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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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它主要是由政治科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种学科的学术融合而成的深入的研究,致力于探索历史发展下法律的本质、功能、理论和制度,以及它与人的关系等问题。

在经历了多次的发展、变革和重塑之后,法理学把它自身的视野从比较封闭的法律理论延伸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领域,这也极大地拓宽了对法律和社会关系的认识。

所以,很多当今法律发展和社会变迁的经典理论探讨都会围绕着法理学的多元
视野展开。

法理学的研究非常深入,主要集中于探讨法律的发展本质,法律前提下的正义目标,以及法律与不同社会层次和权力体系之间如何联系。

除此之外,法理学还充分考虑到各种社会问题,比如政治角力、社会利益冲突、伦理良知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平衡等,并运用法学、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去探究如何实现最优的法律社会。

此外,法理学还关注在实践中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以保障公民的各类权利。

它侧重于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可以良性运行。

同时,法理学也在思考现代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和其他新技术对法律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搜集、分析和汇总有关资料;同时,法理学也考虑到过去的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的未来发展,以便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视野,以及历史更新的来源。

总之,法理学是多学科的交叉学科,是一门从历史、社会、政治、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的视角,深入探望法律理论根本、功能、历
史发展及与人的关系的学科。

它提出了众多关于法律、伦理及社会制度形成、发展及实施的有趣探讨,并在当今的社会角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舒国滢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①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

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含引论、第一编、第二编)引论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别。

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另一类是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叙述
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在法律和伦理术语和观念背景下产生的原因以及结果的学科。

它的重点是理解人们如何表达、把握和遵守既定的判断性原则以及如何应用它。

它旨在让学生学会思考和判断,以便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深入分析各类行为的法律结果,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法理学导论的目的是培养学特定的思想技能,这些技能可以帮助学生在学习更高级的法律课程时有效收获,也可以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地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法理学导论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学习分析和比较法律的管理和构建机制、法律的历史后果以及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了解概念性层面的法律理论,比如正义理论和定义尊严权利。

学生还将致力于弄清楚法律ID中存在的抽象概念如自由、正义和权力,以及他们对指导法律有多少影响力。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以研究相关法律所解决的实际案例,以深入地理解法律,以及怎样用法律来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总的来说,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关于制定法律原则、应用法律原则判断行为合法性和研究行为后果的课程。

它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并学会正确分析并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断行为。

法理学导论概念条

法理学导论概念条

1.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2.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

5.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6.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7.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8.法的认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9.法的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10.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力量的一种社会规范。

14.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15.法的评价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16.法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17.法的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18.法的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19.法律权利: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法理学 导论

法理学 导论

导论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理学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 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
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 体。注意区别于:法系、法理学体系、法律体 系。
法学体系的划分
划分标准 类 认识论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则以及历史。如法制史、法理学 应用法学:研究现实中国内外法律制度的适用。如国际法学、刑法学等 法律部门 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 别
不幸的是这些探险队员携带的那些食物早已 经消耗殆尽,在洞穴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食用 的植物、动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东西维持 人的生命。他们询问营救队中的医疗专家, 在没有任何食品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生 存十天。答案是否定的。
八 个 小 时 之 后 , 其 中 一 名 被困 的 探 险 队 员 Whetmore,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险队 员,再次通过无线电询问营救队长,如果他 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 救队长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最终表示 这么做是可以存活下来。
在法庭经过听证和证据陈述之后,陪审团在法官的 指引下根据上述事实断定四名被告犯有谋杀 Whetmore的罪行。法官因此判决四名被告死刑,择 日执行。陪审团和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的法律基础来 自这样基本理念:不管是谁,只要有意剥夺他人生 命都应该被判死罪。
被告对这一判决当然不服。案件由此上述至最高法 院。
视频: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 雅克· 路易· 达维特
创作时间:1787年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四)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 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 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 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 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 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 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 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
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 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 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 法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 但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 度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 受和认识的对象
法理学的性质
• 1、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 发展密切
• 2、作为理论基础,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 和理论
• 3、其基础理论性质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 神和理念的表达
• 4、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 法论
• 5、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周公旦
(二)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 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构成了百花竟 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 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孔子
墨子
老子
韩非子
(三)西汉至清代中期。汉代开始,法学成了 儒学理论的附庸。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以儒 学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德 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并且,在法学领域出现 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 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除了律学 以外,还存在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
(五)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1法理学导论

1法理学导论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 黑格尔认为西方现世的科学、艺术、 以及一切“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 辉的东西”,都是从古希腊世界直接 或间接地传承发展而来的。 古希腊哲人对自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 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


在古希腊德尔斐城阿波罗神庙这座伟 大的建筑里, 镌刻着这样的碑铭—— 人啊,认识你自已
地向国王的法令挑战,按照希腊宗教规定的仪式 ,埋葬了她的哥哥。
安提戈涅和国王的对话

“你知道吗,”国王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
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
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 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 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 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 ited States. “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 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 ”

解读:这种“永远有效”的命令指的是什么?

