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稽核工作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稽核审计工作计划
村镇银行稽核审计工作计划一、稽核对象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次稽核审计工作的对象为村镇银行的经营及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制度、贷款业务、投资业务、资金运用、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
二、稽核目标1.了解村镇银行的整体经营情况,评估其风险水平;2.检查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3.检查村镇银行的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4.发现并纠正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三、稽核内容1.资产负债管理审计:审计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其资金使用效率、偿付能力等方面的情况;2.内控审计:审计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情况,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3.贷款业务审计:审计村镇银行的贷款发放政策、流程和审批情况,检查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情况;4.投资业务审计:审计村镇银行的资金投资政策和投资组合的配置情况,评估其投资效益和风险控制程度;5.业务拓展审计:审计村镇银行的业务扩张策略和实施情况,包括网点布局、产品开发、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四、稽核方法1.了解村镇银行的经营特点和内部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2.收集村镇银行的相关数据和文件资料,进行数据分析和审计检查;3.与村镇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稽核时间安排本次稽核审计工作预计于××年××月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稽核报告本次稽核审计工作结束后,将向村镇银行提供一份全面的审计报告,报告中将详细反映本次审计的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全面稽核方案[2020年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全面稽核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全面反映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及薄弱环节,增强防范、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总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决定对□□支行进行全面稽核。
一、□□支行基本情况及分析1、□□支行目前共有干部职工名,下辖□□、□□分理处和□□分理处三个网点。
岗位分工如下:副行长□□,信贷经理□□,信贷员□□,主办会计□□,主出纳兼复核员□□,综合员□□,综合柜员共计名,其他名。
2、支行存贷款基本情况截止□□年月底, □□支行存款总额为万元,按科目划分,2011活期存款余额万元,2051定期存款余额万元,2111活期储蓄存款万元,2151定期储蓄存款万元,农村工商户存款万元,8012承包户及个体户结算存款万元。
截止□□年月底, □□支行贷款总额为万元,贷款总户数为户。
按贷款对象划分,外资企业户,余额万元,私营企业户,余额万元,个体工商户户,余额万元,综合消费贷款户,余额万元,助学贷款户,余额万元。
按贷款方式划分,抵押贷款万元,担保贷款万元,质押贷款万元。
按贷款形态划分,全部为正常贷款。
按五级分类口径划分,正常类贷款万元,关注类贷款万元,次级类贷款万元。
□□年营业收入万元,营业支出万元,实现账面利润万元,人均账面利润万元,应付未付利息余额为万元,应付未付利息的备付率为%。
二、稽核目标一是通过全面稽核,全面掌握□□支行业务经营状况、存在的风险点及管理的薄弱环节,促进被稽核单位控制经营风险,实现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对企事业贷款的核查,检查评价贷款的质量、风险;三是通过对自然人贷款的核对,检查是否存在冒名贷款、借户贷款等违规现象;四是通过对存款户、内部帐户、同业往来及单位长期不动户存款的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情况。
三、稽核范围□□支行□□年月至□□年月底业务和管理活动。
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
四、稽核时间及稽核方式从月日至月日,采取现场稽核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监督各级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稽核实行下查一级的原则,对总行经营班子成员的离任原则上应采取委托独立的外部审计部门进行。
第三条稽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被离任人员在任职期间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被离任人员作出公正、公平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原则上对于升迁、异地任职的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先离职、后稽核、再任职的程序,特殊情况可实行先上岗、后稽核、再任职的程序。
第二章稽核对象第五条稽核对象为:(一)总行、支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二)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管业务的行级、副行级负责人、支行下设营业机构负责人;(三)重要岗位人员等。
第三章稽核时限第六条原则上为任职期间,以离任前三年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系统内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四章稽核内容第七条离任稽核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内部控制管理情况,有无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等。
(四)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及造成损失情况。
(五)信贷管理、财务管理、经济效益等金融风险变化情况。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章稽核程序第八条人事部门根据本行研究决定,向稽核部门发出“离任稽核通知书”,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准备阶段。
(一)成立稽核组。
稽核组至少两人,指定稽核组长或主稽人。
(二)收集资料。
稽核前应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
(三)制定稽核方案。
稽核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据;2.拟稽核的范围、内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3.稽核组人员组成及分工;4.编制日期。
稽核方案要报领导审核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方案,要报原审批人批准。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精编WORD版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66号(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稽查、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本行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以及管理情况等进行系统、规范的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我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和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行审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省联社审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审计部门和人员第六条本行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第七条本行独立设置稽核部并按照员工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平。
具备审计、金融、财会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能力。
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稽核部总经理应具有六年以上审计、财会、信贷或支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道德及职业准则。
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农商行稽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农商行稽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稽核工作质效,以科学的指标体系考核稽核工作质量,不断促进稽核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农商行转型跨越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农商行行业审计实施细则》,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核工作考核要紧紧围绕省联社工作主题、主线,以年度稽核工作计划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单位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全省农商行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稽核工作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各单位稽核部门贯彻落实稽核工作措施情况,激励和督促被考核单位尽职尽责,扎实工作,充分发挥稽核“监督、咨询、评价”职能。
第四条稽核工作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事实求是、全面细致、注重实效、重在运用的原则。
第五条稽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及标准由省联社根据每年稽核工作计划,结合实际逐年制定,每年年初下达。
期间,需要调整的,要将调整后的标准提前告知被考核单位。
第七条稽核工作考核分为基本项目考核和加减分项目两大块。
