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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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认定;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认定单元。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

以竣工评价确认项目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

(三)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20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3.装配率不低于50%。

(四)鼓励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 2 -表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3 -(二)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1.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Q1a=V1a/V×100%式中: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1)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2)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3)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2.主要为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计算:Q1b =L1b/L×100%式中:Q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的应用比例;L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或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构件长度和现场对接区段长度之和;- 4 -L── 所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长度。

减隔震行业专题研究六:装配式发展或再为减隔震行业带来百亿空间

减隔震行业专题研究六:装配式发展或再为减隔震行业带来百亿空间

装配式发展或再为减隔震行业带来百亿空间——减隔震行业专题研究六证券分析师:王介超电话:186****0430执业证号:S1190519100003证券分析师:任菲菲电话:130****3778执业证号:S11905200100012020-9-9一、建筑工业化重要方向:装配式建筑+减隔震装置二、装配式发展趋势已明,减隔震+装配式百亿空间可期三、案例分析四、投资建议和风险提示目录装配式建筑搭配减隔震技术或成为常态,日本普遍使用“装配式+减隔震”建筑工艺。

➢从政策角度来看,“装配式+减隔震”技术虽在我国刚起步,但是其应用是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方向,备受政策支持。

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而近日住建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完善适用于不同建筑类型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加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消能减震、预应力技术的集成应用。

”➢与减隔震配合应用,装配式建筑可以较好地弥补其节点薄弱的问题。

对于装配式建筑来讲,预制构件之间连接的破坏,即为大震时结构倒塌的重要原因,预制柱节点在耗能、延性方面与现浇节点相当,当地震时构件处于大变形状态,预制装配式节点的刚度、强度退化较为明显,相比现浇节点,节点区变形也将较大。

因此装配式建筑节点连接性能与现浇混凝土结构相比较差,在地震作用力下容易破坏,难以满足抗震设计规范。

此外,应用减隔震之后,装配式建筑的梁柱结点钢筋量减少,可以降低部分成本,也有助于整体施工精度大幅提高。

装配式发展或再为减隔震行业带来百亿空间。

➢在装配式建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减隔震应用备受政策鼓励,预计五年内可实现年均94-627亿年化产值。

我们以2025年装配式规划预期为测算基数,预计在新开工装配式面积达12.5亿平之际,渗透率15-50%的区间内,以“装配式新开工面积*渗透率*单位成本”测算可知空间区间为94-627亿元。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201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 1 -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闽建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建筑〔2021〕2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党群工作部,各银保监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推动建造方式改革,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协同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绿色低碳,实现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其中,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地区发挥示范作用,扩大推广区域,向所辖县区延伸,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40%(福州城区不低于50%)。

莆田、龙岩、三明、南平不低于35%,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低于30%。

以装配式建筑发展为重点,协同发展智能建造技术,培育具有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0家,智能化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不少于10个,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分别进行评价;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4.单体建筑评价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

独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体停车场、地下运动场所,符合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的,可以按照单体建筑实施评价。

(二)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30 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 分;3.技术创新的分值不低于5 分;4.装配率不低于50%。

(三)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一星装配式建筑;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二星装配式建筑;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三星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一)装配率应根据表 1 中的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P =Q1+Q2+Q3+Q4 ⨯100%100式中:P──装配率;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Q4──技术创新指标实际得分值。

装配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位。

2.装配式模板,是指采用铝模板、钢模板、塑料模板等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工地现场快速组装,可显著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模板系统。

需提供装配式模板的配模图纸方可得分。

3.非砌筑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复合墙体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干法安装施工的要求。

非砌筑墙体需提供深化设计图纸方可得分。

4.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围护墙系统集成性。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1.12
•【字号】闽建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标准》工程建设地方
标准的通知
闽建科〔2022〕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省厅下达,中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的《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根据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关于提请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标准〉的报告》,该标准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定,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以发布。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负责指导服务,由第一主编单位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2日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3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评估与控制 (2)

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评估与控制 (2)

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评估与控制一、引言装配式建筑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建筑方式,它以工厂化生产为基础,通过工程模块化与标准化设计,将建筑工程从现场搬迁至工厂进行加工制造,最后再进行现场组装。

相比传统施工方式,装配式建筑具有快速、高效、环保等优势,并且能够提高工程质量。

本文将从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评估与控制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评估1. 装配式构件的检查和测试装配式建筑中的构件是关键部分,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是确保质量的重要步骤。

首先需要检查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对外观质量进行评估;然后采取非破坏性测试方法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如强度、密实度等;最后可以选择抽样送往专业机构进行强度试验和断裂试验。

