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163号(政治法律类0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10号(政治法律类328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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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10号(政治法律类32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10号(政治法律类328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建立起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保护在内的,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分则中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进一步科学设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规定的建议您提到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量刑偏轻、缓刑适用率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
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注意明确犯罪情节对于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作用,努力构建更合理的入罪标准。
关于从重、从轻处罚情形。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要求,其中,第二十条专门提出,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第二十一条提出,依法严格追缴违法所得,加强罚金刑的适用,加大从业禁止、禁止令的适用,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年《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了三项从重处罚的情形:(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63号(政治法律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63号(政治法律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1c79d028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3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63号(政治法律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63号(政治法律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行政审判司法运行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提出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大局工作的重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司法建议工作,200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2012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对司法建议的指导思想、内容格式、规范管理、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提升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就行政审判领域而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发送了数量可观的个案司法建议,一些司法建议直接写进行政裁判文书;许多人民法院还通过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形式,每年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通报行政审判情况,同时就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决策、行政执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但是,诚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当前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也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司法建议行为不规范、权威性不够、缺乏公开透明。
您提出要整合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提高司法建议质量、扩大司法建议公开范围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进一步规范、完善司法建议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调研,适时出台有关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进一步统一规范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努力克服当前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质量,扩大司法建议公开的范围,提升司法建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确保司法建议在服务大局、堵塞行政管理漏洞、保障民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31号(政治法律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31号(政治法律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63b12496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31号(政治法律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31号(政治法律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精准服务“六稳”“六保”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应有职责。
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和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努力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障复工复产。
从2020年4月到6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系列《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涉疫情指导意见》)。
其中《涉疫情指导意见》(一)、(二),特别强调了对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指引各级法院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合理运用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司法手段,依法公平合理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是依法减免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2020年,人民法院多措并举,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依法合理减免各项诉讼费用。
《涉疫情指导意见》(一)第八条明确指出,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涉疫情指导意见》(二)专门强调要充分考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依法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第八条就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83749b3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8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3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马内尔服饰有限公司、周乐伦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案中,确立了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不能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的裁判规则。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部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做了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以及互联性环境的复杂性、开放性等因素,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辖问题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问题,包括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希望通过该法的制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79511eaf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c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部署要求,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政治高度,将建设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纠纷解决服务,创造了特色鲜明的多元纠纷解决中国方案,真正让老百姓解决纠纷更多元可选、更便捷高效、更普惠均等。
一是加强机制对接。
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诉前调解与诉讼对接的方式要求、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程序安排等作出规范,建立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激励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及时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得到解决。
二是加强平台对接。
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主渠道,实现与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中小企业协会等12家单位“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同时邀请各类社会主体入驻平台,提供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全流程、菜单式、集约化“一网通调”解纷服务。
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入驻调解组织7.3万家、调解员32万名,其中三成以上为律师和行业专业调解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8bf675a8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1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探索法治创新强化法治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高度,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加强诉讼与仲裁等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诉非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整合分散调解资源、建立统一服务平台的建议。
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致力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目前,一站式平台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起“总对总”诉调对接,已汇聚调解组织6.1万余家,调解员25.5万余名。
为推动港澳台侨在线调解工作,我院已与中央台办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建立“总对总”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80多名台湾同胞调解员入驻调解平台。
目前,我们正在与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等加强沟通,探索邀请港澳地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在线多元解纷工作。
关于提升港澳调解员参调率、发挥澳门街坊总会等调解组织作用的建议。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司法部指导广东省司法厅与香港律政司、澳门行政法务司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已发布《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等,并就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统一的调解规则进行深入研究,支持粤港澳商事调解协同发展,为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更多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5f7661eb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1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性的府院联动常态机制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您对府院联动机制价值功能的认识,对搭建制度平台,推动“府院联动”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议,我们深表认同。