基本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主要对日常检查、定期考核、培训交流、台账管理、资料上报等规定动作的考核,每项设立基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考核最终得分=基本项目考核得分+加减分之和。
第八条日常检查要做到查前有方案,查中有记录,查后有报告(通报),资料要归档。
检查方案时间安排要合理,内容要全面完整;检查记录要能够体现稽核过程,事实描述要清楚明了,事情原委要清晰透彻;检查报告要脉络清晰,逻辑严密,问题定性要准确,稽核建议要合理;检查资料要便于检索,相互之间要衔接一致,不能有漏项缺项现象。
具体有关检查方案、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方面的要求,详见《农商行稽核方案操作规程(试行)》等六项稽核业务操作规程。
第九条工作考核和人员考核要按规定频次进行,并做到有标准,有记录,有结果,有通报等。
考核标准要公平合理,要能够体现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优劣;考核记录要描述清得分、扣分的依据和原因;考核结果和通报要能够反映名次或顺序。
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稽核工作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稽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机制,使审计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审计稽核监督职能,保障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行审计稽核监督制度,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支行、分理处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和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稽核部门的监督。
通过审计稽核工作,查、纠各类违法违规业务行为,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审计稽核部门依照法律及本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稽核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稽核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报告审计稽核工作。
第五条审计稽核人员办理审计稽核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稽核部门和人员第六条总行设置审计稽核部门,配备专职稽核人员,负责本行的审计稽核工作。
第七条审计稽核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诚实、公正、廉洁的道德品质,具备与从事的审计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审计稽核人员与被审计稽核单位或审计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审计稽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稽核人员依法和按本规定执行职务,不受干扰。
第十条审计稽核人员对检查中获得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审计稽核工作职责及权限第十一条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对本行及下属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内控制度,本行重要岗位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目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稽核部门履行下列基本职责:㈠检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制度、规定的情况;㈡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具体落实的情况;㈢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㈣开展对本行重要部门、基层支行主要负责人离任稽核;㈤检查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帮助被审计稽核单位正确处理国家、本行和股东的利益关系;㈥检查中间业务、计算机管理的情况;㈦帮助和辅导业务人员熟悉政策、制度和提高业务技能,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㈧其他应稽核的事项。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分中心岗位职责与管理规定
XX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分中心岗位职责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或“我行”)稽核监督机制,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明确稽核人员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稽核分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核分中心是在充分依托科技资源,强化和创新稽核监督管理手段的基础上,对邻近支行稽核部的稽核资源进行整合而成的若干个区域稽核分中心的统称,专门负责区域范围内支行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事后监督检查和反洗钱管理工作。
第二章稽核分中心职能第三条稽核分中心职能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监督、风险评价、反洗钱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检查监督等职能。
第四条现场检查职能。
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全方位核查支行办理各项业务的合理性、各业务部门履职情况、业务人员对各项业务操作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
第五条非现场检查职能。
利用稽核监督系统、远程监控、事后监督等系统对辖内营业网点的大额风险业务实施非现场的实时、非实时监督和事后监督检查,同时监督检查营业网点现金管理情况、库房管理情况、业务办理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柜员的异常行为情况等。
第六条风险评价职能。
在对支行各业务部门、业务环节进行检查监督的基础上,认真挖掘各项业务存在的风险环节、风险点;同时将各项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与我行现行的业务制度进行对照比较,评估制度上是否存在有不适时的、未能覆盖各业务环节等情况,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反馈。
第七条反洗钱管理职能。
利用反洗钱系统对产生的大额交易报告数据进行维护,对辖内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数据进行分析,确定需要报告的可疑数据并完成上报维护。
对辖内一级支行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的要求,完成对可疑客户的进一步分析,完成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与记录工作,开展专项分析排查工作,指导区域支行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检查监督职能。
积极配合人行、银监、省联社和总行对各项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完成总行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66 号(3 月30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稽查、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本行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以及管理情况等进行系统、规范的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我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和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行审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省联社审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审计部门和人员第六条本行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第七条本行独立设置稽核部并按照员工总数不低于1.5% 的比例配备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平。
具备审计、金融、财会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能力。
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稽核部总经理应具有六年以上审计、财会、信贷或支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道德及职业准则。
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得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审计人员需参加由省联社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农商银行稽核工作计划
农商银行稽核工作计划
2023年农商银行稽核工作计划安排
一、总体目标
稽核部门将按照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控制要求,全面开展稽核工作,着力发现和解决风险和问题,提升银行运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良好的运营状态。
二、工作重点
1. 有效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风险评估,对银行各项业务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计和稽核,确保银行运营合规、稳健。
2. 加强对涉及资金安全和业务风险的重点岗位和关键业务环节的稽核力度,提高发现问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针对数字化银行业务增加,加大对IT系统和数据安全的稽核力度,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4. 强化对关键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的把控,确保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5. 根据监管要求,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防范措施,确保银行合规运营。