法律这一词从古希腊、古罗马人开始就不仅指国 家法,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而且主要指后两 者。 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 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 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之名。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法理学导论重点

法理学导论重点

法理学导论重点法理学引论:一,法学: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

法学的性质:从表象的和内在的结合思考。

P3(看5个方面的大标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2,5个特点三,法学方法1,广义,狭义概念注意法律方法(选择)2,主要任务P103,研究的主要问题P11四,法理学1,定义(选择题)2,研究对象或问题:法理学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研究的学问。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是重中之重,占30%左右,要着重准备,着重思考一,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论问题重点;法的概念注意四对争论问题1,客观法与主观法客观法指具体的法律规则并且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规范。

主观法:是涉及法律的权利的法。

2,应然法与实然法3,自然法与实在法(能引发出许多考点,注意自然法的分类及代表人物与实在法的分类,代表人物分开,易出选择)4,“国法”及基外延(2,3,4看课本P25-28)法的概念在马,恩的共产党宣言中有归纳,分解开来就是以下五方面:(1),主体: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2),基础:经济基础决定(3),意志,主要是反映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4),内容: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目的:建立有利于掌权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二,法的特征,六方面(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三种模式:1,不为禁止2,可以授权性行为,3,应为(2),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3),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以暴力做后盾的(4),法的效力普遍性:法的主体,对象是普遍的:法可以反复、重复使用(5),程序性:法是由严格规定的规范,作为法的内容是特定的,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6),可诉性:必须是可争诉的,可裁判的从概念争执、特征得出了结论:P37中间一段三,法的作用:1,概念P372,法的规范作用:5个方面(了解)3,法的社会作用:5个方面(了解)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P43四个理由(选择,分析)5,第二章法的内容和形式(有两个重点)一,法的内容: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P482,两者的相互关系P54二,两大法系(选择)注意两大法系的区别,用来区别判断性的选择题。

法理学导论笔记

法理学导论笔记

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一种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一种实践的学问。

属于社会科学。

2、中国古代的法学即律学。

其特点是(1)重逻辑归纳,轻逻辑演绎。

由个别到一般叫归纳,由一般到个别叫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轻视学理阐释(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3、西方法学除了有实用知识技巧还有大量的内容涉及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

——当下的中国法学在理论框架。

基本概念和方法等方面也大体上来自西方。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所以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面向和关注世俗生活。

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与冲突。

3、法学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即法学的论证需要大量的事例证明针对案件所进行的利益衡量。

在实践领域,法律案件没有一般规律。

4、法学语言是一种行业语言,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与创造的。

与日常用语有一定差别。

5、法学研究的是一种“价值型事实”。

反映的是人们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总的来说是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制建构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套相对统一与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应用法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研究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法律史学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比较法学研究的是各国同期法律制度的异同。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2、社会现实与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研究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

如果能从法律的角度对某社会关系进行的判断和评价,那么这种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就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否则就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有些社会关系我们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与判断,只能从道德的角度来衡量)法学只有研究社会现实与社会生活关系才能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活动提供科学合理正当的评价标准,才能判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本书编写组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导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9年,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它既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也研究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既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也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也研究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如:法的本质是什么?法有什么作用?等。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

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一)古希腊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以雅典为代表,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二)古罗马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律流派(三)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思想儒、墨、道、法等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二)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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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理学二.法理学研究对象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中的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法理学研究范围1.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2.动态——立法——实施——实现3.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4.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5.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法理学重点研究1.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2.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3.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4.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理学产生1.法理学产生的两个特点(1)法理学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2)最初法理学是其他学科的一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2.法理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前提(1)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2)以社会革命为基础※法理学的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自然法学派——(1)自然法学派产生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世纪的自然法主要是对法进行神学解释,代表人物托马斯²阿奎那(1225—1274)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1583—1645)《公海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洛克(1632—1704)《政府论》孟德斯鸠(1689—1755)《论法的精神》卢梭(1712—1778)《社会契约论》(2)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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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一、法学和法学概论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象多种多样。

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非法行为)等等,都是法律现象。

所有法律现象构成法律现实。

法学就是研究社会生活的这一现实领域的科学。

它研究法律法律现实的规律性、原理和法律技术。

法学的分支学科,各从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有悠久的历史。

它的产生与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紧密联系。

社会有了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类现象的思想、观点。

但作为比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较多的积累和有了专门从事这种研究的社会分工时才产生的。

1)外国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在欧洲,最早的职业法学者阶层是罗马法学家。

其中最著名的是所谓“五大法学家”即:伯比尼安(公元250年前后)、保罗(公元121—180年)、盖尤斯(公元117—180)、乌尔班(公元170—228年)和毛特思丁(公元250年前后)。

他们从理论上论证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就,详尽地阐述了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

他们的学说在当时被承认有法律效力,对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神学占统治地位,象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一个分支。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这个时代法学的特征。

他把法分为四类,即①永恒法, ②自然法, ③人法, ④神法。

3)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流行的法学思想是所谓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1583—1645),霍布斯(1588—1679),洛克(1632—1704),普芬道夫(1632—1694),孟德斯鸠(1689—1755),卢梭(1712—1778),贝卡里亚(1738—1794)等人。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反对神学法律思想。