2. 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在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监督与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应完善施工规范和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并进行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材料的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标准;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另外还需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 质量抽验与质量核查装配式建筑需要进行质量抽验与质量核查,以确保产品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

质量抽验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或专业质检人员进行,通过随机选取部分构件或者样品进行检测评估;而质量核查则是指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整体进行评价,包括基础工程、结构体系、设备安装等各个环节。

三、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控制1. 规范化设计在装配式建筑施工前,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规范化设计。

通过CAD 等软件绘制设计图纸,并确定标准尺寸等参数。

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考虑建筑材料的可替代性、模块之间的连接方式等因素,以便提高装配式建筑系统的整体性能及生产效率。

2. 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标准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操作,并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

包括材料的检查、设备的使用、工序的流程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对各项标准的培训与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定额说明(2017版)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定额说明(2017版)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定额说明(2017版)装配式总说明一、《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定额》(闽建价[2015]18号文)等,并结合福建省实际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的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制构件混凝土集中拌制、金属结构构件按工厂制作生产的方式进行编制,制作定额及预制构件混凝土集中拌制中仅包括工厂制作生产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计算构件不含税出厂价时还应计取工厂综合费(含管理费、利润,不含税金),其中:1.预制构件的材料价格执行工厂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对工厂地点的考虑在编制预算时可按距离工程所在地最近的工厂。

2.工厂综合费以制作定额的人工费、不含税机械费之和为基数,工厂综合费率如下表,各地市站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综合费费率。

3.套用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构件现场安装定额时,应当将工厂制作生产的预制构件不含税出厂价(不含运输费)计入现场安装定额的组成材料中并计取相应费税。

四、本定额未编列的项目,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按《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以下简称《建筑定额》)执行;本定额总说明的其他内容,同《建筑定额》的总说明。

其中:1.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加压水泵台班增加费按《建筑定额》相关规定计算并乘以系数(1-预制率)。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制率达15%以上(含15%)时,现场后浇部分的钢筋混凝土项目套用《建筑定额》时按下列规定执行:(1)地下室模板,按单独地下室(无上部结构)的规定计算;(2)±0.000以上后浇部分的钢筋,预制率15%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预制率50%及以上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预制率在15%-50%之间的按插入法计算;(3)±0.000以上砂浆抹灰,预制率50%以上(含50%)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修补工程量不另计算;(4)预制率指的是工业化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标准

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标准

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标准一、基本规定(一)装配式装修指的是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方式。

装配式装修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二)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⅛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3.单体建筑中主楼与裙楼使用功能不同时,可分别单独计算;4.单体建筑评价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5,独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体停车场、地下运动场所和地铁车站等,符合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的,可以按照单体建筑实施评价;6.既有建筑内装修工程以单项工程作为评价单元,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IOOOm2o二、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应分为两阶段进行(详见附件1-1、1-2),并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阶段为装配式装修设计阶段预评价,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计算各项装配式装修技术指标比例。

2.第二阶段为装配式装修施工阶段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竣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对设计阶段预评价的结论和意见进行复核,对申报的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作最终认定。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应分别满足表1和表2中列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表1居住建筑装配式装修技术指标要求表2公共建筑装配式装修技术指标要求(一)取得装配式内装与建筑协同设计技术指标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1装配式内装修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电气、智能化等专业协同,各专业设计图纸应能体现与装配式内装修的协同情况;2.装修施工图送审时,已体现装配式内装修相关内容,且图纸中已明确部品部件的选型和关键技术参数;3.应能提供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说明的装配式装修方案专篇,专篇内容应体现装配式装修与各专业协同设计过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闽建办建函〔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12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压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省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增设“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将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考勤数据,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等3类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实名制平台实施电子考勤打卡,具体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为准。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在一体化平台登记状态为“在建”的项目,不包括按规定登记为“中止评价(暂停)”、“预验收”或“完(竣)工”的项目。

二、评价规则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动态监管评价表第1.1.1条款等规定,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对上述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记3分、总监记3分,安全员发现1人次记2分:(一)连续5天(含5天)以上没有考勤打卡的;(二)当月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没有考勤打卡的;(三)上季度到岗率≤40%的(到岗率=季度到岗天数/当季度人员在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登记天数)。

有按规定批准,并在一体化平台登记请假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连续请假超过5天(含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初步形成适应福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争取列入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

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实施:1.2017年,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采用装配式的建筑在整体项目中应先开工建设。

2.2018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35%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3.2019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100%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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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0〕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3日
——结束——。

2017版福建定额说明(装配式建筑工程)

2017版福建定额说明(装配式建筑工程)