三、工作措施
1. 确定稽核计划,科学分配稽核资源。
2. 制定完善稽核标准和方法,提高稽核效率和质量。
3. 加强与各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稽核的广度和深度。
4. 加强内部稽核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5. 加强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跟踪和监督。
四、工作保障
1. 稽核工作依托各项专业系统和先进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2. 稽核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稽核规范,保证稽核工作的公正、客观、独立。
3. 稽核部门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稽核工作按照监管要求开展。
五、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稽核计划,发现和解决银行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时整改,确保银行运营合规、稳健。
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模版
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依据银监会《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农商行稽核队伍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精干高效、上挂下查、规范运行、责权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稽核人员均指专职稽核人员。
本指导意见所称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农商行系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商行联合社设立稽核总队,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稽核检查工作。
第六条稽核总队按地市下设稽核大队,稽核大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和办事处(市联社)双重领导。
第七条按县(市)设立稽核中队,稽核中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稽核大队和县级联社的领导。
第八条稽核总队根据需要,可成立直属大队。
稽核大队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直属中队。
第九条稽核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十条稽核总队设总队长1名,由省联社分管领导兼任;副总队长2名,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或副处长兼任。
稽核总队下设办公室,与省联社稽核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稽核总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稽核大队设大队长1名,由办事处分管主任(市联社监事长)兼任;副大队长1-2名(大市2名、小市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或选任。
稽核大队下设办公室,与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稽核大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稽核中队设中队长1名,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兼任,设副中队长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稽核中队设办公室,与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中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稽核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省联社稽核总队(一)省联社稽核处编制8人,稽核总队编制8人。
(二)稽核总队下设11个直属大队,每队6人,采用虚拟团队管理模式。
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模版
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模版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依据银监会《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农商行稽核队伍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精干高效、上挂下查、规范运行、责权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稽核人员均指专职稽核人员。
本指导意见所称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农商行系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商行联合社设立稽核总队,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稽核检查工作。
第六条稽核总队按地市下设稽核大队,稽核大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和办事处(市联社)双重领导。
第七条按县(市)设立稽核中队,稽核中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稽核大队和县级联社的领导。
第八条稽核总队根据需要,可成立直属大队。
稽核大队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直属中队。
第九条稽核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十条稽核总队设总队长1名,由省联社分管领导兼任;副总队长2名,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或副处长兼任。
稽核总队下设办公室,与省联社稽核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稽核总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稽核大队设大队长1名,由办事处分管主任(市联社监事长)兼任;副大队长1-2名(大市2名、小市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或选任。
稽核大队下设办公室,与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稽核大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稽核中队设中队长1名,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兼任,设副中队长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稽核中队设办公室,与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中队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稽核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省联社稽核总队(一)省联社稽核处编制8人,稽核总队编制8人。
(二)稽核总队下设11个直属大队,每队6人,采用虚拟团队管理模式。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稽核监督,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联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等,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核监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联社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本联社辖属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稽核监督,以达到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稽核部门工作由联社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
稽核部门依据本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本系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稽核职责受法律保护,本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五条稽核部门及其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第六条本联社设立稽核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稽核人员。
信用社根据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
第七条稽核人员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三)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级(含)以上职称,经本联社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统一的稽核证。
(四)稽核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不作任意变动。
稽核人员调离稽核岗位时,应交回稽核证,交联社注销。
第三章稽核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八条稽核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依据本规定,对全辖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稽核监督,预防、揭露、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保障本系统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银行审计稽核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银行审计稽核管理办法村镇银行银行审计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银行的内部管理,确保业务运营的规范性和合规性,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依法进行审计稽核工作。