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破产财产处置、打击逃废债务、管理人履职保障,还是企业职工安置、企业税费减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都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及社会多方的配合。
府院协调机制有利于强化市场调节机制,优化破产程序中的政府参与环节,有助于缓解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困境。
但搭建起一个良性互动的府院协调制度化平台,需要从完善破产制度规定、提高破产处理的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着手,是一个包含了法律制度、权责划分、运行方式等多方面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推进。
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也是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科学分工所决定的。
为了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各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推动法院与政府破产案件协调、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优化。
202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个部门出台《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搭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府院协调平台,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履职,加快打造高品位、高水平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支持下,全国各地法院也纷纷联合或推动当地政府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多地法院积极与当地政府构建府院协调机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风险评估预警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税费优惠减免、职工安置与稳定、企业信用修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6号(政治法律类18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6号(政治法律类183号)提案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a6cd570d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4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6号(政治法律类18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9.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6号(政治法律类183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教育管理,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司法职业道德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教育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
近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培训。
组织指导全国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十九大报告等内容,向全国法院下发指导文件,对加强思想理论武装进行部署。
研究制定《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制定印发全国法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坚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意识形态学习教育作为重点突出出来,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
先后举办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专题培训班、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专题培训班、全国法院基层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主题,对全国法院领导干部开展政治轮训。
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18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累计培训高中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基层法院院长3400余人。
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其他各类培训班,必须安排专门课程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培训,重点培训班次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20%。
二是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党的政治建设。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起草制定《关于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彻底肃清XXX流毒影响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政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党的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院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分工方案,对加强政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切实筑牢对党绝对忠诚的思想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097号(科学技术类228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097号(科学技术类228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f9c04407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c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097号(科学技术类22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097号(科学技术类228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对于您所提出的关于改进对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和强化对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我们完全赞同。
一、关于改进对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问题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涉企犯罪案件数量和被告人数持续下降,涉企犯罪被告人适用缓刑和宣告无罪人数比例稳中有升。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坚决防止“疑罪从轻”“疑罪从挂”。
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原则,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强调证据的审查认定,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坚决杜绝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做法,源头防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现象和冤假错案发生,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是制定专门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刑法保护。
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大对企业的刑法保护。
2016年,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重申对企业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进一步明确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为法院审理涉企犯罪案件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是指导全国法院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318号(政治法律类339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318号(政治法律类339号)提案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4874a4c2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9e.png)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318号(政治法律类33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03•【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318号(政治法律类339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法院审判案件执行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提案中建议:一、人民法院应在执行程序中转变思想,以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文书结果为目的,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二、人民法院应综合运用法律、社会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提高司法权威。
我们认为,您的提案切中要害,指明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根本目的及其重要实现路径,这也正是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突破口和重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并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
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中央的重视下,围绕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协同各有关部委,联合社会积极力量,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和信用惩戒力度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关于人民法院应在执行程序中转变思想,以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文书结果为目的,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坚持和不断推进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彻底解决法院内部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违法违规执行问题:(一)推进执行管理改革,以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思维创新管理模式一是我们开展了摸清执行案件底数的专项活动,对近二十年来的各种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补录、核录执行案件1600万余件,登记到相应的信息平台,使长期困绕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案件底数不清、信息失实、难以反映执行工作真实情况的现象得以全面改观,为继续深入推动执行信息化建设打牢了基础。
二是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我们开发并逐步完善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48号(政治法律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48号(政治法律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fba5971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d8.png)
