮起。
您的答案:对正确答案:错23、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遇到这种信号灯亮时,不能右转弯。
公安部123号令-扣分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9、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10、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11、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2、用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1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4、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驾校公安部123号令重要通知
驾校关于公安部“123”号令的重要通知 公安部“123”号令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
北京市车管所对小型汽车驾驶培训执行“123”号令细则作了如下规定: 一、理论考核 1、科目一考试内容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科目三理论部分为: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知识(在科目三道路考试合格后考核)。
二、科目二 1、科目二考试标准按“123”号令的规定执行,不设缓冲时间。
2、科目二考试项目为: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这五项其中一项不合格,五项全部重新约考。
3、2012年12月31日(含)前科目二穿桩考试合格,但场内道路考试项目不合格的学员,穿桩考试成绩保留。
1月1日后按新标准参加科目二补考,但可不再进行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三、科目三 “123”号令规定:科目三由实际道路与理论考试两部分组成。
实际道路考试合格后还必须进行理论考试,两科目均合格后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实际道路考试:所有学员须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未抽到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2、理论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内容。
3、实际道路考试合格后,再预约理论部分的考试时间。
4、2013年1月1日后参加科目三考试的学员,都要增加科目三理论部分的考试。
四、其它规定 1、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 2、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方能预约科目二考试; 3、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方能预约科目三考试; 4、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每约考一次,可以约补考一次,即:学员最多可以参加10次考试)。
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重新申请办理学车手续。
5、二次不合格,须10天后才能约第三次考试。
五、zz提示 1、请广大学员朋友根据自己的训练进度,安排适当的时间预约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培训教材
审验办法:
审验内容包括: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 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 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பைடு நூலகம்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审验内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降级业务: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 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 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 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 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 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政策解读: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解读
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解读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
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123号令有关内容。
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门槛造成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醉驾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123号令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明确规定:造成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123号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明确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考试突出实用性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要倒查发证民警责任为增强申领驾驶证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3号令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
其中: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
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
据介绍,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123号令驾照新规
123号令驾照新规近日,有关驾照新规的123号令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新规是针对驾照领取和使用环节的重要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
以下是对该新规的详细解读。
首先,123号令对获取驾照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定,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方可办理驾照。
此前,一些地区存在的“小汽车”现象将被杜绝,确保驾驶员的合法身份和年龄。
此外,申请人还需参加理论考试和实习驾驶,并通过相应的科目考核才能取得驾照。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驾驶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23号令还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新规明确,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权益,并保持良好的驾驶行为。
禁止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这些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扣分。
此外,驾驶员还应当随时关注道路情况,合理使用车道,并且遵守车辆停放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驾驶员的文明驾驶水平和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交通环境。
除此之外,123号令还对驾照的有效期和年审做出了规定。
根据新规定,驾照的有效期为10年,其中,A1、A2、A3、B1、B2、C1类驾照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驾驶员需要每3年进行一次驾照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将被吊销驾照。
而A1、A2、A3、B1、B2、C1类驾照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驾照年审,同样不合格者将被吊销驾照。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驾驶员在合适的年龄段仍然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综上所述,123号令的出台对于规范驾照的领取和使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相关规定和要求,这一新规有助于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促使驾驶员形成良好的驾驶行为,提高驾驶员的文明驾驶水平和道德修养。
希望123号令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流畅性。
公安123号令
119400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00元。
121001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00元。
121002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元。
122202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00元。
122203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元。
135000 逆向行驶的。
200元。
136001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0元。
136002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100元。
137000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200元。
138001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
100元。
138002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100元。
138003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200元。
139001 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100元。
142001 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200元。
143100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50元。
143200 不按规定超车的。
200元。
144001 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100元。
1451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200元。
145101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
200元。
145102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200元。
146001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00元。
146002 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
100元。
147100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200元。
147200 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00元。
148101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00元。
148200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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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2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