第三条审计稽核管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确保审计稽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审计稽核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审计稽核机构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稽核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稽核工作。
第六条审计稽核部门或专业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机构的干预和影响。
第七条审计稽核部门或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稽核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审计稽核程序第八条审计稽核部门或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稽核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审计稽核工作。
第九条审计稽核工作应当包括风险评估、业务合规性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内容。
第十条审计稽核部门或专业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开展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查询、数据统计和分析等。
第四章审计稽核报告第十一条审计稽核部门或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稽核工作的结果,编制审计稽核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稽核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审计稽核工作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当及时收到审计稽核报告后评估、整改和落实意见和建议,并报告监管机构。
第五章审计稽核结果的运用第十四条审计稽核结果可以作为村镇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审计稽核结果可以作为村镇银行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村镇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监管机构还有权撤销村镇银行的经营许可。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xx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简称内审)工作的管理,确保内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内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本行章程及上级行社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内审工作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行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本行辖属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达到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内审工作实行下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本行设立内审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有必要的支行(部)可配备适当的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二)遵循内审工作道德规范,信守诚信、客观、保密、胜任原则;(三)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内审工作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内审工作职责:(一)对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二)对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三)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四)对执行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五)对执行省农信联社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六)对内部控制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七)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评价;(八)对内部经济案件防范、查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九)对大额贷款管理情况和新增不良贷款进行审计评价;(十)对财务费用和资金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审计评价;(十一)对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及重要岗位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在任、离任专项审计评价;(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内审部门的权限:(一)内审部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对被审计对象及审计范围内的管理经营活动实施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拒绝,并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二)内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地报送有关业务计划、报表和文件等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报表、账册、信息数据等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协助进行审计调查。
农商行稽核员考核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审计稽核的职能作用,规范稽核行为,促进稽核审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良、操作规范、清正廉洁的稽核队伍,根据《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员是指我行从事稽核工作的稽核人员。
第三条对稽核员工作的考核重点是在考核期内稽核检查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工作数量包括参加现场检查的天数、完成常规稽核任务和参加专项稽核工作量,工作质量包括稽核工作成效,稽核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检查的记录、检查的规范性、稽核报告质量和参加专项稽核工作质量。
第二章考核标准、程序和方法第四条考核标准。
对稽核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考勤占30分;考绩占70分,其中:现场工作日占10分、常规稽核任务占40分、专项稽核任务占10分、跟踪整改汇报5分、稽核档案管理5分。
第五条考核程序。
稽核员考核工作由稽核部门负责人配合分管领导组织实施。
按照本办法对稽核员工作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考核方法。
月度考核与稽核员岗位工资挂勾,按月考核,次月兑现岗位工资;年度考核采取随机抽查、再稽核等方式,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含)以上至90分为称职,考核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80分为基本称职,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稽核员工作考核结果报理事长最后审定。
稽核员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稽核员评定晋升职级和奖惩兑现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考勤30分。
按照《**县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考勤考绩管理办法》(*****发[2014]45号)文件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此项考核扣分以扣完标准分为限。
凡迟到、早退的一次扣2分,未经请假批准或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每旷工半天扣2分。
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模版
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经营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稽核行为,提高农商行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商行联合社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是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活动的自律、自控机制进行再监督的行为,是农商行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农商行稽核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垂直管理,上挂下查;全面监督,全程监控。
省联社对全省农商行稽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各派出机构(地级市联社)按照省联社授权对县级机构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指导。
县联社对其辖内所有营业机构、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常规稽核,并对内控和风险进行评价。
各级稽核部门在业务上既要对本级理事会负责,又要对上级稽核部门负责。
稽核部门主要领导任免须征得上级稽核部门同意。
全省各级机构全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都应接受稽核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农商行必须高度重视稽核工作,建立健全稽核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工作制度,严格问责制,规范稽核行为;配备相应稽核人员,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探索、运用和创新稽核工作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稽核部门要经常与国家审计机关和银监部门保持联系和汇报工作,主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银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稽核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全省农商行稽核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上挂下查、分级负责的组织体系。