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48号(政治法律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48号(政治法律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公证机构改革、提高公证服务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司法部高度重视公证制度改革,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进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工作,完善公证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推动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关于公证机构改革问题。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证法律制度,司法部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2016年12月,司法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7月,司法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
2017年11月,全国889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转为事业体制,“行政转事业”全部完成。
积极做好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分类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组织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公证机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成效突出,目前全国共有133家合作制公证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公证制度改革,2021年6月,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关于公证服务领域和范围问题。
近年来,司法部为指导公证行业不断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鼓励支持公证机构拓展创新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辅助、产权保护等公证业务领域,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多层次、宽领域、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71号(政治法律类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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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71号(政治法律类09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71号(政治法律类09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提案中指出,民事一审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大幅改变了基层法院的诉讼案件受理分布,使“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如何保障基层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成为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您建议从优化各级人民法院编制结构、创新“特殊类型案件”的提级审判制度、加强各类案件审判指导工作力度、加大各类专门法院审判制度建设、培育引导调解力量发展、推进智慧诉讼工作建设等六方面着手,为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提供配套措施。
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客观中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进一步深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关注基层法院案件受理情况和审判质效,建立了常态化的改革情况收集反馈机制。
目前,根据各基层法院反馈,民事一审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后新增的案件数量总体可控,增幅合理,且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或省会城市的中心城区法院,并未出现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
各基层法院通过加强和完善新增类型案件的监督管理,积极拓展多元解纷渠道,加大审判资源投入,纠纷化解能力和审判质效日益提升。
一是推动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
各地高院结合改革后案件结构、审判态势、审级职能变化情况,调整审判资源配备,着力充实基层法院审判资源。
目前吉林、辽宁、广东、新疆、云南、福建、江苏等地都已开展人员编制动态调整,加大基层法院法官配备力度。
二是健全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各中、高级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提级管辖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特殊类型案件”的指导性标准,完善报请程序,推动案件“有上有下、良性运行”,有效激活提级管辖制度的功能,充分发挥较高级别法院“审理一件、指导一片”的示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291号(政治法律类085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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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291号(政治法律类085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6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291号(政治法律类08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再次修改国家赔偿法确有必要。
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多年来的实践已充分证明,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符合中国国情、获得社会认可,2010年修法也解决了当时亟待解决的部分问题。
但同时,进入新时代后,国家赔偿法受制于原有时代背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导致实务工作中相关问题因存在制度性瓶颈,唯有通过再次修法方能妥善解决。
为此,近年来,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再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修法建议和提案。
您的提案问题和建议,很有针对性,也印证了再次修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国家赔偿法修改相关工作。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现已针对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建议稿,并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立法机关。
您提案中所涉侵犯财产权赔偿问题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所提宝贵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充分加以吸收和借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787号(政治法律137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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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787号(政治法律13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29•【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787号(政治法律137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诚如您所言,因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专项调研。
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调研成果为基础,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部门职责划分,加强部门协同,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和执行联动机制等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关于完善家庭暴力定义除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列举的家庭暴力形式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暴力形式。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进行了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属于家庭暴力。
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作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在理论上争议不大,司法解释之所以没有明确列举,主要是实践中因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原因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较小,目前的样本数量无法为制定此类行为的科学判断评估方法提供支撑。
在行为特点、表现方式缺乏客观、可操作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确定性,可能产生不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反向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437号(政治法律类2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437号(政治法律类272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ae5a330d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6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437号(政治法律类27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437号(政治法律类272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诉讼制度的提案》收悉,现提出答复如下:一、关于年底撤案后重新立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做好年底立案工作。
2021年,院党组和周强院长亲自部署、亲自安排,贺荣常务副院长在12368热线不立案专报上作出批示,将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作为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一项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关于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的意见》,上线人民法院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建立12368不立案投诉机制,开展不立案预警“灭灯行动”,打出整治年底不立案组合拳。
二、关于加大对服判息诉率的考核权重最高人民法院将审判绩效考核作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2021年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配套的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指引,重点突出对法官办案业绩的考核,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个维度设置考核指标。
其中“服判息诉”是重要的考评指标之一,在考核中正确运用该指标,能够引导法官重视提高一审裁判的正确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关于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人民法院始终注重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强化在一审诉前、立案、审判和判后各环节对于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推动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活力,巡回审判、马背法庭、车载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判、督促就地履行。
