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日本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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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日本法
1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封建时期的日本法
日本法的发展与演变 日本近代法制的确立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日本法律制度的演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法制的改革与发展特点 日本帝国宪法
宪 法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宪法的发展变化 1946年日本国宪法
日本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行政法 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制度 日本行政法的特点
民商法 1898年日本民法典
1899年日本商法典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1882年和1908年日本刑法典
刑 法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刑法的发展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刑法典的修改
法院组织法
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善于吸收外来发达法律文化
日本法的特点 具有混合色彩,但更接近于大陆法
并未完全西方化
为日本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强盛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为发展中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了经验 曾经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过重大影响 日本法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日本法的历史演变及特点
·日本六法的构成
·1946年日本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一、日本法的发展与演变
1.封建时期的日本法
从大化革新至1969年明治维新止,日本封建社会持续了一千二百多年,大体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1)古代天皇制时期(公元646年至1192年)
①仿照唐朝推行律令制,基本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天皇通过任命的官吏遵照他的律令、诏敕来进行统治。
②典型律令为《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
(2)幕府统治时期(1192年至1868年)
①以将军为首领的幕府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武家专制统治。
②律令格式渐被废弃,武家法典作为幕府基本法律被广泛推行。
③这一时期的典型立法为镰仓幕府的《御成败式目》、德川幕府的《公事方御定书》。
④基于“义理”而形成的习惯法,在日本封建社会也起着重要作用。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民事关系主要靠“义理”基础上形成的习惯法调整。
可见,明治维新前的日本法律制度,其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均受到中国封建法律及其
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
2.日本近代法制的确立
(1)明治维新及封建法制改革
明治维新是日本从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转折点,也是日本法律制度逐渐向西方化转变的开端。
明治政府成立后,立即通过一系列改革纲领,着手进行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具体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政治方面
a.1868年3月,天皇发布“五条誓文”,正式提出以西方为模式进行国家制度的改革。
b.公布《维新政体书》,确立权力总归于天皇之下的太政官,并规定立法官不得兼任行政官,司法官不得兼任立法官。
c.对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改组,采取分权原则,规定太政大臣专管行政,立法权由贵族院行使,司法权由大审院行使。
d.1869年,实施“版籍奉还”政策,把封建主占据的各藩地全部归还天皇统辖。
e.1871年7月14日又“废藩置县”,改革行政区划。以天皇为中心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得以确立。
②经济方面
a.宣布取消职业规章和行会制度,允许公民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迁徙。
b.废除藩与藩之间的捐税关卡,统一全国的货币制度,实行贸易自由。
c.宣布各等级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废除各等级间通婚的限制。
d.改革土地制度,确认土地实际占有者的土地所有权。
e.制定银行条例,统一全国汇兑业务。
f.奖励贸易,积极创办银行、企业、铁路和造船工业。
g.颁布征兵令,建立近代常备军,剥夺武士独占军人身份的特权。
③司法体制和刑法制度方面
a.设立刑部省(后改为司法省),统一领导司法行政,下置各种法院专掌审判。
b.修改刑律,废除笞、徒、杖、流四刑,改为惩役和死刑两种,并减轻刑罚,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c.聘请法、德等国法学专家来日讲学,创办法政研究所和法政学校,翻译研究外国法律,培养法律人才等。
(2)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
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法开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以欧美西方法律为模式相继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使日本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最终得以确立。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过程:
前期主要仿效法国法模式,以法国法为蓝本,先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
后期以1889年宪法颁布为转机,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的1889年日本宪法,标志着日本法开始走上效法德国法的道路。之后,日本政府又成立法典调查委员会,以德国法典为模式,对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订。至1907年,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组成的日本六法全部编制完毕,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得以最后确立。
3.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日本法律制度的演变
以1932年军事独裁体制的确立为标志,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日本法律制度大体可分为
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经过不断改革,法制建设趋于完备化;后一阶段则与军事独裁统治相适应,法制走向法西斯化。
(1)1932年前日本法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原来的各部法典(宪法除外)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同时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规对原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社会法等也逐渐发展起来。
这一时期法律改革的显著的特点是,日本开始对明治维新后过于机械地模仿大陆法系的做法进行了反省,不仅注意挖掘日本民族原有法律制度的精华,而且开始从英美法系中汲取有益的成分。
(2)1932年后日本法制的全面法西斯化
①日本法律制度的法西斯化,主要是对原有法律进行补充修订及制定单行法和国家主义统制立法逐步完成的。单行法规和统制立法,不仅数量大,而且效力高于普通法甚至优于法典。
②为适应全面侵华战争的需要,日本颁布了“战时三法”,即《临时资金调整法》、《关于进出口商品等临时措置的法律》和《国家总动员法》。
③根据《国家总动员法》陆续颁布了各种统制法令,将国家统制扩大到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将日本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全部纳入战争轨道。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法制的改革与发展特点
这一时期,日本不仅对几部主要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使之更臻完善,而且为恢复和发展经济制定了大量单行法,尤其是经济立法受到了特别的重视。这一时期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
(1)虽仍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较多地接受了美国法的影响,法律风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