省联社对全省农商行稽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各级稽核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稽核部门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省联社设稽核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商行的稽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各项稽核规章制度,对辖内稽核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并实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二)组织辖内农商行开展专项稽核;(三)对省联社和各市办事处(地级市联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四)对各市、县联社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离岗进行稽核;(五)组织实施辖内稽核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颁发资格证书,开展稽核人员培训;(六)统计、汇总辖内农商行稽核数据,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辖内农商行稽核工作电子化建设;(七)省联社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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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稽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机制,使审计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审计稽核监督职能,保障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行审计稽核监督制度,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支行、分理处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和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稽核部门的监督。
通过审计稽核工作,查、纠各类违法违规业务行为,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审计稽核部门依照法律及本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稽核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稽核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报告审计稽核工作。
第五条审计稽核人员办理审计稽核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稽核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总行设置审计稽核部门,配备专职稽核人员,负责本行的审计稽核工作。
第七条审计稽核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诚实、公正、廉洁的道德品质,具备与从事的审计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审计稽核人员与被审计稽核单位或审计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审计稽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稽核人员依法和按本规定执行职务,不受干扰。
第十条审计稽核人员对检查中获得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审计稽核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对本行及下属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内控制度,本行重要岗位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目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稽核部门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㈠检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制度、规定的情况;
㈡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具体落实的情况;
㈢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
㈣开展对本行重要部门、基层支行主要负责人离任稽核;
㈤检查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帮助被审计稽核单位正确处理国家、本行和股东的利益关系;
㈥检查中间业务、计算机管理的情况;
㈦帮助和辅导业务人员熟悉政策、制度和提高业务技能,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㈧其他应稽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稽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稽核工作,对审计稽核中检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稽核部门应当及时、真实地向本行报送审计稽核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稽核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稽核单位提供与审计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审计稽核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稽核部门进行审计稽核时,有权就审计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稽核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根据需要召开座谈或汇报会议,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协助审计稽核部门工作,如实向审计稽核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稽核部门对被审计稽核单位存在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根据情况对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审计稽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稽核部门可采取以下稽核方式:
㈠常规审计:对本行各项业务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的经常性审计
检查;
㈡现场审计:审计稽核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实地审计;
㈢非现场审计:被审计稽核单位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稽核部门;
㈣专项审计:根据审计规划和上级或本行领导的安排,审计稽核部门对基层的一些业务、环节、细节作专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审计稽核部门进行审计稽核的工作程序如下:
㈠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审计项目。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本行领导安排,确定审计项目。
2、制订审计方案。
根据审计事项,收集审计依据,研究制订审计方案。
3、成立审计小组。
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成员和主审人员。
4、发出审计通知。
审计方案经批准后,发出审计通知,以便被审计稽核单位做好提供有关资料的准备。
对常规性或突击性的审计稽核项目可不事先发通知书。
㈡组织实施阶段
1、进入现场。
进驻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项目,由主审人员说明本次审计稽核的目的、内容、范围,提出调阅有关资料。
2、查阅资料。
根据审计检查的内容各范围,调阅检查有关凭证、帐簿、报表、单据等相关资料。
需检查被审计稽核单位业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时,审计人员应出示本行查库介绍信,并要求被检查单位的业务主管陪同。
3、调查取证。
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可采取必要措施,取得足够的凭证。
取证的原始资料应当有复印件,谈话应当有笔录。
4、核实问题。
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证据确凿。
5、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对审计检查的有关事项应当认真做好记录,按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类别、性质进行归类、整理,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6、认定审计检查结果。
根据工作底稿,向被审计检查单位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对审计检查的全部事项进行初步认定。
㈢审计报告阶段
1、根据审计检查认定的事项,认真分析,编制审计报告。
2、根据审计检查的有关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3、审计报告送本行领导审阅。
4、根据存在问题,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㈣审计档案管理
各项审计检查记录要完整,资料要齐全。
每项办理完毕的审计项目,应当将其审计方案、数据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确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依照有关金融法规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确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对各种违反制度和违法、失职的事实,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瞒,如知情不报或有意庇护,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加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