四、关于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确保院庭长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可追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316号( 政治法律类2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316号( 政治法律类257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39207547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6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316号(政治法律类25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316号(政治法律类257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以数字化改革推进行政审判资源跨域统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提案建议借鉴浙江做法,建立数字时代行政案件管辖新模式,探索建立“线上共享司法智慧”机制,构建跨区域“线上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
您所提建议内容翔实、针对性较强,很有建设性,对于推动行政案件管辖改革、提升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具有重要价值。
自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尤其是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明确为一项法律制度以来,截止2021年底,各高院和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均开展了不同形式、不同范围的管辖改革试点工作。
该项改革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改善司法环境,统一裁判标准,提升法官行政审判能力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集中管辖也暴露出一些共性的问题,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人才储备不足、力量薄弱,一些地方行政审判职能弱化,无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行政审判需求等。
以数字化改革撬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数字时代行政案件管辖新模式,优化重组实施集中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审判力量,打通法治政府数字平台和法院数字平台,能够有效整合集中管辖区域内行政审判各类资源,全面提升区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新要求。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调研、总结浙江省部分地区开展“行政案件全域智治集成改革”的经验,充分利用数字化改革成果破解行政案件管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探索推广行政法官在特定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办案和开展调解指导,通过线上会商、线上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办案的可行性,持续推动府院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836号(财税金融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836号(财税金融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d4337345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6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836号(财税金融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29•【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836号(财税金融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中利用专家工作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会计学、金融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在审判工作中引入和发挥专业力量,是人民法院证券审判一直以来的改革方向和重点。
在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时,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作必要区分,不仅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这对法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为帮助一线法官作出符合审计业务特点的专业判断,除了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我们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及为科创板、新三板提供司法保障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推动建立专家陪审制度、加快制定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机制。
此外,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中,财政部还建议建立职业责任鉴定机制,也将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完全赞成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与财政部联合建立专家工作机制的建议,在工作节奏和时间节点方面,考虑到《注册会计师法》正在修订,拟在修法工作完成后,以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法》为契机,与财政部联合调研、深入论证,力争制定一套解决行业问题、适应监管要求、符合司法规律的联合工作机制。
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相关改革方向和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继续依法推动专家咨询机制落实,以进一步增强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公平合理认定审计机构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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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12号(政治法律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12号(政治法律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7fc27518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6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12号(政治法律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12号(政治法律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知识产权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在案件管辖、证据规则与事实查明机制、裁判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为解决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授权程序“二元分立”的问题,推进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三合一”的改革,均需制定一部专门的诉讼程序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同时,为根本解决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和影响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亟需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解决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关于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可行性(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制定颁布了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涉知识产权司法解释40多个,司法政策性文件40多件,对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实现了全覆盖,为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法律制度基础。
(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健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庭与全国32家高院、以及3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部分地方中、基层法院形成了“1+1+76”的知识产权审判新格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渐趋完善,为《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起草和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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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163号(政治法律类07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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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2.06.02
•【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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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163号(政治法律类0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就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案针对性很强,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到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关涉到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并进而关涉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细化、完善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方法、内容范围及说理类型等,为法官释法说理、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提供了有力指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考验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提高法官释法说理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研,全面、深入了解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广泛总结经验,多措并举完善制度。
比如,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增加释法说理评查项目,并将案件评查结果与绩效考评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2021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将释法说理作为法官办案质量考核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
又如,开展“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及典型案例的评选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庭审和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倒逼法官提高办案质效。
再如,开展释法说理相关理论研究,加强法官业务培训,促进法官释法说理能力提升,等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都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通过司法大数据研判释法说理情况,细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则,积极探索激励机制、文书反馈机制等配套制度,并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典型经验交流、案例评析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有效提高了法官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了释法说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矛盾、部分法官释法说理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等原因,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释法说理不规范、不充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运用等领域的专题调研,落实好释法说理各项制度,明晰释法说理考核评价标准,完善文书公开、反馈等配套机制,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为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