他们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理,反对封建特权。

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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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途径。

国家“认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赋予社会上既有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认可”式;第二,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的效力;第三,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在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第四,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组成。

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三种类型。

(3)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说法有普遍性,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部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其他的社会规范在贯彻实施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些社会规范的强制性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因为它们是靠一般的强制力而非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践行制度思考: 践行制度思考:
(一)如何创制法? 如何创制法? 如何实施法?如何守法、执法、 (二)如何实施法?如何守法、执法、 司法、解释法、监督法? 司法、解释法、监督法? 如何实现法? (三)如何实现法?如何评价法的实 效? (四)法律责任有哪些?如何追究? 法律责任有哪些?如何追究? 如何制裁? 如何制裁?
四、法理学的历史
(一)西方 1.古希腊 苏格拉底、柏拉图、 古希腊: 1.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2.古罗马 古罗马: 2.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3.西欧中世纪 托马斯·阿奎那 西欧中世纪: 阿奎那、 3.西欧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那、波洛尼亚学派 4.13—20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 20世纪 4.13 20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自然法 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 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后现代法学派。 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后现代法学派。
法律效力
法律形式
立法 作用 法律现象 (动态 (动态) 动态) 价值 守法 司法 执法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律现象 法与道德
法与科技
法与宗教
法律文化 法律心理 法律现象 法律意识
法律思潮
法律观念
法的创制 的规律 法律规范 的发展 法律规律 法部门 的发展 法概念 的发展 法的历史 发展 法的起源 的规律
社会学思考: 社会学思考: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如何? 法与政治的关系如何? 法与经济的关系如何? (二)法与经济的关系如何? 法与文化的关系如何? (三)法与文化的关系如何? 法与科技的关系如何? (四)法与科技的关系如何?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理论? (五)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理论? 如何实践“依法治国”理论? (六)如何实践“依法治国”理论?

法理学导论完全版

法理学导论完全版

引论 (4)第一节法学 (4)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 (5)第三节法理学 (5)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8)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2)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3)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3)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7)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7)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19)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0)第二节法律原则 (22)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4)第一节法律行为 (24)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6)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7)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2)第三节规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3)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7)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8)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8)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0)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2)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思维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目标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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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舒国滢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①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

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体系建构的方法)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演变及含义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法理学的研究的对象:法和法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的概念和制度以及运行的机制。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1)什么是“法”?“法”以什么形式存在?我们在哪里能够找到“法”?2)法为什么有效?它为什么具有强制性?3)我们如何看待法的本质和价值?4)法有什么作用?它要达到什么目的?法是可有可无的么?5)法是为谁服务的?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联系?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正或者能够体现公正?6)谁(有权)创制法?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我们为什么应当遵守法律?二、法理学体系法理学体系构成:1)法本体论(法的概念论),研究法的概念、本质、作用、效力等;2)法价值论,研究法的价值、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3)法认识论,研究法学知识形成的条件、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法学认识的局限;4)法学方法论,重点研究法律适用的技术和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法学体系不等同于法学理论体系,但又与一定的法学理论体系相联系。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在此意义上,它与一个国家法学的学科体系(法学体系)是有区别的,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分类:1)理论法学。

这是指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

这是指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

这是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别。

①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②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这是指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

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

这是指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二)法理学的地位1)一方面,法理学总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法司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进行回应。

2)另一方面,从法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辨的哲学。

同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法理学的研究。

2)法理学不仅为人民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本章要点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和“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个来角度认识这个体系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一节、法的名称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名称二、西方历史上法的名称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法的应然是指:法按照道理应当达到、应当实现的状态。

这也是指法尚未发生、尚未存在而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应然法:是指“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某种状态的法,它有时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法的实然: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作“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自然法:人的理性是自然的核心含义。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主要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级的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主张“恶法非法”。

实在法: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行为准则(如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主张“恶法亦法”。

三、“国法”及其外延“国法”(国家的法律),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第三节、法的特征一、法的规范性1)从其存在形态来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

2)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

3)法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

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③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法的规范特殊性:1)发在规范内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2)法律规范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3)法律规范作为(法官)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4)法律规范语句具有实证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所体现的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国家的意志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在判决中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的法律效力。

法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表达国家意志,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所谓强制性:就是指各种社会规范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所谓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法之所以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1)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

2)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又不能理解为纯粹赤裸裸的暴力强迫的属性,它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必须具有正当与合理的基础。

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应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1)国家强制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不是无限的。

2)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四、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效力的重复性。

法的普遍性合法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发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法适用的范围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成员,形式上不分阶级、阶层、个人社会地位、民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别而要求一律平等适用。

法的普遍性,并不等于法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

其实,法的效力也是有局限性的。

1)法的效力空间范围主要是以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为界。

2)法具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是从法的属性上来讲的。

就一个国家的具体法而言,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比如说地方性法规。

五、法的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就是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法的程序性理由:1)法的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2)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之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从功能上看,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的随意性、随机性的限制和制约,它是一个角色分派的体系,是人们行为的外在标准和时空界限,是保障社会分工顺利的条件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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