17版福建定额说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说明一、《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 1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定额》(闽建价[201 5]18号文)等,并结合福建省实际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的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制构件混凝土集中拌制、金属结构构件按工厂制作生产的方式进行编制,制作定额及预制构件混凝土集中拌制中仅包括工厂制作生产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计算构件不含税出厂价时还应计取工厂综合费(含管理费、利润,不含税金),其中:1.预制构件的材料价格执行工厂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对工厂地点的考虑在编制预算时可按距离工程所在地最近的工厂。

2.工厂综合费以制作定额的人工费、不含税机械费之和为基数,工厂综合费率如下表,各地市站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综合费费率。

3.套用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构件现场安装定额时,应当将工厂制作生产的预制构件不含税出厂价(不含运输费)计入现场安装定额的组成材料中并计取相应费税。

四、本定额未编列的项目,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按《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以下简称《建筑定额》)执行;本定额总说明的其他内容,同《建筑定额》的总说明。

其中:1.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加压水泵台班增加费按《建筑定额》相关规定计算并乘以系数(1-预制率)。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制率达15%以上(含15%)时,现场后浇部分的钢筋混凝土项目套用《建筑定额》时按下列规定执行:(1)地下室模板,按单独地下室(无上部结构)的规定计算;(2)±0.000以上后浇部分的钢筋,预制率15%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预制率50%及以上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预制率在15%-50%之间的按插入法计算;(3)±0.000以上砂浆抹灰,预制率50%以上(含50%)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修补工程量不另计算;(4)预制率指的是工业化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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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实行属地化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指导与管理。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

装配率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一)设计阶段预评价1.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

符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评价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1.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

意见书应写明项目的装配率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对于装配率达到60%及以上的,同时注明评价等级。

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和附件3。

第七条评审专家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从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专业小组专家名单中抽选。

专家专业和数量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专业可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工程管理、构件生产等,数量应不少于3名,且为单数。

评审会由建设单位协助组织。

评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咨询或其他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已被抽选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通过施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信息,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

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单体建筑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等。

第九条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日常“双随机”检查重点,加强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备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后方可实施。

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以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结论。

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应将处理结果抄报相关部门。

(一)以虚假材料申报评价的;(二)未按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三)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评价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用在以下方面:(一)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二)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同时废止。

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项目可以按本办法或者《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进行评价。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3.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分别进行评价;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4.单体建筑评价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

独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体停车场、地下运动场所,符合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的,可以按照单体建筑实施评价。

(二)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30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3.技术创新的分值不低于5分;4.装配率不低于50%。

(三)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一星装配式建筑;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二星装配式建筑;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三星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装配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一)混凝土外挂墙板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1a=A1a/A w1×100%式中:Q1a──混凝土外挂墙板的应用比例;A1a──各楼层混凝土外挂墙板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A 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二)梁、板、楼梯、空调板等其他水平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Q1b=A1b/A1×100%式中:Q1b──梁、板、楼梯、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A1b──各楼层中预制装配板、楼梯、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A1──各楼层建筑外轮廓面积之和。

其中:1.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1)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2)预制板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混凝土带面积;(3)钢结构中的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2. 预制混凝土梁的计算水平投影面积=梁实际投影面积×放大系数。

放大系数按下列规定取值:梁预制高度H≤0.35m时,取1.2;梁预制高度0.35<H≤0.5时,取1.5梁预制高度H>0.5m时,取2。

3.电梯井道、采光井等建筑洞口、线脚(条)面积可在A1中扣除。

(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装配式模板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Q1c=V1c/V×100%式中:Q1c──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装配式模板的应用比例;V1c──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装配式模板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V──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四)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2a=A2a/A w1×100%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五)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2b=A2b/A w2×100%式中:Q2b──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A2b──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或者装饰一体化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A w2──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六)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2c=A2c/A w3×100%式中:Q2c──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A2c──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A w3──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七)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按下式计算:Q2d=A2d/A w3×100%式中:Q2d──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A2d──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2.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式计算:Q2e=A2e/A w3×100%式中:Q2e──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A2e──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3.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式计算:Q2f=A2f/A w3×100%式中:Q2f──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A2f──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八)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全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全装修应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其中,对于教育、医疗等建筑类型,在设计阶段即可明确建筑功能空间在使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其所有区域均视为可装修区域。

(九)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3a=A3a/A×100%式中:Q3a──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A3a──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A──各楼层建筑平面总面积。

(十)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3b=A3b/A k×100%式中:Q3b──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A3b──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A k──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十一)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3c=A3c/A b×100%式中:Q3c──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A3c──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A b──各楼层卫生间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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